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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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xx年1月1日起及以后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已满,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司在职职工(含内退和待岗人员)。

第五条xx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六条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出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第七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公司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

第三章资金、缴费标准第九条企业年金实行公司和个人共同缴费
的机制,公司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一)公司缴费每年按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纳,其中5%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

列支渠道为:(1)经营成本;(2)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总额或福利费;(3)董事会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的资金;(4)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

(二)职工个人缴费按公司供款数的10%缴纳。

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职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代扣缴。

职工个人不愿缴费的,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且不得享受企业年金公司供款部分;职工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

(三)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每月31日前由单位缴纳。

第十条企业年金缴费及缴费比例根据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分配(一)企业年金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时,根据职工的岗位、工作年限、年龄、退养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

(二)公司供款=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分配比例×[本人上年度月收入÷职工收入合计×50%+(1+本人工龄增加系数+本人年龄增加系数+本人职务增加系数+本人退养增加系数)÷各项系数合计×50%]。

说明:个人上年度月收入最低按公司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最高按公司平均收入的3倍。

企业年金各项增加系数列表工龄增加系数10—19年xx年30—39年40年及以上年龄增加系数30—39岁40—49岁50岁及以上职务增加系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分公
司高层及本部中层管理人员1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退养增加系数退养人员退养人员职务增加系数按退养时的职务增加系数执行。

(三)个人缴费=公司供款×10%。

(四)职工当年年金=公司供款+个人缴费+奖励+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职工在本年度内在社会活动中有见义勇为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年终可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年金奖励,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个人账户号码采用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基金由四部分组成:(1)个人全部缴费;(2)公司缴费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3)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4)基金投资净收益。

基金投资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投资收益超出存款利息的部分,由当年投资营运情况决定。

受托人应在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职工当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以企业年金方案第2页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基数,加当年公司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历年利息和基金投资收益部分。

第五章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第十六条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公司代表3人、职工代表2人,理事会负责人由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委托本公司企业年金
理事会代拟企业年金方案草案,适时提出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建议,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严格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企业年金有关文件;提出对公司供款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批准年度公司供款及分配方案;检查和评估上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议、批准上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审核职工领取企业年金资格。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缴费、职工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由托管人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账户管理人负责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必须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分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委托合同,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签订。

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市场运作的管理费用支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减少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由理事会选择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投资运营。

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理事会每季度和年度向委托人(公司和职工)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汇报企业年金运作情况。

第七章企业年金的支付和转移第二十五条本《方案》实施后,职工正式办理退休、出境
定居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一次结算。

结算后,职工本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为商业保险。

年金分期支付时其余额每年仍享受积息分红。

第二十六条职工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七条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辞职离开公司时,有新就业单位其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以随同转移。

没有就业单位的,个人账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转移条件时转移。

公司供款的归属,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至项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公司供款部分及投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由原管理机构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年金关系。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理事会根据各分公司人员变动情况做相应的变更和支付、转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方案》在履行和实施中与职工发生争议时,由公司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每年定期将基金和个人账户情况向职工公布,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职代会审议通过,报云天化集团审核,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函后之月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若有半数以上职工提议修改、某些条款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时,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提出修改本《方案》,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四条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兼并、解散、关闭破产等情况时,本《方案》终止实施,并以函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中公司缴费未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退还企业;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由账户管理人封存,存储额继续计息,待其达到领取条件时,按企业年金的支付办法支付。

第三十五条缴费年度内职工工龄、年龄、职务有变化或退养的,系数于次年元月份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过渡的规定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由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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