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 建设法规 第五章 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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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相关法规规定: ⑴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 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 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不按 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 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单位及 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对于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勘察是基础,而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它 们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都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法加强勘察设计 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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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现状
现行的主要法规有:
1999年建设部令第65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 测、规划、设计、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 项所制定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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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
建设标准是衡量工程质量的尺度 建设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建设速度 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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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工程建设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按标准的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三类。 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 企业标准。 按适用阶段可分为设计标准、施工标准和验收标准。 按执行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 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 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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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 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 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或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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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质申请与审批
⑴审批机构及权限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 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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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资质 资格分级 业务范围 资质申请与审批 勘察设计资格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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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资质
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 计证书》两种,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 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 工程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依据。工程勘察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 要的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 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等。工程设计资 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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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质分级
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资 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 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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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标准
设计标准又可按专业进一步划分,如建筑设计标准可分为: 建筑设计基础标准,包括建筑术语、建筑物等级划分等; 建筑设计通用标准,包括采光、照明、节能、防火等; 建筑结构设计通用标准,包括建筑荷载、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等; 建筑工程设计专用规范,如旅馆、住宅设计规范; 相关专业设计标准,如给排水、采暖通风等方面的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 的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工程设计单位 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 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 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取得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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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对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 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 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 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 其他资信、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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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
1、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法规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
陈辉华 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工程管理系
1
主要内容
讲授内容 案例分析 思考题
2
讲授内容
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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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⑵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计机构的文件; ②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③具备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等级标准相应的注册 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 6 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 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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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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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 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经有关方面协商统一,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 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专业资质、专项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 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 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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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范围
(1)工程勘察单位 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 级业务;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工程钻探、凿井等勘察劳 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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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察设计资格的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 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 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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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勘测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 设计两种。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它是强制性勘测设计标准。 “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中都必须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计单位四级。
标准设计。它是推荐性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 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 得另行设计”。标准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级。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4年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测设计行为的规范 和管理,国家正在积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设计法》, 届时它建成为我国第一部工程勘测设计方面的法律,对工程勘测设
2、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下 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 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 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概念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立法现状 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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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 等方面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情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 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处理、监测活动也属 工程勘察范畴。
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指标,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 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计的法制建设,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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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勘查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的原则;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原则; 综合利用资源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原则; 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的原则。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志计划,协调项目分工, 组织制定、修订、统一编审、标号、发布。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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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有序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 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 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4、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相关法规规定: ⑴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 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 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不按 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 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单位及 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对于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勘察是基础,而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它 们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都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法加强勘察设计 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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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现状
现行的主要法规有:
1999年建设部令第65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 测、规划、设计、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 项所制定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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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
建设标准是衡量工程质量的尺度 建设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建设速度 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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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工程建设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按标准的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三类。 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 企业标准。 按适用阶段可分为设计标准、施工标准和验收标准。 按执行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 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 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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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 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 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或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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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质申请与审批
⑴审批机构及权限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 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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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资质 资格分级 业务范围 资质申请与审批 勘察设计资格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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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资质
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 计证书》两种,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 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 工程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依据。工程勘察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 要的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 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等。工程设计资 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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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质分级
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资 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 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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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标准
设计标准又可按专业进一步划分,如建筑设计标准可分为: 建筑设计基础标准,包括建筑术语、建筑物等级划分等; 建筑设计通用标准,包括采光、照明、节能、防火等; 建筑结构设计通用标准,包括建筑荷载、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等; 建筑工程设计专用规范,如旅馆、住宅设计规范; 相关专业设计标准,如给排水、采暖通风等方面的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 的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工程设计单位 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 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 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取得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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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对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 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 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 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 其他资信、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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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
1、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法规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
陈辉华 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工程管理系
1
主要内容
讲授内容 案例分析 思考题
2
讲授内容
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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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⑵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计机构的文件; ②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③具备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等级标准相应的注册 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 6 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 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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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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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 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经有关方面协商统一,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 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专业资质、专项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 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 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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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范围
(1)工程勘察单位 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 级业务;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工程钻探、凿井等勘察劳 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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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察设计资格的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 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 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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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勘测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 设计两种。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它是强制性勘测设计标准。 “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中都必须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计单位四级。
标准设计。它是推荐性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 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 得另行设计”。标准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级。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4年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测设计行为的规范 和管理,国家正在积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设计法》, 届时它建成为我国第一部工程勘测设计方面的法律,对工程勘测设
2、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下 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 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 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概念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立法现状 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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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 等方面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情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 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处理、监测活动也属 工程勘察范畴。
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指标,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 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计的法制建设,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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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勘查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的原则;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原则; 综合利用资源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原则; 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的原则。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志计划,协调项目分工, 组织制定、修订、统一编审、标号、发布。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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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有序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 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 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