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借款合同、担保试题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重点真题习题答案解析5
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二)承诺【提示1】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提示2】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例题·单选题】某承诺文件超过要约规定时间1天到达要约人,按照邮寄文件收函邮局戳记标明的时间,受要约人是在要求的时间投邮,由于邮局错递而延误了到达时间,对此情况,该承诺文件应()。
A.因迟到而自然无效B.必须经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后有效C.必须经要约人发出拒绝通知后才无效D.因非受要约人原因的迟到,要约人必须接受该承诺『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提示3】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例题·单选题】招标人于2019年4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4月20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2019年5月10日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2019年6月10日及时递交了投标文件,2019年7月20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2019年4月1日B.2019年5月10日C.2019年6月10日D.2019年7月20日『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
民法担保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民法担保法真题答案及解析在学习和应用民法担保法时,理解和掌握真题习题的解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分析真题,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担保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的民法担保法真题,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一、真题一某甲为借款一百万元,与乙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了保证人的主债权,保证人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和保证的变更。
后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请问,对于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 保证人只需承担到担保金额为止B. 保证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全部债务金额承担清偿责任C. 保证人可以选择清偿部分债务D. 保证人只需承担到债务人能够清偿的金额为止解析:正确答案是B,保证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全部债务金额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保证人对债务人承诺的保证方式之一,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债务人具有同等的连带清偿责任。
即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金额承担清偿责任。
二、真题二某公司以车辆为抵押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
在借款期间,由于偿还困难,甲银行决定将该车辆拍卖以清偿债务。
当甲银行拍卖车辆后,场外人乙声称该车辆是其财产,请求返还。
请问,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 甲银行应当将拍卖所得作为债务的清偿B. 甲银行应当返还车辆给乙C. 甲银行应当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借款人D. 甲银行可以将拍卖所得与借款金额进行抵消解析:正确答案是C,甲银行应当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担保物实现后,如有剩余价款,担保物的权利人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虽然乙声称车辆是其财产,但在此情况下,甲银行已经按照担保合同对车辆进行了拍卖处理,故应当返还剩余部分给借款人。
三、真题三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一份连带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人的债务数量、保证范围和保证人的清偿责任。
后来,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丙方主动履行了债务并向其他保证人申请了返还。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doc
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在以不同的形式签订着民事合同,那么在签订民事合同过程中,很多人又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去履行合同的义务,进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那么此时我们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很多人都会回答是违约责任,其实还有可能是另一种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接下来我们了解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1.备考提示考生复习时要知道此项责任的发生阶段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同时要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类责任产生,即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2.事例讲解老王与老李是苹果村的果农,平时二人关系不和,在苹果采摘季节,老王由于对果树经营不善,导致产量不足百斤。
而老李却是大丰收,其苹果达千斤,于是老李将苹果装车准备运往城里以5元一斤进行销售。
老王得知此消息,心生嫉妒,想到:绝对不能让老李把苹果卖到城里,一定要让他的苹果烂在车上,于是就假装与老李进行磋商准备以6元一斤的价钱收购,老李信以为真,就答应了老王的条件,就等待老王回家筹钱,一个星期后老王直接回复老李又不想买苹果了,结果老李车上的部分苹果腐烂,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请问老王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其实老王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包括合同订立中、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相对人信赖损失等条件。
3.小结综合上面事例,老王并不是真心实意的想跟老李订立买卖合同,而是假借筹款,来阻挠老李去城里卖苹果,进而延长苹果储存时间,老李信以为真,导致遭受损失,老王最后达到目的。
这实际上就符合缔约过失的情形订立合同中恶意磋商遭受信赖利益损失。
二、违约责任1.备考提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事例讲解以上一个案例为基础。
如果一开始就是老王想买苹果,双方都已经基于诚实信用达成买卖合同的意思一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老王个人经济问题没有按时付款,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这就属于违约责任。
3.小结违约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合同订立完成,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三、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1.备考提示这个知识点为高频考点,单选题的考查形式,需要把握案例中由谁来承担责任。
《担保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担保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1、多选(江南博哥)关于担保的附随性,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担保合同只能在有了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B、债的担保应当随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C、债权人不可以将担保债权与债权分别为他人作担保D、债的担保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答案:A,B,C,D2、问答?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与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进行抵押登记,丙说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签订了没有必要再去登记了,登记需要许多钱,甲也赞成丙的看法,乙想既然合同都签了也就没有再坚持。
但还有5万元没有担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担保,甲以一辆货车价值4万多元,一辆摩托车价值1万元质押给乙,甲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
乙因自家院子小,无地方放车,要求将货车放在甲家,没有把货车开走,饭后把甲的摩托车开回了家。
事后甲从乙借走20万元现金。
后由于甲做生意亏本,无力支付借款,乙找丙代为还债或要求变卖丙的房产还债,丙此时知道甲赔了钱也很着急,便向律师朋友询问,得知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登记无效,不同意丙的要求。
乙又想到甲的货车,但到甲家发现由于甲的汽车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汽车已经被法院查封。
乙以为摩托车可以归自己,但律师告知:担保合同因约定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归乙所有而无效,对摩托车也不能行使物权担保,乙很无奈。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问题:1、乙对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乙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对乙更有利?3、乙能否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4、乙能否对摩托车行使质押权利?为什么?答案:1、乙不能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因为以不动产抵押担保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是抵押权生效要件。
2、乙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丙有意不登记造成合同无效,因此可以要求丙承担此部分的赔偿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对乙债权的保护远远小于物权担保的保护力度,本案在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判决丙支付乙5万元的赔偿。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拟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
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作为担保人。
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欠乙银行的5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
在借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了乙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关于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三)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六节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三/52)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答案】ABCD【考点】表见代理、缔约过失责任、代表行为【解析】①关于A选项。
