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危险性的行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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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酷刑之一

十大酷刑之一

十大酷刑之一原标题:世界十大酷刑,胆小者勿看今天口味儿有点重,例举出世界十大酷刑,胆小者勿下翻。

1、人棍人棍作为古代一种酷刑,其手法非常残忍,切去人的四肢留下一个头部,使人流血而死或者成为残疾。

2、梳洗最早是朱元璋发明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

3、悬吊刑吊乳头:专门对于女犯的刑罚,用细绳拴住两个乳头,将女犯悬吊在空中,仅仅让脚尖着地。

吊半边猪:将女犯一侧手脚的拇指捆在一起悬吊起来,另一侧侧悬挂重物。

掉鸭子凫水:用绳子将女犯双脚捆住,头朝下倒挂,不断浸入水中,即将昏迷的时候再拉出水面。

倒挂金钟:用绳子捆住女犯的一只脚吊起来,然后将另一只脚和双手从背后捆绑在一起,使其身体倒悬于空中。

4、碎身刑在古代,碎身刑是常用的刑罚之一,尤其是在用车轮刑的时候经常会撕碎人体。

在轮盘转动的时候,固定在地面的铁刺就是刮下一条肉,来回几次基本上也就被撕碎了。

5、碾刑碾刑,顾名思义即将犯人用其中一种方式活活压死的一种古代酷刑。

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用重物压死;二是从两边同时加码慢慢压死;三是带有利器的东西扯烂。

6。

劓刑劓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始于秦朝,属五刑内肉刑的一种,被处劓刑的受刑人被割去鼻子。

汉文帝改为笞刑,而在隋朝便废弃这一刑罚觉得对人是一种羞辱。

7。

刺刑刺刑是指用一根削尖的木桩立于土中,受刑者坐在尖端上面,让这根长棒从受刑者的肛门插入,从嘴或胸部穿出。

8。

绳刑绳刑,一种残酷的刑罚,是让人坐在绳子上,其他人来回扯动绳子以伤害人的肉体。

让女犯坐在一条放有腐蚀性液体的绳子上,下体在绳子上反复摩擦,相当痛苦。

9。

碎头机碎头机,中世纪西班牙宗教法庭执行死刑所用的器具。

下巴放在底下的木条上,脑袋放在帽子里,刽子手慢慢转动螺丝将脑袋慢慢压扁,之后牙齿挤入压槽,颚骨碎裂,眼睛射出,在痛苦中慢慢死去。

10。

苦刑梨苦刑梨是十六世纪欧洲用来刑罚和拷问的一种刑具,直到近代这个刑具因为未打开装置时形状似梨才被一些博物馆称做“苦刑梨”。

人身危险性理论探析——以假释、减刑的理论基础为视角

人身危险性理论探析——以假释、减刑的理论基础为视角

人的任何行为均 系人格与人所处 的环境相 互作 用的结果 , 因
此, 犯罪人犯罪绝非 出于 自愿 , 其所 为的行 为是 由行为人 的
性 格 和 当 时 的环 境 所 决 定 的 。 ( ) 义 责 任 论 与 社 会 责 任 论 二 道 正 是 由于 新 旧两 派 刑 事 责 任 理 论 根 据 的 对 立 导 致 两 派
论认为犯罪人在犯罪之 前完全 可 以根 据 自己的理性 判断犯 罪是一种恶 的行为 , 从而 自由选 择放弃 犯罪 , 但他 没有选择 放弃而是选择 了实施犯罪行为 , 因而应该成 为道义谴责 的对 象, 应当承担 道义责任 , 这就是刑事古典学派 的道义责任论。
完善 , 为刑 罚执 行 变 更 方 式 的假 释 、 作 减刑 找 到 了坚 实 的理 论 基 础 , 在 此 基 础 上 不 断 发 展 与 成 熟 , 最 终 成 为 世 界 并 并 各 国刑 罚 执 行 中最 为 常 用 的 激励 罪犯 改造 的行 刑 措 施 。
关键词 : 身危险性 ; 人 假释 ; 减刑
政治 ・ 法律
Th o d & Ch n qig eW r l o g n Vo. 7 No 1 01 12 . 2 2 0
重庆与世界 21年第2卷第1期 0 0 7 2
人 身 危 险 性 理 论 探 析
以假 释 、 刑 的 理 论基 础 为视 角 减
廖 水波 , 李

刑事近代学派产生 于 l 纪后半 期 , 9世 随着 自由资本 主 义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和帝 国资本 主义 , 各种社会 矛盾被激 化, 犯罪 尤其是财 产犯罪显 著增加 , 惯犯 、 累犯 、 青少年 犯罪 数量不断攀升。对此 , 刑事古 典学 派的理论 显得 苍 白无 力 ,

