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

合集下载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定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

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鼓励养老机构向社区和居家延伸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护理站等)、护理院和二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

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一、评估等级与上门服务次数
1.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次。

2.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

3.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

二、每次上门服务时间
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

三、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时长与补贴增加
1.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每月增加1小时
的服务时间或获得40元现金补助。

2.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获得
80元现金补助。

以上标准适用于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金额根据个人评估等级、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时长等因素综合计算。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细节请咨询上海市相关部门。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是指上海市政府为了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长期护理需求日益增加,为了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长护险政策,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以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长
护险的参保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流程以及享受补贴的条件等。

首先,长护险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存在长期护理需求的残疾人。

对于
参保对象,上海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其长期护理的经济负担。

其次,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根据参保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划分,主要分为居家
护理补贴和机构护理补贴两种。

居家护理补贴主要是针对能够在家中进行护理的参保对象,上海市政府将根据其护理需求和经济状况给予一定的补贴;而机构护理补贴则是针对需要在护理机构接受长期护理的参保对象,政府也将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另外,申请上海长护险补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经济条件、护理需求、
居住条件等。

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参保对象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审核后即可享受到相应的补贴。

总的来说,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
需求而设立的,其补贴标准的出台将对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希望上海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长护险政策,提高补贴标准,为更多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更好的长期护理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沪人社规〔2018〕3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实施,规范相关服务流程,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原则上,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7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7次。

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三、护理服务流程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知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沪府办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称“第一类人员”);(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医保局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上海医疗长护险服务规程

上海医疗长护险服务规程

上海医疗长护险服务规程
上海医疗长护险服务规程
一、服务目的
本规程旨在明确上海市医疗长护险服务的目标、范围、内容以及服务
标准,为广大参保人提供便利和优质的医疗长护服务。

二、服务对象
1. 参加上海市医疗长护险的参保人;
2. 持有有效医疗长护险证的境内居民。

三、服务内容
1. 医疗服务
(1)医疗保健:参保人可享受符合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项目;(2)慢性病管理:对于常见慢性病,为参保人提供评估、治疗、康复
等服务;
(3)门诊服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门诊挂号、康复治疗等服务。

2. 长护服务
(1)日间照料:提供参保人日间照料、休息服务;
(2)家庭护理:提供居家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
(3)机构养护:为需要长期机构护理的参保人提供住宿、饮食、医疗
等服务。

四、服务标准
1. 公平公正:无论身份、职业、居住地等条件,参保人均可享受公平公正的医疗长护服务;
2. 个性化服务:针对不同参保人群体提供个性化的医疗长护服务;
3. 质量保证:确保参保人获得优质、安全、有效的医疗长护服务;
4. 专业化团队:涵盖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专业团队,为参保人提供全方位的医疗长护服务;
5. 及时响应:确保参保人的需求得到及时响应和解决。

以上是上海医疗长护险服务规程的主要内容,希望能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优质的医疗长护服务,让人们更加健康、幸福、美好的生活。

上海长期护理险相关政策大全

上海长期护理险相关政策大全

上海长期护理险关政策大全上海长期护理险政策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1、职工医保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缴费基数1%的比例,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2、居民医保人员,根据其人数、按照略低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试点阶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1、年满60周岁及以上,职工医保人员中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居民医保人员;2、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四、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

照护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效期有多久?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

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评估。

六、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是多少?如何支付?评估费用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对申请人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七、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参保人员可自主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选择适合其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长护险评估2到6级的具体标准

上海长护险评估2到6级的具体标准

上海长护险是上海市为了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而推出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它为上海市户口信息老年人提供了长期护理保险。

长护险评估是确定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需求程度和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重要环节。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被保险人能够享受的护理服务和待遇程度,因此评估标准的具体内容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2级到6级的评估标准逐一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上海长护险评估的具体内容。

2级评估标准:1. 生活能力: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部分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洗漱、进食等。

