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新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对比(全)
新版(2020年3月1日执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培训资料和试题及答案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岗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每题4分,共40分)1. 2020年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2017年修正)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新《办法》对申请许可的材料进行了调整,删除、、,、。
3、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删除、、、。
4、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的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个工作日内。
5、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由2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个工作日内。
6、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个工作日。
7、新《办法》新增了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时规定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8、新《办法》新增申请生产多个类别时选择受理部门的原则。
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可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受理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并组织联合审查。
9、新《办法》明确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等同进行处罚。
10、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且拒不改正的罚款由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改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未按规定申请注销且拒不改正的罚款由2000元以下改为元以下。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40分)1.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3.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新(2020)旧(2015)食品生产许可目录对比
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附新旧对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2月23日小编对新旧分类目录进行对比,主要变化如下:1、调整了酱油、食醋类别。
增加了食盐类别。
2、液体乳类别中增加了高温杀菌乳的品种明细。
3、删除了乳粉类别中牛初乳的品种明细。
4、调整了包装饮用水的品种明细。
5、删除了其他方便食品类别中预包装冷藏膳食(米饭类、粥类、面食类、米粉类、寿司)的品种明细。
6、删除了原1402边销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方包茶、其他)的类别,调整至紧压茶类别中。
7、增加了冷冻水产制品类别,品种明细包括冷冻调理制品、冷冻挂浆制品、冻煮制品、冻油炸制品、冻烧烤制品、其他8、删除了冷加工糕点类别中挤压类糕点的品种明细。
9、细化了保健食品的产品类别10、部分品种明细的归类统一及删减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注:红色字体为新版中删减内容,蓝色字体为新增/调整内容)2.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和健康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效”的原则,具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许可,分类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是指依法核准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通过“证照分离、一口受理、一张文书、全程监管”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经营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制售的食品一律禁止上市,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按期更新。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取消其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可以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资格,且在国家公示的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食品范围之外。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并应当制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能力保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求职食品生产必备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且已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完整、真实、准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并准确、清晰地记录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文件记录。
第三章许可证类型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三种类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文件;(二)食品生产场所布局图;(三)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置合同;(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五)食品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张;(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七)食品安全监测及记录材料;(八)员工健康证明及培训记录;(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要求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审核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审核;(二)现场勘查;(三)设备检验;(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五)人员培训考核;(六)其他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分为许可和不许可两种情况。
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2014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新旧对比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增加
每批产品应当进行提取率检查,
4.15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 在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
增加
按正常产品处理。
复配营养素
*4.16 4.17
申请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企业 应当具备原料提取物的检验设备 和检验能力,能够按照提取物质 量标准或技术要求进行全项目检 验,并按照全检量的要求进行提 取物留样。 企业应当对提取物进行稳定性考 察,确定原料提取物有效期,有 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应当平整,便于清洁;管道、风 口、灯具等设施应当安全规范,
增加
符合生产要求。
原辅料管理
4.3
原料的质量标准应与产品注册批 准或备案内容相一致
增加
检查一般生产区的墙 面、地面、顶棚是否 平整,便于清洁;管 道、风口、灯具等设 施是否安全规范
原辅料质量标准是否 与产品备案的企业标 准中原辅料质量标准 一致
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
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
及产品安全。
及产品安全。
**2.4
生产车间分为一般生产区和洁净 区。企业应按照生产工艺和洁净 级别,对生产车间进行合理布 局,并能够完成保健食品全部生 产工序。
修改
*2.4
生产车间分为一般生产区和洁净 区,企业应按照生产工艺和洁净 级别,对生产车间进行合理布 局,并能够完成保健食品全部生 产工序,包括原料的前处理和成 品的外包装
内外包装设备安装是 否到位,是否能够运 行,相关验证是否齐 全
合保健食品生产洁净级别要求。
得对保健食品生产造成污染。
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共线生产, **2.9 不得生产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产 修改 **2.9 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共线生产。 清场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时间:2020-01-03 1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旧版对比
局长 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新的管理办法实施日期为2020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 精简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表述;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新增申请多个类别食品要求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最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令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生产的安全、质量和规范性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食品生产的安全和质量,我国颁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意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加强食品生产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促进食品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对食品生产企业从产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到销售配送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从而保障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有可靠的保障。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境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包装材料生产企业。
不仅如此,对于从事进口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销售的企业也是适用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1. 食品生产的申请与审批: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改扩建、搬迁食品生产厂房时,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许可。
申请许可时,需要提交企业资料、产品资料和生产场所资料等相关资料。
监管部门需要审核资质,并进行现场核实,审批通过后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 食品生产的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在不涉及产品品种和规模的情况下,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将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地址等相关信息报送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核实后发放备案证明。
3. 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中规定的经营范围、守法诚信、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生产和运营活动。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 罚款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理措施,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四、办法的实施效果办法对于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提高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愈加放心。
