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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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几个理论问题

估 的首要原则 、 上帝原则 。该原则要 求 在评估 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 , 以真实 的
局 长白丽莎的积极宣传发 动下 , 镇 人大代表来 了,区人大代表来 了、
重 庆 市 人 大 代 表 也 来 了 … … 在 茂 密 的 山林 里 , 们 挥 洒 着 汗 水 与 热 他 情 。为 严 保 工 程 质 量 , 们 还 监 督 他 有 关 部 门把 好 技 术 服 务 关 、 程 质 工 量关 、 水质 安全 关 … 经 过 5个 月 连 续 施 工 ,5 10多
城 区 引来 自来 水 ,通 过 二 级 泵站 运 往 山顶 蓄水 池 ,经输 水 管 网 流入 当 地群 众 家里 。
工 程土 石开 挖 量 大 、线 路 长 ,
纂蚤纛 藤译 镶
个 壤谂 阄篷
文 / 则 禹 任
自丽莎 等代表 和 当地政府 一起 发 动当地村 民和 子弟 兵 自己动手 开
这些特点归 纳的 比较准确 , 亦较全 面 。它们 的涵义 大多一看就能 明白 , 无 须赘议 。有 可讨论 者 , 于“ 在 立法后 评
估 ” 其 他 评估 的相 同性 与相 异 性 。 与 立 法 后 评 估 既 然 是 一 种 评 估 , 与 就
息, 包括 评估 主体是 谁 、 评估 对象有 哪 些、 评估标 准是什么 、 评估 程序怎么样 、 采取哪些评估方法 ,以及 联系的信箱 、
他 组 织 的 意见 和 建 议 。
() 5科学性。 指评估内容、 标准的设计
要科 学合 理 、 求是 , 免顾 此失 彼 , 实事 避 不
从 评 估 的性 质 讲 , 的 第 一 原 则 是 它 客 观 真 实 。离 开客 观 真 实 的 评估 只是 作

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刍议以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为范本

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刍议以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为范本

三、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的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主体在履行评估职责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政府 法制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存在评估过程不规范、评 估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其次,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重心在于立法 前审查和立法中监
督,对立法后评估的投入力度相对不足。再次,政府部门作为执行者,往往更 部门的利益和权力,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缺乏独立的判断。最 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往往受到政府和利益 集团的影响,导致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四、完善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的 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应明确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在立法后评估中的主 导地位,制定详细的评估流程和标准,并对评估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
2、加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投入。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将 立法后评估纳入工作重点,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总之,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 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将有助于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推动法治建设的蓬勃发展。在未来的探索过程中,我们应进一步强化评估过程 的透明度、加强评估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注重评估结果的实践应用,以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保证评估结果客观、 公正的基础。因此,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势在必行。该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 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全 面、客观的评估。
在明确评估机构的工作职责方面,首先需要制定一套详细的评估方案和标准。 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的目的、对象、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等;评估标准应反 映法律法规的关键指标,如法律责任的落实、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公众满意度 等。

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并 不是 以 10多项 地方性法 规为 对象全 8
面展 开 的 , 而是 选 择 其 中一 项 法 规 为 对 象 先 行 先 试 , 取 总 结 经 验 、 步 推 进 的工 采 稳
况进行评估 。 实施机关应 当将评估意见报
告 制 定 机 关 ;制 定 机 关 要 定 期 对 规 章 、 规 范性 文 件 进 行 清 理 ” 。
窒 苤
立 法后评估 又称 立法 效果评估 , 就是 法律法规实施后对其进行立法质量评估 , 官方有种通俗的说法叫立法回头看 。 在我
国 , 于 本 世 纪 初 试 行 于 国务 院 系统 的 行 它
步的需要 , 时对现 行行政 法规 、 适 规章 进 行修 改或者废 止 , 切实解决法律规 范之间
益保护条例》《 品质量法实施办法》《 、产 、法 律援助条例》 就业促进条例》 和《 进行 了立
法 后 评 估 工 作 。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0 4至 20
20 0 7年 , 甘肃 、 云南 、 重庆 、 北京 、 上海 、 福 建、 海南 、 吉林 、 龙 江 、 江 和深 圳 、 原 、 黑 浙 太
量 后 评 估 不 仅 是 必 要 的 , 且 有 着 相 当 的 而 迫 切 性 。 但 要 开 展 这 项 工 作 , 切 实 做 好 要
是 :艾滋病防治条例》 《 《 、特种设备 安全监 察条例》 《 、 蓄滞洪 区运用补偿 暂行 办法》 、 《 放射性 同位素 与射线装 置安 全和防护条 例》 《 、 劳动保 障监察 条例 》 《 、信访条例 》 和 《 济南 市 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保 险 暂行 办
正是 这两 条规定 , 基本确立 了行政法
规 的 立法 后 评 估 制, 大有推 行之

