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 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厦门大学哲学系张宽前一、罗尔斯生平及理论背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他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
二战时入伍服役于太平洋战区,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以士兵阶级退伍回大学念书。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
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
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99年获得克林顿总统颁发奖章表扬。
我认为,罗尔斯个人的思想特征及倾向与其独特的人生际遇联系非常紧密。
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在大萧条及二战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政治哲学家能够与世隔绝的脱离这些时代的精神议题。
在生活中时常可见的种族主义和女性歧视,以及反战运动对于哈佛的巨大影响,甚至是罗尔斯自己自幼的口吃疾患,在他的理论体系中都能找到救赎的影像。
罗尔斯所面对现实问题的尖锐性和复杂性是后来的那些批评者无从切身体会的。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结构1、思想来源与旨趣“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藉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
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
”“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TJ第2页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
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1 ] (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
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
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
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 “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 “所有的社会价值(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1 ] (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
”[1 ] (P302)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其意义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
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容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
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
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评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存有矛盾,他强调最大平等自由的同时,又用差别原则加以限制,显然这两方面是不一致的。
差异原则的背后意味着一些不正义的存在,违背平等自由,可能对美国的上层社会人群带来严重的损害。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在与社会契约论的结合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坚持与发展,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
罗尔斯与《正义论》
2、《正义论》给处于危机的美国提出了一些解决 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 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 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 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 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 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 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 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 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 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 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 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 望.
• 具体来说,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的正义原 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 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 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⑵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上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可称为“平等自由原 则”,第二个中的第一方面可称为“差别原则”,第二 方面可称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 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 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 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 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罗尔斯与《正义论》
一、罗尔斯简介: 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 2002年),哈佛大学教授,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1.生平 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 1950—195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 1953-1959年康奈尔大学任教, 1960-1962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任教 1962-1995哈佛大学任教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诉求道德直觉的论证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明显的 不应得的不平等的拒斥密切相关。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 它的影响十分深远且贯穿始终。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 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 制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部分是由人们的自然禀赋等 偶然因素所决定的,而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是特别深刻 的,这些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最初的应用对象。基 于上述考虑,罗尔斯准备建构一种正义原则以消除自 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自由的平等”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 “效率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就“自由的平 等”来说,它是指那些才能和能力处于同一 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 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论他们在社会体系 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 自由的平等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 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采 取矫正措施。但是,社会偶然因素并不是决 定人们生活前景的唯一因素,人们的生活前 景还受到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自由的 平等仍存在缺陷:
在基于道德直觉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 “民主的平等”。罗尔斯的平等观与其建构 的正义观密切相关,因此在探讨罗尔斯的基 于道德直觉的关于平等观的论证之前,我们 应当首先明晰罗尔斯所提出的一般正义观和 两个正义原则。 就一般正义观而言,它的内容是“所有的 社会基本善(primary social goods) ——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所有 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处境最 不利者。”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一、作者简介
(一)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 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 家和政治学家。罗尔斯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 一。他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 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 和哈佛大学任教。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摘要】罗尔斯是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代表,其著作《正义论》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
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应当有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这对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至关重要。