乙非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而言,未经甲公司授权,乙也不享有委托代理权。
因此,甲、丙间的保证合同系乙实施无权代理订立的保证合同。
不过,乙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权利外观的形成与甲具有牵连性,表现在甲公司印章管理松懈),若丙主张表见代理的效果,甲公司须对丙公司承担保证合同责任。
故A选项当选。
②关于B选项。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据此,甲、乙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
至少,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若甲公司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甲公司还应对乙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故B选项当选。
③关于C选项。
根据委托,丙成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无论丁的意思如何(是否授予甲公司设立质权的处分权),其结果都一样,甲公司均应当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丁追偿的责任或者对丁承担赔偿责任)。
故C选项当选。
④关于D选项。
甲、乙间成立了保证合同。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
甲公司应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故D选项当选。
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2013/三/53)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AD【考点】金钱的属性、禁止抵押的物品、民事行为能力、监护。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缔约过失责任(12.1)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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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缔约过失责任(12.1)
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关于A商品的买卖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甲公司故意隐瞒了提供的A 商品是赝品的关键事实,后经乙公司调查才发现,给乙公司造成损失60万元,导致合同无法订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自行承担损失
D、甲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
本题中合同未成立,甲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注意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1)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需要有合法有效合同为前提;而缔约过失责任属于非合同责任,其承担的前提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不能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时的情形。
(2)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
(3)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
考试使用毙考题,不用再报培训班。
司法考试(合同法一:概论至缔约过失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题(合同法部分)一、合同概论1.2002年多选题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对应条文:合同法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2005年多项选择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租赁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007年多选题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BCD二、合同的订立1.2002年单选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
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过了有效期间答案:A2.2007年单项选择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
━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1、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
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
依法()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D、交付货币和交付货物均在乙市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首选的措施是()A、当事人就此补充协议B、按照合同目的确定C、按照国家标准确定D、按照交易习惯确定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时,由哪一方承担?A、由接受履行方承担B、由履行义务方承担C、由双方平均分摊D、由双方按比例分摊4、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后来当事人也没有协商确定,应当如何履行?()A、按照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B、按照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C、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D、按照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方式5、张三和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
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
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6、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A、永久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B、暂时的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C、消灭对方的实体请求权D、消灭对方的诉权7、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
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甲()A、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B、须交付货物,但得仅先交付部分货物C、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D、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8、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最大不同点是()A、双方就同一双务合同有无约定履行的顺序B、是否有难为给付的情况C、是否有提供担保D、可否请求对方当事人先为履行9、下列哪个不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A、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听说对方商业信誉下降C、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D、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二、简述题1、简述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要件。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条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条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请分析:1.该条规定的是什么?正确答案:本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七章第二节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正常的缔约秩序至关重要。
提醒考生掌握相关的考点。
知识模块:合同2.其构成要件是什么?正确答案: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是损害赔偿,其构成条件包括:①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②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涉及知识点:合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3.该条规定的是什么权利?其成立要件是什么?正确答案:该条规定的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为担保该借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以下担保:1. 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乙公司;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甲公司将其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质押权人为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未予理睬。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3.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抵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效。
(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未成年人,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结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效。
(三)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符合质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质权未设立。
2022年司法考试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
司法考试协议法中旳违约责任和缔约过错司法考试协议法中旳违约责任和缔约过错问题:【例题·多选题】甲房产开发企业在交给购房人张某旳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阐明书中都标明有一种健身馆。
张某看中小区健身以便,决定购置一套商品房并与甲企业签订了购房协议。
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
下列哪些表述是对旳旳?()(-3-51)(与多选题雷同)A.甲企业不守诚信,构成主线违约,张某有权退房B.甲企业构成欺诈,张某有权祈求甲企业承担缔约过错责任C.甲企业恶意误导,张某有权祈求甲企业双倍返还购房款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规定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对旳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与要约邀请。
选项A对旳。
《协议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旳,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旳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旳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不过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旳房屋及有关设施所作旳阐明和允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协议旳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旳,应当视为要约。
