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4】191号,2004年5月9日)
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8〕3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两个先行区”建设中求先行当前锋的若干意见》(岩委发〔2008〕6号)精神,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建设海西旅游强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促进龙岩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多元旅游开发1、拓展旅游投资领域。
鼓励省内外、境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的建设、保护规划等的前提下,开发龙岩区域内的森林、山岳、岩洞、水面、温泉、瀑布等自然景观资源和古建筑、纪念馆、博物馆等人文景观资源,可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开发建设和经营。
对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处于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准,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开发或特许经营。
2、支持多元投资主体。
扩大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坚持市场化运作,推出一批资源开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企业经营权转让、旅行社合资合作等招商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招商活动。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形成旅游投入多元化格局。
在有利于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也可创造条件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3、多种形式保障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旅游产业用地,保证旅游用地供应。
利用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土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
利用国有或集体林地、水面、山头兴办旅游项目的,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闽政办〔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9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多方联动、齐抓共管,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实现“协调有权威、指导有方向、检查有效果、监管有力度”;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合执法检查、统一受理投诉、案件分办转办和信息共享工作制度,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问题,营造放心舒心的旅游消费环境,有效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打响“清新福建”品牌;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细节、突出特色、规范管理,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特色化、精细化,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形成温馨、和谐、舒适的旅游氛围,使海内外游客在乐享“清新福建”中共同缔造最美记忆,实现“自然环境清新、社会环境清新、工作作风清新”。
二、责任清单(一)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情况汇总和通报;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旅行社违规经营和导游人员违规执业行为;重点打击无证导游,擅自变更团队运行计划,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回扣和小费,组织游客参加黄、赌、毒活动以及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为加快我省流通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一、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建设。
力争到2015年,培育4个年交易额超千亿元的大市场(或市场群),10个超300亿元的大市场。
至2015年底,对年交易额超300亿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项目,省级财政予以每个市场200万~300万元的前期经费奖励。
二、加强社区商业网点建设。
各级政府支持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社区商业网点建设,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购买部分商业用房,或在土地招拍挂中一并提出应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公共便民服务网点建设的条件;加强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菜市场和便利店,省级财政予以奖励。
三、落实社区商业网点规划。
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落实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
旧城改造和新开发房地产项目配套的商业网点设施建设与主体建设项目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不按规划要求预留商业网点设施的,国土、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对不按要求建设或不与整体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商业网点设施的,住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福建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福建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5.3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经中共福建省委九届五次全会讨论通过,最近,省委、省政府正式下发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5个部分、21条,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二五”期间福建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体制创新、组织领导和具体政策措施。
这是我省首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的高度重视,将对我省旅游产业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意见》的内容,可概括为一个突出、二个贯彻、三个体现、三个创新、五大政策、七项任务。
一、一个突出即突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主线《意见》集中全行业的智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总结近年来发展旅游业的实践和成功经验,同时适应我省人均GDP突破7000美元、旅游业进入爆发性增长新阶段后面临的新机遇和城乡居民对发展旅游业的新期待、新要求,从“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战略高度对我省旅游业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做出了明确定位,提出要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到2015年实现全省旅游总收入、接待游客总人数比2010年“两个翻番”的目标,并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体制创新、加强领导等全面进行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这些措施导向明确,可操作性较强,将为推动我省旅游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二个贯彻”、二个体现二个贯彻: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
《意见》贯彻落实”两规划、一意见“即《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胡锦涛总书记、温总理、贾庆林主席、习近平副主席等中央领导考察福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加快打造“海峡旅游”品牌,加快建设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的战略目标,确保与国家要求一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6]2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05【实施日期】2016.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5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加快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旅游发展方式,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在稳增长、调结构、强动力、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丰富旅游产品体系针对当前居民旅游消费快速增长、旅游消费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进一步发挥我省生态、文化、区位、政策等优势,以“清新福建”为主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策划实施项目建设,优化存量、补齐短板、延伸链条,大力推动旅游产品从观光向观光、休闲、养生、度假并重发展转变,形成具有福建特色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产品体系。