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及其他

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及其他
民政协 云集大批社会精英 , 由人 民政协来
互. 后 评 估 的 主体 及 其 他 法
全 国人大 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提 出,今年要启 动立法 后 评估试点工作 , 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 。 重庆 市人大也将开展相应 工作 。 因此 , 立法后评估 的重要性 不 言而喻 。本刊将 陆续 刊载部分关 于立法后 评估 的理 论稿件 , 以飨读者 。
不能及 时发现和修改或废止 。 立法后评估
是整个法 治建设过 程 中的一 个极其重 要 的环节 , 建立 立法后评估 制度 , 通过对 已 有法律 法规 的效力作 出客观评价 , 有利 于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 少 制 定 成 本 高 、 施 成 减 实
味 的自我监督 、 自我总结 。 回头看” 是 谁“ ? 立法主体回头看 , 是今天的 自己看昨天的 自己, 看过去 的立法工作 、 出台的法律 、 法 规怎么样。 对立法作 自我评估完全是必要 的、 应 当的, 也是值得提倡的。但立法后的自我评
是立法机关制定评估 内容 、标 准 、
程序 等规范性 文件后指定 委托或招 标委 托 中立的组织进行评估。 二是采 取一体 多元 的方 式来 开展立
严格说 来 ,这是 立法机关 为提高立法 质
量、 改进立法工作 、 实遵循 “ 法为 民” 切 立 宗 旨的一种主动 、 自觉 的“ 自我评估 ” 自 。 我评估也是一种 自我监督 、 自我总结。有
性 。 由于其所评估 的对象是现行有效 的 但 法律 、 法规 或规章 , 是有 立法权 的机关合
法制定并颁行的 ,具 有极 高的权威性 、 相
对 的稳 定性 。 此 , 不少 特 殊 性 。 法 后 因 有 立
评估 的主体既要 中立 , 又应有相 当的社会 信誉 和权威 ,并 拥有一定 的社会 动员资 源。 否则 , 立法后评估是无法顺利开展的。 应当说 , 在重庆进行 的立法后评估课 题研究 是一种不 同于立法 后 的 自我评估 的探索 。经过探索和思考 , 笔者对立法后 评估的主体有三点具体设想 :

论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之构设

论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之构设

法治的标准之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也就是说规 范得到贯彻落实。 如果规范不能得到有效贯彻与实施, 那么即 使该规范制定得再好, 也会束之高阁, 对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 起不到调整的作用。对于 行政立法的实效, 在立法前后和立法 中不可能完全预测得到。只有通过行政立法 后评估, 才既可以 了解到全社会对于行政立法的了解、 认同的程度, 又可以了解到 行政机关等对于行政立法的 遵守和执行的 情况。 一部行政立法 出台 实施的 后, 状况如何、 无达到立法者的目 有 的或在多大程度 上实现了立法者的初衷等都 需要进行立法后的 及时评估。立法 部门立法时都 要充分说明与阐释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法律 规范中的 第一条往往都要开 宗明义地指明 立法的直接目 的。 那 么立法出台并实施了 一段时间 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这 后, 目 者说朝着实现这一目 的或 的的方向前进, 这就需要对立法 后包括法的实 施的情况 进行相应的评估。 通过对法规实施情况 的调查研 究和后评估, 解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效, 了 发现法规实 施中 存在的具体问 题。 其二,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有助于为行政立法的完善提供 科学 依据, 有助于总结经验, 提高立法质量。由 于立法者本身的
立法过程中 也会进行评估, 但这不是行政立法后评估。行政立 法后 评估针对的 对象是已经颁布施行的行政立法, 是在行政立 法实 施一段时间后开展的 评估。具体而言, 行政立法后评估针 对的 对象既 是该行政立法的某些条文, 可以 也可以是该行政立 法整体。 其三,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对行政立法自 身的再思考。
陈 琚 琚
(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 20 6 ) 00 2
[ 摘要] 构设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对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在我 国.a _法后评估属于新鲜事物, i # f .- - 尚未形