2. 就医情况:存在需要长期医疗照护和监控的严重疾病或症状。

3. 意识状态:存在认知障碍或意识障碍症状,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自理能力。

3级评估标准:1. 行动能力:基本不能自行行走或需要外部帮助和辅助设备才能行走。

2. 排泄能力: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需要他人24小时照护和协助。

3. 心理状况: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或行为异常,对自己和他人构成严重危害。

4级评估标准:1. 沟通能力:基本无法进行语言交流或交流内容严重受限制。

2. 饮食情况:食欲严重减退或不能正常进食,需要特殊饮食照护和喂食。

3. 睡眠情况:严重失眠或睡眠紊乱,需要长期监护和照料。

5级评估标准:1. 体位能力:不能完成体位转换和转床,需要特殊设备和人力协助。

2. 皮肤情况:存在严重的皮肤溃疡和长期创面愈合问题,需要长期身体护理和换药。

3. 自我照护:失去全部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身体护理和生活照料。

6级评估标准:1. 意识状态:完全丧失意识,处于昏迷状态或不能恢复清醒状态。

2. 呼吸功能:存在严重的呼吸功能障碍,需要24小时呼吸机辅助生命维持。

3. 维生能力:生命体征不稳定,存在严重的终末期状态,各项生命功能彻底丧失。

总结回顾:在上海长护险评估中,2级到6级分别对被保险人长期护理需求的不同层次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评估。

这些具体的标准内容不仅帮助医疗机构和评估人员更准确地评估被保险人的实际护理需求,也为被保险人和家属提供了明确的长期护理待遇和保险报销范围,从而有效保障了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权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4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12.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7年12月3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沪医保待遇发〔2022〕4 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和支付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12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本市长护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统一管理。

(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长护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和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和服务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长期护理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结算(一)定点评估机构结算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评估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记账的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个人自负的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个人收取。

2.定点评估机构在对参保人员完成统一需求评估并收取个人自负的评估费用后,应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医疗费收据或增值税发票,同时参保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登记表》(参照附件)中签字确认。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表和区汇总表、结算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表和区汇总表、结算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附件1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表和区汇总表、结算申报表的填写说明一、填写依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长护险凭证和费用收据,填写《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申报表》、《上海市特殊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结算申报表》、《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表》(长护险1-1、1-2、1-3、1-4号表)、《上海市特殊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表》(长护险1-5、1-6号表)。

定点评估机构根据参保人员《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登记表》等资料,填写《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结算表》(长护险1-7、1-8号表)、《上海市特殊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结算表》(长护险1-9号表)。

区医保中心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表》、《上海市特殊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表》、《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结算表》、上海市特殊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结算表》,填写《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区汇总表》(长护险2-1、2-2号表)、《上海市特殊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区汇总表》(长护险2-3号表)和《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区汇总表》(长护险2-4、2-5号表)、《上— 1 —海市特殊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区汇总表》(长护险2-6号表)。

二、结算表填写说明(一)各表右上角编号的填写方法:填表定点评估机构或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代码(9位)、申报年月(4位)、流水号(3位)。

(二)各表表头下方的年份与月份指申报费用的年份与月份。

(三)各表中“凭证编码”栏填写参保人员的长护险凭证编码。

(四)各表中“照护类别”栏填写参保人员所接受的长护险服务类型,在《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社区居家照护)结算表(A) 》中“照护类别”按实际提供的服务类别填报“居家”或“社区”,在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养老机构照护)结算表(A) 》中“照护类别”填报“养老机构”。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有效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其评估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

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五、待遇享受(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完成居民医保缴费且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以及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上海养老院长护险结算流程