(一)促进“旅游+”跨界融合促进旅游+文化。
继续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工程,提升闽都文化、海丝文化、闽南文化、朱子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茶文化等旅游文化内涵和附加值,重点打造三坊七巷、福建土楼、武夷山“双世遗”、泉州古城等文化旅游产品。
依托当地特色文化,创作和提升武夷山印象大红袍、闽南神韵、梦幻土楼等一批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充分发挥福建红色资源优势,深入挖掘红色文化内涵,加强古田会议会址、谷文昌纪念馆等红色旅游精品景区建设,加快形成以古田会议会址为中心、龙岩为龙头,覆盖三明、南平、宁德、漳州、泉州的全省红色旅游发展格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7•【字号】闽政〔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省对涉及民营经济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对主要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等73件文件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17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一、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06〕4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6号)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1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41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8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9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1〕136号)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1〕252号)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197号)1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1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2〕201号)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89号)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08号)1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号)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90号)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48号)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61号)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2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2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05号)2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6号)2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39号)2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70号)2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91号)3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106号)3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09号)3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排水设施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1号)3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0号)3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1号)3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06号)3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3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3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4号)3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攻坚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7〕87号)4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35号)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厕所革命”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8〕4号)4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办〔2018〕36号)4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4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4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4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4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1〕5号)4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2〕344号)4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50.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5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号)5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5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5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5号)5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5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5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闽政〔2015〕36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修改)5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67号)6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2017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5〕83号)6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482号)6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6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6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6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59号)6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号)6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闽政〔2017〕7号)6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4月13日闽政〔2017〕13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第二次修改)6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7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7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2018年9月6日闽政〔2018〕17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7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7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5月19日闽政〔2020〕3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峡西岸乡村旅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峡西岸乡村旅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闽政办[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峡西岸乡村旅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加快海峡西岸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加快海峡西岸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区为活动场所,利用乡村的旅游资源,为游客提供具有乡村特色的各种旅游活动。
