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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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支持普惠信贷的积极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推动普惠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结合普惠信贷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惠信贷业务,是指普惠型涉农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扶贫小额信贷等普惠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信贷业务。

普惠信贷业务的范围及统计口径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划分,并根据最新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变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有关工作流程,对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

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农业信贷业务时,为了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风险可控,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免除机制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责任分工:规定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涉农信贷业务中的
责任范围和职责划分,明确各方的权力和责任。

2.风险识别和评估: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确保对农业信
贷业务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3.资信审查和贷前调查: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农业信贷业务时,进行充分的资信审查和贷前调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

4.合规审查和内部控制:建立合规审查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
涉农信贷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违规操作。

5.风险警示和告知义务:金融机构要向借款人清楚地告知潜在
风险,加强风险警示,确保借款人有充分的风险意识和决策能力。

6.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
和沟通,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共同控制风险。

7.风险分担和责任追究:明确各方在风险发生时的责任分担和责任追究机制,借款人、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建立和实施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确保农业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保障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信贷责任制度

商业银行信贷责任制度

黄石市商业银行信贷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加强和完善信贷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严加防范和控制信贷资产的风险,根据金融违纪行为处罚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信贷管理责任制;第二条信贷管理责任制本着“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信贷资金运动的客观规律;第三条全行所有信贷管理人员和信贷管理机构都必须受信贷管理责任制的约束;第二章信贷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贷款通则、黄石市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及有关贷款发放和审批的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第五条客户经理要对客户总经理支行行长负责,客户总经理支行行长对市行负责;第六条信贷管理责任人分为第一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为在借款借据和在呈报市行审签表上签字的管户客户经理;经营主责任人为客户总经理支行行长;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1、负责贷款申请的调查,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详细、深入的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资格、股东结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项目及用途、不利因素等,全面真实地撰写调查报告;明确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贷款方式等意见;并对贷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核实担保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对保证人视同借款人一样进行调查,并了解保证人真实意图,对抵押物要现场核实,审查有关文件资料与抵押物是否一致,并对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审查质押物的真伪和手续的完备;并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的调查和抵质押物的真实性负责;3、依法合规办理各项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质押物冻结等相关手续,并对各项手续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负责;4、负责贷款户的贷款检查管理,监督银行贷款的合理使用,落实收贷收息的资金来源,按期收回本息;当发现危及银行贷款安全的问题,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5、收集和整理信贷档案,妥善保管各种文件和证据,不得损毁遗失;6、认真执行贷审会决议;7、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和回收贷款催收通知单,认真核对帐务,督促借款人及时续办担保手续,确保银行债权的有效性;二经营主责任人的职责:1、按国家不同时期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本行的资产负债情况和市行的授权范围,把握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做好贷款的审核;2、对客户经理报送的贷款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贷款的法律手续和文书的合法性,审查材料是否完整和全面;情况不明的要责成有关人员重新调查落实或亲自调查落实,并明确签注贷款意见;3、全面加强信贷管理;检查、督促、指导第一责任人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定期分析研究本行信贷资产状况,确保信贷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和我行债权连续有效;4、及时解决客户经理反映的有关问题,对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情况,有权依法采取一切保全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不得隐瞒;5、以身作则,抵制各种形式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得强令信贷部门发放贷款,不搞人情贷款和以贷谋私;6、做好综合反映工作,及时总结信贷工作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组织和带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7、对本行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安全性负有全面责任,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负有连带责任;第七条各责任人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岗位职责,自主独立办理信贷业务,不受外界影响,有权拒绝各方干扰;第三章贷款责任人界定及追究第八条依据贷款的操作程序和贷款的风险程度,从方便信贷管理责任制考核出发,在非不可抗力的影响下,把信贷管理的失职失误归纳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贷款尚未到期,借款人出现严重的经营及财务危机,已濒临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二贷款尚未到期,借款人连续拖欠贷款利息三个月以上;三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四贷款发放一年内,贷款项目停建或被撤销的;第九条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已无能力支付贷款利息,并拖欠达三个月的,贷款第一责任人则下岗清收贷款本息;经营主责任人应立即向市行书面报告相关情况;第十条客户经理管理的贷款出现不良,且不良贷款金额达到其管理贷款总额的2%,或连续两个月出现不良贷款的,贷款第一责任人下岗清收贷款,经营主责任人应立即向市行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协助第一责任人清收;第十一条下岗清收阶段,停止发放客户经理的考核收入,每月按310元发放工资;再根据其清收的具体情况,决定恢复或调离客户经理岗位;第十二条贷款逾期一年仍无法收回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或调离商业银行,并给予经营主责任人降职或撤职处分;第十三条违规发放贷款,经努力收回部分或大部分贷款本息仍造成部分贷款损失的,应予以处罚和赔偿;第十四条处罚种类: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检讨、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个人所得、罚款、赔偿经济损失;三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四其它处理:包括下岗待聘、限期调离;第十五条由下列情况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要予以处罚、赔偿、责任追究;一故意隐瞒借款人或项目对贷款安全的不利因素;二对借款人或项目的调查评估与事实严重不符;三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四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五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物品的核实;六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七违规徇私向家属、朋友发放贷款;八当发现危及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积极措施;九丢失和毁损重要信贷档案致使银行贷款损失;十贷款后管理不积极,不主动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或贷款担保失效;第十六条凡贷款发生损失,由市行市场营销部组织相应业务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如实上报贷审会,由贷审会根据具体原因及责任大小,提出责任处理意见及赔偿意见,提交市行行务会作出责任处理及赔偿决定;第十七条责任及赔偿分摊;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承担80%,经营主责任人承担20%;第十八条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市行决定的赔偿金额乘以各责任人应承担的百分比等于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直接从责任人保证金中扣除;第十九条凡因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贷款,而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一律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第一责任人与经营主责任人分担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信贷管理责任制由市行审贷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本信贷管理责任制自签发日起开始执行;。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贷活动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信贷活动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信贷责任不清晰、追究不到位的问题。

