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关于加强在建工程进入装饰装修阶段质量监督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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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关于开展全县2010年第四季度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报

07  关于开展全县2010年第四季度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报

梁质监字(2010)07号梁安监字(2010)06号关于开展2010年第四季度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目前,随着气温下降,已进入冬季施工,为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预防和控制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建筑市场,根据住建局的部署和我站全年的工作计划,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四季度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检查范围:全县范围内城区及乡镇在建工程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方面1、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的质量行为。

2、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检测,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筑做法。

随机抽查与工程质量同步的工程质量文件、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重点是涉及影响结构安全部位和影响使用功能以及强制性标准的相关内容。

3、对质监站[2010]01号《关于加强我县抹灰工程质量控制的若干规定》、03号《梁山县2010年防治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和要求》文件的落实情况。

4、冬季施工方案及相应措施工落实情况。

对冬季施工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工程,一律不允许施工。

(二)安全生产方面1、查管理方面施工项目部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贯彻执行;各类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到位,是否经过施工企业及监理人员的审核审批,重大方案是否备案;各项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如期进行;阶段验收是否落实,各验收责任人是否到位。

2、查现场文明施工状况现场各类标牌是否齐全;现场排渗水是否畅通,有无建筑垃圾无序堆放,有无积水严重现象,有无现场施工道路不畅通现象,建设施工的材料、机械、设备、建筑垃圾是否有序堆放,是否挂牌注明(按施工总平面图)。

3、查现场实物安全状况现场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塔吊、施工机具、各类工具式防护棚是否按规定搭设等。

检查要求1、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做好迎检准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牌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牌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牌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意识,现将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牌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点做好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竣工工程标牌的管理工作(一)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1、工程开工后直至竣工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内的醒目位臵设臵“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公示牌的材料及尺寸可参照济南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中关于“六牌两图”的要求执行,公示牌的内容详见附件1。

2、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要求到岗履职,施工单位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配备人数应符合《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最低标准》(济建建字…2011‟12号)的规定。

(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1、工程开工后直至竣工前,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内的醒目位臵设臵“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警示牌应采用坚固、耐久并具有防雨防潮功能的材料制作,尺寸宜为600mm(宽)×800mm(高),警示牌内容详见附件2、附件3,除附件2、附件3所列内容之外,各参建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另外添加警示内容。

2、各参建单位应针对警示内容,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预防预控措施,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将警示内容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三)工程竣工标牌工程竣工后,应于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嵌工程竣工标牌,竣工标牌宜采用花岗岩制作,规格尺寸不应小于500mm(高)×700mm(宽),竣工标牌内容详见附件4。

二、继续做好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六牌两图、两栏一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等其他标牌的管理工作(一)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的设臵制作及内容要求按《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 29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监理及施工单位:自保障性住房项目启动以来,公司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整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基本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公司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其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结构厚度、轴线等数据超偏差,各参建单位施工工艺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重组巡查工作小组随着公司工程部的不断壮大,公司及时组建巡查小组,小组成员如下:郑世庆严卫国钱军吉训忠巡查小组成员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予以调整。

二、切实加大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巡查小组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巡查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部位及工序验收的监督,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要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以及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纠正,并予以通报。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严格依据《海安保障房项目现场管理规定》填制《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影响恶劣的,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后采取限制招投标、清出保障房建设项目等强制措施。