发展乡村旅游是建设海峡西岸旅游区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乡村面貌,提高农村文明程度,促进福建旅游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充分发挥我省乡村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海峡西岸乡村旅游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的有关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完善乡村旅游服务设施,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培育一批乡村旅游景区(点)和旅游乡村,构建有竞争力的海峡西岸乡村旅游目的地体系,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乡村旅游目的地,为促进旅游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
政府引导是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发展乡村旅游积极性的关键。
各级政府要制定规划,明确目标,提出措施,分类指导,统筹协调,优化服务。
(二)市场运作。
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种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和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建设,发挥社会资金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作用。
(三)群众受益。
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发展与协调(精)
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扶持政策。
3、财政奖励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在建设期内,其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将根据项目情况实施部分或全额奖励;温泉重点旅游项目(经营企业,其温泉采矿权有偿使用费(温泉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温泉资源费地方分成部分减半征收,采矿权价款地方分成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三整合资源,大力推进旅游品牌项目建设
1、全力推进温泉旅游项目建设。制订进一步加强全市温泉旅游资源保护开发与规范管理的意见,对温泉旅游开发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审批管理。整合全市温泉旅游资源,打造一批彰显“温泉古都,有福之州”特色的温泉旅游项目。通过创建“中国温泉之都”,加快提升中心城区和县(市温泉旅游发展水平,形成都市温泉、城郊温泉、淡水温泉、海水温泉、山体温泉等各具特色的温泉旅游产品体系。
一、目标定位
发展定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展的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全力打造温泉旅游、滨江旅游、闽都文化旅游、海峡旅游品牌,大力加强项目建设,积极完善旅游要素配套;紧紧把握“高铁时代”契机,重点发展国内旅游,积极发展入境旅游,充分展现福州“温泉古都、有福之州”的特色和魅力,努力打造我国重要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城市和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二强力推进,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9•【字号】闽政文[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0〕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意见》明确了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旅游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意见》的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要把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起来,强化大旅游和综合性产业观念,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抓住机遇,着力提升我省旅游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发挥好旅游业在扩大消费需求、转变发展方式、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把旅游业培育成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把海峡西岸经济区打造成为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
二、突出重点,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步伐(一)提升品牌,着力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
认真实施《海峡西岸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高起点、高标准地制定全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挥好规划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2015]2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4【实施日期】2015.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深化我省旅游业改革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旅游业发展目标(一)树立科学旅游观创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坚持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让广大游客游得放心、游得舒心、游得开心,在旅游过程中发现美、享受美、传播美,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壮大产业规模通过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增强旅游发展动力,拓展旅游发展空间,做大旅游业规模。
到2020年,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7%,全省年接待游客总量达到5亿人次,年均增长15%,旅游总收入达到6900亿元,年均增长17%。
(三)优化产业结构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线,推动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推动旅游开发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旅游服务向优质高效转变。
到2020年,国内过夜游客比重达60%,省内居民人均出游达6次以上,旅游人均消费达1400元,旅游购物消费占总消费比重达25%。
(四)提升品牌形象打造福建旅游独特整体形象,打响“清新福建”品牌,提升福建旅游在海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福建旅游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把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我省新的主导产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重大意义。
旅游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是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产业、富民惠民的民生产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先导产业。
福建旅游资源丰富独特,享有“山海画廊,人间福地”的美誉。
加快发展旅游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决策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是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消费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路径,也是深化闽台交流合作、构建两岸先行先试平台的现实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严格保护与有效开发相结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着力推进产业融合、壮大市场主体、打造旅游精品、拓展客源市场、提升服务品质、创新体制机制,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超过2600亿元,年均增长15%;接待游客总人数达到2.3亿人次,年均增长14%,均比2010年翻一番。
福建旅游在境内外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游客满意度明显提高,初步实现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的跨越,将海西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二、落实重点任务(一)加快精品建设。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重点建设闽东北、闽西南、闽西北三大旅游经济协作区。
以福州为中心的闽东北旅游经济协作区,重点打造以闽都文化为主要特色的旅游线路,突出三坊七巷和马尾船政文化旅游区的旅游功能,强化“温泉之都”的产品支撑,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鼓岭旅游度假区和琅岐生态旅游岛;提升莆田妈祖文化旅游产品,完善湄洲岛的度假设施,建设妈祖文化产业园,丰富莆田工艺美术城的旅游内容;按照国家5A级标准建设太姥山、白水洋景区,提升三都澳海上渔城的品位和档次;加快平潭坛南湾海滨度假区建设。
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7.13
【实施日期】1992.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废止
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3日福建省政府)