小议行政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小议行政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估工作 带有显著 的特点: 在行政 法规 实施 的一段期限以后 , 评价者才能对其协调性、 可操作性或者有效性做 出客观 的评价。 不难看 出, 立 法后的
评估 工作是行政 立法工作 的有效继续和延伸。
【 关键 词】 立法后 ; 评 估
所谓 的分析 比较法 是将 在行政立法实施 前后过程 中搜集 到的评 1 . 在 我 国 实 行 立 法 评 估 工 作 的 意 义 节、 条分类 , 并 对于该 法规实施前后的情况 从 我国的国情来 看 . 要尽 快实行 提高政法机关化解社会 矛盾 的能 估信 息按被评估法规 的章 、 理智的进行 分析。 相对 于其他 比较方法 而言 . 分 力. 以期 达到妥善调 处不 同利 益主体间 的利益纠纷 . 坚持法律效 果与 进行客观 的进行对 比、 数据 客观且容易获取 . 所以得 出的结论也 直观易 社会效果 的统 一和立 法反 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 同意志 目的 . 析 比较法操作容易 . 懂 。但是分析 比较法只注重行政法规实施前 后的环境因素 , 没有考虑 所 以在立法结束 后的评估 范围可以更加 明确 : 到整个立法体系 , 所 以相对缺乏对其统一性 、 协调性 的评估 。 ( 1 ) 由于政 治、 经济形 势的变化 , 需要进行修改的法规 。 3 . 2 成本效益分析法 ( 2 ) 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法规。 成本 效益分析法 的根本 目的是通过对 于行政立法 的成本 与其预 ( 3 ) 为废 、 改、 立提供 信息而需要 进行评 估的法规。 经济效益的权衡进行比较 , 以决定行政立法的取舍 。 作 为评估 工作 的重要 环节之一 . 对应进行 的评估法规 范围应该根 期所取得 的社会 、 并未综 合考 虑立法实施后效益收 据 国情 . 对于当下 的经济政治形式 . 不断修 正 , 做 出符 合实际 的、 及时 这种方法是一种立法前的评估方法 . 但仍广泛应用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采 用成本效益分析法 的 的、 准确 的界定 , 通 过对于特定法规的评估 , 才可能有效 的分析出所评 益 问题 . 中期评估 和后期 评估 有机结合 才能使立法 估 的法 律法规 在实施 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 推导出行政立法 制度 本身存 缺 陷是必须将前期评估 、 生循环过程 成本效益分析法通过对立法成本 的有 在 的问题 , 从 而提高行 政立法 行为的质量 , 达到推动经济 、 社会 发展的 成为一种动态 的良l 关信息进行分析 . 操作容易 . 相对直观 . 将立 法的预期收益与实际花费 目的 。 相 比较 . 但是社会效益的量化指标 落实的难度远 大于成 本效益分析本 2 彳 亍 政 法 规 后 评 估 工 作 的 原 则 所 以难度大并且复杂 笔 者将行政立法后 评估工作 的原则定 义为根据 一定的原则 对应 身 . 3 . 3系统分析法 进行 评估 的法 规进 行分 析 、 比较 和研 究 , 从 而得 出评估 结论 和相 关 系统分 析法是把被评估 的行政法规与其 他类型相 同的法 律相 比 建议 的活动 。行政 法规后 的评 估原则是一 种典型 的实证主义 的研究 处 理相同的问题 . 按 照上 位法要求 的标 准 . 采用其他 同层 级法规 、 原则 . 通过实施 验证理 论的过程 。作为行 政立法后评 估的标准 . 行政 较 . 系统分析法的优点 立 法后 评估 原则 被确 定得 准确 .衍 生 出来 的法规 评估 才 能得 出科 配套 的规定 以及成型的评估法 则进行统一 的评估 系统分析法可 以很容易的评 学、 正确 、 合理 的结论 。因此 , 我们在 立法后评 估工作 中应 遵循 以下 是容易得 出结论准确且 比较完整的结论 估 出立法法规 中存在的问题 . 并且可 以验证 已经成 型的法 规及 其配套 原则 : 规定 、 评估法则 中存在的问题 , 评估 的结果也较 为全 面合理 , 符合科学 2 . 1 合法性原则 法规整体 的合法性才能称为合 法性 。所需 要评估 的行政法规 , 要 性原则 。 从《 宪法 》 、 《 立法法》 等上位法 的角度上确定 其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 , 是 否存 在与上 位法相抵触 的情形 . 也要综合考虑 其他相关 法律 . 无 论是 上位法还是 同级 的法规 .所评估 的行政法 规都 需要考虑其协调性 . 考 虑其是否超越立法权 限行事 对被评估 的法 规做 以正确的认识 是建立 在坚持合法性原则 的基础上 的 2 . 2客观性与针对 胜相结合 的原则 行政立 法后评估 的客观性是 指评估者要 主观意志客 观化 .并且 把被评 估的法规放 到当时 的环境和历史 背景 中去评 估。行政立法后 的主 观意 志客 观 化是 指应 以法规 实施 中暴 露 出的 问题 与收集 的信 息为依 据 , 对 法规进 行评估 。我们 应该理解 政治 经济 因素 的背景 和 环境对 法规制定 的影响 。法规 的建立 需要历史 辨证 的、 客观的评述 。 对于 立法实 施后 的评 估工 作 . 更对 的要 考虑 其针 对性 的特 点 . 针对 法规 制定 当时 的历史 条件 . 面 对 现实情 况 . 以及 实施 过程 中的可操 作性和法 规有有效性 如何 任何脱 离实际情况 的法律实施 都是纸上 谈兵 只有把 客观性 与针对性 有机 的结合 . 才能动 态地 对该法 规做 出科学 、 合理的分析 2 _ 3实效性 原则 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核心原则就是实效性原则 。 以经济和社会 形势 的变化 、 立法 目标实现 的程度 、 措施 的可操作性 和法律 责任等为 评估对 象 , 对行 政法规进行分析 , 判断其实效性 。