差别准则则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并提出在确保每个人享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
这两个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于正义的理解。
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探讨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实践这些正义原则,以及如何解决由于不同理念和利益导致的正义冲突。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和指导,对于建设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差别准则,指导意义,补充,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介绍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著作,被视为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主要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并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原则,应该被所有人遵守。
通过正义原则的确立和实施,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平等和和谐的目标。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着重强调了人们的自由权利,认为自由是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这种自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自由原则成为了罗尔斯论述正义的重要基石,指导着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和决策。
通过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他关于正义的理论和观点。
这部著作不仅对当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我们理解社会中的正义和公平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思考。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以及它们的指导意义,从而更好地理解他的思想和观点。
1.2 阐述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通过对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的重要性进行阐述,我们将深入分析这些原则在社会政治领域的意义和作用。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也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释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的解释,来对《正义论》进行简要的分析。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1. 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一套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并且不受他人的侵犯。
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结婚、自由行动等。
2. 差别原则: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应当被安排成员最大限度地使得基本自由能够保障,并且在最不利的地位的人的利益得到优先考虑的情况下。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进行解释。
自由原则是《正义论》中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是最为基本的、不可侵犯的。
在这一原则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系列的自由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结婚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行动等等。
这些自由权利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当享有的,它们是构成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基石。
这样的自由原则对于一个人应当得到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定义,保证了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能够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来保障每个人的这些基本自由权利。
这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构,来确保这些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建立言论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建立宗教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信仰自由,建立结婚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对夫妻的结婚自由等等。
这些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从而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弥合社会中不同人群的差距,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正义论》罗尔斯
《正义论》罗尔斯新闻与传播学院李长津2014130310114播主第一章:作为公平的正义总体来说,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理论之上,而这种“社会的契约被一种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所代替,这一状态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程序限制条件结为一体。
”目的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理论。
” 这里的关键词是“最初状态”“正义原则与原初契约”后面逐渐会加以解释。
一,有关正义开篇罗尔斯就说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在《公民与正义》林火旺著中,译成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行,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德行。
)罗尔斯将正义单独提炼出来,就像善一样是不被社会时代等其他因素影响而独立存在的。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平衡。
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
”正义与真理,在罗尔斯看了,是人类活动最首要的价值,是决不妥协的。
从这一方面便已否认了为大多数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功利主义思想,而更像是直觉主义的一种确信。
那么说道正义,更确定的来说具体是指什么呢?罗尔斯解答“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间的划分的方式。
”这里“主要制度”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因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因而,罗尔斯的正义只是正义问题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关整个社会分配与结构的正义,这与每个人特有的正义观并无冲突。
也与传统的概念并不相悖,因为社会的正义原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虽然也许是最重要的基础的一部分。
罗尔斯的正义论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至于纯粹程序正义则是对正当的结果缺乏 独立的标准,却可以确立一个正确或公平 的程序,只要正当地依照这个程序,不论 结果如何,就是公平。
换句话说,纯粹程序正义就是以公平的程 序定义结果的公平性,所以纯粹程序正义 的最重要特点是:这个程序必须在实际上 被执行。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罗尔斯与《正义论》
《正义论》系统地提出一套崭
新的社会正义主张,使得一直 具主导地位的效益主义正义观, 受到严重的批判和挑战,因此
罗尔斯理论在当代所造成的论 辩和影响,既深刻又普遍,它 不只成为哲学家讨论和批判的 对象,也是政治、法律、社会、 经济等学术领域的热门话题, 事实上它主导了最近三十年来 政治哲学的整个思潮 。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确定公平分配的标准是: 八等分,而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个程序可以实现这 个公平分配:让切蛋糕的人拿最后一块。这就是 完全程序正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合乎完全程 序正义的分配情境并不多。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不完全程序正义的特点是:
虽然对于正确的结果有独立的标准,但是却缺乏可行 的程序能保证实现这个结果。
一般传统契约论不同的是,“正义即公平”并不 是一个完全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概念可以延 伸至整个伦理学的体系,也就是说,传统契约论 者透过契约模式所要证明的不只是社会正义,而 且包括所有的伦理规范。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罗尔斯对立约者立场的描述不同于其他契 约论者,罗尔斯的立约者是在一个特殊的 情境下选择正义原则,这个情境他称之为 原初立场(the original position)。
前者指的就是每一个人心中的正义感,是所有不 同的正义观念所共同扮演的角色,换句话说,正 义观念就是正义概念的具体呈现。
(免费)罗尔斯 正义论
三、正义原则:
①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 治权利、财产权利。 治权利、财产权利。 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 ②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 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 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
罗尔斯正义论的局限:
一、两个正义原则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的相 互排斥。这使罗尔斯的理论实际上无法产生他所希望的社 会效果。《正义论》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批评,原因也在 此。在美国现有的社会基本结构下,正义即公平的理论难 以被接受,至少难以被全部接受,因而也难以达到改良主 义的目的。 二、正义的两个原则带有颇多的理想主义色彩,具有较多 的道德主义因素 。 三、罗尔斯理论的这种缺点还表现在他对用观念n Rawls
