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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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陕政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和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增加的职能1、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4、指导、管理仲裁登记工作。

5、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监督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司通〔2019〕6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司通〔2019〕6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司通〔2019〕6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西咸新区综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等“三个经济”,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打造陆空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我省全面开放新格局,省司法厅立足新组建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制定了《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是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落实五个扎实要求,服务和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实施五新战略的重要举措。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抓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措施落实。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

省厅各有关处室要结合工作职能,细化分解任务。

要不断探索,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三、强化工作督导。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落实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标准,认真督导考核,加强工作指导。

四、推动工作结合。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落实《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与《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十条措施》相结合,同部署,同安排,相互促进,努力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司法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执法公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扩大和推进执法公开工作,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推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真正重视,在方法上不断改进,在措施上狠抓落实,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二、司法行政执法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执法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新期待新要求,以“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理念,紧紧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问题,进一步扩大执法公开,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局、改革创新发展局)、司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精神、《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司法系统四个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费发〔2016〕4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司法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鉴定费用。

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倍。

经国家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在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同一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的,其收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以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按照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

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

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的强省目标,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对本省各级行政区域、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以下简称各地区)和实施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省委统一领导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级- 1 -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别成立考核委员会,党委书记担任第一主任,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三)催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四)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六)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党委及考核委员会应当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指标体系第八条各地区考核指标包括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 2 -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各单位考核指标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2007年“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任务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2007年“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任务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2007年“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陕司通[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2007年“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任务书》的通知(陕司通〔2007〕4号)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厅直属机关党委:《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2007年“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任务书》已经会议签字,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推动和带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和全面发展。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2007年“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任务书2007年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重要一年。

根据省文明委的总体部署,厅党组决定继续在全系统开展“创佳评差”竞赛活动。

现制定2007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任务书。

一、总体要求2007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佳评差”竞赛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适应新时期工作需要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不断推进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活跃有效开展,为创建“平安陕西”、构建和谐陕西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任务1、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符合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断深化拓展思想道德建设的内涵。

①坚持理论学习制度,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全面、准确地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指导方针、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干警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理论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陕司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司发〔2007〕5号)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现将《200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促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成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200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机制改革,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团结一致、奋发进取,求真务实、埋头苦干,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有力法律保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根据这一总体要求,2007年要重点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把握发展大局,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搞好服务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为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服务的意识,立足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为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等,着力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依法行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依法行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依法行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陕司通〔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依法行政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司通〔2016〕142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陕西省司法厅依法行政暂行办法》已经8月26日第16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6年9月21日陕西省司法厅依法行政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与地方性立法程序第三章重大决策、事项审核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管理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六章行政许可第七章行政处罚第八章行政执法听证第九章行政复议第十章行政诉讼第十一章国家赔偿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责任追究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司法厅机关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陕西省司法厅的内设机构及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法定职责】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陕西省司法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陕司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陕司发〔2006〕28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的要求,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定(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备案规定(试行)》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第一章考评的原则、主体和范围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评议考核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省司法厅负责对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厅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通〔2017〕1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通〔2017〕1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通〔2017〕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9日第2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1月3日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提高我省司法行政执法效率,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6〕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陕西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方式。

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依法监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正、公开、高效、透明。

第四条厅法制研究部门负责协调统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基层工作指导部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统称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对口业务检查工作,并具体实施监管机构及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采取“律公试点先行、涉及单位跟进、最终实现全覆盖”的方式逐步推进。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省司法厅经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就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选派、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以及考核评估等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3月31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第一条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现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健康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化解矛盾纠纷。

司法部关于发放《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发放《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发放《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8.05•【文号】司发通[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发放《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的通知(司发通〔2002〕59号2002年8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首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

根据《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0〕136号)和《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2年8月下旬开始,对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发放由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参加首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职、在编、在岗的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

具体包括:1.参加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及缓考、补考成绩合格人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者,发放司法部统一制发的《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2.参加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础知识考试、警察实用技能训练考核、岗位基本能力考核及缓考、补考成绩合格人员;3.参加全国劳教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础知识考试、警察实用技能训练考核及缓考、补考成绩合格人员;4.参加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基本素质教育考试骨干培训班、师资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人员;5.参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前不具备公务员身份,考试合格后被正式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创新勇创一流”优秀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创新勇创一流”优秀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创新勇创一流”优秀成果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02.26【实施日期】2010.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创新勇创一流”优秀成果的决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以“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理念为指导,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创新性、实效性,受到上级认可和人民群众肯定的优秀成果,为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肯定成绩,树立典型,调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创新工作方法、勇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不断深入,厅党组研究决定:授予“律师为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律顾问”等5项成果“改革创新、勇创一流”优秀成果一等奖;授予“推行监狱工作标准化”等15项成果“改革创新、勇创一流”优秀成果二等奖;授予“创立罪犯劳动现场精细化管理新模式”等23项成果“改革创新、勇创一流”优秀成果三等奖。