立法后评估 调研报告

立法后评估 调研报告

立法后评估调研报告一、引言立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通过制定法律,国家可以对社会进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等。

然而,立法后的评估工作同样重要。

立法后评估是指对已经实施的法律进行全面评估和研究,以了解法律的效果、问题和改进方向,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依据。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现状和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1. 了解法律的实施效果立法后评估可以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问题。

通过评估,可以了解法律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对照法律的初衷,找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短板,为进一步的法律修订提供依据。

2. 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立法后评估可以发现法律的不足和问题,为立法提供反馈和改进的机会。

评估结果可以指导立法者和决策者,使他们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律,避免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3. 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立法后评估可以帮助发现法律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和不公正现象。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

三、立法后评估的现状1. 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了相应的评估机制和体系。

立法者和决策者意识到,仅仅通过立法不能解决问题,还需要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完善法律。

2. 立法后评估的难点和挑战立法后评估面临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广泛,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和数据的支持。

其次,评估的方法和指标需要科学合理,否则评估结果可能不准确。

此外,评估的结果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应用,才能真正起到改进法律的作用。

四、立法后评估的方法1. 定性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方法主要通过深入访谈、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式,对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这种方法可以从多个维度和层面对立法的影响进行分析,深入挖掘法律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xx年xx月xx日•引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现状及问题分析•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目•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保障机制•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是近年来法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对于完善行政立法、促进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都需要行政立法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完善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研究目的是通过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为我国行政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其中文献综述主要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价,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比较研究主要是对国内外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实证研究主要是通过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第一手数据,对研究结果进行验证和支持。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

