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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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环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

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开展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前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构建生态文明,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明确环保工作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重点任务一、加强环境管理(一)开展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环评审批的公开透明度,国家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广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同时,要强化环评抽查监督,维护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强化环境督查。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环保工作的督察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要全面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推动区域协作解决跨地区大气污染影响的问题。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要建立水污染源头控制制度,制定水污染治理规划,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和工业废水处理工作。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要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三、加强环境治理(一)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

要推进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强垃圾分类和城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工作。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要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实施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绿色生产、清洁生产”。

(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要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预警工作,保障公众安全。

四、促进环保技术创新要加快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同时,加强环保科普,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本意见的出台,将有效促进环境管理和治理工作的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1.12•【文号】国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湖泊(包括水库,下同)是我国饮用水的重要来源,兼有防洪、发电、航运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安全,关系到区域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

“九五”以来,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由于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工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不少湖泊的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为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和方针。

湖泊水环境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让湖泊休养生息,从根本上解决湖泊水污染问题。

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近期和远期目标。

继续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称“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为保护重点,并加强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1•【文号】环发[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心: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环发〔2012〕20号),大力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提升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支撑环境管理与综合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意义(一)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保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环境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环保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开展环保科技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重点实验室围绕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国家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提供基本科学数据、信息服务及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二)重点实验室是提升环境保护整体认知能力的重要手段。

不断提升实验能力,加强对我国环境问题形成规律及解决方案的科学认知,是提高国家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必要条件。

要通过建设重点实验室,建立先进的环境观测、科学实验、数据分析、预测评估和技术研发体系,形成环境领域的知识创新平台。

国发2023年14号文原文

国发2023年14号文原文

国发2023年14号文原文国发2023年14号文: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我国政府决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特发布此通知。

一、加强环境管理1. 建立健全环境监控体系,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和污染源排放的监管,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2. 加强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

3.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推进绿色发展1. 加强对绿色技术和绿色产业的支持和引导,鼓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推动绿色发展和绿色经济的转型升级。

2. 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生态补偿,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对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严禁破坏和侵占生态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三、加强环境意识教育1.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认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 加强环境教育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3.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信息的发布和公众参与,增加社会监督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四、加强国际合作1.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加强与各国的环境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环保机构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水平。

3. 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国际上的传播和推广,树立我国环境保护的良好形象,为全球环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责任,加大投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发2023年14号文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同时,广大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中国,推动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解读——环境保护工作中如何充分体现经济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解读——环境保护工作中如何充分体现经济机制

损 害责任赔偿 、环境 责任保 险 ;如证券 与押金 制度 , 括 包
环境 行为证券 、押金 、股票 。看 上去 “ ”不少 ,实则 国 招 际上 真正成 功的只有 环境税收 、环境 收费 、超标 罚款 、绿 色金 融、财政补偿与排污权交易。 通常 ,应用环境经济政策具有 如下优点 : ( )自动调 1 节 ,即 污染 排放 水 平 能根 据 收费 水平 或 产 品价 格 自动 调
整 ,污染 者将会 降低 排放量 ,使其 污染 削减 的边际成本 与 污染收费 的费率相等 ; ( ) 2 费用有效性 ,即在 一个 合适 的 水 平 下 ,排 污 收费 能保 证 以最 小 的社 会 费用 实 现 目标 ;
( )刺激作用 ,即经济手段能对那些有利 于环 境的行为提 3 供永 久 的鼓 励 ,尤其 是排污 收费制度 能对污染 削减提供 持 久的刺激作用 ; ( 灵 活性 ,即为公共部 门和私人企业提 4) 供灵 活的选择来控制污染 ; ( 5)筹集资金 ,即通过 收费和 可交易许 可证 ( 可证拍卖 的情况下 )为环境 保护建 立各 许 种专项资金 ,或把所得资金纳入政府 财政 预算 收入 。 根据 控制对象 的不 同 ,环境经济 政策包括 :控制 污染 的经济 政策 ,如 排污收 费 ;用 于环 境基础设 施 的政 策 ,如
的情况下 ,为达到 排放的要求 ,需要 付 出的治理费用 将成 几倍 、乃 至几十倍 增长 ,由此 而引致 的成本 大幅度 上升 , 是企业难 以持续承受 的。 2 “ 动应对 ”的污染防治方式治标不治本 。一般 的 . 被 “ 被动应对 ”治理 污染办法都 是通过对 污染 物的生化处 理 来 完成 的 ,但 因污 染治理技术 的 限制 ,许多 污染物是 不能
体 系,充分体 现了环境治理成本最小化原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发[2011]3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1.10.17【实施日期】2011.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我国环保产业将逐渐向环保综合服务业为主转型升级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开始实施,我国环保产业进入一个重要发展时期。

随着环境设施投资的持续增加,我国环保产业将由环保装备制造业为主向环保综合服务业为主转型升级。

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正式发布,节能环保产业位列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环保产业被国家寄予厚望,并提出到2020年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环保产业总体规模迅速扩大,产业领域不断拓展。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部署,今后5年我国环境保护任务更加繁重。

