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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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1〕97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市州政府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7]6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7]6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7〕6号)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以确保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4月1日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精神,结合湖南的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办发〔1996〕17号文件精神,以有利于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目标,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逐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和规模,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改变事业单位由国家包揽的作法,走出部门所有的圈子,走为全社会服务并依托社会发展的路子;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社会功能和经费自给情况,进行科学的定性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通过制定并实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形成一套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规模、结构、布局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体系。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湘政办发【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事业党委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及有关文件执行,对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具体问题,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实施的人员范围首次岗位设置时, 凡是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凡是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首次岗位设置。

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全省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确定为1∶3∶6,同时按行政层级分别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市属事业单位为2∶4∶4 ,县乡事业单位为0.5∶3.5∶6。

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将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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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 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并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职责与要求。

对管理岗位,逐步推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应聘实行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工勤岗位,合理确定高、中、初级技术岗位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步建立起岗位等级规范。

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聘用(聘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向社会公布职位要求,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事业单位涉密等特殊性岗位选聘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不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国家指令性安置人员或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聘用合同管理。

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人员聘用程序、完善考核制度与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作的《聘用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鉴证。

四、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各地应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尽快启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业务骨干培训资料之十二:杨春林同志在岗位设置管理业务骨干培训班上的讲话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业务骨干培训资料之十二:杨春林同志在岗位设置管理业务骨干培训班上的讲话

在岗位设置管理业务骨干培训班上的讲话杨春林(2011年3月25日)同志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同志对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彭崇谷厅长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为便于大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省厅专门举办这次业务培训班,学习研讨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政策,明确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和需注意的问题。

待会,伏先同志将对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说明,借此机会,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准备工作情况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中,创新管理体制是关键,转换用人机制是重点。

要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从1996年起开始试点,1997年全面启动。

期间,省委、省政府于1997年和2002年两次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进行了全面部署。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省委、省政府及原省人事厅等单位陆续制定出台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包括人员聘用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末聘人员安置、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政策措施,各市州、省直各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办法,对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二是初步建立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省75%的事业单位和85%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三是新进人员基本实行了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程序、考试考核办法不断规范完善,做到了形式灵活、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原国家人事部于2006年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实现人员聘用的制度基础,是落实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重要条件,是搞活用人机制的核心内容。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要点-图文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要点-图文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要点-图文主要内容一、首次岗位设臵工作流程二、岗位设臵管理关键环节三、案例和相关表格填写说明第一部分首次岗位设置工作流程第一步:制定方案第二步:报批方案第三步:制定实施方案第四步:组织开展岗位聘用第五步:报请认定第六步:兑现工资第一步制定岗位设臵方案(一)方案概念根据岗位设臵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臵方案的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拟设岗位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需要把握的三个方面制订主体:事业单位文件依据:3个文件《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22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函202275号)《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2286号)基本原则: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原则。

(三)如何制定方案(7步工作法)1、确定本单位编制总数查看编办批复,了解编制部门下达的单位编制总数、规格、规模、机构设臵等情况。

2、确定本单位所属类型明确是管理型或专技型或工勤型本单位无法确定类型的,由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征求编制部门意见3、掌握本单位现有人员状况准确掌握本单位现有人员的情况,包括现有在编人员总数,以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兼职人员的人数、结构等情况,编制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花名册以及2006年工改后进入本单位的人员情况说明4、设定本单位岗位总量:原则上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作为本单位岗位设臵总量;5、设臵本单位岗位类别的结构比例和数量依据单位所属类型,设臵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数量。

(1)专技型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事部、省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国家、省里和市里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资纪律。

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由省里统一研究处理,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业务骨干培训资料之十三:湖南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操作实务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业务骨干培训资料之十三:湖南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操作实务

湖南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操作实务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第一步: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一、确定实施范围一是单位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纳入范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不纳入范围。

二是人员范围。

首次岗位设置时,凡是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改至首次设岗时(单位申报岗位设置方案的时间),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凡是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首次岗位设置。

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至今尚未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正式办理进入手续的在职在岗人员,须先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按新核定的编制、岗位任职条件等审定同意后,再纳入实施范围,没有同意的不进范围,特别是高校和医院要认真清理,按要求申报。

请大家按要求认真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

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参照执行,对此,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有专门文件,请按文件规定办理。

二、确定岗位类别1、三种类别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艺团体等,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业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如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等,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岗位总量50%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如后勤服务中心、宾馆等,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岗位总量50%以上。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者:发布日期:2013-01-20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2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与要求(一)岗位设置方案相对稳定。

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实行岗位聘用情况年度备案制度。

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情况、岗位空缺情况、人员岗位调整等情况汇总,填报《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样式见附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未发生变动的事业单位也要进行年度备案,填报备案手册。

(三)人岗相适原则。

聘用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人员,须具备各类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职务(等级)资格、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否则不能聘用到相应岗位。

对原已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所取得职称专业类别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不参与高、中、初内部等级的晋升。

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

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人事业务工作的前提。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调配、职称申报、职务晋升、岗位工资异动、岗位变动(含同类岗位内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等工作,都须以上一年度《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备案情况为依据。

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8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单位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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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当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8、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确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须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4、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

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18、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1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0、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2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3、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24、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市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州人事局核准;市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州人事局核准;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州人事局核准。

26、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调整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市州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29、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及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

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

30、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1、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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