省厅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创新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把成果做成精品,实现更大的突破。

省厅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学习借鉴成功经验,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勇于改革创新,全力做好今年的三项重点工作,做出一流成绩,在全系统形成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合力,为建设西部强省,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创新、勇创一流”优秀成果名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创新勇创一流”优秀成果名单一等奖1、律师为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律顾问──厅律师管理处2、组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厅律师管理处。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08]144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08]144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08]144号)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度目标责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于12月1日至20日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工作的原则和依据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同类同考、注重实绩、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按照省厅下发的《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时间安排(一)厅考核办于12月1日对所有考核组成员进行考核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熟悉和掌握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二)对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的考核,从12月2日开始,12月12日结束。

(三)对厅机关各处(室)的考核,从12月15日开始,12月20日结束。

(四)鉴于警官职业学院8月份才移交我厅管理,目前学院各方面还在调整中,且未与厅签订目标责任书,所以警官职业学院今年自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厅考核办备案,明年正式纳入司法行政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之中。

三、考核组人员组成(一)考核各市(区)司法局,从各市(区)司法局、厅机关抽调人员组成4个考核组,每组5人,由1名厅领导带队。

第一组考核西安、渭南、商洛市司法局;第二组考核宝鸡、咸阳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第三组考核榆林、延安、铜川市司法局;第四组考核汉中、安康市司法局。

(二)考核厅直各单位,从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2个考核组,每组5人,由1名厅领导带队。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厅机关各处(室)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公务员考核结果的通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厅机关各处(室)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公务员考核结果的通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厅机关各处(室)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公务员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厅机关各处(室)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公务员考核结果的通报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2008年,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厅党组的中心工作,狠抓落实,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根据《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厅考核办于12月15日至12月20日,通过大会动员、处长述职、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厅领导评价、分组考核、综合评定等程序,对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2008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考核,经厅党组和厅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优秀单位(5个)办公室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制宣传处(依法治省办)律师管理处。

二、良好单位(10个)法律援助中心计划装备处宣传教育处司法鉴定管理处法规教育处司法考试办组织干部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厅机关无一般及较差处室。

三、优秀组织奖(2个)计划装备处机关党委。

四、优秀公务员(18人)五、称职公务员(75人)六、优秀工勤人员(3名)七、称职工勤人员(6人)厅政治(警务)部宣传教育处在全系统开展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中,部署周密,组织得力,“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省法律援助中心全力抓好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在中央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报道,为我厅争得了荣誉,特提出表扬。

希望受到表彰和表扬的处(室)及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现将《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传达学习,切实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陕办字〔2009〕48号)和(陕档发〔2009〕56号)文件要求,为了推动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系统档案部门,大力推进档案事业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与新形势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是新形势下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全系统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档案事业综合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在综合评估中取得好成绩。

二、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

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主要是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客观评价各地、各部门档案事业发展状况,促进档案业务建设与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服务水平。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司发[2004]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06.30【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22日)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发[2004]26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正确顺利实施,切实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便民利民,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决定、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主体、条件、程序、期限,依法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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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陕司发[2008]2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11.14
【实施日期】200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
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司发(2008)28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坚持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全面检验全系统开展“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取得的新成效,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政治社会持续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注重实际、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被考核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考核范围: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益秦集团公司)、劳教局、省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厅机关各处(室)。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省监狱系统、劳教系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厅机关中由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厅管干部。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厅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

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工作年度考核。

如有临时要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事先向厅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含平时考核)、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和厅领导评价。

第七条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年度工作任务、班子和队伍建设两大类。

考核指标由厅考核办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给司法厅的目标任务,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每年下达一次。

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厅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被考核单位要对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

年度工作任务中难以量化的指标,要合理设置可供考核检验的评价要点和衡量指标。

第八条平时考核的内容为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每月工作一览表目标任务及厅考核办抽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群众评价的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民意调查的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质量的公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厅领导评价的内容为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整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实绩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民主测评内容:领导班子为思想政治建设、班子决策能力、工作组织实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为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在本年度12月进行,年底前完成。

按照自查、目标任务考核、民主测评、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厅领导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自查。

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形成单位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五条目标任务考核。

由厅考核办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工作报告大会。

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参加会议人员: 1、各市(区)司法局:市(区)司法局全体公务员;各县(区)司法局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2、厅直属单位:
监狱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下属单位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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