论人身危险性理论与量刑

论人身危险性理论与量刑
论 人身 危险性理论与量I f ¨

摘 要 人 身危 险 概 念伴 随着近 代刑法 理论 而 出现 , 由于它 关注 具体 的行 为人 ,因 而在量 刑 与行 别过程 中 与- ) T 1 法相 关理念 契合 ,使 人们 能 够 更加 准确 的把 握 犯 罪人 的 个体 特征 , 因而制 定 出有针 对 性地矫 正措 施 , 降
参考文献: 【 I 】 非利. I i } = 派犯 学【 M】 一 E 京: l l l l u _ l 政法火 学i J l 版} L , 1 9 8 7 版3 6贝. 【 2 】 陈兴 良. 刑法 的人性丛础【 M】 : l C J l f : r t , 删人民人学l t l l l  ̄ i J : , 2 0 0 6 年版 1 0 8
低犯 罪人 的重新 犯 罪率 。
郝慧莹
对道 义 贞任 , 主 张社 会 责任 : 刑 应 该 与犯 罪 的危 险 状 态4 1 ' I 适 应, 而 不 是行 为 的社 会 危害 性 ; 对 待 犯 罪人 应 该 是剥 夺 他们 的 再犯 能 力 , 而 不是 单 纯 的报 应和 威 慑 ; 刑 不 再是 对 付犯 罪 的 唯一 下 段 , 应 该 寻求 新 的 办法 。 这 卫 讲 的犯 罪 的危 险 状 态可 以 视为 人 身危 险性 。刑 事实 证 学派 开始 关 7 : i : .  ̄ - i 2 罪人, 而 不 仪仪 是 古 学派 所 关注 的犯 罪 行 为 , 完成 了由犯 罪行 为 向犯 罪 人 时代 的划 时代 的转 向 。人 身危 险一 作 为 犯罪 人 的 一 利 r 特 征 而 被 揭 示. 建。 订 : 于“ 应 受 刑 q 惩 U 的不 是行 为 , 而 是 行为 人 ” 这 个命 题

论刑罚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

论刑罚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

论 刑 罚视 野 中 的 人 身 危险 性
吴 忆 萍
( 重庆 工 商大学 法 学院 , 重庆 4 o 6 ) 0 0 7




[ 摘
要 ]刑 罚 视 野 中的 人 身危 险 性 理 论 是 一 个 非 常 宏 大 的课 题 , 人 身危 险 性 对 定 罪 量 刑 的 影 响 看 , 定 罪领 域 从 在
把 人 身危 险 性 作 为 定 罪的 根 据 不 仅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而且 在 具 体 的 司法 实践 中也 是 危 险 的 。 在刑 罚裁 量 时 , 坚持 罪 刑 法 应 定 原 则 和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 政 策 , 据 不 同 情 况 考 虑人 身危 险性 因素 , 分 发挥 人 身危 险 性 在 量 刑 中的 作 用 。 根 充

1 0 — 2
但是 , 张绝对 的人 身危 险性 理论 是片 面 的 、 缺 陷 的 。由于 没 有报 应 理 念 的 制约 , 得 法 律可 能 主 有 使 以预 防犯 罪为借 口侵 害罪 犯 正 当的权利 , 易导 致刑 罚 扩 张 。同样 的原 因 , 样 的法 律 容 易被 人 利 用 , 容 这 使之丧 失法 律 的公 正与人 道 。 因此 , 国刑 罚视 野 中的人 身危 险性 应建 立在 报应 理论 上 , 我 而且应 优先 考 虑报应 的需 要 , 以报 应制 约人 身危 险性 。也 正是 考虑 到 刑罚 理 论 的最 新 发 展 , 国 1 9 我 9 7年 修订 《 法 》 刑 时 , 基本 原则 中 明确规定 , 罚 的轻重 , 当与犯 罪 分 子所 犯 罪行 和承 担 的刑 事 责 任相 适 应 。罪 责 刑 在 刑 应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思考——以内涵界定为视角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思考——以内涵界定为视角
两种 可 能是 指初 犯 的可 能和 再犯 的可 能 。再犯 可 能性 , 即再
来 阐 述观 点 。即 笔者 认 为人 身 危险 性是 初 犯可 能性 、现 实危 险
刑法 一般 在三 种 意 义上 使 用危 险性 这 个概 念 。一是 指 行为
者本 身 的危 险性 , 即人 身危 险 性 , 般简 称为 危 险性 。二是 指行 一
探求 研究 犯罪 问题 方 法 的多样 化 、 学化 , 些都 闪烁 着 实证 学 为者 事 实行 为在 客观 上 发 生某 种危 害 结果 的可 能性 。一 般 称之 科 这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占 I 缸会 ; J
20.( ) 8丘 09
身 危 险性 在 刑 法 理 论 中的 定 位 思 考
以 内涵界 定 为视 角
安聪 聪
摘 要 近 年来 , 内部 分 学者在 讨论 刑罚 个 别化原 则 时大量 论及 人 身危 险性理 论 对 它如 何在 刑 法理论 中定位却 鲜有 国 但 论证 ; 而且就 其 内涵 的界 定也存 在 混乱 、 评判 标 准 亦是模 糊 的状 况 。 统一 前提 和梳 理 混 淆下 , 在 作者 提 出 了 自己对 该 问题 的
从它是“ ” 人 在客 观事 实 基础 上 显现 出的人 格状 况 的双重 意 义上
我 国 刑法 理 论关 于人 身危 险性 内涵 的界 定 有如 下 观 点 。我 不存 , 毛将 附 焉” 的尴尬 境 地 。 把 它们 归 结为 “ 个 范畴 、 一 两种 可能 、 种学 说 ” 两 。一个 范 畴是 指 人 身危 险性 是 未然之 罪 的本 质属 性 , 身危 险 性属 于未 然 领域 , 人 是 一种 尚未 发生 的 可能 性 , 不具有 客观 实 在性 。