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 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 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 年)、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年) 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 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是20世 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主要著作是《正义论》、《政治自由 主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
公平的正义
一、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
(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二、罗尔斯的正义学说,是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
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 美 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 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 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尓斯正义论通俗解释
罗尓斯正义论通俗解释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部伦理学著作,它的核心思想是关于正义的概念和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基于对平等和自由的原则,这些原则被称为“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有两个:第一个是“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有最大的自由权利,而不会侵犯别人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等。
第二个是“差异原则”,即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应该优先考虑最贫穷和最不幸的人群,以便减少社会不平等。
罗尔斯认为,只有通过一个“原始地位”来考虑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公正的实现。
这意味着在设计社会秩序时,我们应该忽略我们的个人特征,比如种族、性别、财富等等,而是考虑每个人在一个无差别或“公正”状态下的利益。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很有帮助。
通过将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从而为所有人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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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的代表作,该书于1971年首次出版,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对于理解和构建公正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出发,分析其具体内容和指导意义。
罗尔斯提出的第一条正义原则是:每个人都要有同等的基本自由。
这一原则是在倡导平等和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上进行的,即每个人在享有自由权利的时候,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
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交往自由等方面,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罗尔斯认为,只有在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才能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这个原则要求社会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压迫和剥削,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利的也要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
罗尔斯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它既对最不幸利的人员造成最大的利益,同时又能够与每个人的职位和机会公平的选择性连带起来,这样的不平等才是正义的。
这个原则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有在对最不幸利的人员造成最大的利益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即社会中的不平等必须是对每个人都有利的,而不是惟利是图,或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的不平等。
这个原则还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必须是公平的,即每个人都有公平选择的机会和发展的职位,不应该因为社会地位或经济条件而受到歧视和剥削。
这两个正义原则为我们构建公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两个原则强调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强调了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利的也要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
这要求我们在社会中建立起一个基于平等和尊重的关系体系,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压迫和剥削。
这两个原则强调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是正义的,即对每个人都有利的不平等,并且是公平的不平等。
这要求我们在社会建设中采取措施来减少贫富差距,通过改革社会制度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我们构建公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观点
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观点
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观点是:
1.原初情境:人们处于一个自然状态下,没有任何社会结构和规则,
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
2.原则一:公正性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有相等的基本自由和机会,
并且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
3.原则二: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只有在利于最不幸的人群
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即社会的福利状态应该以改善最不幸的人为优先考虑。
4.原则三:区分原则,即一些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
和效率而存在的,但也应该遵循公正性和差别原则。
5.合意原则:这些原则是在由所有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具体位置的
前提下,在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理论是一个以公正和平等为基础的社会和政治哲学理论,目标是建设一个公平、自由和平等的社会。
他认为,为了实现正义,
必须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制度和规则,以确保每个人都可以实现自己的潜力,并在实现自己目标的同时促进公共利益。
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罗尔斯《正义论》及政治哲学一、罗尔斯与《正义论》罗尔斯(1920-2002),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一生中大部分时间在哈佛大学从教。
1971年出版《正义论》,1993年出版《政治自由主义》。
《正义论》的重要性:西方政治哲学在20世纪前很繁荣。
从古代的帕拉图、亚里斯多德,到近代的霍布斯、洛克、黑格尔、马克思,到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1873年出版《On Liberty》后,进入20世纪,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西方没有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
“英语世界的政治哲学已经死亡”。
原因有二。
一是两次大战及冷战后,意识形态取代了政治哲学,政治教条取代了政治观念和政治价值——已经无暇去考虑政治上的是非和价值观的问题;二是科学主义的兴起,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制度的问题,政治价值、政治是非对错不再过问,只需要考虑用最简单的、最有效的方法进行政治管理就行了。
政治哲学已经不再有用。
1971年《正义论》的发表使这种状态得以改观,使整个政治哲学开始重新繁荣和发展。
美国当代最有名的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评价:“在今天,任何人要讨论政治问题,你可以反对罗尔斯而讨论,但你不可能绕过他而讨论”。
这是20世纪唯一一部可以流传的政治哲学著作。
《正义论》是一部高度学院的著作,虽然不提供答案,但它对问题的陈述和追问,不知不觉地影响了很多政治家的政策。
二、普通人对“正义”的误区“天地之间有正义”、“人在做天在看”是普通人对正义的理解。
但天地间所有的演化和秩序,都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
《正义论》帮我们把“正义”这个概念正确地陈述出来。
它是一本哲学书,哲学强调提问和陈述问题,答案并不重要,哲学重问题而不重答案,重答案的是“学说”是“信仰”。
哲学不是“学说”和“信仰”,哲学是一种追问。
每个人都在思考“正义”这个事,但都没有能力像罗尔斯一样那么恰当和深刻地表述出来。
三、什么是政治哲学1.政治有哲学问题吗?物理学、数学没有是非,只有正确和错误。
正义论摘录
1.浅析罗尔斯正义论一、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构建罗尔斯学说的核心是他的“正义论”,他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论,来代替在道德思想领域中长期占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学说。
罗尔斯讲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正义论》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这表明,他是从社会制度的层面来讨论正义问题的。