上海养老院长护险结算流程

上海养老院长护险结算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上海养老院长护险结算流程详解上海长护险,即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108问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服务对象部分)一、基本情况 (1)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2.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3.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水平及缴费标准是什么? (1)4.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为什么需要经过评估? (2)5.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2)6.评估结果有几个等级? (2)7.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有哪些? (2)8.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具体有哪些服务内容? (3)9.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待遇是怎样的? (3)10.住院医疗护理的待遇是怎样的? (4)二、申请受理 (4)11.到哪里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4)12.申请需要哪些手续?有什么注意事项? (5)13.受理窗口能否当场告知我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5)14.可以请人代办吗?代办人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5)三、需求评估 (5)15.我已办理申请手续?何时为我开展评估? (5)16. 评估具体是如何进行的? (6)17.由谁上门评估?我该如何配合评估? (6)18.评估时,家属需要在场吗? (6)19.评估过程涉及我的个人隐私,是保密的吗? (6)20.如何才能知道评估结果?如没有收到结果,该怎么办? (6)21.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6)22.在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后的多少时间内,可以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期间,可以开始服务吗? (7)23.复核评估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7)24.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该怎么办? (7)25.评估结果是否终身有效?如果不是,为什么要设有效期?有效期是多久? (7)26.评估有效期快满了,该怎么办? (7)27.如果评估有效期满未申请重新评估,会怎么样? (8)28.我在评估有效期满前提出重新评估,评估期间,正在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会停止吗? (8)29.我感觉我的生活自理能力变好(差)了,能要求重新评估吗? (8)30.评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8)31.评估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8)32.非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评估的,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8)33.我是本市的离休干部,我的评估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9)34.评估费用怎么支付? (9)35.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了复核(或终核)评估,需要承担费用吗? (9)36.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对象如何申请评估? (9)四、护理服务 (10)37.如何选择我所需要的服务并选择相应的服务机构? (10)38.收到评估结果后,如何享受服务? (10)39.服务机构没有联系我,我该怎么办? (10)40.服务机构已联系我、要上门为我制定服务计划,这是怎么回事? (10)41.服务计划具体有哪些内容? (11)42.服务计划是否需要征询我的意见? (11)43.服务机构没有制定服务计划就为我提供服务,可以吗? (11)44.服务机构没有按计划提供服务,我该怎么办? (11)45.我选择的养老机构暂时无法接受我入住,是否能重新选择? (12)46.社区居家服务的每周上门服务时间和频次是怎样的? (12)47.我最近身体状况变好(差)了、重新评估了等级,服务计划要调整吗? (12)48.我搬家了,原来的社区居家服务机构需要变更吗?要办什么手续? (12)49.接受社区居家服务的服务对象想入住养老机构(或从养老机构出院回家的服务对象想接受社区居家服务),该如何办理? (13)50.遇到生病住院或暂时离开本市,接受的服务该怎么办? (13)51.我已回家(或已重新入住养老机构),如何申请恢复服务? (13)52.暂停服务期间,评估有效期是否顺延? (14)53.服务对象到外省市、国外定居或因病去世的,如何终止服务? (14)五、服务费用结算 (14)54.社区居家服务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4)55.社区居家服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是多少? (14)56.养老机构服务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4)57.养老机构服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是多少? (15)58.住院医疗护理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15)59.我在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该如何结算? (15)60.享受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服务的服务对象,没有与服务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是否可凭发票进行零星报销? (15)61.住院医疗护理费用该如何结算? (15)62.长期护理保险个人自负部分可以用医保账户资金支付吗? (16)63.我是本市离休干部,我的服务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16)64.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现金补贴是怎么回事? (16)六、其他 (17)65.原享受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人员,如何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7)66.已接受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等级在二至六级,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需要重新评估吗? (17)67.拥有本市户籍的外省市退休对象能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7)68.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居住在外省市,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吗? (17)69.服务对象或其他人员在接受评估、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7)70.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咨询电话是多少? (18)(经办管理部分)七、受理审核 (19)71、如何受理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信息? (19)72、如何对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进行审核? (19)73、对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人员该如何处理? (19)八、评估管理 (19)74.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19)75.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20)76.什么是评估人员? (20)77.长期护理保险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有哪些要求? (20)78.评估人员开展评估需要遵循哪些行为规范? (21)79.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评估工具和评估标准是? (21)80.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21)81.哪些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21)九、服务管理 (22)82.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需具备哪些条件? (22)83.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有哪些? (22)84.定点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哪些服务管理要求? (23)85.长期护理保险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有哪些要求? (23)86.护理人员按什么标准开展护理服务? (23)87.定点服务机构暂时无法接收选择本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应如何处理? (24)88.社区居家护理机构发现服务对象的居住地址不在本辖区内,如何处理? (24)89.定点服务机构如何办理服务对象的转入转出? (24)90.定点服务机构如何防范风险? (24)十、费用结算 (25)91.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25)92.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25)93.定点评估机构结算长护险评估费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25)94.定点评估机构申报结算长护险评估费用的时间和要求有哪些? (26)95.离休干部等特殊人群的长护险评估费用和护理费用如何申报? (26)96.定点评估机构已申报的评估费用何时拨付? (26)97.社区居家照护机构和养老机构如何申报长护险结算费用? (27)98.社区居家照护机构和养老机构申报结算长护险费用的时间和要求有哪些? (27)99.社区居家照护机构和养老机构已申报结算的长护险费用何时拨付? (28)100.住院医疗护理费用如何结算? (28)101.哪些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8)十一、监督管理 (29)102.长护险试点工作中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哪些? (29)103.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29)104.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29)105.哪些行为违反了护理计划制定的要求? (30)106.哪些行为违反了护理服务规范? (30)107.哪些行为属于护理结算违规? (30)108.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该如何处理? (31)服务对象部分一、基本情况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答: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护理费赔偿标准