论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

论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
性的研 究, 对于建立和完善我 国的保安 处分制度 也有 重可能性 ; 人 } 生; 主观 恶, 社会危 害性 } 生; 中图分类号 :9 2 1 6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5 5 20 o 0 3 0 10 —77 ( 09)3— 0 3— 5
因的讨论 , 他们认 为 , 罪是 行 为人 个人 自由意 志 的 们所具有 的生理 特征包 含着天生 的犯罪倾 向 , 而提 犯 从 结果 , 而各个人 的 自由意志 都是 相 同 的 , 罪 的差异 出 了天生 的犯 罪人思想 。刑事社 会学派认 为 , 犯 犯罪除 就表现在犯罪行 为及其外部实 害的结果上 。所 以 , 了包括人本 身的原 因外 , 适 还有社 会因素 。菲利 指 出犯 用刑罚 , 能以客 观的犯罪行为 为标 准依 照犯 罪 的种 罪仅视作一种人 类现象是 非常不确 切的 , 只 主张以三要
二、 人身危 险性的概 念
目前我 国刑法 学界 对人 身 危 险性 的理解 存 在着
是一 系列失 业 、 淫 、 架 斗殴 、 卖 打 酗酒 、 吸毒 贩毒 、 贫 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 是 “ 狭义说 ” 所谓 危险 性 , , 指 困、 盗窃 、 抢劫 等严 重的社会 问题 , 社会 矛盾变得异常 的是犯 罪人存 在 的对社 会所构 成的威胁 , 即其再犯罪 尖锐 , 犯罪数量 , 是财产型犯 罪呈激增趋 势 , 尤其 累犯 的可能性 J 。第 二种 观点 是 “ 义 说 ” 人 身 危 险性 广 ,


人身危险性 的理 论渊源
性和危险性为根据的 J 。近代学派 内部也分为两个
人身危 险性理 论产 生于 l 9世纪 中后 期 , 近 代 分支 , 是 一支是刑事人 类 学派 , 主要人 物 有龙 勃罗 梭 和

人身危险性的概述及其对刑罚裁量的意义

人身危险性的概述及其对刑罚裁量的意义
研究 的领域 。 在犯罪学 领域 内 , 由 于 其 研 究 对 象 不 仅 仅 限 于 刑
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第3 期
人身危险性 的概 述及 其对刑 罚裁量 的意义
杜金 璞 . 李 冉冉
( 西北政 法大 学刑事 法学 院 , 陕西 西 安 7 1 0 0 6 3 )
【 摘 要 1 人 身危 险 性 是 刑 事 实证 学派 兴 起 后 出现 的 一 个 重要 的 概 念 , 是 近 代 刑 法 学 派 理 论 的 中心 范畴 和 构 建 基 石 , 是 刑 事 古典 学 派 与 刑 事 学 派 争论 的一 个 焦 点 。人 身危 险 性 理 论 对 于大 陆 法 系的各 国 的刑 事 立 法 影 响 较 深 , 我 国对 于人 身 危 险性 的研 究 尚 处 于起 步 阶段 , 最近 几年 才 有 了逐 步的 发 展 , 但 是 仍 然存 在 着 很 多问题 有待 解 决 。 【 关 键 词 】 人 身危 险性 ; 再 犯 可 能性 ; 犯 罪人 ; 刑 罚 裁 量
身 危 险 性 是 对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犯 罪 的 预 测 。 因 此 中 外 刑 法 学
加 以预测 : 4 . 人 身危 险性在 一定条 件下 的可变性 。犯 罪倾 向性 人 格的形 成是 复杂多 变的 , 受到 内外 因的综合 影响 。
二、 人 身 危 险 性 对 刑 罚 裁 量 的 影 响 ( 一) 人 身 危 险 性 与 刑 罚 裁 量 的 立 法 与 理 论 考 察


般 预 防 ,决 定 是 否 使 用 刑 罚 及 其 大 小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是 行 为 的作 用 , 这种作 用 , 是 双 向 的 。 即 当行 为 人 的 人 身 危 险 性 较 大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人身危险性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人身危险性