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减少了非法操纵、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优质的食品产品。
食品生产许可办法解读
审查部门应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不合格整改
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按照 审查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 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对于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审查部门将依 法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罚信息。
03
食品生产许可办法的具 体要求
申请材料的要求
目的
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 公众健康和消费者权益。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所有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包括 但不限于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食品 添加剂生产等企业。
适用产品
适用于所有与食品相关的产品,包括 但不限于粮食、食用油、肉制品、乳 制品、饮料、酒类等。
重要性和意义
现场核查案例
案例一
某饮料生产企业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未能通过现场核查。原因是该企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办 法》要求,存在卫生死角和安全隐患。经过整改后,该企业重新申请并顺利通过了现场核查。
案例二
某食品加工小作坊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由于生产条件简陋、卫生环境差,未通过现场核查。该作 坊主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后,改善了生产条件,加强了安全管理,再次申请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办法解读
目录
• 食品生产许可办法概述 • 食品生产许可办法的主要内容 • 食品生产许可办法的具体要求 • 食品生产许可办法的实践与案例 • 对食品生产许可办法的反思与建议
01
食品生产许可办法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食品生产许可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进行审 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修订《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同步实施。
下文是解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解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一记者:与原来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相比,《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有哪些?负责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我们本着“放管结合、方便企业、从严监管”的原则,针对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与《食品安全法》不相符合、与现有监管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作了调整。
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五取消”是指:1.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需要提交的前置审批材料繁多,一些材料与许可事项并没有直接关系,这是近年来食品生产者反映比强烈的问题,为此新《办法》对生产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重新作了梳理,凡是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2.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
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办法》规定申请人可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3.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新《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包括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发证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
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5.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者年检和年度报告的制定,不再要求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版)对比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与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的对比(食品伙伴网整理)1、为了与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内容进行对比,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条款的顺序有所变动。
2、蓝色加粗的部分针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由质检总局变更为食药总局。
4、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条款内容与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章条款内容进行对比。
5、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三章条款内容在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未涉及。
6、本资料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具体变化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设施、设备、 工艺流程、产品标准、人员资质等方 面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 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时间要求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 长10个工作日。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要点一
存在问题
部分企业对新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了解不够深入,制度执行 存在偏差;监管部门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到位、 沟通不畅等问题。
要点二
原因分析
制度宣传不够充分,企业对新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监管部 门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
改进建议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改进建议
举报投诉渠道
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渠道,方便公众进行举报投诉。
处理流程
接到举报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应保 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05
新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保障 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建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政府应建立由分管食品生产的领导 担任组长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 织领导,确保新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顺 利实施。
THANKS
与改进建议
01 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概述
背景与目的
背景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目的
规范食品生产者许可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料:新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对比(全)前言1、为了与即将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内容进行对比,现行管理办法条款的顺序有所变动。
2、食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由质检总局变更为食药总局,下文将不再重复说明。
3、即将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而制定,并同步施行(2015年10月1日)。
4、本资料仅供学习参考使用,请多多指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6号)变化情况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增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说明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的说明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删除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增加高效原则的说明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新增一企一证原则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新增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由质检总局变更为食药总局(下文将不再重复说明)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新增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并由省级食药监负责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新增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新增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二章程序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变更许可步骤,明确应先取得营业执照再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与工商总局先照后证改革一致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变更为31类增加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两个类别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从乳制品中独立出自成一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增加对保健食品工艺和设备的要求(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删除了旧版中列举的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明确应向县级以上食药监提交申请第九条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删除(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增加部分主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说明(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删除(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删除(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删除(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新增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新增三类特殊食品应提交质量体系文件以及注册和备案文件的要求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新增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新增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增加可盖章确认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十条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下文列出第三十二条的5个条款进行对照)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增加注明更正日期和签名确认的要求(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