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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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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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同是一份常见的合同,但是你对它了解多少呢?你知道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吗?你知道终止保险合同的方法吗?为了帮助你正确理解保险合同解除的知识,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有重大的、特别约定的违约行为。

我国《保险法》也遵循了这一规则,通过立法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也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殊权利。

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之所以赋予投保人这一权利,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

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觉得保险合同的履行没有必要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的航次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能终止;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限制投保人解除合同权利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法》第十六条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118条摘要:一、引言二、保险法117 条解析1.保险人的抗辩事由2.保险人的证明责任三、保险法118 条解析1.保险合同的变更2.保险合同的解除四、结论正文:一、引言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第117 条和第118 条是关于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重要规定。

本文将对这两条法律条款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相关规定。

二、保险法117 条解析保险法第117 条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有抗辩事由的,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

”根据这一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过程中,如果存在抗辩事由,即可以对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应当及时将这些抗辩事由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说明。

1.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等。

当保险人发现存在抗辩事由时,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保险人的证明责任保险人在提出抗辩事由时,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

如果保险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无法对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

三、保险法118 条解析保险法第118 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需要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1.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

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

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除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一是保险期间届满,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到期;二是被保险人死亡,失去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被保险财产毁损,保险合同应当终止;三是保险人、被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四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毁损或者丧失,被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五是保险人提前赔偿,保险合同终止的。

保险法第118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

根据该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一是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二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三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15日内未作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四是保险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五是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毁损或者丧失,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六是保险人提前赔偿,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并支付保险期间已经履行的义务。

同时,保险人对于保险期间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保障了保险合同的合法、公正和公平。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原则。

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退还保险费和支付保险期间已经履行的义务的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核查和处理,确保赔偿事宜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合同在特定情况下的终止和解除方式,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保险单列出的保险期限内,船舶工程保险的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个月时,保险人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

A. 1B. 3C. 5D. 6正确答案:A,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货物运输保险费率制订的因素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运输方式不同,货物在运输中面临的风险也不一样,保险费率就应该有差别B. 运输途程的长短及地域上的差别,不会对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产生影响C. 采用联运方式运输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其费率低于直达运输下货物的费率D. 货物的性质与货物受损的程度和机会无关正确答案:A,3.(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某运输公司有从事营运的客车、货车若干辆。

某日因骤降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行车困难,该运输公司一辆在长江大桥上行驶的货车与相向驶来的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严重和轿车车上人员伤亡。

该运输公司货车上虽然侥幸无人员伤亡,但由于车辆损失严重,无法继续履行其承运合同,因而,不得不临时租赁一辆货车。

根据风险管理中损失的定义,构成该公司损失的有()。

A. 财产损毁B. 折旧C. 公司信誉降低D. 公司职工对车祸的恐惧正确答案:A,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存仓、重装及续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是()。

A. 额外费用B. 救助费用C. 特别费用D. 施救费用正确答案:C,5.(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15年8月1日,国内从事纺织品出口贸易的N公司同S保险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险单》,对N公司在保险期间以非信用证方式出口境外的纺织品贸易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合同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美元,赔偿比例为80%,且没有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2015年8月10日,N公司同美国的K公司达成纺织品贸易协议,由N公司向K公司以赊账方式出口各类纺织品,付款期限为60天。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概述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他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

[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可分为保险人的依法解除与保险人的任意解除,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的解除与嗣后的双方协议解除。

合同的解除权一方面可作为违约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一种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合同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尤其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的不平等,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有利于扭转这种不平等的局面,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被动附和可能带来的损害。

[2]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

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

[3]有学者将这种约定称为“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对有关保险的任何权利、义务或事实确认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是将普通合同条款提升到一个特别的地位,对普通合同条例款的违反不会构成违约,而对特约条款的违反则将导致合同解除的效果。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通过特别规定,提高某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很重要或对合同成立至关重要的条款的约束力,使之成为构成保险合同得以维持其效力的基础。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评释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评释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评释江玉远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评释:1.第16条第1款【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性质、范围和主体】第一款规定的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出的声明或者陈述,包括对实施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2]如实告知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即如实告知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的任何阶段,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如实告知在性质上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缔结合同,在合同订立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

所以,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反应在保险法上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201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201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21号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保险退保的法律问题了解相关法规和条款

保险退保的法律问题了解相关法规和条款

保险退保的法律问题了解相关法规和条款保险退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将保险单作废,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的行为。

在退保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条款。

本文将介绍保险退保的法律问题,包括保险合同解除、退保费用的计算以及退保手续的办理。

一、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是指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 保险期限届满:当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投保。

2. 双方协商解约: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4. 投保人提前解约: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二、退保费用的计算保险退保涉及到退还保险费用的问题。