上海护理费赔偿标准

上海护理费赔偿标准
一、护理人员的费用
护理人员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护理人员的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二、护理人员的护理费
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包括生活护理费和医疗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指为照顾和帮助病人生活而提供的护理服务费用,包括照顾病人的饮食起居、协助病人翻身、清洁卫生等。

医疗护理费是指为治疗和康复而提供的护理服务费用,包括协助病人翻身、吸氧、输液、注射等。

三、护理费用支付方式
护理费用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适用于一次性支付的护理费用,例如: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分期支付方式适用于分期支付的护理费用,例如:长期卧床病人的长期护理费用。

四、护理费用支付比例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护理费用的支付比例为:
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80%。

2、长期卧床病人的长期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50%。

3、其他特殊情况的护理费用支付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五、护理费用赔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对于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病人,其护理费用应当得到赔偿。

赔偿标准为:
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赔偿标准为每天50元。

2、长期卧床病人的长期护理费用赔偿标准为每天50元。

3、其他特殊情况的护理费用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为了确保上海地区⽼年⼈的⽼年⽣活,上海市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共分为社区居家照护、养⽼机构照护和住院医疗照护三类。

那么今年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具体是怎么样的呢?哪些⽼年⼈可以加⼊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呢?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包括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包括哪些?1.社区居家照护:社区养⽼服务机构、护理站、门诊部、社区卫⽣服务中⼼、护理院等基层卫⽣机构为⽼年⼈提供社区照护。

期间发⽣的费⽤,长期护理保险基⾦⽀付⽔平为90%。

2.养⽼机构照护:养⽼机构为⼊住⽼年⼈提供⽣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期间发⽣的费⽤,长期护理保险基⾦⽀付⽔平为85%。

3.住院医疗护理:基层医疗卫⽣机构和部分承担⽼年护理服务的⼆级医疗机构位住院⽼⼈提供医疗护理,按照基层医疗卫⽣机构和部分承担⽼年护理服务的⼆级医疗机构。

哪些⽼⼈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上海市职⼯医保参保⼈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基本养⽼⾦⼿续;或本市居民医保参保⼈员、年满60周岁且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且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2.经⽼年照护统⼀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六级;3.居住地属于徐汇、普陀、⾦⼭3个区⾏政区划范围内;或是⼊住的养⽼机构在徐汇、普陀、⾦⼭3个区⾏政区划范围内,且属于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

