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_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13P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及题库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注:没有现金)支票 同票据 本票城商业汇票汇票 同城或异地 银行汇票 委托收款非票据 托收承付汇兑 异地 2.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的条件: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③.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④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4.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一个,既能存.现金,也能取.现金。
单 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不能取.现金 银行结算账户 位 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既不.能存.现金,也不.能取.现金。
,只能从基本存 款账户中转进、转出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B.将“107 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拾万零 柒仟元伍角叁分”
C.将“107 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拾万柒 仟元伍角叁分整”
D.将“107 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零万柒 零零零仟元伍角叁分”
【答案】AB
如 、贰、叁、肆、伍、陆、柒、捌、玖、
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
2.注意“整”或“正”的用法。
“元”止的后+ 整 ;“角”后面可不写整 ; 分后面不写整
¥ 35.00 人民币叁拾五元整
¥3.5 人民币叁元伍角
3.大写金额前要紧接着人民币:
¥35.00 人民币叁拾伍元整
要紧接人民币
人民币 叁拾伍元整
(未按统一规定,无效、银行不 受理) (二)按账户管理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凭证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四)填写要规范
支票背面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1、注意票据 签章 具体规定
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个人:本人签章 2、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 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要式行为; (3)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 (4)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5)依法进行。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只负责从付款单 位的账户划到收款单位的账户。银行与开户 单位的资金要严格划清)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额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及填写规范进行。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银行必须有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才能办理结算;(2)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不给任何单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子支付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属法律。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行政法规。
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部门规章。
4、《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属部门规章。
五、支付结算办法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迁简化字。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指(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目前(票据)(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等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不写正)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符号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13、伪造票据是指(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法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个人),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异地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起可办理付款业务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协议)(审查)(备案或核准)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P601、概念货币结付(1)行为资金清算(2)种类:现金、非现金;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特征P61(1)中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2)要式行为: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统一管理及分级管理相结合P62统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5)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P62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P63(了解)四、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P64(一)必须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可以使用繁体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后写整或正;到角为止,可写可不写;到分为止,不写。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要标明人民币字样,两者之间不能留空。
4、小写数字中0的写法,注意角位是0但分位不是0时的写法,元后写零。
5、小写数字前加符号,不得连写。
6、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不规范时可以受理,但造成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用小写则不予受理。
月份:1、2、10前+零日期:1~9、10、20、30日期:11~19 前+壹(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P65注意:1、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2、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如有违反,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四)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假签章不影响其他真签章的效力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公章、财务专用章个人:本人签名+私章第二节现金的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P691、可以使用库存现金的范围,结算起点1000元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物资的价款,差旅费等2、超限额部分,转为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主讲人:黄力群
第二章重点知识框架
• • • • 1、支付结算的定义和主要的支付工具 2、企业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约束 3、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和管理 4、票据的种类,各种票据的特点
分节知识点汇总概要
•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P59 • 1 、支付结算的定义 •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社会经济活 动中使用各种支付工具进行资金清算的行 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向另一 方转移。 • 说白了,支付结算就是生意做好了, 把钱付了这个行为。是现金付,还是刷卡 付,就是本章后面几节的内容。
分节知识点汇总概要
• 2 、现金的使用范围:①工资,奖金,福利 费和差旅费,②劳务报酬(稿费,发明奖 励等),③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④结算 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 注意:超过结算、库存现金限额: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单位的库存 现金限额。边远地区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 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库存现金限额每年 核定一次。
分节知识点汇总概要
• 6、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 ①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 ②原则上需通过依法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 户进行 • 你不但必须去银行,而且还要开户 • ③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 要求还真多
分节知识点汇总概要
• 注意:票据其实就是汇票,本票,支票的 合称。结算凭证其实就是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的合称。 • 涉及单位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需要签名加 盖章,涉及个人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可以 只需要签名或者盖章。
分节知识点汇总概要
• • • • 2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注意:银行不是资金清算的唯一机构! 3 、支付结算的特征 ①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金融机构进行。 • 中国人民银行其实就是央行。周小川
中华会计网校2013年全国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1页 中华会计网校2013年全国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回顾】
1.支付结算的概念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3点)
3.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出票日期
(2)中文大写
【典型例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C.银行不垫款原则
D.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答疑编号59550201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
【例题·单选题】有关票据出票日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B.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在其前加“壹”
C.在填写月、日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零”
D.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也应受理
[答疑编号59550201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基础精讲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阐述了①支付结算概述②现金管理③银行结算账户④支付结算方式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的给付及资金的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主体包括单位个人银行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①支票;②银行本票;③银行汇票;④商业汇票;⑤汇兑;⑥委托收款;⑦托收承付;⑧信用卡;⑨信用证。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汇票分为:①银行汇票;②商业汇票(二)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所指本票只是银行本票。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四)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基本当事人:银行、持卡人、商户(五)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额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及填写规范进行。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银行必须有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才能办理结算;(2)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不给任何单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子支付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属法律。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行政法规。
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部门规章。
4、《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属部门规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版)第二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 现金结算
一、现金结算概念与特点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但现金结 算存在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 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①职工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 报酬;③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 及对个人支出;④向个人收购农 副产品的价款;⑤出 差人员随身
五 现金收支
携带的差旅费;⑥ 结算 起点下的零星支出等。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的基本要求 四、现金使用限额
渠道有:一是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
限额由开户单位申请,开户银行根
付给收款人;二是付款人委托银行、