为了规范信贷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二、目标。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信贷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方责任,提高信贷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信贷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信贷活动的行为准则。

2. 设立信贷责任追究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信贷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3.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信贷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4. 完善信贷合同和借款协议,明确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5. 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

6. 建立信贷责任追究的奖惩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对合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实施效果。

1. 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信贷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2. 降低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率,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3. 提高借款人的权益保护,降低借款成本,促进消费和投资的增长。

4. 加强对信贷市场的监管,减少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五、总结。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方案细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尽职问责制度

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尽职问责制度

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尽职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增强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督促信贷人员合规、尽责地开展信贷业务,保证信贷资产高效运作、顺利回流和正常增值,努力提高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潸阳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股份信贷管理(暂行)办法》、《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等。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贷款管理的岗位设置必须坚持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监管、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贷款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是全公司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全公司贷款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信贷业务管理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授权,总经理对部门负责人授权。

第七条信贷业务部门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前台,主要是信贷部。

二是中台,主要是风险部。

第八条实行授信审批制度。

公司成立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信贷部经理、风险部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

第三章操作规定第九条信贷业务尽职管理,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并把岗位制约、责任制约、程序制约有机结合,以建立起“体制制约、责任到人”的机制。

(一)岗位制约:信贷业务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调查、审查、决策、管理四岗中,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位承担次要责任。

属于本公司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为主调查责任人,审查和决策责任根据岗位职责界定。

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的责任界定根据《授信审批委员管理办法》议事规则界定。

1.调查管理岗。

由客户经理担任,承担调查职责,对信贷业务负主要责任,为主责任人;对贷款资金使用、支付的合规性负检查、监督责任;承担贷后日常管理和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的初分、风险预警、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信贷管理制度

