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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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问题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问题
保 险人 的 法定 解 除 权 之 行使 条 件 可 以 用一 句
三、 法定 解 除权 的行 使 时 间与方 式
投 保人 的 法定 解 除权 的行使 虽 然是 “ 任意 ” , 的
保 险合 同的 法定 解 除 . 指 当事人 行使 法 律 、 是 法 规 所赋 予 的 解 除权 而 单 方将 保 险 合 同解 除 的情 形, 它不 必 经过 对 方 的 同意 , 要解 除 权 人 将 解 除 只 合 同 的意思 表示 直接 通 知对 方 。 或经 法 院或 仲 裁机

人 无需 向保 险人 陈 述其 解 除保险 合 同 的理 由 。 只 而 需 向保 险人 做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表 示 即可 。 国对 我 于保 险 人解 除合 同并未 采取 当然 解 除 主义 。 以保 所
险人 亦应 向对方 做 出解 除 之意 思表 示 。 由于保 险 人
向抗 衡 ,对于 保险 的 专业 知识 往往 也 知之 甚 少 。 在 保险 合 同法律 关 系 中处于 弱势 的地 位 。 由于 保 险合 同 多采用 格式 合 同 . 险 人作 为拟 定格 式 条 款 的一 保
从这 些条 文看 : 保 人 的法定 解 除条 件显 然 更 为宽 投 松 。而保 险人 行使 法 定解 除权 的 条件 更 为苛刻 。
因投 保 人不 仅 在 经济 力 量 方面 无 法 与保 险 人

试析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试析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试析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作者:代勇辉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

摘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依照《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有实质性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须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至保险合同解除日之期间的保险费。

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除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46-01

一、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指《保险法》第50条,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很高,如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则有可能给对方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2009年《保险法》在对待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方面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其在赋予投保人以任意解除权的同时,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

基于我国现行《保险法》,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包括: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依照《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有实质性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如实申报年龄,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2009 年《保险法》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的解除权有所限制:“首先,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保险人的解除权消灭;其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此项制度又被称为不可争辩规则;第三,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

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

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

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保险解除和解约也

是不可避免的情况。本文将探讨在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的相关

问题。

一、保险解除的概念和原因

保险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公司或被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保险解除通常是基于以下几种原因:

1. 条款约定: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的解除条件,例如,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不履行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或违反

了其他合同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

3. 风险消失:如果被保险的风险消失,比如房屋被销毁或汽车被报废,保险合同也可以解除。

二、保险解约的程序和影响

保险解约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情况。相比于保险解除,保险解约的程序更为灵活。保险解约需要注意以下

几个步骤:

1. 协商一致:双方在解约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确定解约事宜,

并尽量达成一致。

2. 书面通知: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明确解约的原因和生效日期等信息。

3. 解约后责任:解约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返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被保险人不再享有任何保险保障。

三、保险解除和解约的注意事项

在保险解除和解约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1. 法律依据:解除和解约应当参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遵循法律程序。

2. 通知时限:双方在解除或解约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限进行操作,以免产生纠纷。

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

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

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

篇一: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利益有着直接影响,只有当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保险人才可以因此而解除保险合同。具体的法定情形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等八个方面。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并维持其对价平衡等因素考虑,各国保险法均为投保人确立了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也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相关规定,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其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我国《保险法》向来将“诚实、信用”作为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而由于保险本身的“射幸性”、“附合性”等原因,世界各国立法几乎无

一例外的在各自的保险规定中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度

投保人如果在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但具有欺诈性,而且破坏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估算的危险与保险费之间对价平衡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合理的,同时也体现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11.25

•【文号】法释〔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1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

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概述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他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可分为保险人的依法解除与保险人的任意解除,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的解除与嗣后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一方面可作为违约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一种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合同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尤其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的不平等,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有利于扭转这种不平等的局面,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被动附和可能带来的损害。[2]

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

第27讲_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第27讲_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考点4】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3.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

③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

④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

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⑦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①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②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考题·多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2015年)

A.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B.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C.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D.投保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

篇一:论保险法的合同解除

论保险法的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来看,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也正因如此,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严格限制。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为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极为广泛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这种权利。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时才不能解除。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一经开始,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是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权的唯一限制。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

尊敬的客户:

您好!经过与公司相关部门的协商,我们决定解除您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我公司的调查,在您的投保申请中有重要信息被隐瞒。保险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缔结的法律文件,其中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保险公司的判断和赔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您的隐瞒将会给我公司带来无法预测和承担的风险,因

此公司决定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我公司的调查和评估,您的风险太高,超过了我们公司的承受能力。保险合同是根据风险来确定保费和承保范围的,而您的风险超过了我们公司能够接受的范围,因此公司决定解除合同以免公司承受过大的风险。

再次,根据我公司的内部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行为或存有重大违约事项,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通过我们的调查,我们发现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决定解除合同。

最后,根据我公司的综合评估,您的保险合同是高风险合同,根据公司的风险和盈利状况,我们不再希望继续为您提供保险服务。因此,我们决定解除合同,希望您理解我们的决定,并寻找其他合适的保险机构。

根据保险法规定,合同解除后,您将有权获得合同解除后的未到期保费的返还。我们将尽快办理退还手续,请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在本信结束之前,我们想再次向您表示遗憾,但希望您理解我们解除合同的决定。如需进一步咨询或解释,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选择我们公司作为您的保险服务提供商。

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保险公司日期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交强险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一种,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呢?

