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合集下载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等五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等五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等五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7•【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等五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保护技术工作体系,促进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等五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现予以公布,供有关方面参照采用。

文件名称和编号如下: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HJ 2031-2013)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三、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9)四、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五、电镀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1)文件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jssf/)查询。

附件: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HJ 2031-2013)(略)2.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略)3.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9)(略)4.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略)5.电镀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1)(略)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1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7.01•【文号】建村[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文化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加大力度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的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目标是做好基础性工作。

通过科学调查,掌握传统村落现状,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打好基础,循序渐进开展工作。

做好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建立、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循序渐进稳步开展传统风貌保护修复、人居环境改善、产业提升发展等工作,逐步建立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长效机制。

保护为主,建立规划协调实施机制。

以保护发展规划统筹确定传统建筑修复整治、产业发展等建设项目内容及时序,协调规范村落内开发建设活动。

探索模式,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积极探索并完善保护发展技术模式和管理体制,逐步配套完善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增强村落发展活力。

政府引导,建立全社会保护责任机制。

建立公众参与的保护发展责任机制,政府支持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引导传统建筑修复,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村集体和当地居民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二、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要尽快组织对第一批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村落的科学调查,完成中国传统村落档案的制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陕政办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五日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上台阶”的总体目标,按照“城乡同治、标本兼治、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治理思路,把农村环境整治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抓好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

按照“抓点、带线、促面”的要求,结合渭河污染防治,以渭河沿线县(市、区)为重点,同时选择陕南、陕北部分县城周边的镇村,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兼顾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重点旅游开发景区周边,重点整治人口密集、村镇集中、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村”。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关中、陕北和陕南三大区域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自然界的自净和生物吸纳能力,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整治对策和措施,创建出各具特色的多样化模式。

要区别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合村并居等情况,合理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发挥最大作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陕环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6〕1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环保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健全项目长效运行机制,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2016年3月10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和环保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实行分级验收制和验收报备制。

受国家委托管理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省级部门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他需要省级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后,报请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和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初验通过后,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后,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分别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县级政府的,由上一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初验意见或组织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

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HJ2031-2013)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HJ2031-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031—201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2013-7-17发布 2013-7-17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附件一:HJ 2031-2013前言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指导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成效,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可作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参考依据。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提出,由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指南2013年7月17日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

1.2 术语与定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的多个村庄实施同步、集中整治的治理方式,主要包括三类方式:一是对地域空间相连的多个村庄通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综合治理;二是围绕解决同类环境问题或保护相同环境敏感目标,对地域上不相连的多个村庄进行同步治理;三是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服务功能的辐射作用,解决周边村庄的环境问题。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制定本指南主要参考以下文件:(1)《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2)《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78号)(3)《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环办[2012]50号)(5)《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7)《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8)《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9)《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 588-2010)(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1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2 技术模式选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用于解决区域性农村环境问题,可采取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技术模式。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成效,在总结2008-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 行)为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连片整治成效,在总结2008-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1.总论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用于指导省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选取、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考核验收、设施运行维护以及环境成效评估等工作。

非示范省省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1.2编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20号)《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关于深化“以奖促治”工作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59号)《关于印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6号)《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20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1.3概念解释(1)连片整治:以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在一起的多个村庄(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实施同步、集中整治,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治理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1•【文号】财资环〔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1日附件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

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中省农村环保资金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中省农村环保资金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中省农村环保资金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陕环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中省农村环保资金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陕环发〔2011〕4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0〕53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项目总结和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1〕18号)要求,省环保厅、财政厅于2011年3月9日-17日对全省2009年中、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41个项目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现将考核验收结果通报如下:一、考核验收整体情况通过核查发现,全省农村环保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良好,考核的41个项目中,95%的项目内容都已建设完成。

这41个项目总投资3847万元,完成投资金额3627万元,占94.2%。

尚未完成投资金额220万元,占5.8%。

考核的项目共建成170个垃圾台,195个封闭式垃圾收集屋,购置2504个垃圾箱,203个垃圾收集车,43辆垃圾清运车,建立了29座垃圾中转站,建设了18处生态湿地污水处理工程,469处污水净化池,铺设污水收集管网9.7公里,建设规模化畜禽污染治理工程4处,18处农村水源地得到保护,17.5万农村群众受益。

这批项目的完成,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项目村镇的水源地保护得到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得到保障;畜禽养殖企污染问题得到部分解决,污水、垃圾基本得到收集和处置,农村“脏乱差”的面貌有效改善,农村群众反映较好。

部分县区在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中创新方法,严格管理,认真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陕环函[2014]15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陕环函[2014]15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陕环函〔2014〕15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43个示范县(区)环保局、财政局: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8号)精神,为进一步跟踪了解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月报上报情况作为连片整治工作成效评估和资金支持的考核指标之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各示范县(区)政府,各市环保局、财政局请将辖区内每个月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完成项目月度总结报告。