信贷管理制度

信贷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信贷业务管理,包括贷款、担保、承兑等业务。

二、信贷组织管理1.公司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重大信贷事项,监控信贷风险。

2.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评估、审批发放、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3.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处置等具体工作。

4.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律合规审查,保障公司权益。

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1.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3.建立健全的抵押、质押物管理制度,确保抵押、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4.定期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分类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贷款。

四、信贷业务操作流程1.借款人向信贷业务部门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2.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评估,形成报告提交给信贷审查委员会。

3.信贷审查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

4.风险管理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贷款进行风险监测和管理。

5.贷款到期前,信贷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借款人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贷款回收。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检查和审计。

2.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公司员工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4.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5.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档案资料应完整、真实、准确,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6.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金融和信贷领域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信贷业务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和追究责任。

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

首先,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应该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定业务岗位责任和权责,明确各环节岗位责任。

从业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承担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其次,在责任追究制度中,应该规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序。

责任的范围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责任。

事前的责任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事中的责任是指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事后的责任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对信贷业务的后续管理和追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问题发现、调查证据、追责惩处、监督整改等环节,确保责任的追究程序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中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其严重程度和恶劣影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同时,也应当建立信贷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个人和企业,应当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限制和惩戒。

这样可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强化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检查其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业务规范和合法性的认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增强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总之,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在金融市场秩序和信用原则基础上的重要制度安排。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有效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升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执行力,规范信贷风险与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中心支行成立以来年以来我行各项信贷业务中已经形成损失或预计将要损失,以及形成巨大风险的信贷资产,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监管部门及总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为准绳,体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信贷科目项下和其他资产科目项下的表内、表外的本外币信贷类资产。

第五条我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委员会(下称“责任认定委员会”)为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组织机构。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六条责任认定指对发生和形成信贷风险和损失的全过程及其原因进行客观的调查与分析,对相关责任事实和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做出原因和相关责任的确定。

第七条对发生和形成信贷风险和损失的原因分析,区分为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包括导致信贷风险和损失过程中,人为产生的违法、违规等失职、渎职因素,以及人员不作为因素。

客观原因是指不可预知、干预或改变的原因,如重大政策变化、行业市场重大变化、意外突发事故等。

责任认定与追究根据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区分进行,综合考虑。

第八条主观原因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以下行为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贷款受理、调查、初审、上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行为发生全过程中,进行不实及虚假记载、提供不实及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客观核实的;(三)在业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审批的;(四)未全面落实贷审会审查意见和未按规定发放贷款的;(五)由于监管不力,使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未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六)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对授信和担保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的;(七)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知晓、进行实地调查并记录在案的;(八)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九)对应发现和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发现和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十)未经批准擅自解除、变更抵(质)押登记或监管手续的;(十一)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导致丧失法律追索权利的;(十二)授信档案资料与重要文件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十三)虽未形成风险或损失,但给我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本行信誉和形象的;(十四)其他违反我行有关业务规定而导致风险和损失的行为;第九条对因主观原因造成信贷风险与损失的行为,在责任认定时区分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商业银行关于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商业银行关于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商业银行关于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商业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服务经济发展、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职责。

为了有效落实国家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商业银行在涉农业务和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中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尽职免责制度。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的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进行探讨。

一、尽职免责制度的含义和重要性尽职免责制度是商业银行在涉农业务和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中履行职责、减少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参与涉农业务和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规经营,并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保证抵制风险、防范风险。

尽职免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尽职免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银行开展涉农业务和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中的经营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

其次,完善的尽职免责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合规性和专业性,促进金融机构对涉农、扶贫客户的信用评估,减少不良贷款的风险。

最后,尽职免责制度有助于建立银行与农户、农业企业等涉农主体的长期稳定关系,推动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一)开展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前的风险评估与精准识别商业银行在开展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分析相关业务的风险特点和难点,明确业务目标和业务风险。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设立专门的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风险管理团队,确保风险的全面管控。

