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学习贯彻全省科技创新推进大会精神
安徽省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努力开创科技改革发展新局面
5 强化推 进 举措 ,落 实改革 发展 任务 。省委 省 政 府将 、
于近 期 召 开 全省 科技 创 新 大会 ,对深 化科 技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区域 创 新体 系建设 做 出全 面部 署 。省科 技 厅 将 率 先全 面 领 会 、全 力 落 实 中央精 神 和 省 里要 求 ,努 力在 改 革发 展 上 先行 一 步 、取 得 新 突破 ,为加 快推 进 创新 体 系建 设 、 实现
院开工发 来贺信 ,科技部 、教育部 、中科 院等有关领导 出
席 了 开 工仪 式 。
建 国 家科 技 创 新 型 园 区 ,率先 实现 创 新驱 动发 展 。抓 好 合 肥 “ 中心三 基 地 ” 等创 新服 务 平 台建设 , 完善 “ 一 科技 路 路 通 ”创新 服 务体 系,加快科 技 中介服 务机 构发展 。
在 引进 、模 仿 的基 础 上进 行 创 新 ,引导 企业 加 快技 术升 级
和提 升 产 业 结构 ,增 强企 业技 术创 新 能 力。 二是 加 快 完善
以企业 为 主体 、产 学研 紧 密结 合 的技 术创 新 体 制 ,重 点扶 持 支柱 产 业 的 关键 技 术 、共 性技 术 、前 沿技 术 的研 发 和 攻 关 ,集 中突破 一批 传 统产 业 中的 重 大共性 技 术和 关键技 术 项 目。 积 极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建 立 有产 业 特 色的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心 ,鼓 励 企 业 与 高校 科研 院 所建 立产 学研 合 作 关 系 。 不 断提 高 以 企业 为 主体 的 自主创 新 能 力和 科技 成 果转 化 能 力 。三 是 完善 科 技 中介 服 务 体 系。鼓 励 建立 科技 创 新 综 合 薪霸 行 业发现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晋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好地促进全省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
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其他费用。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省科技厅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的要求,我省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实施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攻克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装备产品,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装备制造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根据重大专项工作部署,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已发布,现启动实施2013年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以企业(辽宁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主体,采用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申报。
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合作单位与企业之间有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并签订过技术合作协议。
企业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过程中要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和预算需求,明确申请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例如具体用于某项关键核心部件的开发或某项核心关键技术的攻关等。
二、申报流程。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项目网上申报后,各市及省管县科技局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与财政局会签后报市(县)政府行文推荐。
中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作为初审单位对其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和行文推荐。
三、申报要求。
严格按照指南申报项目,不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同一项目和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项目和课题。
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近期若干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
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近期若干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一、夯实科技基础,在重要科技领域跻身世界领先行列(一)强化基础研究需求导向。
围绕固体表面物理化学、结构化学、光催化材料、激光晶体材料、纳米功能材料、新能源材料,应激细胞生物学、恶性肿瘤分子机制、激光生物医学检测,分子育种、特色水产养殖品种选育与病害防治、农作物生态栽培、亚热带生态系统等我省优势特色学科领域,加大基础研究力度,力争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原始创新成果。
(省科技厅、教育厅、卫计委、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积极研发前沿新兴技术。
跟踪国际科技前沿,聚焦新一轮技术变革,围绕人工智能、机器人、基因工程,以及石墨烯、增材制造、高效储能、定位导航、智能可穿戴设备、VR、海洋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新技术领域,前瞻布局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加快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应用,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
(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卫计委、海洋渔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着力发展重大颠覆性技术。
推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带动以绿色、智能、泛在为特征的群体性重大技术变革,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同机器人和智能制造技术相互融合,创造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
(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增加基础研究投入。
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发展中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
制定和完善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鼓励设立科学基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基础研究的合力。
(省科技厅、财政厅牵头,发改委、教育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战略导向,破解创新发展科技难题(五)策划生成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瞄准国家“科技创新X-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与建设,集成省内外科研优势资源,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攻关,争取更多重大科研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河南省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2024年度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应符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围绕河南省优势和新兴产业以及区域特色产业技术成果需求,支持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促进关键共性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豫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将择优给予支持,资助额度为60-200万元/项。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河南省内注册满一年以上(2023年1月1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实施主体。
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推荐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豫科〔2024〕117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豫科〔2024〕117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须是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单位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中央驻豫转制科研单位、省属转制科研单位、企业类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可申报无经费支持的指导项目,申报人不需要填写申请省财政经费资助额度。
(二)各主管部门及主要申报单位限额推荐,请各单位管理员自行登录系统查看申报指标。
(三)项目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时,须按照填报要求注意信息回避,在申请书第二、三、四、五部分不得出现项目负责人、申请单位等相关信息。
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回避的,将按无效申报处理。
不接受涉密内容项目申报,申报材料请作脱密处理。
(四)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岁,在同一类科技计划中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资金。
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同一年度多类计划项目的,将根据各类计划项目立项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查重确定。
(五)各申报单位应加强项目筛选审核,强化科研诚信管理,加强科技伦理审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苏财规[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浙科发规〔2022〕4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规〔2022〕47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跟踪评价指标体系2.省实验室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3.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4.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5.省级科技人才计划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坚持“四个面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构建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为目标,破“四唯”、立新标,创新绩效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创新策源地和国际重要产业创新中心,加快形成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源,全方位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超越,支撑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着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积极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产业高地、人才高地和孵化高地,持续提升科技自立自强和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制定了2023年度支持区域发展等14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
请按指南要求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基本要求(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厦门市企事业单位可申报的部分项目,按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项目经费由厦门市科技局安排,项目后续管理由厦门市科技局负责。
(二)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合作单位经费预算)。