主要污染物在原有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又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约束性指标,同时鼓励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

在关注传统污染防治领域的同时,农村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防治等也成为“十二五”期间我国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一个国家环保产业走向成熟的标志是环境服务业所占比重逐步增大。

在发达国家环境服务业占环保产业的比重达50%到60%,而目前我国环境服务业占环保产业的比重相对偏低。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深化减排工作就是改善综合环境质量,这需要环境服务业的有力支持。

加快环境服务业发展不仅能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产业支撑,而且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任务和目标的实现,是深化减排工作的内在需求。

(环资)Vol.29,No.11 2011年11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新闻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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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用 能源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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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下)
国发 [ 0 3 2 1 ] 5号 1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 , 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健全重点 区 改进 域大气 污染联 防联控机制 , 实施 多种 污染物 协 同控 制 , 严格 控制挥 发性 有机污染 物排放 。 加强恶臭 、 噪声 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 。加强工业 固体 废物污染 防治 , 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 , 应进行环 境评估和无 害化治理 。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推进 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 , 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 ( ) 九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大政策 扶持力 度 , 扩大环保 产业 市场需求 。鼓 励多渠道 建立环保产业 发展基金 , 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 资渠道 。实施环保先进适 用技术研发应用 、 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 品产业化示 范工程 。着重发展 环保设施社会化 运营 、 环境 咨询 、 环 境监理 、 程技术设计 、 工 认证评估 等环境 服务业 。鼓励 使用环境标 志 、 环保认证 和绿色 印 刷产品 。开展 污染减排 技术攻关 , 实施 水体污 染控制 与治理 等科技 重大专项 。制定 环保 产业统计标 准 。加强环 境基准研究 , 推进 国家环境保 护重点实 验室 、 工程 技术 中心建设 。 加强 高等院校环境学科 和专业建设 。 ( 加 快推进农村 环境 保 护 。实行 农 村 环境 综 合整 治 目标 责 任制 。深化 “ 十) 以奖 促 治 ” 以奖代补” 和“ 政策 , 扩大连 片整治范 围 , 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 的村庄和集镇 , 集 重 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 源地 污染 。继续 开展 土壤环境 调查 , 行土壤 污染治理 与修 进 复试点示范 。推动环境保护基 础设施 和服务 向农村 延伸 , 强农村 生活垃 圾和污水 处理 加 设施建设 。发展生态农 业 和有 机农业 , 学 使用 化肥 、 科 农药 和农 膜 , 实减 少 面源 污染 。 切 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 , 进农业 生产废 弃物 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 村人 畜粪便 和农 药 推 包装无害化处理 。加大农村 地 区工矿企业 污染 防治力度 , 防止 污染 向农 村转移 。开展农 业和农村环境统计 。 ( 十一 )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国家编制环境 功能区划 , 在重要生态功能 区、 陆地 和海 洋 生态环境敏感 区 、 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 各类主体功能 区分别 制定相应 的环境标 脆 对 准和环境政策 。加强青 藏高原 生态 屏 障、 土高原一川 滇生态屏 障 、 黄 东北 森林 带 、 北方 防 沙带和南 方丘陵山地带 以及大 江大 河重要 水系 的生态环境 保护 。推 进生态 修复 , 江河 让 湖泊等重要生态 系统休养生息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 护 , 建立生物多样性 监测 、 评估与 预警 体系以及 生物遗传资源获 取与 惠益共 享制度 , 有效 防范物种 资源丧 失和 流失 。加强 自然 保护区综合 管理 。开展生态 系统状况评估 。加强矿 产 、 电、 水 旅游资源 开发和交通基础设 施 建设 中的生态保 护。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试点 , 进一步开展生态示 范创建活动 。

油气田开发面临的生态保护红线及对策与建议

油气田开发面临的生态保护红线及对策与建议

油气田开发面临的生态保护红线及对策与建议摘要:油气田开发工程是一项包含有钻井工程、井下作业工程、采油工程以及油气集输、储运等多种工艺的系统工程。

由于在这些系统过程中,未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在资源和生态管理领域应用红线概念和制度,形成了能源消费红线、水资源红线、耕地红线等红线制度;而生态保护红线是继“耕地红线”之后国家层面的又一条“生命线”,必将在未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油气田;开发;生态保护红线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下,油气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暴露出的国土空间规划中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和落实、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具体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缺乏充分论证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评估、梳理现有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功能分区、区别对待,增强生态保护红线禁止情况的针对性,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油气生产设施退出的盲目性。

生态环境部门正在制定空前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最严厉的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与问责,其中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最严厉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之一。

如何破解油气勘探开发、增储扩能建设、保产提效与环境保护,特别是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形势下制约油气田开发建设的瓶颈问题之一。

一、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主要的环境敏感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2011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此基础上,对于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划定生态红线。

2013 年 11 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对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成府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2〕3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1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工作(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突出减排重点领域。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加大工程减排力度。

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和污水管网纠错查漏,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值,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达到85%以上,中心城区、郊区(市)县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和70%以上。

