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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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北京市房改售房工作程序 (3)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7)《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住房个人缴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备注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20元/自然间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产日清。

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

保洁费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保安费 3—5元/户.月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 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

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

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1元/户。

月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绿化费 0。

55元/平方米。

年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日常养护和管理。

(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干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

(3)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

花卉缺株在5%以下。

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绿地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

化粪池清淘费 0。

30元/平方米。

年定时清淘,保证正常使用.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看管自行车等车辆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

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机动车存车费 150—210元辆。

市政道路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市政道路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市政道路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其他道路日常养护费用按《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建标【2011】187号)执行,缺项部分参考《某市市政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7年)的相关要求及本章节规定执行。

费用内容包括两类,第一类费用为维修工程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管理费用、税金;第二类费用为事业经费,包括市政管理费用、其他费用、行政管理费、离退休人员费用。

一、相关费用费用组成说明1.直接工程费是指养护维修工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道路日常养护工作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作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以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⑥工人应交的社会保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由工人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①材料价格(或供应价格)。

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来自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③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④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⑤检验试验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对道路材料、构建和道路安装物必须进行的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
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199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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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
•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 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 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 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 实现。
• 可以作为广告和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计算 基数
• 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超过2:1标准以及支付关联方的利息超过规定标 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 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 为自用的处理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 《通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 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凡已进行会计处理,计提 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 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 有关规定执行。
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 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 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 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 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 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
(四)贷款担保的处理
•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 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 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 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 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 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 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 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 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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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8﹞390号
【发文日期】1998-06-29
【实施时间】1998-06-2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201634
注释: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
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结束——。

维修修理行业交税界定

维修修理行业交税界定

维修修理行业交税界定第一篇:维修修理行业交税界定一、维修业务(修理修配或修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是指有形动产)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征收增值税。

二、维护和保养业务一般判断原则:对于售后服务,如果能与销售完全剥离的征收营业税,否则征增值税。

另外应按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判断。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如果生产销售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的售后维护和保养,无论是否有更换零配件,均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也就是说,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维护和保养业务,既使涉及零配件的更换,也是征收营业税。

具体应视合同内容,如果仍无法界定,则建议纳税持相关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第二篇:2018个体户怎么交税收入不同交税数目也是不同的,月收入低于5000不需要交税,具体要求如下: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税务总局发布11号公告,电梯安装维保这样征税!

税务总局发布11号公告,电梯安装维保这样征税!

税务总局发布11号公告,电梯安装维保这样征税!为进⼀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件印发)第四⼗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建筑企业与发包⽅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协议等⽅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以下称“第三⽅”)为发包⽅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直接与发包⽅结算⼯程款的,由第三⽅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在同⼀地级⾏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纳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般纳税⼈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程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

四、⼀般纳税⼈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程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

纳税⼈对安装运⾏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卡跨机构资⾦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 (⼀)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付的⽹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付的⽹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服务费,⼀并计⼊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电梯设备维修适用何种税目

电梯设备维修适用何种税目

电梯设备维修适用何种税目有人问:公司销售的电梯在以后的维修保养中,根据协议收取的维修保养费,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不仅仅是销售公司的税金问题,也涉及到建设(使用)单位应索取怎样的票据问题,如果得票不当,则不能税前扣除,双方都有潜在的损失风险。

下面就此类问题做简单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修理修配劳务为增值税纳税人。

实施细则规定,这里的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电梯属于货物,对它的维修属于修理修配业务,理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对以房屋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财务如何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文件所指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各种管线。

地税机关认为,既然电梯计入了房产原值,那么在以后的维修业务里,维修对象就是属于一个不动产,业务上应该是对不动产的修缮处理,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及税目注释,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因此,在电梯计入房产原值后的维修保养中,应作为建筑业的修缮税目计税,缴纳营业税。

于是,争议出现了,国税机关以修理修配货物属于增值税范畴为依据要求该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而地税机关则以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属于建筑业为由要求缴纳营业税。

对企业来讲,17%的增值税税率与3%的营业税税率,差别之大,当然以缴纳营业税为妙。

于是,只有根据国税函(1998)39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来界定,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说,如果属于生产或销售企业后续的维修保养,则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非供应企业的其他单位的维修保养,则征收营业税。

【税会实务】己提取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税会实务】己提取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税会实务】己提取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 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帐面价值, 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案例102][案情说明]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一台大型设备账面原价12万元, 截至2002年6月份, 已提取折旧4万元。

由于该设备老化, 生产技术落后,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打算购买新设备更换。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将该设备对外出售, 可收回金额3万元。

于是,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于2002年6月30日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

直至2002年10月份该项资产仍未转让出去, 目前该项固定资产仍在使用。

[要求解答]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提取减值准备后, 对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提取折旧?如果允许, 应如何计算折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3号文件。

[业务解说] 财会(2001)43号文件的规定,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 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 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 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销售电梯并安装、保养该如何缴税