从上述讲话和文件的出台及其精神来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 当前 和今后 一段 时期 内的一 项基本 刑事 政策 ,是对过 去 惩办与 宽大相 结合 和严 打刑事 政策 的继承 与发
展 ,是我 国维护 社会 治安 的长期实 践经 验的总 结 后 ,引发了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研究与探讨,对于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 的 内涵 , 要是根 据有 关领 导 同志的讲 话和最 高人 民法 院 、 主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的相 关文件 进行解 读。 罗干 同志 曾在讲话 中阐述 了宽严相 济的含 义 ,他指 出 “ 宽严相济 是指对 刑 事犯罪 区别对 待 ,做到 既要 有 力打 击和 震慑犯 罪 ,维护法 制 的严肃性 ,又 要尽可 能减 少社会 对抗 ,化 消极 因素为 积极 因素 ,实现 法律 效果 与社会 效果 的统 一 ” ,并对 “ ”与 “ ”两 方面 作 了比较 具体 的剖 析:“ 彻宽严 相 济的 严 宽 贯 刑 事政 策 ,一方面 ,必须 坚持 ‘ 打 ’方针 不动 摇 ,对 严重 刑事 犯罪依 法严 厉打击 ,什 么犯 罪突 出就 严 重 点打 击什 么犯罪 ,在稳 准狠 上和及 时性上 全 面体现这 一 方针 ;另一方 面 ,要充 分重视 依法 从宽 的一 面 ,对 轻微违 法犯 罪人 员,对 失足青 少年 ,要 继续坚持 教 育、感 化 、挽 救方 针 ,有条件 的可适 当多判
法 实践 中的贯 彻落实 。2 0 06年 1 2月 2 8目最高人 民检 察院通 过 了 《 高人 民检察 院关于 在检 察工作 中 最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
准 。20 年 1 1 07 月 5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出台 了 《 关于 为构 建社 会主义 和 谐社 会提 供司法 保 障的若 干 意 见 》 ,提 出人 民法 院在刑事 审判 工作 中要坚 持宽严 相济 的刑事政 策 ,确保 社会稳 定 。①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_游伟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_游伟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游 伟 陆建红*内容提要: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是指再犯可能性。

再犯可能性,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

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

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

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 再犯可能性 主观恶性 刑法功能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学和刑法学均予承认的术语,是近年来较受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刑法学研究领域,人身危险性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地贴上政治标签予以批判到将其作为刑法理论的重要范畴进行研究的过程。

112可以说,到如今,凡研究犯罪与刑罚的论著,无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关注着人身危险性问题。

但是,理论上的研究并没有必然引起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视。

在立法上,我国1979年刑法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重视主观要素,体现了向主观主义倾斜,而新刑法却明显反映出向客观主义倾斜的态度。

122但无论是持何种立场和态度,新旧刑法都没有在具体条文中使用过/人身危险性0的字眼,而体现人身危险性相关精神的条文却并不缺乏,刑事司法解释也是如此。

在实际司法中,实务者关注的大多是犯罪的客观危害问题,但在对被告人处以具体刑罚时,却或多或少地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问题,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害人过错引起被告人犯罪等等。

实务中,与人身危险性相关的话语,/主观恶性0是使用频率最高的。

几乎没有一份刑事判决书,以人身危险性大或小来对被告人进行评析。

因此,一方面,理论界对人身危险性问题津津乐道,另一方面,立法者、司法者却仍然以自我习惯话语评价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和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新应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新应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个体的社 会属性 。 . 主要体现在 :1社会经济状况。 ()
( 就 业 状 况 。3 受 教 育 程 度 。 2) ()
4不 良行 为 记 录 。主要 体 现 在 : 1 吸 毒 。2 酗 酒 。 . () ()
() 3 卖淫嫖娼。4 赌博 。5 少年违规行 为。 () () ⑦
作 者简 介 : 宗新 , 江靖 霖 律 师 事 务所 主任 , 江省 律 师 协 会 刑委 会 副 主任 兼 秘 书长 , 江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徐 浙 浙 浙
危 险性 是 指 犯 罪 可 能 性 . 于 未 然 之 罪 。 里 的犯 罪 可 属 这 能 性 . 包 括 再 犯 可 能 性 即犯 罪 人 本 人 再 次 实 施 犯 罪 的 既
刑 法 学 界 对 人 身 危 险 性 的 内涵 存 在 广 义 说 、 义说 狭
和折衷说三种不 同的观点 。 广义说认 为人身危 险性 是指
龄 越早 . 犯 的 可能 性 就 会 越 大 。 再 ⑤ 2个 体 的 心 理 因 素 。 要 体 现 在 : 1 反 社 会 人 格 。 . 主 () ( ) 境 异 常 。 称 为 情 感 性精 神 疾 病 。 ) 神 分 裂 症 。 2心 也 (精 3
() 4 智能 不足 。 智 力偏 低 , 指 即智商 低 于 7 , 0 适应 能 力
差 。 ⑥
标准时 .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行 为是否构 成犯罪不起
任 何 作 用 . 是 量 刑 时 予 以考 虑 。 笔 者 认 为 , 义 说 承 只 ④ 广 认 初 犯 可 能 性 最 根 本 的弊 病 是 有 违 反 刑 罚 法 定 原 则 , 不 利 于 司 法 公 正 . 利 于 保 障人 权 。 衷 说 同样 存 在 这 种 不 折 弊 病 。 当 以 狭 义 说 为 基 础 , 犯 罪 行 为 作 为 人 身 危 险 应 把