该阐明和允诺虽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协议,亦应当视为协议内容,当事人违反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因一方当事人主线违约导致协议目旳不能实现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并规定对方承担责任。
本题中,张某以健身以便为目旳购置甲企业旳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现主线没有小区图纸上及项目阐明中标明旳健身馆,因甲企业虚假宣传导致张某旳协议目旳不能实现,张某有权祈求解除协议,并予退房。
选项B对旳。
《协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导致损失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签订协议,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签订协议有关旳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三)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旳行为。
本题中,甲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张某因此受损,其有权祈求甲企业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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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
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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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含义。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已然进人一种特别结合关系,表现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
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人磋商阶段后,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
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四:(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这是时间界限,同时也是主体界限,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磋商当事人之间)。
(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①缔约费用及利息;②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③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
例1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
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 “15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
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
”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
15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3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
缔约过失责任、借款合同、担保试题分析
公民张某急需⼀笔资⾦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张某找到熟⼈李某,借款⼈民币5万元。
1999年4⽉1⽇,双⽅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民币5万元,从4⽉10⽇起,借期为6个⽉。
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处平房作担保,折价⼈民币3万元。
双⽅于4⽉8 E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于4⽉10⽇,将3万元交给张某。
李某称以⼀处平房担保,似嫌不⾜,提出再提供⼀项担保。
张某于是找到密友王某、⽑某,要其向李某担保。
王某、⽑某⼆⼈⽴即写了⼀份担保书,书上写着:—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其他财产可供执⾏的,王某、⽑某愿承担还款责任。
4⽉12⽇,⽑某、王某分别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李某收下了担保书。
8⽉1⽇,张某因着急⽤钱,将其那处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
此事李某尚未知情,赵某也不知房屋抵押⼀事。
10⽉1⽇,李某按约要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付利息3 000元。
张某称⽆钱还款。
李某欲申请⼈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由赵某居住。
李某遂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处房产,应先执⾏主产,再强制执⾏张某其他财产及⽑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现问: (1)本案中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效?借款⾦额是多少? (3)赵某是否拥有那处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4)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偿还本⾦、利息的要求是否应予⽀持? (5)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6)王某的答辩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7)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 ①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 ②王某、⽑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 ③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故本合同于4⽉10⽇成⽴⽣效,借款⾦额为3万元。
(3)赵某不拥有房屋所有权。
因为:⼀则抵押⼈出卖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和买受⼈,转让⾏为⽆效;⼆则张某、赵某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续,房屋产权并未转移。
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答案
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答案要点:(1)该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
(2)抵销的意义在于,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免除了债务履行的麻烦,简化了履行手续,节省了履行费用,因此具有简便、公平的作用。
(3)在约定抵销情形下,只要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
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享有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
2)双方债务种类相同。
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4)抵销的效力。
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产生如下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
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
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
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
2、《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1)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3)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和认诺三种。
(4)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于:只要发生任何一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得重新起算。
3、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解释题_简答题_论述题部分答案集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解释题_简答题_论述题部分答案集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1、合同1、1)《民法通则》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表见代理相关报纸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
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 简述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
1 )抗辩权的适用与否:双务合同适用抗辩权;但单务合同则没有。
2 )风险负担的不同: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时存有风险负担问题;而在单务合同中则没有。
3 )因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因过错违约,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
简述合同无效的原因(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22年学历教育-专接本-民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剖析B卷(带答案)第11期
2022年学历教育-专接本-民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剖析B卷(带答案)一.综合题(共15题)1.案例题缔约过失责任【答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案例题留置权【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多选题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有()问题1选项A.A.先占B.B.拾得遗失物C.C.添附D.D.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答案】A;B;C;D【解析】ABCD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取得时效等。
(1)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他人于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则其将如同处分人有处分权时那样,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2)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3)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占有的法律事实。
(4)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并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5)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6)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遂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4.多选题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马路上追咬李某,李某在躲闪过程中跑入机动车道。