三、各项目要求在原日报表的基础上加报《项目月报》和原《项目日报表》一同上报至工程部吉训忠。

附件:1、《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2、《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3、《项目月报》海安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项目名称:极差差合格好极好考核指标及权重1~23~45~67~89~10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监理单位的办公设施评分指标监理组织情况(10%)监理单位的制度资料的完整性监理资料情况(20%)资料的整理情况技术管理情况(20%)对参与在建工程各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的检查记录情况与甲方的配合情况现场监督和协调管理情况(50%)工程监督情况综合评定结果考核人签名:日期: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项目名称:极差差合格好极好考核指标及权重1~23~45~67~89~10项目经理素质其他工程管理人员素质评分指标人员配置(20%)施工人员素质工程进度(30%)进度控制情况质保体系的运行情况对分包和供货商的管理和配合情况与甲方和监理的配合情况工作质量(30%)现场质量情况场容场貌安全防范措施成品保护安全文明管理(10%)安全检查记录工程资料完整性工程资料(10%)工程资料整理情况综合评定结果考核人签名:日期:项目月报(举例)XXXX 年XX 月编号:(工程形象图片)编制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抄报:抄送:1.项目概况项目进度、项目施工情况、项目质量控制等各方面概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XX】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XX】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XX】质量治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治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差不多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治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治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治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畴,落实差不多建设手续办理情形,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形。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畴以外尚未办理差不多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打算。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治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许多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样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刻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治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批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批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批阅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7.29•【文号】建质[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

要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要坚持完善装修开工申报制度,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7-2001),确保装修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质[2009]55号【发布日期】2009-04-13 【生效日期】2009-04-13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台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监站: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9.7”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监督会议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房屋的结构质量直接关系到全社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密不可分的市政工程,其质量事关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责任主体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动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着力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手段,开拓进取,为我县的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灾后重建及重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严格质量监督程序。

重点是对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五项程序的监督。

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五项程序,从制度上确保工程质量。

(二)强化质量通病治理。

督促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优化施工技术方案,强化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靠,观感良好。

(三)加强监理责任落实。

重点监督是否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及资格是否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求,旁站监理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施工程序执行施工验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现场工程质量,材料进场报验和施工工序把关是否严格,工程技术资料及监理资料是否规范和齐全,是否存在与其他责任单位串通一气,损害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验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文件)关于加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验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有关项目部:近年来,“瘦身钢”、“一点就着保温板”等事件陆续被披露,这反映社会上部分生产企业不按相关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一些经销企业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甚至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的建筑产品,同时也反映一些工程项目部因各种原因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这些行为极大影响和危害工程质量,给建筑工程留下安全质量隐患。

为确保工程质量,依照有关规定要求,现提出加强进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验,望能认真贯彻落实。

1、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降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验标准及要求。

2、施工单位应依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有计划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上述物资实现登记、报验等有关制度,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自检,自检合格且具有了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单位进场检验验收。

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先检查验收,再报监理单位检验验收。

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核查供应单位和加工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在质量证明文件上注明进场数量,应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3、建筑材料、构配件(含成品、半成品等)和设备(含器具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书、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等)应反映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并应与实际进场物品相符。

其中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商检证明、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材料应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的性能检测报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应有“中国强制认证(CCC)”标志,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凡新材料、新产品应由省级以上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鉴定证书,并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尊敬的企业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此通知如下:一、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制定完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二、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学手段,加强施工质量检测,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三、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国家标准等规定,规范施工操作,控制施工质量,消除施工质量隐患。

四、要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统计分析每一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状况,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五、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责任制度,明确每一级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责任,推动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原文:Dear enterprise leaders and construction unit leaders: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of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leve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uilding Law" and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e following is hereby notified:1.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formulate and perfect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perfect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ystem.2. Make full use of modern scientific mean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test, and carry out the test for the raw materials and mechanical equipment used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so asto ensure the qualified construction quality.3. Strictly follow the construction drawings, design documents and national standards to standardize the construction operation and control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eliminate the hidden dangers of construction quality.4. Establish a sound quality traceability system, analyze the quality status of each step of construction, and take corrective measures in time for the quality problems encountered.5.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responsibility system, clarify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responsibility of each level of construction unit,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unit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Thi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2010年20号文 济南市质监站装饰装修

2010年20号文 济南市质监站装饰装修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9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实体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实体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实体检验的通知在宿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要求,决定对市区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进行抽样检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市区范围内在建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时,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本要求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二、结构实体检验方案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监站备案。

三、结构实体检测的基本内容为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基础宽度、砌筑砂浆强度和主要结构构件截面尺寸。

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

四、实体检测抽样原则如下:(一)构件混凝土强度。

按建筑总层数抽查30%楼层(使用现场自拌砼的按建筑总层数抽查50%楼层),最少不少于2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五根柱(剪力墙)和五根梁进行抽样检测。