为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业,促进旅游企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政府决定在“八五”期间,对全省旅游企业实行“以旅游养旅游”的政策。
特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旅游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申请发行债券、股票、旅游彩票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改善和建设旅游事业设施,个人中彩奖金和债券、股票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允许旅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试办奖励性质旅游活动;鼓励利用港、台、侨、外资发展旅游业。
二、对一些旅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利息较高,企业承受有困难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统一平衡后,每年可从旅游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贷款贴息。
三、为发挥财政旅游周转金的作用,今后财政旅游待周转金应主要用作扶持经济效益好或创汇能力高的旅游项目的流动资金周转。
四、旅游经济(文化)开发区内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办年度起,实行“免二减三”,即头两年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2001]1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4.22【实施日期】2001.04.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01〕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旅游业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提高人民文化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全省旅游总收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7.7%,旅游业已成为我省的重要产业,旅游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但是,我省旅游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水平较低,旅游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市场秩序有待改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十五”期间,要充分利用我省的区位、资源和市场优势,突出“山海、台侨”特色,优化旅游产业结构,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作用,争取2005年旅游总收入相当于全省GDP的10%,2010年达12%,基本建成旅游强省。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一)以增强旅游业发展后劲为主题,牢固树立大旅游观念。
旅游业是关系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产业,要提高对旅游业重要性和关联性的认识,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加大各级政府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旅游业的软硬环境建设,努力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要发展壮大旅游产业,发挥旅游业的关联带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以调整和优化旅游产业结构为主线,实施旅游精品战略。
利用旅游业发展的有利时机,调整旅游产业结构,形成资源有效配置、市场竞争有序、产业协调发展和区域布局合理的旅游发展新格局。
努力推出一批影响力大和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有效整合“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以满足多层次旅游消费需求。
福建厦门片区药品带量议价采购工作方案
省片区药品带量议价采购工作方案为发挥医疗联合体带量采购的优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闽药采〔2015〕1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围市公立医疗机构组成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片区”),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规的基础上,进行量价挂钩的药品议价采购(以下简称“带量议价采购”)。
二、工作目标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的基本原则,由片区采取“单一货源、联合采购、量价挂钩、阶梯限价、严格监管”的办法进行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临床用药质量和需求。
三、工作机构由市公立医疗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片区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方案的实施。
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四、采购平台依托省级采购平台(网址:.)开展片区带量议价采购。
带量议价采购的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发布。
五、带量议价采购药品目录片区带量议价采购药品以省级公布的公开招标采购和集中挂网采购入围目录的药品为准,不包括挂网目录中的常用低价药品以及省级谈判和统一带量采购议价药品。
六、带量议价采购步骤带量议价采购工作分报价、评审、确标、公示和公布、签订合同等五个步骤进行。
(一)报价1.报价方式:报价采用网上加密的方式进行。
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省级采购平台报价系统显示的包装单位进行报价。
同一竞价组有基准品的,按基准品报价;没有基准品的,按本品规报价。
不同品规之间需进行价格比较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2.报价规则:报价不得高于本品规省级入围(挂网)价,除常用低价药外,也不得高于全国现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最低中标价和省医疗机构现行销售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格的总和;复合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与不加附件的药品不区分价格。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8•【字号】闽政办[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04]1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尽快推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闽政文[2004]191号)的贯彻落实,我厅对《通知》进行了分解和细化。
现将《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分工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省旅游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任务分解表┌────────────────────────┬────────┬─────┐│工作任务和措施│责任单位│ 省旅游局││││ 联络处室│├────────────────────────┼────────┼─────┤│1.各设区市相应成立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并出台本市│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
│││├────────────────────────┼────────┼─────┤│2.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全│省旅游局、发展改│政策法规处││省“十一五”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制定并完善“五│革委、国土资源厅│││区两带”旅游发展规划和市、县旅游规划,搞好各类规│、建设厅、文化厅│││划的协调和衔接。
│、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3.加快培育重点旅游品牌,抓好今年4个在建省级重点│各设区市政府、省│计财处││项目,启动4个预备省级重点项目;各设区市和旅游发│发展改革委、财政│││展条件好的县(市、区)抓好自定的旅游重点项目和储备│厅、国土资源厅、│││项目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就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服务业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是提升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现综合竞争力跃升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省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总量不断扩大,比重逐步提高,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但总体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住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历史机遇,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姿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全力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发展重点,充分发挥我省资源禀赋和潜在优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协调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和其它产业互动发展,努力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快提高我省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闽政[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精神,精心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加快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打造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着力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产业发展格局(一)完善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围绕建设旅游强省目标,认真实施《海峡西岸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抓紧编制《福建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布局,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旅游业态多元化,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旅游支柱产业。