同时填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报送内容需各市(区)环保局、财政局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二、报送时间每月初5日内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报送要求(一)项目实施报告将月度报表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表格内容确保准确、完整、真实。

对重大项目及表格未涉及内容,需在月度进展报告和表格中补充说明。

(二)请于2014年3月10日前将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汇总上报。

(三)每月5日前,各市(区)环保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省环保厅农村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办。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陕环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96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履行部门责任,加大推进生态扶贫力度,特制定以下意见: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一)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等涉农资金,采取目标任务法分配,省级根据任务目标和任务量切块分配资金到贫困县(区),县(区)根据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安排至具体项目,扩大县级统筹空间和项目资金安排自主权。

(二)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资金支持的重点,在农村环境保护、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

可根据因素法或绩效考核法将资金切块到贫困县(区),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三)环境保护各类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中,把贫困县脱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不断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四)对运行状况良好的贫困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考核认定后,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村镇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村镇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村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陕环函[2014]453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村镇名单的通知(陕环函〔2014〕453号)各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8号)文件精神,在2012年和2013年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基础上,我们依据连片整治原则选定了2014年度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村镇名单,于2014年4月初征求了各示范县(市、区)政府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43个连片整治县区中,选取188个乡镇(街办)的1302个行政村作为2014年度连片整治示范村镇。

按照省政府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启动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现将2014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村镇名单印发给你们(名单附后)。

2014年度示范村镇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请各示范县(市、区)政府按照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有关规范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尽快启动2014年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各示范县区要在6月10日前将2014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市环保部门进行初审。

市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后,各示范县(市、区)请于6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及初审意见报送我厅审核。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加强对各示范县区的技术指导,务实有效地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和初审工作。

各示范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和配合示范村镇合理选择项目内容和工艺设计,因地制宜,突出实效。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陕财办建[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2〕40号)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原《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二○○二年三月十三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

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陕环规财函〔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陕环规财函〔2018〕1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环保专项资金投资力度,强化项目监管,持续提升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管理取得积极成效。

但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巡视、审计、调度及绩效检查情况看,各市区仍不同程度存在着专项资金项目储备不足、项目进展缓慢、资金支出率低、实施内容变更频繁、绩效目标设置模糊、档案管理不严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不断加强改进。

针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虽然中、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加大,各地争取环保专项资金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部分地市存在相关项目实施基础薄弱,组织能力不足等问题,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肃性认识不到位,重申报、轻管理,导致专项资金项目落地难、实施难。

针对这一情况,各市区要根据中省环保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规范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科学预算编制与执行,强化项目监督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跟踪监控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完善奖惩措施,对项目主体要提出既有约束又有奖励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专项资金项目各环节监督管理有据可依、规范运行。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入库工作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市存在项目申报不严肃、不规范、不全面、不及时现象,地方环保项目管理能力较弱,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项目储备不足,在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下达后,存在“资金等项目”的情况,导致部分项目不能及时入库,项目质量不高、落地性不强。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陕西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陕西省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的组织、监测、评估、规划、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民参预、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质量管理第四条陕西省将建立环境质量管理制度,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纠正环境质量的恶化。

第五条陕西省将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明确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值。

对于超过限值的排放,将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惩罚力度,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评估工作,监测和评估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对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区域,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实施。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七条陕西省将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推进工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的排放控制,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陕西省将加大对大气污染的监测和数据公开力度,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机制,及时采取减排措施,防止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第九条陕西省各市县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落实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条陕西省将建立水污染防治体系,推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优化供水结构,加强重点水域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陕西省将推进农村污水管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农村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陕西省将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严禁建设和开辟违规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安全供应。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三条陕西省将加强城市和工业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控制噪声超标问题。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于可能产生噪声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五条陕西省将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噪声污染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和2011年中省农村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和2011年中省农村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和2011年中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和2011年中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
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环发〔2012〕1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中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保证专项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的示范、引导、带动作用,达到预期环境治理效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2010年中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陕环发〔2010〕75号),各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项目的监管和指导。

凡2010年批复的中省农村环保资金项目未完成的需加快进度,务必于2012
年3月20日前完成竣工,申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17•【字号】陕环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0〕5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及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精神,结合我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为做好2009年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范围2009年我省争取到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2474万元,共涉及10市26个项目。

省级环保资金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2450万元,涉及10市1区46个项目。

中省资金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镇项目65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7个。

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陕环发〔2010〕6号)内容,这批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应于2010年6月30日完工。

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的要求,我省应在项目完工后两个月内完成对全省2009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办法(一)考核验收对象:2009年中央、省级安排的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
的通知
(陕环发〔2014〕36号)
42个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8号)精神,依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2〕86号)有关要求,我们将对全省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现将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依据
(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陕环批复〔2013〕105号)
(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