(二)钢筋保护层厚度。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三)现浇楼板厚度。

按建筑总层数抽查30%~50%楼层,最少不少于2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三块板进行检测。

(四)楼层净高。

按建筑总层数抽查30%~50%楼层,最少不少于2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三个自然间进行检测。

(五)柱间净距。

按建筑总层数抽查30%~50%楼层,最少不少于2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三个自然间进行检测。

(六)砌筑砂浆强度。

按建筑总层数抽查30%~50%楼层,最少不少于2层,每个抽查层抽取2个检测单元进行检测。

(七)基础几何尺寸。

按开间抽查30%—50%,最少不少于2间。

五、结构实体检验报告为主体结构备案时一项重要质量控制资料,未按规定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或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且未按规范进行处理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可持续性。

1. 引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对于提升建筑物的功能性、美观性和舒适性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能导致安全问题、使用寿命缩短以及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进行质量监督对于保证装修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2. 监督主体和责任(1)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监督主体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独立行使监督职责。

3. 监督要求(1)在建设单位委托下,监督主体应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记录监督过程中涉及的事项、时间和结果。

(2)监督主体应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质量和材料供应进行审核和抽查。

(3)监督主体应与相关质量检测机构合作,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测试,确保工程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 监督流程(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监督主体应审核施工方案,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监督主体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要求。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监督主体应进行验收,检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并出具相应的监督报告。

5. 监督记录与报告监督主体应保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的记录和相关资料,并及时编制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包括监督过程、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6. 监督执法和处罚对于违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的行为,监督主体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7. 结论本文档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进行了详细说明。

遵守本规范有助于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可持续性,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共同努力,加强质量监督工作,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以上就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希望对相关人员和机构有所帮助和指导。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7年4月9日下午1时,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一幢临街单层商铺(58间,建筑面积1011平方米)的屋檐发生整体垮塌,目前已造成10人死亡,26人受伤。

该商铺是建于2001年7月的临时建筑,属拆迁安置的过渡营业用房,位于居民密集区域。

2005年7月的街区风貌整治中给商铺增加了仿古屋檐,未经正式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而发生垮塌的正是后来增加的屋檐部分。

类似的事故其它地方也有发生。

2006年7月7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村一栋七层居民楼,因盲目加层使用而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这两起既有建筑事故均由于擅自装修、改扩建而引发:一是工程建设未执行法定程序;二是装修、加层、改建项目未履行工程报建手续,方案未经正式设计;三是施工过程无质量监督,竣工无验收。

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

它反映了一些地方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监管相对滞后,已成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既有建筑的使用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抓好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认真做好排查工作,避免恶性事故发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的既有建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文件号:成建委发[2007]20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房产局、公安局、工商局: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住宅装饰装修除外)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房产、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

二、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报建管理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装修人应当依法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建筑装饰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其中,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再次进行装饰施工应按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投资在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其他区、(市)县(含高新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应当招标和应监理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招标和委托监理。

装修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1、填写申报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盖章;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发、承包双方订立的施工承包合同;3、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房屋需提供市房管局签发的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4、有满足施工需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5、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手续;6、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0年5号令)

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0年5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9月0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控制的通知
项目部各部室及作业队:
现各施工部位已经进入工程关键观时期,各工序作业量比较大,部分构建筑物已经进入主体施工质量验收阶段,为保证各构建筑物主体验收一次通过,要求各作业队按图和技术交底施工,加强现场质量过程控制,做好主体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按照图纸及标准图集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做好各工序
质量过程控制,严格落实“三检”制度。