古今中外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

古今中外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

古今中外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死刑是人类社会早已存在的现象。

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历史上都有不同的死刑方式。

小编为大家罗列一下自古至今世界各地的死刑方式,看看谁家的刑罚更残忍。

奉劝一些心理承受力较差的网友,胆小勿入!例如用毒蛇,或用大蟒蛇;还有用大象踩死,或让大象鼻子把人多次抛起摔死;还有用马拖死等。

参与致死的动物很多,牛、骆驼、野猪、山羊、猛禽、乌鸦、蜥蜴、昆虫、啮齿动物等都有;古罗马还有一种方式是将人和猴子、公鸡、狗、猫、蛇放入袋子,扎好口,扔到水中溺死,还有就是用各种猛兽。

用猛兽将人咬死在古罗马非常盛行,而且是全民观看的节日活动,角斗士性质上与此相同。

此类猛兽包括狮子、老虎、豹子、熊、鬣狗、狼和普通狗,行刑之前一般都将猛兽饿一段时间,让动物接近狂怒。

这种刑罚在欧洲一直延续到5世纪,有欧洲人估计,在5世纪之前,被判处死刑然后被动物吃掉的欧洲人约有10万。

法国、英国、荷兰曾经流行一种刑罚,将犯人衣服扒光,肚子上反扣一只锅,里面放入老鼠之类的啮齿动物,在锅外加温,老鼠害怕后乱钻,咬破犯人的肚子,钻入犯人的腹部,深入到内脏。

中国古代用动物致死的除了五马分尸外,其他的方式只有模糊的记载,大多都在历史记载不很清晰的远古时代,例如使用毒蛇,只见于后人记述的商代,以后则不见记载。

割喉与砍头不同的是,割喉之后,头颅和身躯没有分离。

它是古罗马特有的刑罚,甚至被称为“罗马刑”,但在古罗马时期,它不是主要的死刑手段,而是一种简易手段,因为它很难成为众人狂欢的节日。

古罗马死刑的主要手段还是上面提到的那些节日性的、观赏性的、动物性的手段。

割喉的工具主要是匕首,古罗马的短剑也很适用。

古罗马时期,最多一次割喉处死18000人。

古罗马人有时候嫌麻烦,在战争胜利后,对于战败一方也会要求战俘集体割喉自刎。

后来,欧洲的武器较多采用长剑,割喉渐渐不被采用,但是在战场上,这种手段依然经常出现。

割喉在中国较少,不见于正史和法律,一般都在民间私刑或犯罪活动中出现。

世界上最残忍变态的酷刑

世界上最残忍变态的酷刑

世界上最残忍变态的酷刑酷刑,作为一种极端的身体和心理折磨手段,曾经在历史上被广泛使用。

它们的残酷程度引起了人们的愤慨和警觉,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对人性的深思。

本文将介绍几种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残忍变态的酷刑,并探讨其背后的历史、社会和道德背景。

1. 断肢刑断肢刑是一种残酷而痛苦的刑罚形式,常见于古代社会。

它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割断肢体来迫使被判刑人进行自我反省和忏悔。

在执行断肢刑时,刽子手通常会使用利器将被判刑人的手、脚、耳朵等肢体切下,以造成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这种酷刑不仅导致被判刑人失去肢体功能,还给受刑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痛。

断肢刑最早可追溯到古代文明,例如古埃及的民众法庭就常常使用断肢刑以示威慑。

然而,断肢刑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些支持者认为它能够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而反对者则认为它违反了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对受刑人造成了无法恢复的伤害。

2. 啮齿刑啮齿刑,又称为啮人刑,是一种野蛮而可怕的酷刑方式。

它的主要形式是让大型啮齿动物咬断受刑人的肉体,使其经历剧烈的疼痛和死亡折磨。

这种酷刑被广泛运用于中古时期的欧洲,被用来惩罚各种罪行,包括叛国和背叛等。

当时的执行者通常选择狼、虎或熊等凶猛的野兽来进行啮齿刑。

受刑人被绑在一个底部开放的木笼子中,然后被投入到野兽所在的区域。

凶猛的动物会迅速发现受刑人并进行攻击,导致其生命迅速消亡。

酷刑的采用要受到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在那个时代,力量和镇压代表了统治者的权威,而酷刑也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然而,这种残忍的刑罚方式与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背道而驰。

3. 十字架刑十字架刑被广泛应用于古代罗马帝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残忍的酷刑之一。

它的目的是以最悲惨的方式处决犯人,并对社会进行恐吓和示威。

被处决的犯人被钉在一个巨大的木制十字架上,并处于剧痛中慢慢死去。

十字架刑的过程是非常痛苦和煎熬的。

被处决者的手腕和脚踝被钉在十字架上,使其无法逃脱或解脱,同时也导致了巨大的肉体损伤和失血。

论人身危险性理论与量刑

论人身危险性理论与量刑

论人身危险性理论与量刑作者:郝慧莹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人身危险性概念伴随着近代刑法理论而出现,由于它关注具体的行为人,因而在量刑与行刑过程中与刑法相关理念契合,使人们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犯罪人的个体特征,因而制定出有针对性地矫正措施,降低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率。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刑罚裁量量刑意义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一、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发展人身危险性理论是近代学派特有的理论,源于近代刑事实证学派对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批判。