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详解】本条是关于投保人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规定。

对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以相对

自由的合同解除权,即除保险法另外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无须对其解除行为提供任何理由。但显然不同的是,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条例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则作了一个禁止性的原则规定。这与上一条对保险公司解除权的限制一样,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共政策性质的价值选择,也体现了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订立后,除非出现本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同样被限制在一个严格的范围内,投保人不得援引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来任意扩大自己的解除权,从而规避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规定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三项,即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手续的,或者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其他原因机动车需要或应当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此,本条所称的被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风险情况作了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的损失;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虚假的保险理赔。

2. 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金或者返还保险费;

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保险合同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另外,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后续义务。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其定制解除保险合同的合同范本,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或服务,请随时与我联系。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陈丽琴

【内容摘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保险人解除合同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为了从根本上彻底规范保险人行使其

合同解除权的行为,充分保障作为弱者一方的投保人的利益,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进

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

【关键词】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

【作者简介】陈丽琴(1977.12 ),女,河北金融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金融法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风险的客观存在孕育了保险的产生,并且保险也日益成为化解风险、为社会提供保障的重要手段。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纵观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乃至诉诸公堂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在保险合同中,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担的实际履行义务是不相当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担的如实告知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都是现实的。而保险人虽然也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这种保险责任是否会演变为现实的赔偿义务则依赖于被保险人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也正因如此,保险人往往寄希望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发生保险事故,因而很少主动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过,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仍不失为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对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必要对其加以认真的研究。

如何终止保险合同

如何终止保险合同

如何终止保险合同

合同终止条款。

1. 终止通知,任何一方希望终止保险合同,必须提前书面通知

对方,通知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 终止原因:保险合同可以因以下原因而被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b. 保险期限届满;

c. 被保险人死亡;

d. 其他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

3. 终止效力,保险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应当终止,但终止前已经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仍应当履行。

4. 终止手续,保险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

规定办理终止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返还保险费、办理终止手续等。

5. 违约责任,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终止保险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终止保险合同的操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合同约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专业人士。

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保险法保险⼈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的《保险法》⼀直将“诚信”作为基础,保险⼈若要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当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保险⼈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那么,保险法保险⼈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保险法保险⼈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投保⼈未履⾏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被保险⼈或受益⼈谎称发⽣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三)投保⼈申报的被保险⼈年龄不实;

(四)保险合同的效⼒中⽌后投保⼈未按期申请复效。

《保险法》

第⼗六条订⽴保险合同,保险⼈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故意或者因重⼤过失未履⾏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影响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保险费率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未发⽣保险事故,被保险⼈或者受益⼈谎称发⽣了保险事故,向保险⼈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请求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被保险⼈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除本法第四⼗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后,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损失程度的,保险⼈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有前三款规定⾏为之⼀,致使保险⼈⽀付保险⾦或者⽀出费⽤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条投保⼈申报的被保险⼈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价值。保险⼈⾏使合同解除权,适⽤本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这对于保险

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本文将从多个

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导致保险标的的发生损失,被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如果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本条重视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合同解除的情

形中,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返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同时保险人

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这一条款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

有效的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再次,本条对保险公司的行为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方面,保险公

司不能仅依据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等原因解除合同,必须确有充分

证据支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避免因为未尽通知义务而导致的合同无效等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有助

于保险消费者针对合同解除进行相应的处理。

最后,本条对于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亦保证了保

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大的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同时,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与义务,并保证其行为不

会影响自己的权益。同时在遇到合同解除的情形时,可以积极维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条对于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_1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_1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告知方式,学说及立法例有自动申告主义和书面询问主义之分。按书面询问主义,告知义务人仅对于保险人所提出的书面(如投保单、体检报告单等)询问事项负有告知义务,保险人未以书面询问之事项,不论是否以口头询问,告知义务人均不负告知义务;而按自动申告主义,告知义务

告知方式,学说及立法例有“自动申告主义”和“书面询问主义”之分。按“书面询问主义”,告知义务人仅对于保险人所提出的书面(如投保单、体检报告单等)询问事项负有告知义务,保险人未以书面询问之事项,不论是否以口头询问,告知义务人均不负告知义务;而按“自动申告主义”,告知义务人除对于保险人所提出的书面询问事项应如实告知外,对于保险人未以书面询问但足以影响危险估计之事项,也负有自动告知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采用的是书面询问主义,但没有就询问之方式作出规定,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是以投保书为汇集危险估计上重要事实资料的方法。

学理上认为,投保书的效力体现在,凡是投保书上所记载的事项,推定具有重要性30。因此投保单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关系十分明确:投保单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载体,一旦在投保单上出现误述、隐瞒、虚假陈述等情形,那么保险人都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主张合同无效。据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以下两种在实务中经常见到的、似是而非的观点:(1)凡是投保单上列的都是重要事实,因而

只要投保单上的信息有误(假) ,即便再小的错误保险人都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2)凡是投保单上没有列的信息有误(假) ,即便再大的错误保险人都不得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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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法律条款集锦

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法律条文集锦《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

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

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

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十六条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

列“其他”等兜底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其不知道的事项未作披露,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篇二: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期

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在

保险法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投保人已缴纳了一定的保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对投保人来说不够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有补交保险费的愿望与能力,让合同恢复效力对保险人、投保人双方都有好处。因此,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保险法规定的6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前提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以后。为了防止双方久拖不决,使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法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0、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保险法也采用这一原则。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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