商业银行在开展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时,应进行精准的风险识别。

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银行应设立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的专门机构或岗位,由专业人员根据农户、农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精准识别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商业银行在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中必须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确保涉农、扶贫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控。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查流程和制度,通过对农户、农业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合适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作为基本经营机构是经营信贷业务责任主体,联社主任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3。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

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主任及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级联社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为办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经营管理主责任人。

信用社(银行)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建立高效廉洁、运转有序的责任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到位,有效促进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案件风险隐患,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安康市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合规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颁布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办事处、联社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等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是指当事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受到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相应追究有关机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联社领导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联社及职能部门、各信用社、各分社所有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业务主管和经办人员。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处理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合法有据,以违规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按产生违规行为的违规程度进行追究,违规行为发生后,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属于直接原因的,要追究主要责任,属于次要原因的,要追究连带责任。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保护被处理人合法权利;(三)程序规范、客观公正。

按照业务经办环节上的相互监督制约连带责任关系进行追究,按照业务经办程序规定,后一个工作环节应对前一个工作环节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而没有起到的,前一工作环节人员发生违规行为,连带追究后一个工作环节人员的责任。

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

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

XX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促进信贷业务健康、稳定、持续、高效发展,根据《贷款通则》、《XX银行合同聘用制度》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资产”是指各类逾期或欠息三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各类三个月以上的垫款。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损失” 是指呆帐贷款和坏帐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中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指各级信贷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以及各级行的信贷分管行长、行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调查人员是指对信贷调查和贷后检查负责的各级人员(信贷营销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审查人员是指对信贷审查负责的各级人员(信贷审查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审批人员是指该笔信贷业务的终审人员(授权审批人)。

第七条本办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依据是各级信贷调查、审查、审批人的意见。

各级信贷调查、审查、审批人在处理信贷业务时,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每笔业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的书面意见。

信贷审查人员可在充分分析风险并提请审批人注意的情况下,提出保留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的,视作本人同意。

第八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分为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风险资产的主要责任人的追究,以及对在其任职期间风险资产占比上升较快的各级行的行长(分管行长)的追究。

第九条本办法的处分包括依据我行合同聘用制度进行的处罚以及行政处分,包括:扣发奖金、扣发部分工资、调离信贷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除名等。

第二章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及其职责第十条总行及各分行、直属支行设立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作为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一条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行长担任),副主任一至二名(由副行长担任),其他委员由信贷管理部、稽核部、人事部、公司金融部、金融机构部(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部、资金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责任认定时,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回避制。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责任制度(修订)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责任制度(修订)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责任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责任制度是指为强化本行信贷人员职责,对发放的全部贷款划分为普通信贷责任和管理信贷责任。

通过明确贷款责任人、落实贷款管理责任的方式,对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对责任人进行考核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贷款责任人第三条贷款责任人是指本行辖内各类各级办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各环节业务的各类信贷业务人员。

具体包括:(一)客户部、支行客户经理;(二)客户部、支行副行长、行长、总经理;(三)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合规风险部总经理;(四)总行审贷会成员;(五)分管行长、行长;(六)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贷款责任人应在表明个人意见的有关书面文本中明确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如在有关书面文本中仅有签名或签署“谨慎介入”等模棱两可的意见,均视为“同意”。

第三章贷款责任的划分及分配第五条普通信贷责任(一)生产经营正常、担保人有代偿能力,且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信贷资产,以及未完成责任认定与追究的不良信贷资产与前作风险信贷资产。

(二)对认定为管理责任信贷资产的客户发放增量用信的,该客户的全部信贷资产均转为普通信贷责任,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信贷责任依据信贷责任人对其所发放的每笔信贷业务应承担的责任比进行考核。

若信贷责任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六条管理信贷责任(一)因支行设立需进行客户移交,以及原信贷责任人岗位变动、离职等原因需进行责任移交的潜在风险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抵债信贷资产、已核销“内销外挂”呆账贷款。