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四)企业作为牵头申报单位的,申报科技重大专项专题、区域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星火项目、对外合作项目、引导性项目、STS项目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项目等8类项目时,只能申请其中1个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0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9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浙科发条[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58号)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深化科技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更好地发挥科技资源信息数据在服务科技创新活动、支撑科技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14〕50 号)精神,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仪办”)组织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参加2013年科技资源调查的省属科研院所、高校和在上述调查范围以外建有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其他单位(详见附件1)。
二、调查内容1.各单位仪器设备概况以及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及利用情况。
2.研究实验基地基本情况。
3.植物、动物、微生物种质资源及其保存机构(设施)的基本信息和利用情况。
4.各单位人力资源配置情况、总体财务情况(重点是科技活动财务情况)。
5.2011-2013年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详见附件2)纵向课题收入、横向服务收入情况(表格详见附件3)。
调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13年度。
三、调查程序1.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通过我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系统(Http://)进行调查数据的填报、审核和汇交。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方式第三章创新券服务平台和机构第四章支持对象、范围与额度第五章使用与兑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更好地发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更好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省内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
旨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三条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平台,以及财政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仪器等条件资源,应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主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鼓励创新、据实列支、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方式第五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政策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研究确定创新券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粤财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粤财资〔2020〕31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有关精神,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一)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审批。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三)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办理登记。
二、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一)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鲁政办字〔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改革攻坚决策部署,集中财力支持重大科技创新,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聚焦科技改革攻坚新形势新任务,坚持问题导向、集中统一、权责明晰、绩效优先基本原则,通过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加快建立“统一集中、统一决策、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资金项目管理新模式,以资金整合带动政策集成,以流程再造提高管理效能,有效破解部门分割、结构固化、投向分散、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推动创新资源布局优化和体制运行效率提升,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整合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整合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类资金、农业科技资金、省属科研机构发展资金、科学技术普及资金以及中央科技资金,每年设立规模不低于120亿元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二)突出支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集中用于以下重点创新领域:1.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立足“十强”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保障等领域需求和重大创新任务,以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等为重点,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争取联合组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全力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八大工程的总体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财政在创新型云南建设中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全力支持组织实施《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6月15日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全力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八大工程的总体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财政在创新型云南建设中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全力支持组织实施《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到2025年,累计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500项,开发重点新产品500个;建成云南实验室5个以上,完成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力争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研发平台5个以上;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达525亿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3500家以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130亿元以上;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2%。
优势特色领域科技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创新型云南基本建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浙政办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6日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管理体制,形成统筹协调、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管理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管理机制。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全省科技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科技创新工作基础和产业发展布局,提出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规划和优先发展领域,加强全省科技政策、科研项目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对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统筹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建议方案,经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
(二)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等各项要求,科学设置并梳理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功能定位、实现目标和实施期限。
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各项工作,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精神,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奖励补助的申报、评审、审批、资金使用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的申报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重要核心技术攻关从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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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3日
——结束——。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强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强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31•【字号】财教[2018]1687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强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强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省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和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能放尽放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要求,不断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动科研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推动财政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全覆盖,提升财政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遵循科研规律。
简化管理环节,结合科研项目实施周期,明确设定绩效目标,推行“一次性报送材料”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制度。
(二)实行分类评价。
根据科研项目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分类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指标,重点对科研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执行结果进行综合性评价。
(三)强化契约精神。
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鲁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1年1月1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四条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