大力推进再生水回用,到2015年,全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力争达到25%,中心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

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并取消烟气旁路,脱硫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增容改造。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对经论证不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项目,必须同步建成配套脱硝设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26•【文号】•【施行日期】1998.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严格地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实施,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法制支持和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必须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把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作为环保工作重点。

各级环保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内各工作机构的环境执法工作;对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要亲自出面解决,抓典型,全面推动本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本部门内部的环境执法工作责任制,把环境执法工作作为考核环境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

二、加强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环保部门内部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归口管理环境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部门的环境法制工作进行规划、规范、监督和服务。

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必须设置法制工作机构,配备环境法制工作专业人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部门担负的环境执法任务。

在环境执法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环保部门也要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条件设置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环境法制工作。

国发〔2010〕8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0〕8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0〕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0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搞好宏观调控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稳定物价总水平。

(发展改革委牵头。

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的,有关部门配合,但不一一列出。

下同)(二)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安排中央财政赤字8500亿元,继续代发地方债2000亿元。

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欠发达地区的建设。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公用经费。

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内外部约束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风险。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下同)(三)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充裕。

优化信贷结构,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有效缓解农户和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积极应对当前环境保护面临的诸多挑战,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我国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本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举措。

一、加大环境法规的立法力度为了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我们将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同时,建立健全环境犯罪惩治机制,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为了更好地了解环境状况,加大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精度和频率。

加强环境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和隐患,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指标评价体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为了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我们将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治理工作。

加强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推行差别化的排污费制度,鼓励企业减少并循环利用废弃物。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四、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我们将强化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加大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保护和修复退化生态系统,加强对生态系统生态补偿和恢复的支持,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五、加强环境教育与宣传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我们将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推动全社会形成爱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同时,利用多种媒体手段,加大对环境问题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环境保护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我国将积极参与国际环保事务,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环境治理进程。

加强环境科技创新,推动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绿色发展。

七、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环生态〔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快构建生态保护现代化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扬生态文明旗帜,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需求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管,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标准、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持续加大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初步形成生态保护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生态监测网络,提高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初步形成与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相匹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体系,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建成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完善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一)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加快构建和完善陆海统筹、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的全国生态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津环保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环保办〔2012〕114号)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环保局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并征求了23个市有关委局和部门的意见,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统一认识。

《实施意见》是我市贯彻国务院《意见》、《通知》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环保工作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落实好《实施意见》是各区县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本区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对贯彻《实施意见》的认识统一到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上,统一到“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上,统一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上来,把贯彻《实施意见》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抓好结合。

把贯彻《实施意见》与贯彻市政府各项环保工作文件相结合。

今年以来,市政府相继下发了《天津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3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清水工程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文件。

我国环境保护十项重要政策

我国环境保护十项重要政策

我国环境保护十项重要政策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命题,也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环境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等。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环境保护的十项重要政策,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和引导。

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1. 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我国的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是我国环保政策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该计划旨在全面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标准。

通过推进燃煤清洁化、汽车尾气治理、工业排放控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城市空气质量的明显改善。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立法。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强化行政执法和监督,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效果。

三、水环境治理政策1.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旨在实现水环境质量的全面提升。

通过加强水资源规划管理、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措施,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保护水资源。

2.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治理,提高我国水环境的质量。

四、生态保护政策1. 自然保护区体制建设自然保护区体制建设是我国生态保护的一项重大举措。

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网络,加强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涵盖了重要的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

2. 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是我国生态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计划旨在保护和利用我国丰富的生物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调查和保护,促进生态系统的平衡和恢复。

五、资源利用政策1. 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资源利用政策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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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开展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

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

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抓紧推动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

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

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

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

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

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

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落实整改措施。

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资格化管理。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

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

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二、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五)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

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

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六)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评估,推动石油、化工等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

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

推行工业产品生态设计。

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七)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以运行核设施为监管重点,强化对新建、扩建核设施的安全审查和评估,推进老旧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

加强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促进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环境保护。

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

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监督体系,推动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构建监管技术支撑平台。

(八)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提高水质达标率。

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

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完善考核机制。

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泽湖等湖泊污染治理。

加大对水质良好或生态脆弱湖泊的保护力度。

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加强入海河流污染治理与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重点改善渤海和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海域环境质量。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

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市场需求。

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

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

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

开展污染减排技术攻关,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科技重大专项。

制定环保产业统计标准。

加强环境基准研究,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加强高等院校环境学科和专业建设。

(十)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扩大连片整治范围,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集镇,重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

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切实减少面源污染。

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人畜粪便和农药包装无害化处理。

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

(十一)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

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和南方丘陵山地带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生态修复,让江河湖泊等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以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

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

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

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进一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三、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十二)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

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不断强化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十三)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

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完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扩大生态补偿范围。

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

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

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

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

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

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完善收费标准,推进征收方式改革。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十四)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

完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国家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建设国家环境监测网。

推进环境专用卫星建设及其应用,提高遥感监测能力。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

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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