刑古典学派发端于欧洲启蒙时期。

启蒙运动中以孟德斯鸠、卢梭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者们,反对封建神权体制下压制人权的刑法思想,主张刑法应该建立于自由的根基之上,进而主张推行罪刑法定原则及罪刑均衡原则,强调刑罚人道主义。

1764年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问世,被认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和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

这本书承续了启蒙思想,直接导致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产生。

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刑事人类学派的龙勃罗梭、刑事社会学派的菲利和李斯特。

人身危险性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刑事人类学派的理论。

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他摒弃了古典学派的非决定论,采取行为决定论来解释犯罪原因。

龙勃罗梭的前期理论,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实施犯罪是由遗传基因所决定的,在基因基础上建立了他的天生犯罪人论。

在反思理论缺陷回应各方质疑的过程中,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认为天生犯罪人只占所有犯罪人的33%,修正了前期的假设。

尽管从现代刑法学角度看来,天生犯罪人论有其荒谬之处,但是他推翻了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立于行为决定论的立场揭示了决定犯罪行为的先天和后天因素,从而创立了刑事实证学派,使犯罪学从研究抽象的犯罪行为转向了研究活生生的犯罪人、现实的犯罪原因和具体的犯罪条件的轨道上,实现了由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这为人身危险性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古代生不如死的刑罚

古代生不如死的刑罚

古代生不如死的刑罚第一种,天堂之浴行刑时先把犯人放在一个大浴桶之内,然后在浴桶中放满了牛奶和蜂蜜,简直是香气扑鼻,听到这里,大家千万不要以为这是一次舒服的牛奶浴。

因为行刑者会将犯人五花大绑,四肢、头颅皆不能随意动,脖子以下浸入浴桶内,只剩下头留在上面,虽然犯人低下头就能品尝美味,可一旦坐下来就会被淹死,只能挺直身体在那里站着。

到了第二天,浴桶内的牛奶就发生霉变,引来大量苍蝇蚊子,接下来再过几天就会生满蛆虫,犯人最终将会在无穷无尽的绝望与恶心中死去。

第二种,宫刑被执行宫刑的人只有两种结果,宫刑执行成功就变成太监,执行失败就将死于尿毒症。

因为行刑的时候,步骤比较简单,首先用绳子把两个部位扎起来,让血液不能正常流通,导致器官自然坏死,最后用刀子一刀切除,能不能活命,就看犯人最后是否能正常尿出来。

而且这种刑罚听起来简单,实际操作起来却很难。

宫刑在古代普及程度较高,司马迁、郑和都曾受过此刑,相对于男性的阉割,女性的“宫刑”被称为“幽闭”,具体内容此处省去五百字。

第三种,虎豹戏春这个刑法听起来非常喜庆,实际上却非常残忍,甚至比凌迟都要惨,看名字这个刑法里面有两种动物,实际上是用猫代替了老虎,用老鼠代替了豹。

行刑之时,将犯人的衣服脱去,一丝不挂,而后将其放入巨大的麻袋中,只剩头部露在外面。

一切准备好后,往麻袋里扔入老鼠与猫,最后再向其中抛入点燃的炮竹,受惊的猫鼠会撕咬乱跳,还有爆竹的伤害,此种痛苦大家可以想到。

而且刑法还不会就这样结束,等到时间差不多了,囚犯就要被拉出来,在其伤口上淋洒大量的盐水。

第四种,五马分尸车裂之刑又被称为五马分尸,此类刑法在春秋战国常用。

《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轘。

”前人注解说:“车轘,谓车裂也。

车裂之刑最早是出现在历史小说《东周列国志》中,书中所描述的是以牛来行刑的,并不是后来所说的马匹,因此当时可以叫作“五牛分尸”。

而根据《周礼》这本史记记载,车裂之刑确实是在周代就有了。

古代把人千刀万剐活活疼死的酷刑

古代把人千刀万剐活活疼死的酷刑

古代把人千刀万剐活活疼死的酷刑
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统治者为了震慑他人,不断发明和更新许多酷刑,有些酷刑让人一听就脊骨发凉。

既然是酷刑,肯定不会让人痛快地死去,而是慢慢地折磨至死,残忍至极。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也是最残忍的酷刑:凌迟。