结构上采用总分总的结构,先总体介绍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背景,然后分别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实践情况,接着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最后总结研究成果和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研究内容与结构02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概念与特征客观性:评估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数据进行,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综合性:评估内容涉及行政立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接受性等。

事后性:在行政立法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评估,而不是在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

行政立法后评估是指:在行政立法实施一定时间后,对其运行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和反馈的一项制度。

行政立法后评估具有以下特征国内实践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始于2000年,主要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权力和作用日益凸显。

地方政府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中,需要通过制定各种法规和规章,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行政立法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地方行政立法的实施情况如何,目前缺乏一个系统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

本文将探讨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旨在为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提供更科学、客观、有效的评估方式,推动地方政府法规的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性地方行政立法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和规章,规范行政行为,完善治理体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且,地方行政立法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规的制定,地方政府可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是对地方政府行政立法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客观、科学评价的重要方式。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立法实施中的问题,为立法工作的不断改进提供依据和参考,推动地方政府法规的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部门间的立法重叠、立法的落实难度较大、立法的效果不明显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更具有必要性,有助于发现问题、加强监督、促进改进。

在构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科学、客观、全面。

具体而言,评估指标体系应当科学,即要符合事实、符合规律,能够客观反映立法的实际执行情况,不能偏颇主观。

评估指标体系应当客观,即要多角度、多层次地考察立法的质量和效果,不能片面追求表面的指标。

评估指标体系应当全面,即要涵盖立法的全过程、全方位,不能片面考察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

在构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具体指导思想:因地制宜,科学合理。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

04
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与 案例
国外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与经验
01
02
0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行政立法后评 估以“影响性评估”为核 心,重视政策执行后的效 果监测。
英国
英国在行政立法后评估方 面,尤其注重公众参与和 专家意见,保证评估的公 正性和专业性。
美国
美国在行政立法后评估中 ,重视数据分析和效果实 证研究,以提供有力的政 策效果证据。
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将评估结果与立法修正、政策调整等紧密 结合,充分发挥评估的作用。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1 2 3
智能化评估工具的应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未来行政立法后评估可能会 引入更多的智能化评估工具,提高评估的效率 和准确性。
更广泛的评估范围
随着行政立法的不断发展,未来行政立法后评 估的范围可能会更加广泛,涉及更多的领域和 主题。
评估的启动和准备
确定评估对象
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对象通常是 已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 ,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评估。
制定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目的 ,制定详细的评估计划,包括评 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方法、 评估时间等。
成立评估小组
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评估小 组,负责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研究目的和意义
通过研究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旨在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范围和方法
研究范围
本文主要针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定义、评估标准、实施流程等进行研究 。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进 行深入剖析。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0•【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为了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改进政府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于 2011年 12月 27日签署发布政府规章《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 2012年 3月 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有哪些?三、《办法》为何采用“立法后评估”的表述?四、《办法》如何确定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体?五、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对象包括哪些?六、《办法》对评估计划是如何规定的?七、规章立法后评估依据何种标准进行?八、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何种程序开展?九、《办法》规定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方法有哪些?十、《办法》对评估报告是如何规定的?十一、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有关责任?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重点,要求各地方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2009年 1月 1日施行的《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中将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作为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其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因此,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需要,是提高我市立法水平、提供高质量制度保障的需要,对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后评估 调研报告

立法后评估 调研报告

立法后评估调研报告
以下是一份关于立法后评估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
立法后评估是指对已经颁布的法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否符合社会的需求和利益,以及是否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公众对立法后评估的认知程度和态度,以及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普通公众,访谈主要针对法律专家和政府官员。

三、调研结果
1. 公众对立法后评估的认知程度较低,仅有少数人了解该概念。

2. 大部分公众认为立法后评估是有必要的,但对其具体实施方式和效果持保留意见。

3. 法律专家和政府官员认为立法后评估是必要的,但其实施难度较大,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

四、改进建议
1.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立法后评估的认知程度。

2. 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将其作为修改或废止法律的依据。

4. 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五、结论
本次调研表明,公众对立法后评估的认知程度较低,但对其必要性持肯定态度。