2、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特别是预埋套管的安装及收仓
高程的控制。

3、做好成品混凝土的外部和几何形体保护,为防止混凝土表
面裂缝的产生,加强混凝土的养护工作。

4、综合楼楼板开裂漏水处需工程部编写处理方案报业主、监
理、设计同意后进行处理,形成处理结果后报德阳市质监
站。

5、各构筑物池壁的拉杆头需凿开后平墙面割断,进行防腐处
理后抹高强度防水砂浆。

6、做好进场材料的合格证收集并上报项目部安质环部,配合
做好各类原材料的送检工作。

7、针对排泥池、排水池池体渗水情况,需工程部编写处理方
案,在排完水后提前进行处理,保证其主体验收。

各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要求积极行动起来,严把质量关,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切实把质量管理落到实处,为项目工程的全面完成保驾护航。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为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装饰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现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有关要求告知如下:一、对工程参建各方的有关要求(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如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装饰装修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应实行监理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施工单位严格工序管理,实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装饰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6、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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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质安监〔2010 〕52 号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加强受监工程进入装修阶段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建筑物主要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规范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我站受监工程进入装修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要求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执行样板工程先行施工及验收制度。

1、施工单位应采取样板引路方法选用作业班组和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2、样板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或显著位置,以便于各工种作业班组参照执行;
3、样板质量以达到竣工工程质量为验收标准,涉及隐蔽的样板(如墙体保温、防水等)还需提供必要的图像资料;
4、样板经验收符合要求后,应挂贴工程样板标志牌,并将样板验收情况报送我站进行监督检查;
5、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样板工程质量标准,经抽查、抽测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处理;
6、样板应做好保护、保洁工作,样板房不得兼做宿舍、办公等功能。

二、加强规范工程随意甩漏项行为。

特别是涉及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房地产商住楼等住宅工程应一体设计、施工及安装到位,以下项目不得随意甩漏项。

1、住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楼梯间、电梯间、分户门等户门以外公共部位的装修;
2、屋面工程及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
3、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4、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墙体位置及有防水、防潮要求的防水层;
5、户门以内的给排水及卫生洁具、采暖、通风与空调(含机组)、电气工程(照明灯可按简易灯具安装);
6、住宅公共梯间、电梯前室等涂料应满刮腻子;室内天棚的基层应封底处理,不得直接刮腻子。

三、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违规使用海砂的监管。

由于受利益驱动和河砂资源减少的影响,工程建设中违规使用
海砂现象有所抬头,给建设工程带来严重质量安全隐患。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现要求海砂一律不得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上,我站将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和监管力度,凡发现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海砂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将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对装修材料以次充好,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管。

1、样品(件)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选用,并建立样品(件)封存专区;
2、材料进场按样品(件)标准进行验收,对要求进场复验的材料应见证取样送检,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样品(件)应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记录。

五、加强预防易裂、易渗、易漏等部位质量措施的监管。

1、主体工程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防裂加强措施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或施工不完整的不得进入抹灰工序;
2、地下室剪力墙穿墙螺栓的防水应列为防水施工重点;
3、有防水要求的地面,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后应进行闭水试验;
4、门窗框与墙体之间不得采用刚性处理,底框提位高度不足或含框、窗台坡度及坡向不正确的应返工处理;
5、有涂料面层要求的内外墙、天棚存在空鼓、裂缝进
行局部修补或受污染的应整面重新涂刷;
6、易裂、易渗、易漏等部位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及交底记录,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有设计详图。

六、加强对水电设备安装工程使用材料(设备)质量和功能(性能)检测的监管。

1、加强对建筑装修过程中进场的水电设备材料的监管,严格审查施工监理的材料进场报验记录,检查设备产品的型式检查报告、合格证等相关质量保证文件,对进场安装材料进行随机的监督抽检。

检查现场所使用的材料规格、型号、性能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

2、加强对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测,采用便携式检测工具对工程线间绝缘电阻、防雷接地电阻、漏电开关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测,对压力管道、通风管道的强度、严密性试验进行过程监督。

3、加强对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的监管,要求针对性地编制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检查现场使用电线电缆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对公共部分照度值进行监督检测。

七、加强对监理单位管理项目班子人员履行装修管理职责的监督。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装修阶段工程质量动态监控,采取必要的便携式检测设备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定性定量判断,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1 的允许偏差范围做好相关实测复核记录。

八、有关监督措施
我站将对主体工程进入装修阶段工程质量采取日常监督抽查、抽测,并结合专项检查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差除责令返工重做外,将对相关参建各方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对违
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责任进行调查取证,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九、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在我站受监工程中实行。

二O—O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总站,市建设局,各县(市、区)质监站存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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