他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契约论出发,假设人们都处在“无知之幕”下的原始状态,从而推出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在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得:(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加上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系统来看,罗尔斯陈述了3 条普遍正义原则第一,自由平等原则。
它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方面。
罗尔斯解释说,“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机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上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第二,差别原则。
人民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
“最少受惠者”是“指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
差别原则通过制度性的安排把人们由于自然命运降临的差异所产生的后果尽量驱除,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框架,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与幸运者之间的不平等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第三,公正平等机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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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November 24, 2002)1,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
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43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
1946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
In 1943, he completed his Bachelor of Arts degree and joined the Army. During World War II, Rawls served as an infantryman in the Pacific.1950年获得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然后到英国牛津访学两年,期间结识伯林与哈特。
After earning his Ph.D. from Princeton in 1950, Rawls taught there until 1952, when he received a Fulbright Fellowship to Oxford University (Christ Church), where he was influenced by the liberal political theorist and historian Isaiah Berlin and the legal theorist H.L.A. Hart.回到美国后,先后任教于康奈尔大学与麻省理工,1962年进入哈佛大学,并一直在该校任教40年。
After retu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he served first as an assistant and then associate professor at Cornell University. In 1962, he became a full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at Cornell, and soon achieved a tenured position at MIT. In 1962 he moved to Harvard University7,1995年,患中风,坚持完成《万民法》,2002年去世。
Rawls suffered the first of several strokes in 1995, which severely impeded his ability to continue working. Nevertheless, he was still able to complete a work entitled The Law of Peoples, which contains the most complete statement of his views on international justice, before his death in November 2002.二,罗尔斯的主要思想正义是原初状态下人们在契约的基础上自愿的选择正义的客观环境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知识的限制——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相互冷淡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1,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1)原初状态的提出,如同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假设状态。
The original position is a hypothetical situation developed by American philosopher John Rawls as a thought experiment to replace the imagery of a savage state of nature of prior political philosopherslike Thomas Hobbes.(2)在这种假设状态中,公民之间有自由而公平的合作。
As a thought experiment, the original position is a hypothetical designed to accurately reflect what principles of justice would be manifest in a society premised on free and fair cooperation between citizens, including respect for liberty, and an interest in reciprocity.(3)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意思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他是什么人。
Let us hypothetically imagine that the deliberating in this original position are surrounded by a veil of ignorance. That is, they are ignorant of any specific traits they may have as individuals.(无知之幕)(4)无知之幕(续)所有的参加者都处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对他们的特性、能力、宗教信仰及个人的历史一无所知。
他们不知道他们所处社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状况,不知道他们的社会身份或阶级地位。
他们有对社会的一般的理论知识,但知道他们是理性的,并且不管他们的环境和生活计划如何都将追求基本的善。
They would not be like the proverbial creature from Mars: they would be fully familiar with the general psychological, sociological,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knowledge that every mature and sane human being possesses.(并非白痴不管他处在什么时候,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
选择的目的是避免最坏的结果无知之幕既然是不可能存在假设或神话,为什么还要提出来?2,罗尔斯思想的出发点:两个小孩如何公平地来分配同一块蛋糕?Imagine two children with a piece of chocolate cake in front of them. They wish to divide it fairly. Neither of them is to have any more than the other. What procedure should they use to insure a fair division?那么,是否能够在社会成员中公开地分配社会资源呢?Is there any way of fairly apportioning social resources among members of society?( yes for Rawls.)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完全的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在这样的程序场合,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实体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审判程序正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的真实情况而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法规设计得使它们总是能达到正确的结果。
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
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则可能逍遥法外。
在这样的程序场合,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它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假设公平的赌博是那些没有得利期望的赌博,赌博活动自愿进行,没有人欺骗;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在公平的条件下自由地进入。
这样,这些背景的假设就确定了一种公平的程序。
在这样一种公平程序中进行的赌博,不论最后一次赌博后的现金分配怎样,其结果总是正当的。
换言之,在这样的程序场合,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实体标准,而只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总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后果。
(对于三种程序正义的分析,详参[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以下)3,罗尔斯对人的三个基本预判(人是什么动物?)(1)人是有理性的尽管人没有假定的高尚与自我牺牲动机,但是每一个人仍然是整体世界中的一个微观世界。
Without assuming noble or self-sacrificing motive, each individual has, nevertheless, become a microcosm of the whole.(2)尽管没有集体利益或公意,但是,我们仍能够说每一个人拥有一般的或普遍的人类愿景。
Although there are no collective interests or general will, we can still say that each person possesses a generic or universal human perspective.各方被假定具有一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3)人们是相互冷淡的每一个人看待社会的一些方式目的,也会被其他观察者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