财经法规与 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支付结算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 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熟悉票据的相关概念; 熟悉各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 掌握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部控制; 掌握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掌握各种结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 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 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 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开立、使用
(二)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变更、撤销 (四)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财经法规学习笔记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笔记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票据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0、04、02年多选题;03简答题)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的行为:出票、提示承兑、付款汇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
本票的分类:仅指银行本票本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知识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没有做笔记。
一、选择题1、支付结算,广义的支付结算即包含现金结算也包含银行转账结算;狭义的支付结算只包含银行转账结算。
《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的支付结算是狭义的,即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5、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与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6、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7、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9、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多选题1、支付结算的特征: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融机构进行(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的不同);是一种要式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分行制度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依法进行(主体是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
财政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咱们跟钱和银行打交道,一提到花钱很多女孩都是很有心得的是吧,这一章就讲怎么花钱的,那我们就来看看。
先来看看这一章的框架都要学习哪些内容。
支付结算的概念、方式;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行为、签章、记载事项及丧失的规定;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D.银行不垫款原则『正确答案』ABCD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
办理主体:银行(银行、城市、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经商户)(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的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主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务管理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去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布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决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第二节现金管理现金: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里对通货。
(我国的现金是指RMB,包括纸币和金属铸币)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是指金属铸币以及他作辅助使用的铸币;纸币或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是指包括金属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票据法》P43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支付结算办法》 (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5)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6)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7) 《电子支付指引》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P43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 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 填“人民币”三字。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 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小写金额前均 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有关基本概念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一)有关基本概念
结算的概念:
结算是指由于经济往来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
按支付方式不同分为:现金结算和银行存款结算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
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单位和个人 中介机构:银行 (注意!非银行不得办理)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人行批)主体:银行、合作社、单 位及个人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票据法》1996年1月1实施)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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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10】某单位于2013年10月19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支票日 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 )。
A.贰零壹叁年拾月玖日
B.贰零壹叁年壹拾月壹拾玖日
C.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拾玖日 D.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
【解析】D。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 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 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到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解析】ABCDE。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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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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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CD。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 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这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 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 000元。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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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
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 数额。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 都要核定限额。这一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 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 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从而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促使单位和 个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有关知识点梳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版)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安全,并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四.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1.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 日起施行)。
2.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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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单位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及国家规定颁发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等(超过限额的部分,应使用支票或银行本票)
2、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和物资
3、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额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三票一卡: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子支付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属法律。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行政法规。
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部门规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的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及填写规范进行。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银行必须有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才能办理结算;
(2)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库存现金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2、对审批人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④阿拉伯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大写金额“元”后应写“零”。
(2)阿拉伯小写数字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且不得连笔书写。
3、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迁简化字。如在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应写“整”或“正”;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不用写。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并紧着写,不得留有空白。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预印“仟、佰、万、拾、元、角、分”字样。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
(1)小写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的书写规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为“0”,或连续有几个“0”,万位或元位也为“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可以不写一个“零”字或不写“零”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谁的账,由谁支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不给任何单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4、《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属部门规章。
五、支付结算办法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二、现金使用限额
1、开户单位3-5天所需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
2、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按5-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确定
3、严格按限额控制现金节余,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不足部分签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执行收支两条线,即现金收入于当日送存银行,支出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不得从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特殊情况下报银行批准后可“坐支”。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未按规定要求书写的,银行可受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少数民族地区或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仿造、变造,
2、从银行提取现金和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
3、现金管理的“七不准”,即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互借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存入私人账户(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3、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经授权的出纳人员负责处理,严禁他人办理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4、对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