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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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和报告与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所属各车间和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HG 2057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原化工部《化工企业严禁吸烟的决定》
3 职责
3.1 安环部是防火防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外来人员、外来单位、外来机动车辆的防火防爆监督检查。
3.3 动力车间负责避雷静电设施的测试、防护。
3.4 各部门负责对相关机动车辆的防火防爆管理。
3.5 各级领导对所管的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隐患和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全面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防火、防爆的一般规定
4.1.1 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 综合采取预防、局限、防火和疏散的对策, 达到严格控制各种火源, 使火灾爆炸不扩展, 迅速扑救和人员迅速撤离及疏散。
4.1.2 本公司生产和贮存的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分类, 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1.3 应根据各车间、部门的原材料、生产和成品的特点, 确定相应的危险类别以及分类划定禁火区和不同的仓库并严格管理。
4.1.4 禁止吸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1.5 明火和取暖, 必须申请, 经安环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
4.1.6 禁止在禁火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1.7 不带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及电瓶车禁止进入禁火区。
4.1.8 禁止用易散发可燃性气体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4.1.9 不得任意倾倒废品油、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放置在安全地点铁制容器内并及时处理。
4.2 防止电火花的规定
4.2.1 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如不能达到防爆要求的应有临时的安全措施。
4.2.2 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路线和设备,应有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2.3 公司所有装置都应有防雷保护措施, 并达到有效。动力车间应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测定, 建立台帐记录。
4.2.4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 都
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动力车间每年应定期进行测定并建档。
4.3 防止静电放电的规定
4.3.1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4.3.2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液体作业。
4.3.3 危险场所作业人员, 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工作鞋;作业场所的钢质门、窗、栏杆都应有接地装置。
4.3.4 当机器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或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变化的情况下, 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避免静电的产生。
4.4 工艺生产装置防火防爆管理
4.4.1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和防火间距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 要有相应的防范措施。现有不符要求的工艺生产装置应立即采取相应临时安全措施, 并要尽快通过改造使其达到规范要求。4.4.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 宜采用敞开式厂房。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具体要求。现有不符要求的应立即采取相应临时安全措施, 并要尽快通过改造使其达到防爆要求。
4.4.3 生产贮存甲类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泄漏扩散处,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测报器。
4.4.4 易爆物质的反应器、贮罐等均应设置爆炸安全装置, 如紧急泄压设施、阻火器、防爆墙等等。
4.4.5 凡已损坏或不符安全要求的及有泄漏的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容器、设备应停止使用, 并必须尽快修复。
4.4.6 易燃气体放空管应有防止静电接地措施, 并应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设备区内的放空管, 应高于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3.5米以上。
b) 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筑物、构筑物内设置的放空管, 应高出建筑物、构筑物
3.5米以上。
4.4.7 生产、贮存和装卸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 空分装置的保冷箱及其箱内设备管道, 用气流输送物料的设备和管道以及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都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4.17 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4.4.16 输送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有下述安全要求:
a) 管道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应的安全流速。
b) 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
4.4.17 易燃及可燃液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内的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支柱的下部, 宜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
4.4.16 甲、乙类生产设备及管道的绝热层, 应采取非燃烧和难燃烧的材料, 并有防止易燃可燃气体及液体渗入绝热层。
4.4.17 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5 贮运安全设施
4.5.1 对易燃可燃气体、液体贮罐间的布置间距、防火堤等的设置应符合《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要求。
4.5.2 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呼吸阀及带阻火器的放空管。闪点低于28℃, 沸点低于85℃的可燃液体贮罐, 应采取冷却降温等安全措施。
4.5.3 氢、氧等钢瓶, 应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灌装前必须对其进行抽空和检验, 不合格的钢瓶不予灌装, 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应判废。
4.6 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4.6.1 生产系统的排放水中如含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时, 不经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批准, 不得直接排入生产下水道。
4.6.2 含有能起化学反应物质的废水, 不经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批准, 不得直接排入生产下水道。
4.6.3 含有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的排放应通过水封水井或隔油池。
4.7 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