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场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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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

法人代表:雷占庭

乙方(承租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双方就租赁场地和从事技能培训活动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

(一)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42号3号楼的五层南面一侧宿舍区建筑面积共438.25平方米。

(二)乙方对于租赁场地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计25个月。

(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同意续租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

(三)租赁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续租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出租场地。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2倍为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同意续租的),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出租场地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

1.乙方拖欠一个季度租金。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45 日(含本数)的;

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4.乙方造成出租场地损坏的。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本合同租金实行按季支付制,租赁期限内前贰年租金标准为:3号楼五层南面一侧宿舍区建筑面积共438.25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7元计算,每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叁仟零陆拾柒元柒角伍分(小写:3067.75元),即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壹拾叁元(小写:36813元),租金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的第三年起,租金标准在上年基础上每两年年递增3%,即第三年每年年租金为37917.39元,直至租赁期满止。

(二)乙方选择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乙方必须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交纳上季度租金

(三)甲方收取租金后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四)乙方在租赁场地期间的水费、电费、卫生处理费、每年按租赁面积所占比例的土地使用税以及其他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等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缴交的土地使用税按当年税务部门公布的征收价格执行,并于每年12月前支付给甲方。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

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出租场地的使用

(一)乙方承诺租赁场地仅用于:开展咖啡项目技能人才培训、实习教学。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租赁场地整体或部分的用途。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出租场地。

2.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出租场地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出租场地。

3、在出租场地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凿渠道或铺设管道。

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

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

(三)乙方必须以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若乙方是非自然人主体时,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增加、减少及变更现有出资股东、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及注册资金等。

(四)乙方不得使用出租场地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出租场地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乙方不得改变出租场地的结构,需要进行装修、拆除、扩建或改变设施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获得同意后,若需进行报建或消防验收等工作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申办。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

施提出整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乙方在出租场地中新增加的不动产(包括水、电、消防设施)和不可拆卸设施,在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时,不得进行任何拆卸(经甲方同意拆卸的除外),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也不需要就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

(六)租赁期间出租场地的维修、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期间出租场地上的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自知道或预见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同时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有权监督租赁出租场地不受损害,有权监督乙方在租赁场地范围内新建设施的合理性。

(二)甲方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工作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甲方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水电配套设施。

(四)甲方负责场地内的安全管理,包括对乙方建设改造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对水、电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公共区域清洁管理;保安管理;消防设置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等。

(五)甲方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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