王某以正常速度驾驶机动车,但因刹车时间过短将李某撞倒在地致使其严重受伤。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足以覆盖全部医疗费。
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问题1选项A.A.若张某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应当承担对李某的责任B.B.王某无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C.C.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D.D.张某和王某构成客观的共同侵权【答案】C;D【解析】CD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1)受害人的故意。
2024年春季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部分真题含解析
2024年春季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部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增加消极财产的是______。
A.设定他物权B.物权的让与C.物权的抛弃D.债务的免除2、先合同义务为缔约中的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______。
A.公平原则之要求B.诚信原则之要求C.自愿原则之要求D.平等原则之要求3、小区超市陈列的商品标价属于______。
A.要约邀请B.要约C.承诺D.单方允诺4、下列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的情形是______。
A.离开本单位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B.离开本单位二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C.离开本单位三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D.离开本单位四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约定的订立地点与最后签字或盖章地点不一致时,合同的订立地点为______。
A.最后签字或盖章地B.合同约定的订立地C.买方所在地D.卖方所在地6、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此义务属于______。
A.不真正义务B.主给付义务C.从给付义务D.附随义务7、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此违约样态为______。
A.预期违约行为B.履行不能行为C.迟延履行行为D.受领迟延行为8、在债务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此为______。
A.继续履行B.违约损害赔偿C.实际履行D.违约金责任9、下列债务中,可以由第三人清偿的是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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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借款合同、担保试题分析
公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张某找到熟人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
199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期为6个月。
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
双方于4月8 E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于4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张某。
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似嫌不足,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
张某于是找到密友王某、毛某,要其向李某担保。
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书上写着:—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王某、毛某愿承担还款责任。
4月12日,毛某、王某分别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李某收下了担保书。
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那处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
此事李某尚未知情,赵某也不知房屋抵押一事。
10月1日,李某按约要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 000元。
张某称无钱还款。
李某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由赵某居住。
李某遂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执行主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现问:
(1)本案中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借款金额是多少?
(3)赵某是否拥有那处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4)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利息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5)王某、毛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6)王某的答辩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7)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
①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
②王某、毛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
③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本合同于4月10日成立生效,借款金额为3万元。
(3)赵某不拥有房屋所有权。
因为:一则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转让行为无效;二则张某、赵某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并未转移。
(4)应支持其偿还本金的请求,但不支持偿还利息的请求。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若无特别约定,应为无偿合同。
(5)王某、毛某对张某房产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
(6)王某辩称先执行张某房产及其他财产于法有据。
因为王某、毛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辩称先执行毛某财产,是于法无据的,因为王某、毛某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拍卖张某那处平房,所得价款由李某优先受偿;
②执行张某其他财产,以偿还李某的余额债权;
③若以上两措施不能满足李某债权,在其债权余额范围内由王某、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张某应向赵某返还购房价款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解题思路]
本题之设计,无论从设计思路之巧妙、难度安排之适度,还是从考查范围之广泛、考查角度之精当等方面来看,都堪称一流。
解开本题的关键在于理清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张某、李某的借款合同内容如何;
(2)王某、毛某与张某之间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
(3)王某、毛某之间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按份保证;
(4)张某、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无效力,房屋所有权有无转移。
欲解开本题,以上四种法律关系是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
来不得半点含糊。
本题第(7)问难度,要全面回答本问,需要对本题的全面把握。
考生可通过回答本问的实践,锻炼一下自己的统筹思考的能力。
[法理详解]
(1)此处应注意,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王某、毛某及李某,张某并非保证合同当事人。
(2)、(4)《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11条第l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依此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
本案中李某、张某并未约定利息条款,故应为无偿合同。
张某、李某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实际提供金额为3万元,故应以后者为准。
(3)《担保法》第49条第l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某转让抵押房产给赵某,并未通知抵押权人李某,故张某、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再则,张某、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虽然赵某已搬入居住,但并来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而不动产所有权并不依交付而转移,应依登记完成而转移。
因此,退一步讲,即使赵某、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赵某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5)《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依此规定,王某、毛某应对房屋抵押价值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人间,本案中的担保书仅有保证人签字,债权人李某并未签订,该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回答应是肯定的。
《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即属此类。
(6)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弄清楚以下法律关系,下面依次分析:
其一,王某、毛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我们认为,本案中王某、毛某在保证书上的承诺,显然属于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故王某、毛某对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既为一般保证,毛某、王某即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王某辩称应先执行房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的理由是于法有据的。
其二,王某、毛某的内部关系。
王某、毛某在一般保证中是
共同保证关系。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依此规定,本案中王某、毛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既为连带责任,王某辩称先执行毛某的财产才可执行自己的财产,就于法无据了。
(7)分析了上面各个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就呼之欲出了。
考生在回答“本案应如何处理”这一类的题目时,应充分注意各种法律关系处理的完整性,并保证彼此不存在冲突。
这里要着重分析一点,就是张某对赵某应负何责任?
《担保法》第49条第l款:“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由于张某在与赵某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的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张某当然应退还房屋价款及其利息。
但是,该合同无效是张某造成的,依《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张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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