荀子像
凌迟也叫陵迟,出自《荀子》,本意还比较唯美,指“缓缓的山丘”。

在《荀子》之中说:三尺高的陡坡,车想拉就拉不上去了,但是百人高的大山,车子有的时候却可以一直拉到山顶。

就是因为尽管山很高,但是坡很缓,慢慢往上拉一定会拉上去的。

《荀子》中原话是这样的:何则?陵迟故也。

凌迟这个刑罚应该是所有刑罚中最广为人知的了,也是说法最多的一种刑罚。

有的说十六刀,有的说三十二刀,还有的说三百六十刀等等。

而且谁说的有理还分辨不太出来。

这个词拿到刑罚当中来,取得就是不图快,达到慢慢的处置死刑犯的一种目的。

也就是告诉人们,凌迟这种刑罚的意义在于一刀一刀把犯人身上的肉给割下来,然后才让他致命。

至于割到什么程度才让犯人死,这就要看行刑者的手法了。

凌迟处死过程十分直截了当,受刑人要被捆绑在一个木柱上,保证无法移动或摆脱束缚。

这时,刽子手开始在受刑人裸露的皮肤上进行切割,通常先从胸部开始,胸部和周围的肌肉被有条不紊地去除,直到肋骨隐约可见。

之后,刽子手将游走到受刑人的手臂,切除大部分肉块直至血肉模糊,再移至大腿继续切割的动作。

古人所用到的酷刑以及残忍程度恐怕都没有“凌迟”那么惨无人道了吧。

酷刑荀子犯人受刑人刽子手。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一、人身危险性在刑罚立法中的影响刑事立法是创制法律,具有只对行为不对行为人的特点,因而刑罚立法以社会危害性范畴为主要内容,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要求来安排刑罚体系、种类、法定刑的幅度。

但是,刑罚立法不可能无视人身危险性的存在。

纵观各国刑法,一般是在总则中做比较原则性的规定。

西方国家对量刑原则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在量刑时除考虑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外,都要参考能够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个人情况。

这表明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立法中的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法院适用刑罚时的量刑酌定情节,并规定了对死缓、累犯、自首、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的适用时,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内容。

例如,对缓刑的适用,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假释的适用,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假释”。

对减刑的适用是“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我国有学者提出量刑事实根据一元论,认为我国的量刑事实根据应当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统一,从而否定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

笔者认为,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和影响,不仅有理论根据,还有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阶段对刑罚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种类的适用。

量刑是法院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

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二是对犯罪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三是判处多重的刑罚。

如果有社会危害性,且人身危险性较大,就必须处以刑罚;如果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人身危险性不大,则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通常情况下,我国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种,以便法官裁量时根据具体犯罪事实选择适用。

人身危险性对刑种的适用有影响,人身危险性大的,选择较重的刑罚或者选择并处附加刑;人身危险性较小时,可以选择较轻的刑罚或者不并处附加刑。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一)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一)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一)一、人身危险性在刑罚立法中的影响刑事立法是创制法律,具有只对行为不对行为人的特点,因而刑罚立法以社会危害性范畴为主要内容,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要求来安排刑罚体系、种类、法定刑的幅度。

但是,刑罚立法不可能无视人身危险性的存在。

纵观各国刑法,一般是在总则中做比较原则性的规定。

西方国家对量刑原则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在量刑时除考虑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外,都要参考能够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个人情况。

这表明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立法中的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法院适用刑罚时的量刑酌定情节,并规定了对死缓、累犯、自首、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的适用时,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内容。

例如,对缓刑的适用,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假释的适用,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假释”。

对减刑的适用是“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我国有学者提出量刑事实根据一元论,认为我国的量刑事实根据应当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统一,从而否定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

笔者认为,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和影响,不仅有理论根据,还有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阶段对刑罚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种类的适用。

量刑是法院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

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二是对犯罪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三是判处多重的刑罚。

如果有社会危害性,且人身危险性较大,就必须处以刑罚;如果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人身危险性不大,则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通常情况下,我国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种,以便法官裁量时根据具体犯罪事实选择适用。

人身危险性对刑种的适用有影响,人身危险性大的,选择较重的刑罚或者选择并处附加刑;人身危险性较小时,可以选择较轻的刑罚或者不并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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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 期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之 罪犯 之人 身 危 险 性 只有 为其 出发 点 的 现 实 触 角 , 触 及 了人 身 危 险性 的 实 在原 判刑 期届 满 , 才有 望减 弱 乃 至 消 失 , 故 其 不得 体 内容 ……宽 严相 济刑 事政 策 与 人 身危 险 性 对 危 享受假 释 之 待 遇 。总之 , 行 刑 实 证 应 以 人 身 危 险 险个 体 的关 注 是 它 们 绕 不 过 去 的 份 内之 事 , 在 此 性 为 实 证 对 象 。有 学 者 在 研 究 人 身 危 险 性 时 指 层面 上 ,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与 人 身 危 险 性 无 疑具
学科 知识 , 并 将 这些 知识 运 用 到 对 罪 犯 的矫 治 之
提 了 出来 , 并 在 不 同 的 国家 或 地 区 得 到 了 深 浅 不 率 先关 注教 育刑 的实证 的是 日本 著 名刑 法 学 家 小野 清一 郎 。他 曾指 出 , 不 能 将 教 育 刑 的 理 想
中。从某种 意 义 上 讲 , 当行 刑 的实 质 变 成 了 对罪 犯 人身危 险 性 的矫 治 , 则 行 刑 官便 在 相 当 程度 上
变成 了心 理学 家和 医生 。龙勃 罗梭 留下缺 憾 的历 史难 题要 在行 刑官这 里得 到 基 本解 决 。国 内有学 者指出: “ 显然 , 行 刑 过 程 是 一个 进 行 性 的 持续 体
的意义 与 其 现 实 的状 态 相 混 淆 。如 果 不 能 认 识
“ 实有 与应 有 的差 异 ” , 教 育刑 就 有 可 能 陷于 自我 欺骗 , 从 而在 实践 中远 离 正义 。就 犯 罪 原 因而 言 , 犯 罪并 不必 然 以教育 的缺 乏 为重要 原 因 , 因为 “ 社 会 的要 素” 、 “ 经济的要素” 、 “ 个 人 的要 素 ” 、 “ 生 物
得 假释 , 2 3 6 3 在 笔者 看来 , 所谓 “ 兼及罪质与犯罪情 节” 最
终 仍然 可 以 回到 人 身 危 险 性 上 来 , 即不 得 假 释 的 有 关规 定仍 然或 最终 还是 基 于罪 犯 的 人身 危 险性
学 的要 素” 是 更 为决定 的要 素 。因此 , 对 于 因在 监 狱 外 的教育 失 败 而 犯 罪 者 , 其 在 监 狱 内能 够 教 育 到什么 程度 , 不仅 应基 于理 论 和理 想 , 而 且更 应 进 行经验 的、 实 证 的观 察 I 1 ] 4 ∞ “, 因为 对 于 罪 犯 的 教育 , “ 虽然 不 是 说 完 全 不 可 能 , 但 对 于 持 有 完 全
现 罪刑相 适 应 原 则 的 过 程 。其 表 现 特 点 是 , 重 在
犯 罪人 的人 身 危 险性 程 度 的 消长 变 化 , 兼 及 罪 质 和 犯罪情 节 。刑 法 第 7 8条 与 第 8 1条 对 减 刑 、 假 释 的积极 条 件 以及 对 累犯 不得 假 释 的规 定 , 清 楚 说 明罪 刑相适 应原 则在 行刑 方 面表 现 为 重 在犯 罪