到2012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达到2000亿元;到2020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超过5000亿元,把我省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和富有特色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
各市、县(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充分考虑旅游发展,交通、土地、城建、海洋、文化、农业、林业、环保等相关规划要与旅游规划相衔接。
(二)推动旅游区域整合发展。
加大组织协调、统筹整合的力度,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为基础、以市场为纽带,推动跨地域、跨景区的旅游协作。
构筑闽东北(福州、莆田、宁德)、闽西南(厦门、泉州、龙岩、漳州)、闽西北(南平、三明)三大旅游协作区,建立更加紧密、更加务实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实现旅游规划、旅游线路、旅游市场、旅游执法等一体化,加快形成优势互补、山海联动、竞相发展的格局。
发挥海峡西岸跨省区域旅游协作组织的积极作用,深化我省与浙南、粤东、赣东南的旅游交流合作,相互开放市场、加强线路对接、开展联合营销、扩大投资领域,建立共同市场,实现无障碍旅游。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闽政文[2004]191号•【施行日期】200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4]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五月九日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旅游业是一个涵盖面宽、带动力强、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综合性产业,是福建经济发展的一大优势、一大潜力、一大希望、一大亮点、一大支柱。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的比较优势,推动旅游产业更快发展,实现建设旅游强省的奋斗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旅游业发展合力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
大力发展旅游业,对于我省加快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发展县域经济和中心城市,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对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交流交往,推动两岸直接“三通”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旅游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旅游基础设施日臻完善,综合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具备加快发展的条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把旅游业作为一个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新兴支柱产业加以重点扶持,增强为旅游业服务的意识,形成共同培育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加快发展,实现建设旅游强省目标按照省委提出的构建三条战略通道的战略部署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宏伟目标,福建旅游产业发展总的战略目标是:到2005年,重点培育、完善和提升一批旅游项目,着力调整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提高旅游产品竞争力和旅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从2006年到2015年,着力培育形成旅游产业集群,使旅游产业成为我省新兴的支柱产业,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内容和支撑,建成旅游设施完善、旅游产业结构合理、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旅游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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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4】191号(2004年5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五月九日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旅游业是一个涵盖面宽、带动力强、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综合性产业,是福建经济发展的一大优势、一大潜力、一大希望、一大亮点、一大支柱。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的比较优势,推动旅游产业更快发展,实现建设旅游强省的奋斗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旅游业发展合力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
大力发展旅游业,对于我省加快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发展县域经济和中心城市,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对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交流交往,推动两岸直接“三通”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旅游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旅游基础设施日臻完善,综合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具备加快发展的条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把旅游业作为一个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新兴支柱产业加以重点扶持,增强为旅游业服务的意识,形成共同培育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加快发展,实现建设旅游强省目标按照省委提出的构建三条战略通道的战略部署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宏伟目标,福建旅游产业发展总的战略目标是:到2005年,重点培育、完善和提升一批旅游项目,着力调整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提高旅游产品竞争力和旅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从2006年到2015年,着力培育形成旅游产业集群,使旅游产业成为我省新兴的支柱产业,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内容和支撑,建成旅游设施完善、旅游产业结构合理、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旅游强省。
三、科学规划,确保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先行。
通过规划,有效整合旅游资源,建设旅游精品,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确保我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根据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整体布局,认真制定并完善“五区两带”(即闽南商贸滨海旅游区、闽北生态文化旅游区、闽中商务休闲文化旅游区和闽东山海畲乡民俗旅游区、闽西客家文化红色旅游区以及东部滨海蓝色生态旅游带和西部绿色生态旅游带)旅游发展规划和市、县旅游规划以及重点线路、重点项目规划,搞好各类规划的协调与衔接,逐步形成科学可行、协调完善的全省旅游规划体系。
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全省旅游资源普查,为制订旅游规划提供基础依据。
四、项目带动,打造旅游精品进一步实施旅游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带动集聚生产要素,促进投资增长,增强旅游产业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以项目带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改进管理服务,集聚方方面面的合力;以项目带动统筹兼顾,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把旅游项目作为重要抓手,以项目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带动旅游资源的整合。
加大政府的引导性资金投入,重点开发和培育武夷山双世遗、厦门鼓浪屿、湄洲妈祖文化、泉州海丝文化及惠女风情、福建土楼、上杭古田会址红色之旅、福州昙石山古文化遗址、宁德白水洋奇观等八大旅游品牌,并与各地旅游区(点)建设有机结合,带动全省旅游业整体发展。