⽼⼈怎么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材料1、⾝份证;2、户⼝簿;3、社保卡或医保卡;4、门诊病史或出院⼩结;5、委托⼈⾝份证(他⼈代办);6、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必须经过本市⽼年照护统⼀需求评估。

参保⼈员可向试点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等窗⼝服务单位提出需求评估申请。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内容有哪些?共有40余项具体服务项⽬,分为基本⽣活照料和常⽤临床护理两类,如头⾯部清洁梳理、沐浴、协助进⾷/⽔、排泄和失禁的护理、⽣活⾃理能⼒训练、⿐饲、造⼝护理等。

上海长护险评估标准

上海长护险评估标准

上海长护险评估标准上海长护险评估标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长期护理保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其长期护理保险也正在蓬勃发展。

上海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也逐步完善,为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年龄限制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龄限制为60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二、疾病范围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疾病范围非常广泛。

除了一些常见的老年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等,还包括了癌症、痴呆、脑瘫等严重疾病,这些疾病都有可能导致求助者需要长期护理,因此在长期护理保险方面也得到了保障。

三、日常生活能力评估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者需要进行日常生活能力评估。

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是评估护理对象能否自如地进行日常生活,如独立进食、穿衣、洗澡、如厕等生活行为。

评估的结果将决定保障范围和保障等级。

四、保障等级和赔偿标准在保障等级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B、C、D、E。

不同等级的申请者可以获得不同的保障范围。

在赔偿标准方面,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对每个等级都有对应的赔偿标准,其中最高的等级E能获得最高的每月5000元的护理补贴。

总体而言,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评估标准十分严格,难度较大,但这也从另一方面保证了保险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目前,在上海市已有近40万人购买了长期护理保险,保障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和睦。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也将越来越高,相信上海市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也必将逐步完善。

总之,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的完善,不仅保证了老年人自身的权益,也对全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以后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都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进行完善,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管理
本市长护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统一管理。

(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长护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费用结算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
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
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记账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个人自负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

2.参保人员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范围的服务费用,应在接受社区居家照护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

3.参保人员在1家养老机构住养时发生的服务费用,应在入住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

4.跨年度发生的服务费用分别按各自人群费用结算时所在年度的待遇进行结算。

(二)汇总与申报
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月汇总服务费用,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长护险凭证、长护险服务项目、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

计算机数据库数据、报表数据和结算申报表数据三者必须一致。

3.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每月的1日至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三)结算审核与拨付
1.区医保中心在收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区医保中心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病历、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费用清单等有关资料。

2.区医保中心在初审结束后,对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区汇总表,并将提出初审意见的结算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在收到区医保中心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医保办审定。

4. 对准予支付的,市医保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对暂缓支付的,应当在90日内予以支付或者不予支付,并告知有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不予支付的,不予支付的费用由有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自行负担。

三、住院医疗护理的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治疗性床位除外)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二级医疗
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在部分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累计住院90天及以上的,未接受手术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其所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上述住院费用均按照参保人员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支付待遇,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记账的住院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现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申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个人自负的住院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

(三)每年1季度,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上年度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的上述费用进行清算统计,分别填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清算表》。

对《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清算表》的金额,市医保中心根据原出资渠道分别将上述费用从长护险基金支出户划转至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
支出户。

市医保中心在完成上述费用清算后,应将清算结果报市医保办备案。

四、其他
(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到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特殊人员”)不实行个人自负费用,其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全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特殊人员的长护险服务费用结算填报的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需单列。

其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医疗护理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照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先行垫付,再通过基金清算方式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二)社区居家照护现金补贴的具体结算操作细则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自2017年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文之日,长护险费用结算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表和区汇总表、结算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2.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清算表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