法律专家和政府官员认为立法后评估是必要的,但其实施难度较大。


此,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并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以提高立法后评估的质量和效果。

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现状与分析

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现状与分析
由此 可见 ,行政立法后评 估 已不仅是对行政立法 的监 督 ,更是作 为行政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阶段 ,成为完 善行 政立法 的一个 重要环节 ,是我 国行政立法的一个
重要 过 程 。 ( 二 )行 政 立 法后评 估 主 体 的 多元 化
T H E O R E T I C A L H O R I Z O N 理论与实 践

个 重要 的 问题 ,即公 众参 与 的不足 。在公 众参 与度 上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也应当充分体现 出来。
( 三)行政 立法后评估的对 象
行 政立 法 后评 估 除了对 行政 立 法有 监督 作用 以 外 ,更 重要 的是作 为行政 立法的过程之一 ,存在于行 政立 法中。在这个 过程中 ,立法机关将 对法规实施情 况进行调查研究 ,了解法 规实施 后取得的成效 ,并发
( 一 )行 政 立 法后 评 估 的 定位
行政立法的制定者 ,在制定行政立法的过程中 ,其本
行政立法后评估又被形象地称 为 “ 行政立 法的 回 头看 ” ,当然 ,对于 “ 回头看 ”究 竟看什 么 ,如何 去
看 ,看 出问题又如何去解决 ,以及 “ 回头看 ”的实质 意义等 目前 尚无 明确规定 。就我 国进行 的行政 立法后
身在立法理念 、立法水平 、立法技术 等方面存在的固
有 缺陷 ,势必会 影响行 政立法后评估 。其次 ,实施 机
关 作为评估 主体 ,依照权力和责任相 一致的原则 ,其
实施 过程 中 出现 的问题 ,应 由实施 者 自己承 担 ,这 样 ,若在 评估 中出现不利于实施 机关 的情况 ,实施 机
合法律程序上的 自然公正原则。首先 ,制定机关是该

行政立法后评估存在 的问题

立法后评估的方法探析

立法后评估的方法探析

1 ・ 8
条例》 匕 、 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l 件地方性法规和 匕 等 8 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 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 的决议》进行专项评估。有的地方立法后评估选取的对象是一部法律 。这是 由于我国各地开展的立法后评估 目前处 于探索 阶段 ,经验不足 ,所 以多数地方立法机构在评估对象的选择
随意胜较大 ,开不开展这项工作 由立法机构 自主决定 ,对评估主体 、评估对象 、评估标准如何确定意见不


怎么开展做法不同,故此,我们有必要从各地的做法 中探寻规律 ,从学理的探讨中获得启迪 。


关 于评估 对 象的确 定
评 估对象 是解 决评估 谁 的 问题 ,一般 的做 法是 由立法 机关选 取具 有一 定代 表性 、典 型性 的法 律 、法规 、 规章进 行评 估 。从 工作 实 际来看 ,大 致有 三种 情况 。第 一 种做 法是 选取 一 部法 律 中 的部分 条 款作 为评 估 对 象 ,第 二 种做 法是 选取 一部 法律 作 为评估 对象 ,第 三种 做 法是 选取 一类 法 律作 为评 估 对象 。选 取 一类 法 律
行政 许 可 的规定 及时 予 以修改 或者 废止 。行 政许 可 的实施 机关 可 以对 已设 定 的行 政许 可 的 实施 情况 及存 在 的必 要 性适 时进 行评 价 ,并将 意见 报告 该行 政许 可 的设定 机关 。这是 我 国关 于立 法 后评 估 的较 早规 定 ,这 也 是 目前 我 国各地 开 展 的立 法后 评估 的最 重要 的法律 依 据 。 自此 以后 ,云南 、甘 肃 、山东 、重 庆 、北 京 、 上海 、海南 、深 圳 、安徽 等地 都相 继 的开展 了立法后 评 估工 作 。但 是 ,综合 来看 ,我们 发 现各 地 开展 时 的

立法后评估方案

立法后评估方案

立法后评估方案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立法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但是,立法只是一个开始,并不代表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因此,对于立法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监督,是保证立法顺利落实和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本文就立法后的评估方案进行探讨。

