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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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利 益 或 其 他 非 法 利 益 为 目的 , 但 犯 罪 目的 的 成 就 与 否 斤
不影响本罪的成屯。
器官移植技术 突 猛 进 的 发 展 给 人 们 带 来 了 巨 大 的 利
和福 祉 , 解 决 r医 学 领 域 多 种 类 型 的 疑 难 杂 症 , 人 类 对 同 类器 官 的渴 求 也 达 到 r空 前 阶段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 我 周 每 年 大约钉 j 百 万 病 人需 要 器 肓 移 植 , 仪有 1 的患 者 才 能 成 功得 到供 体 。可 供 移 植 的人 体 器 官 的 稀 缺 性 , 在 现 实 中催 生
Aug . ,2O1 3
简 论组织出 卖人体器 官罪
李 璞
( 许 昌 陶 瓷 职业 学 院 基 础 教 学 部 , 河南 许昌 4 6 1 6 7 0 )
摘 要: 随着 人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的 不 断 发 展 , 人 体器 官 的“ 地 ” 交 易 活 动 也 愈 加 猖 獗 。通 过 强 迫 、 欺骗 、 诱 导 等方 式 摘 取 他
填补 _ r 我 国存 对 人体 器 官艾 卖 刑 事 处 罚方 面 的 空 白 , 有 效 保 护 r我 吲 人 民 的 牛 命 健 康 权 和 正 常 的 器 官 移 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促 进 r国 内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等 医疗 技 术 的 正常 稳 定 发 展 。
二、 组 织 出卖 人 体 器 官罪 的犯 罪 构 成 与 罪 数 形 态
康权 , 同 时也 扰 乱 了 正常 的 国家 器 官 移 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 丽 者是主要客体 , 后 酱 是 次要 客体 ”。
( 四) 本 罪 的 客 观 方 面 为 非 法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的
行 、 内
这 罩 的“ 组织 ” , 是指 以招募 、 雇佣、 领导 、 强迫 、 引 济、 容
关键词 : 组 织 出卖 人体 器 官 罪 ; 构成要件 ; 犯 罪认 定 中图 分 类 号 : I ) 9 2 4 . 3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1 ~8 1 2 7 ( 2 o l 3 ) 0 4 0 0 2 出 卖 人体 器 官罪 的 目的和 必要 性探 讨
2 3 4 条之一 , 但本罪 履犯 的 主要法 益 为“ 闰 家 器 官 移 植 管 理 秩 序 和 公 共 乍 秩 序 ” , 与 非 法 卖 血 罪 所 保 护 的 法 益 片 非 属 同 类 法 益 。复 合 客 体 说 认 为 本 罪 既 侵 犯 J , 公 民 的 牛 命 健
r庞 大 的 利 益 链 条 , 高 额 的 利 润 空 问 诱 使 不 法 分 子 铤 而 走 险, 以强迫 、 欺骗 、 诱 导 等 手段 , 不 惜 摧 残 他 人 人 身 健 康 为 代
因为犯罪的首要特点是严重危害社会按照刑法的通常理解3人以下的活动并不能称其为组织而仅认定为危害社会行为的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且两高在1992年公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中明确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必须是多人第9条对多人的解释为3人或3人以上
( 三) 本罪的犯罪客 体为公 民 的生命健 康权 和 正常的 国
家器 官 移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关于本罪的客体 , 学 界 有 单一 客 体 说 和 复 合 客 体 说 两 种 学说。 一 客体 说 内 部 亦 存 在 分歧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本 罪 客 体 应 为 公 民 的 生 命 健 康 权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尽 管 刑 法 修 正案将本罪定位任“ 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罪 ” 部分 , 作 为《 刑法》
2 0 1 3年 第 4期 第l 2 卷( 总第 6 7 期)
商 丘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 URN AI O F S HANG QI U VO C AT I ON AI AN D T E C HNI C AL C O1 I E GE
Vo 1 .1 2, NO. 4
价, 摘 取 他 人 人 体 器 官 进 入 黑 市 交 易 。我 国 在 《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颁布实施之前 , 对 此 规 范 的仪 有 一 部 行 政 法 规 《 人体 器
官移植条例 》 , 较其行为对社会造成 的{ 十 会 危害件 , 仪 仅 靠 行
政 处 , 惩治力度明显不够 。 f f I = 界 } 许 多 罔 家 如 日本 、 英 国、 法 国 等 都 对 买 卖 人 体 器 官 的行 为 严 格 予 以 禁 止 , 并 作 为 犯 罪 行 为 给 予 处 罚 。我 尉 《 刑法 》 通 过 修 案 的形 式 在 其 2 3 4条 中 增 加 一 条 , 明确 将 组 织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的 行 为 作 为 犯 罪认 定 并 予 以刑 事 处 罚 , 此 举
人 器 官 进 行 买 卖或 者组 织 他 人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的 活 动 , 严 重危 及 到广 大 人 民群 众 的 人 身 健 康 。有 鉴 于此 , 《 刑法修 i F案 ( 八) 》 第 3 7 条 将 组 织 出 卖 人体 器 官 的行 为列 入 刑 罚 的 规 制 范 围 。本 文 通过 分析 组 织 出卖 人 体 器 官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 明确 罪 与非 罪 、 此 罪 与 彼 罪、 犯 罪 既 遂 和 未 遂 的 相 关 问题 , 为 司法 实 践 中 的 定 罪 与 量 刑提 供 理论 上 的依 据 。
( 一) 本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为 一 般 主 体 《 刑法 》 规 定 的 股 犯 罪 主体 指 年 满 1 6周 岁 , 具 有 刑 事
留等手段 。 纠集 、 控制多人出卖人体器 官的彳 f 为 。在 实 践 中 , 组 织 者 往 给 被 组 织 者 提 供 一 定 的住 宿 条 什 、 一 定 数 量 的 药 品和 营 养 晶 , 对被组织者( 供体) } ¨ 卖器官后 的收入提取 一 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