行 刑实 证实 证 的是 罪犯 的 人 身 危 险 性 , 这 就
意 味着在刑 罚执 行 阶段 , 行刑 官 应 该 把 自己看 做
种 刑法 理 想 甚 或 刑 罚 理想 , 教 育 刑 观 念早 就 被
同的实 践 。
是一 个 自然科学 家 , 行刑 官应 掌 握心 理 学 、 医学 等
论 人 身危 险 性 的 行刑 运 用
马 荣春
( 扬州 大学 法学 院 , 江苏 扬 州 2 2 5 1 2 7)
【 摘 要】 人 身危 险性在 行刑 之 中占有 相 当重要 的地位 。人 身危 险性成 为行 刑 实证 对 象能够 得到 罪 刑 关 系的考量 和刑 事政 策的考 量 , 而人 身危 险性 是 凭借 其稳 定 性和 动 态性 特征 才能 够成 为 行 刑 实证 对 象的。人 身危 险性要 求 着行刑 听证 制度 并能 够说 明 着行 刑 社会 化 。为 促进 行 刑 , 人 身危 险 性 阶梯 观 念
不 同的意识 形 态 而 且 具 有 相 当 高 的 精 神 力 者 , 刑
壤砥 葚 2 0 1 3  ̄0 6 -1
人 的人 身危 险性程 度 的消长 变 化 ; 刑 法第 8 1条 规 定 对 因杀人 、 爆炸 、 抢劫 、 强奸、 绑架 等 暴 力性 犯 罪 被 判处 1 O 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无 期 徒刑 的犯 罪人 不
应得 到提 倡 。人 身危 险性 的行刑 运 用体现 着行 刑科 学性 。 【 关键 词】 人 身危 险性 ; 行刑 听证 ; 行刑 社会 化 ; 人 身危 险性 阶梯 ; 行刑科 学性
【 中图分 类号1 D9 1 4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1 1 0 0 3 —6 8 7 3 ( 2 0 1 3 ) 0 5 —0 0 2 0 —0 6
务 官 如何进 行劝说 ?这 至 少是 超 出 了一 般 的刑 务


人 身 危 险性 是 行 刑 之 实 证 对 象
官吏教 育可 能 的 范 围” l 1 j 4 。之 所 以 应 对 教 育 刑
是 因为 教 育 刑 理 论 在 本 质 1 . 人 身危 险性 成为 行刑 实证 对 象 的罪 刑 关 系 进行 切实 的行 刑 实 证 , 上是 一种“ 技术理 论 ” 。安 塞尔 的刑法 思 想适 得 其 考量 与 刑事政 策考 量 。行刑 效果 直 接 维 系着 刑 法 和刑 罚 的最 终 目的 , 而 行 刑 实 证 又直 接 影 响 乃 至 反 的遭遇从 反 面印证 了行刑 实证 的必 要性 。 决定 了行 刑 效 果 , 故行 刑实证 便显得极 其必 要。 首先 需要 “ 实证 ” 的是倡 导 了多 年 的 教育 刑 。作 为
的考 虑 。累犯 与 因 暴力 性 犯 罪 而 被 判 处 1 0年 以
[ 作者简介 ]马 荣 春 ( 1 尊 8 毒 江 苏 东海人 。 扬州 大学法 学 院教
| 授 詹学】 簪士后 , 主 要 葶删 膳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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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论 人 身 危 险 性 的 行 刑 运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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