退保费用的计算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了关于退保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标准,投保人可以通过查阅合同来了解具体的退保费用计算方法。

2. 退保费用与保险期限相关: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限越短,退保费用越高;保险期限越长,退保费用越低。

3. 扣除手续费:保险公司在退还保险费用时,可能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用。

三、退保手续的办理办理保险退保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手续,包括以下步骤:1. 填写退保申请书:投保人需要填写退保申请书,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保险单等。

3. 进行核对和审批:保险公司会对退保申请进行核对和审批,根据相关法规和条款作出决定。

4. 退还保险费用:如果退保申请获得批准,保险公司将退还保险费用给投保人。

总结保险退保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保险合同解除、退保费用的计算以及退保手续的办理。

在办理退保时,投保人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为保证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设定了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读者对此有清晰的了解。

一、解除合同的情况1. 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1)互利原则:只有当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实际利益时,合同才能解除。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合同解除带来的损失。

(2)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约定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以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2. 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

(2)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

(3)不可抗力: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使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未成年人解除: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解除。

法定代理人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对未成年人不利,有权解除合同。

二、终止合同的情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责任的履行已经结束,合同效力消失,双方不再具有义务和权益的情况。

1. 合同终止的原则保险合同终止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已满,保险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2)保险赔付终止: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全部保险赔付,合同终止。

(3)宣告失效:当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销毁相关证据等情况,保险合同可以被宣告失效。

2. 终止合同的特殊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1)双方协商:当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合同的意见。

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

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

一、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5)、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6)、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7)、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怎样《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

《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考察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均赋予了投保人这一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也不例外。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诠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

诠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

诠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
摘要:
一、保险法第十六条概述
二、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具体内容解读
三、实例分析
四、对投保人的建议
正文:
【提纲一】保险法第十六条概述
保险法第十六条是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也为投保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提纲二】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具体内容解读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表明,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同时,保险人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合同解除权。

【提纲三】实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实例:张先生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健康状况。

后来,张先生因健康原因去世,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提纲四】对投保人的建议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人相关信息。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合同的公平性,也可以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的合同解除,确保自身的保险权益。

《保险法》118条

《保险法》118条

《保险法》118条
(原创版)
目录
1.保险合同的解除
2.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后果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4.保险合同的终止
正文
根据《保险法》第 118 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已经生效的保险责任,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也不会退还。

在保险合同解除后,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解除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不能及时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应当赔偿因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在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保险人的原因导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一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二是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三是被保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是保险人依法解除合同。

在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保险法》第 118 条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解除和终止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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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篇一:论保险法的合同解除论保险法的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概述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来看,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

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

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也正因如此,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严格限制。

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为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极为广泛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这种权利。

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时才不能解除。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一经开始,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这是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权的唯一限制。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

纵观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纠纷乃至诉诸公堂已屡见不鲜。

从维护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和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分析,它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的好坏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诚信。

保险法92条具体内容

保险法92条具体内容

保险法92条具体内容保险法92条是指保险合同的终止。

具体内容如下:一、保险法第9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主要终止情况。

根据该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死亡;3.被保险财产(包括个人和财产)发生除险赔外的不可修复的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这些情况代表了保险合同的正常终止。

二、保险法第92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主要解除情况。

根据该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或者欺诈;2.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3.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公司不能接受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况代表了保险合同的异常终止,即解除。

三、保险法第92条第三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权利。

根据该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终止之前可以主张下列权利:1.请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保费;2.保障期间届满前,请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保费和已到期未生效的保费。

这些权利保护了保险人在合同解除时的利益。

四、保险法第92条第四款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终止的通知义务。

根据该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十五天内,通知对方。

如果未按照以上规定通知对方,即视为未通知。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互通信息的义务。

五、保险法第92条第五款规定了保险人在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保险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保险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六、保险法第92条第六款规定了互助保险续费制度的特殊要求。

根据该款规定,互助保险最低的续费期限为一年。

这一规定确保了互助保险的持续可靠性。

总结起来,保险法92条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款,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财产发生不可修复的损失等情况下终止。

保险合同也可以通过解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或者欺诈、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方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部分: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保险法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是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和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展开讨论,以期深入探究其在保险合同解除中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应当是充分合理的,例如保险标的的丧失、被保险人的不诚实等情形。

保险人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应当是可以作为解除依据的。

第三部分:保险合同解除程序在解除保险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处理。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应当对解除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解除的具体实施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四部分:解除保险合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对于解除保险合同后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保险金,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部分: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认为其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为保险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保障了保险人的权益,又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这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行为,营造公平、透明的保险环境。

第六部分: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在保险交易中,保险法的规定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4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2024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2024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一、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
1. 投保人需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2. 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