销售电梯并安装、保养该如何缴税

销售电梯并安装、保养该如何缴税
近段时间以来,广州、沈阳、荆州、梧州等地先后发生多起电梯伤人事件,引起公众对电梯安全的担忧和关注——电梯事故为何多发?这些恶性事件能否避免?应当如何维护电梯安全?
就在7月26日湖北荆州安良商场电梯事故发生前几天,我国首部《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发布,并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而在此前的3月,质检总局已经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梯安全大会战。

由于我国电梯使用量大,且超龄运行电梯多,电梯的安全问题凸显。

而某间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电梯公司,除了代理销售电梯设备,同时从事电梯的保养、安装及维修业务。

我公司现保养、维修及销售都缴纳增值税,可是客户要求提供服务业保养发票,请问该公司销售电梯的后续保养费收入可否另行申领营业税服务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5.29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9日。

从增值税角度看到底是修理电梯还是修缮电梯

从增值税角度看到底是修理电梯还是修缮电梯

从增值税角度看到底是修理电梯还是修缮电梯电梯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我们提供了便捷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电梯也会出现各种故障和老化现象。

当电梯遇到问题时,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个选择:是修理电梯还是修缮电梯?那么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呢?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任何涉及商品销售和劳务收入的经济行为都要纳税。

因此,对于电梯的修理和修缮,我们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增值税问题:一是修理过程中的增值税,二是修缮完成后的增值税。

对于电梯的修理,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因此,在修理电梯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可以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抵扣。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维修电梯所产生的增值税从应缴的税款中扣除,减少企业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与修理电梯不同,修缮电梯可以被视为一种资产的改造和增值。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资产改造和增值时产生的增值税需要纳税。

对于电梯的修缮,这包括了电梯的改造、更换和升级等工作。

在修缮完成后,电梯的价值和使用寿命得到了提升,企业也因此获得了更高的收益。

因此,修缮电梯可以被视为一种投资,增值税的缴纳是企业对于投资收益的一种贡献。

当然,从增值税的角度看,电梯的修理和修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与其他因素有关。

例如,如果企业的年营业额未达到法定的增值税征收标准,那么企业可能无需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当地税收政策的不同,对于特定的行业或特定的修理和修缮工作,可能还存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总结起来,从增值税的角度看,修理电梯和修缮电梯都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修理电梯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作为企业成本可以进行抵扣,减少企业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而修缮电梯可以视为一种资产的改造和增值,需要纳税,但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更高的收益。

当然,具体的税务处理还需要结合当地的税收政策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7.4.16真不好分:维修、维护、养护、保养、修缮等服务的增值税计税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

7.4.16真不好分:维修、维护、养护、保养、修缮等服务的增值税计税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

7.4.16真不好分:维修、维护、养护、保养、修缮等服务的增值税计税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维修、维护、养护、保养、修缮等服务的增值税计税1 电梯维修、保养等计税各地国税地区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4.12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标注:请注意在下面的意见中,多是2017年4月12日之前的,对于11号公告中规定的维护保养服务,认为不属于维修,而是属于现代服务。

营改增之前的一个规定是这样的(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1998年8月13日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从原规定的意思看,由于存在维护、维修等交融业务的,是认可劳务的,营改增后认为为现代服务也是有相承之处。

但是对于电梯厂提供的维修,难道还是现代服务业?小编还是不大认可的。

但小编认为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电梯安装之后融入建筑物,相当于是为建筑物的维护保养,之前各地税务有提出来是修缮11%套建筑服务,可能有反映,于是总局进行了调整,这也有其调整的税负方面的考虑吧。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财综[2005]9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第834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第834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第834号1987年9月25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中的几个税政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军工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其房产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其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应按各占比例划分征税或免税。

2、国务院有关部、委,如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兵器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等所属的企业,无论生产军品、民品,均应接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安置知青企业、“四残”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

安置知青企业、“四残”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关于铁路部门(包括承包企业)出租给职工的宿舍或其他单位,个人用房是否征税问题,铁路部门(包括承包企业)出租给职工的宿舍或其他单位个人用房,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购入房产的计税价格问题,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帐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集体运输企业,用贷款购置的车辆,可否免纳车船使用税问题集体运输企业,用贷款购置的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大、中学校办工厂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大、中学校办工厂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

会计干货之电梯维保业务的税率到底是多少

会计干货之电梯维保业务的税率到底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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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电梯维保业务的税率到底是多少?
关于电梯维保业务的税率问题,早在营改增前,就是一个争议特别大的问题,有人认为电梯维保属于生活服务业,有人认为属于建筑业的修缮服务业。

可以确定,电梯维保业务不属于修理修配业,而是属于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业。

电梯维保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持电梯的清洁,而是为了对电梯进行养护改善、改善,使之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四款建筑服务第3条修缮服务明确规定:修缮服务,使之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此规定、电梯属于不动产的构筑物,电梯维保服务明确属于建筑业的修缮服务业,而不是普通生活服务业,应该按照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而不是按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延伸一下:
一个公司,同时经营电梯销售、安装以及维保业务,他们各自的税率分别是:
电梯销售,属于商品销售,税率17%;
电梯安装,属于建筑安装,税率11%;
电梯维保,属于不动产修缮服务业,税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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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
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维修收入征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1998﹞339号
【发文日期】1998-07-31
【实施时间】1998-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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