继续完善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旅游综合开发、漳州滨海火山国家地质公园、泰宁大金湖及明清古城综合开发、泉州海丝文化旅游区、厦门鼓浪屿旅游区等在建项目,着力培育昙石山遗址、屏南鸳鸯溪白水洋景区、上杭古田会址旅游区、福州船政文化旅游区等预备项目,充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创建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市场、有效益的旅游精品,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产业优势。
各设区市和旅游发展条件好的县(市、区)也要确定一批旅游重点项目和储备项目,分期予以实施。
按照各地区的区位条件和旅游资源优势,努力构建特色鲜明的“五区两带”旅游发展大格局。
积极开拓旅游商品市场,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开发生产具有福建特色的旅游商品。
五、扩大开放,拓展旅游区域协作充分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建设北接长江三角洲、南联珠江三角洲的东南沿海旅游大通道。
进一步加强闽港澳台两岸四地的旅游合作,特别要发挥福建的对台优势,早日开通金门、马祖游,实现对台旅游双向交流,使福建成为海峡两岸旅游、经贸、文化等领域交往的主要口岸和交通枢纽,争取早日形成与粤港澳旅游区、江浙沪旅游区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闽台旅游合作区。
强化国际旅游合作,加大国际旅游市场开拓力度,巩固台港澳、东南亚市场,拓展欧美日市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旅游市场格局。
六、加大扶持,营造旅游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加强领导与协调。
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发改委、财政、建设、交通、林业、国土资源、文化、民族宗教、工商、物价、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指导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修订与实施;加强对全省旅游产业政策、旅游重点项目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检查督促扶持旅游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各设区市也要相应成立旅游产业领导小组。
(二)广辟筹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
省发改委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全省新兴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做大做强旅游产业链;把福州船政文化、昙石山遗址、宁德白水洋景区、龙岩红色之旅、泰宁大金湖及明清古城综合开发等一批重大旅游项目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年安排部分引导性资金,用于国家级、省级旅游区及新开发的特色景区道路等配套性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前期经费。
省财政厅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三千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旅游业发展,并根据财力情况有所增加。
积极争取旅游国债等国家资金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对旅游业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国家级、省级或有发展潜力的旅游区(点)配套的交通、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产品整体形象的宣传促销;广辟筹资来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形成旅游投入多元化的格局。
(三)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省交通厅将宁德至屏南(白水洋)至周宁(鲤鱼溪)、武夷山至邵武(天成岩)至泰宁(金湖)至将乐(玉华洞)等省级以上旅游区的公路等级建设优先列入全省交通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通往全省国家级旅游区和4A 级旅游区(点)的公路建设列入省级公路优先予以规划,并安排相应资金,加快建设步伐。
交通、铁路等部门在有条件的重点旅游区(点)开设直通的旅游专线列车或班车。
通信、电力等部门要配套完善旅游交通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对旅游区(点)的通信、电力等配套设施要优先予以解决。
省发改委把旅游信息化建设列入“数字福建”规划,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创新旅游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激活发展活力。
积极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与旅游区(点)管理部门的关系,强化旅游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职能,改变旅游管理条块分隔、各为其主的局面,实行全省旅游资源共享、分级分层管理的体制。
深化国有旅游企业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国有旅游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旅游事业单位要在两年内完成改制工作,省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鼓励民营、外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做大做强旅游企业,培育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
吸引境外、省外经营规范、有实力的旅行社到我省开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
吸引世界知名的饭店集团来我省投资建设国际连锁饭店,参与我省旅游饭店的经营管理。
(五)促进旅游资源有序开发。
实施项目带动,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旅游项目推介,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力度。
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结构,打造各具特色的旅游精品。
建设、林业、文化、国土资源、宗教等部门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以资源开发促进旅游发展,以旅游发展促进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
要把旅游资源开发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保护结合起来,进一步挖掘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做到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有利于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也可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转让(包括承包、租赁等形式),按照《福建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并积极探索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对部分急需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旅游区的重点项目,经批准可个案给予优惠。
国家级旅游区的经营权转让和经营方式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报省政府审批。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规范旅游资源开发。
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旅游开发项目涉及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应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待项目完成后,县级分成部分返回项目单位用于恢复森林植被。
(六)促进旅游企业发展。
对旅游企业符合标准的非线路营运旅游车辆,三年内免征客运附加费,省交通厅会同省旅游局制定具体标准,严格监督检查。
以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旅游企业更新一批旅游车辆,改变我省旅游车辆数量少、车况差的状况。
对年营业额在2亿元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年创汇3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实行创(结)汇一美元不少于0.2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进入国家百强的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
星级宾馆、饭店的用水、用气实行工业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减半征收电话中继线管理费。
对旅游团队入住星级饭店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环保、消防等执法部门对旅游饭店要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
(七)加大宣传力度。
旅游部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旅游宣传力度。
各新闻媒体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东南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开辟旅游专栏专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旅游宣传投入力度,在主要口岸(机场、车站等)、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公益形象广告,在交通主干线设立主要旅游区指示标志,并纳入相关市政建设规划。
鼓励公务员带薪休假,增强群众的旅游意识,促进旅游消费。
鼓励企业将旅游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的内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