3. 投保人应当提供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
1.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合同申请。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 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应当出具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4. 投保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保手续。

四、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
1. 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2. 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费用。

3. 保险公司应当在解除合同后三十日内退还剩余保险费。

五、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 保险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2. 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 投保人不得再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六、解除合同的争议解决
1. 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3.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注意事项
1. 投保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2. 投保人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3. 投保人应当妥善保管解除合同的相关文件。

八、附则
本解除保险合同条款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随着人们对风险的认识逐渐增强,保险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保险合同需要解除或终止。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关问题。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及原因1.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遵循法定程序,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继续续约。

(2) 合同双方就解除保险合同达成一致。

(3)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况。

2. 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 保险标的毁损或丧失,无法实施续保。

(3) 投保人故意欺诈或提供虚假信息。

(4) 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

(5) 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及原因1.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特定情况下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期限届满。

(2) 保险标的已全部赔偿。

(3) 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2.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期限届满。

(2) 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或损失,已经获得赔偿。

(3) 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

(4) 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三、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 解除和终止的程序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般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解除和终止通知:一方希望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应的解除或终止原因。

(2) 协商一致:双方在接到解除或终止通知后,应当进行进一步协商,就解除或终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3) 履行义务: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协议达成一致后,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赔偿、退还保费等。

2. 注意事项在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条款的约束:解除和终止的行为应遵循保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确保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合法性。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原创版)目录1.保险法 117 条和 118 条的概述2.保险合同中的权益保障3.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保险赔偿的计算和支付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正文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 117 条和 118 条是关于保险合同权益保障、合同解除和终止、赔偿计算和支付以及争议处理的重要条款。

首先,保险合同是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保险法 117 条,保险合同应当载明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赔偿和其他有关事项。

这些内容是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对于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保险合同的权益保障包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保险法 118 条,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二是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三是保险标的灭失或者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权益。

此外,保险合同还可以因为合同期限届满、保险责任消灭等原因而终止。

再者,保险赔偿的计算和支付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根据保险法 118 条,保险赔偿的计算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进行。

保险赔偿的支付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30 日内作出核定并支付赔偿金。

最后,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根据保险法 118 条,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协商和调解是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保险法 117 条和 118 条为保险合同的权益保障、合同解除和终止、赔偿计算和支付以及争议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118条摘要:一、保险法117 条概述1.保险法117 条的立法背景2.保险法117 条的主要内容3.保险法117 条的作用和意义二、保险法118 条概述1.保险法118 条的立法背景2.保险法118 条的主要内容3.保险法118 条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保险法117 条概述】保险法117 条是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同时,117 条也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因法定事由、约定事由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等情形。

保险法117 条的立法背景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行为,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经常发生的,因此,明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法117 条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保险合同可以因法定事由、约定事由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保险法117 条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1.规范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

2.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3.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118 条概述】保险法118 条是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并对终止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保险法118 条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是经常发生的,因此,明确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法第22条原文内容

保险法第22条原文内容

保险法第22条原文内容保险法第22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的相关规定。

该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出。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保险法第22条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退保。

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提出退保申请,保险人应当退还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10日内提出退保申请的,保险人可以扣除已经发生的风险费用和管理费用后退还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10日内提出退保申请的,保险人不得扣除已经发生的风险费用和管理费用。

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保险人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解除合同或者退保。

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和退保的程序和条件,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是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的一部分。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可以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保险人还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提出退保申请,保险人应当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总之,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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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篇一: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法律条款集锦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法律条文集锦《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六条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其不知道的事项未作披露,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篇二: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期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在保险法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投保人已缴纳了一定的保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对投保人来说不够公平。

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有补交保险费的愿望与能力,让合同恢复效力对保险人、投保人双方都有好处。

因此,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保险法规定的6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即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前提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以后。

为了防止双方久拖不决,使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法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0、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保险法也采用这一原则。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只有在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七、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八、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保险人解除合同各有说法实践中,解除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

一般来说,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投保人享有对合同的任意单方解除权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又都有例外情形。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双方享有的解除权的不同规定,及合同解除后处理情形的复杂性都导致了实践中这类争议发生频繁。

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不是想用就用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运输的1000箱消毒用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20XX年5月28日至5月30日。

20XX年5月29日,汽车运输公司以保险费过高为由拒付保险费,并提出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而汽车运输公司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提出解除的,所以,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其应对解除合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理由成立,最终,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这种任意解除权是有限制的。

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则投保人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保险法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两种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当事人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权利人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保险责任必须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开始。

上述两种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应在约定的时间开始,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责任开始前这一段时间内,投保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权利、义务相符及公平原则,法律在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提出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投保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也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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