一、立法后的评估目的立法后的评估目的是对立法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立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立法是否存在缺陷,立法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保证立法的顺利实施。

二、立法后的评估内容立法后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情况:评估立法实施的情况,包括立法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等。

2. 立法目标:评估立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对问题进行了有效解决。

3. 立法效果:评估立法带来的效果,包括好处和不足之处。

4. 立法优缺点:评估立法的优缺点,为下一步完善立法提供参考。

三、立法后的评估方法立法后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实地调研: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了解立法实施情况,了解实际问题,为评估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2. 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立法实施的效果和影响,获取公众的反馈和建议。

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立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应对策略。

4. 经济学分析:通过经济学分析的方式,评估立法的经济效益和成本效益,为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四、立法后的评估应用立法后的评估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立法后的评估结果可以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提供参考,确保政策和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为公众提供知识:立法后的评估结果可以为公众提供知识和信息,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3. 为立法完善提供依据:立法后的评估结果可以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依据,指导立法的修改和完善。

总之,立法后的评估是保证立法顺利落实和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应该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论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建构评

论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建构评

论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建构关键词:立法后评估/内部评估主体/外部评估主体多元评估主体内容提耍:立法后评估主体是组织、实施、参与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团体或个人,一般有内部评估主体与外部评估主体之分。

我国现阶段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其评估主体是典型的“内部评估主体”,其有一定的优点但不足之处也较明显。

为实现立法后评估结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我国宜建立多元化的立法后评估主体。

立法后评估主体是组织、实施、参与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个人、团体或组织。

在立法后评估过程中,不同的评估主体选择会对立法后的评估及其结论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在确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以及评估方法基础上,还需要对立法后的评估主体进行选择与建构,以实现立法后评估结果的科学化、客观化。

一、现行立法后评估主体状况的考察我们通常理解的立法后评估,是指自本世纪初首先兴起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后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等的法律实施效果评估。

如2005年,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对该省制定的《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2005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进行了“法律跟踪问效评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问效评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也选取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予以专项评估;2006 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法律实施效果评估;2007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湿地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2006年,国务院也选取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六件行政法规作为首批立法后评估的对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都相继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

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若干建议

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若干建议

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若干建议作者:谢天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3期谢天立法后评估工作早在十年前就有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

此后,全国各级各地纷纷开展了探索实践。

作为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制度,其实施效果与设计目标之间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本文就评估程序启动、评估对象选择、评估方法革新、评估成果运用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有所裨益。

一、评估程序的触发——主动启动与被动启动评估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由立法机关发起,这是一种自上而下主动发起评估的形式,目的是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状况,以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进立法工作。

人大基于自己立法机关的地位主动发起进行评估,无论从其职能考虑,或是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和提升立法质量考虑,均具有正当性、权威性。

实践中的评估活动大多属于这种主动启动的情况,在此不加以赘述。

考虑到制度完整性,与主动启动相对应的,应当具有被动启动形式。

一部有瑕疵的法出台后,最具直观感受的群体往往是适用法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公民。

若此时等到立法机关自己发现再来启动评估,很可能早已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这种情况下,对法律法规的正义属性要求已经超越对其稳定性的要求而占据了首要位置[1]。

基于被动形式的应急评估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此。

应急评估的发动主体可设定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法的适用方,在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发言权。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率高不高,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与同位法不一致的情形是深谙于心的。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对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条文规定是否明确合理,执法成本是否高昂,工作效率提升还是降低等方面,具有最直观的感受。

一旦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因为法的规定不合理,严重阻碍工作进度,甚至对人民群众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应当而且必须发起应急评估,从而摆脱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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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度 的发展 , 应 当有步骤 、 分 阶段建立起我 国行政立法后评估 的主体模 式。 关键词 : 行政立法 ; 立法后评 估; 主体模 式
中图 分 类 号 : D F 0 5 2 文章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9 2 0 X( 2 0 1 3 ) 0 3 - 0 0 6 1 - 0 4
s y s t e ma t i c a n d p h a s e d wa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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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o u r n a l o f H e f e i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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