1、潜在风险信贷资产以本行合规风险部的认定为准,具体是指信贷资产形态正常,但有下列情况的:(1)贷款利息挂账3个月以上;(2)信贷客户连续两年亏损或资不抵债;(3)信贷客户或其担保的客户未履行其他金融机构债务或被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的;(4)虽然目前信贷资产尚未逾期且能够正常付息,但实际风险已经显现且足以影响未来信贷资产偿付的;(5)信贷客户或其担保的客户涉及重大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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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贷款项目风险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当贷款业务发生损失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公司行为。

第二章风险责任人
第三条风险责任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对贷款项目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业务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二)对贷款项目承担审查责任的风控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三)对贷款项目决策承担审批责任的有权审批人,公司分管领导。

第四条公司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在用印、利息、本金收取等业务环节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公司经济利益、名誉受损,也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章风险责任追究的围
第五条业务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一)提供的项目资料严重失真,导致整个项目决策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主体资格、财务报表、对外签定的合同等虚假,资产不存在或权属凭证系伪造,股东结构不真实或发生重大变化等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提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
(二)调查中对借款人的总体情况了解缺乏完整性,有重大遗漏,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有重大涉诉活动;主要资产已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有数额巨大的对外或有负债,如对外抵押贷款,足以影响公司贷款安全;环保、消防没有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或被行政处罚停止该项经营,致使借款人经营产生重大困难;
(三)对抵押物的价值严重高估,与实际价值相比有重大偏离,致使在贷后追偿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对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由于工作的过失,使抵押登记无效或者存在严重瑕疵,致使公司受到损失的;
(四)在签订合同、协议、承诺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时,借款人、股东等签名不真实,印章虚假的;
(五)在贷后管理中,未按制度规定行使监管职责,严重疏于管理,或发现风险不报告,甚至伙同借款人一起隐瞒,导致贷款损失。

第六条风控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一)贷款项目审查中,未能发现不合规不合法的事项,如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或行业,导致贷款损失;
(二)在与借款人、保证人、抵质人等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中出现重大失误和遗漏,导致合同无效或重大瑕疵;
(三)在放款后属于风险控制部实施的贷后监管中,严重疏于管理,未按制度规定行使监管职责,最终导致贷款损失;
第七条其他人员
(一)财务人员在收取利息及本金等业务活动中,有重大违规,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经济、名誉损失的;
(二)行政人员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和公司用章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经济、名誉损失的。

第八条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未按照公司规定,不按程序、越权审批,应承担责任。

第九条下列情况发生,非因相关人员的主观过错,即使发生贷款损失,可以免责:
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

第四章处罚
第十条特别规定:本制度界定的各类风险追究责任人员,在业务工作中发生道德风险,索取和收受借款人的礼金和财物(包括不限于如旅游费用、在借款人处报销各种费用、接受贵重的礼物),损害公司利益,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经发现,立即除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对上述风险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纳入公司统一的对员工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包括:
经济处罚:扣发风险责任奖励金、绩效工资、奖金等;
行政处罚:取消项目主办人资格、降职、降级、待岗、限期辞职、解聘等;
法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贷款损失的项目,由公司办公会根据损失原因等情况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原则按照主办业务人员经济处罚(包括扣发风险责任奖励金、绩效工资、奖金等)的20%承担责任;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原则按照风控专管员经济处罚(包括扣发风险责任奖励金、绩效工资、奖金等)的20%承担责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按照业务人员、风控专管员经济处罚的10%承担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风险控制部会同相关部门,查清事实,确定责任人及责任大小,提出初步的风险责任追究方案;
(二)行政管理部根据公司人事管理等相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办公会审议;
(三)公司办公会对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形成决议;
(四)责任人可申请公司办公会复议一次;
(五)公司办公会复议;
(六)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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