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1)
人民法院招聘法警管理系统规定
**市**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招聘法警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对招聘法警的管理,全面落实外勤工作警务化,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聘法警的工作任务是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司法警察大队的统一指挥,协助正式法警维护好审判秩序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招聘法警的工作职责是:(一)认真履行好司法警察工作“八项职责”;(二)负责人民法院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三)根据本院院长的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对招聘法警的聘用工作,应当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法警大队协助政治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有序进行,逐步实现招聘法警队伍年轻化、高学历、高素质。
第五条对招聘法警政治,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一)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三)注重个人修养,品行良好,仪表端庄,警容严整,规履行职责,优质完成任务。
(四)积极参加业务技能训练,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技能,对警用装备器材会使用、会保养。
(五)具备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应变、防能力。
(六)关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改革,积极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招聘法警的管理第六条招聘法警一律为警士,在正式法警(警官)的领导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独立办案。
第七条司法警察大队根据本院审判实际,对全部招聘法警实行统一编队管理;其他庭室用警,必须严格按照本院的《司法警察调警管理规定》办理。
招聘法警未经法警大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出警。
第八条司法警察大队对派驻其他庭室及人民法庭的法警实行双重管理,每半年定期轮换一次,各庭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执行看管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务部门承办案件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
为此,笔者对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如下探讨:一、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司法警察具体应从事哪些业务工作、怎样从事自己的业务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松、散、乱的现象。
在看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的法警在看管人犯时思想松懈,以为被看管人已经在看管场所,不会脱逃从而放松警惕性;二是有的法警过于机械,随时随地都跟着被看管人,认为保证被看管人不发生安全事故就是完成了任务,以至被看管人过于紧张,不利于案件的突破;三是有的法警态度敷衍,经常做一些与看管任务无关的事情;四是有的法警对待被看管人态度粗暴,先入为主,认为对犯罪分子就该“稳、准、狠”,使被看管人产生抵触情绪,人为地增加了办案难度;五是有的法警在协助检察官询问时,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被看管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一是部分法警缺乏大局观念和敬业精神。
他们认为,看管工作是为检察官办案服务的,就是守守人,不出问题就可以了,不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望和长处,也没有多大意思。
二是片面理解和履行法警职责。
他们认为,既然看管是为办案提供保障和服务,法警就处于被动地位,只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就可以了,不需要也不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免多管“闲事”给自己带来麻烦。
三是法律意识淡漠。
一些人在执行看管任务中,缺乏依法、客观、公正的精神,过多地掺杂了自己的主观意愿,以个人的好恶标准去评判并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是责任心和进取心不强。
一些人认为看管工作简单、死板、紧张、乏味,缺乏创新性和挑战性,从而敷衍了事。
三、解决问题主要对策(一)不断提高法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管理初探
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管理初探作者:蒋建明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31期摘要:法院司法警察是保证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强有力的保障,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改革是执行力的保证。
笔者就司法警察编制、聘任制管理、职级配备、经费保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司法警察正规化管理司法管理职级配备《人民警察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可设司法警察,此为法检系统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
也说明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武装力量,在保障和服务审判、执行、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改革深入,司法警察管理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结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管理做些探讨。
1.司法警察编制加强对司法警察人员管理的唯一途径就是要求归队。
司法警察归队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和责权关系,明确警务活动目标,发挥积极性。
考虑到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将45岁以上的司法警察不要求归队,这样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增强队伍战斗力。
国家有关部门应科学确定司法警察编制管理体制和编制比例,着力解决司法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以洪江市法院为例,1977年开始组建司法警察中队,后成立司法警察大队,目前正式授衔的司法警察17人,事业编司法警察4人,虽然法警人数占全院在编干警人数比例达33%,在我市各个区县法院中是最高比例的,但真正在队人数只有3人,85%的司法警察都分配在其他庭室从事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只有在需要调警时可以抽调一些司法警察参加和司法警务活动有关的工作。
目前该队仍然存在队伍人员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一般化,难以形成整齐警力,难以胜任司法警察机动性、突然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责。
2.司法警察进入和调离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对身体素质要求相当高,从现有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招录司法警察一般首先是要过文化考试,这样难免造成和普通的公务员招录一样,只要身体没有重大疾病和缺陷,文化考试过关了就不成问题。
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汇编
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加强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警察应当忠诚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遵法纪、守职责,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法治意识。
第三条司法警察管理制度是司法警察队伍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职责和权利的具体化程序和规定。
第四条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应当坚持法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操作,促进司法警察队伍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司法警察岗位职责第五条司法警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执法职责,坚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司法警察应当维护公正、廉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不得私欲满足、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徇群众要求。
不得涉嫌利用职权、私力执法,违法集资、胡作非为。
第七条司法警察应当尊重执法对象的人身尊严和合法权益,公正、严谨、慎重办理案件,杜绝滥用职权和串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司法警察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不得擅自调阅、使用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章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第九条司法警察应当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侦查、审讯和执法手段。
第十条司法警察应当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价值观念和职业操守,做到公正、廉洁、正直。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队伍应当注重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纪律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辅导,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四章司法警察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司法警察应当接受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调查和审查,向社会公开工作成果和思想言论。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应当主动配合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接受公开执法评查,认真处理违法和不正之事,及时纠正错误。
第五章司法警察作风建设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尊重民主、依法服务,提高满意度和信任度。
法院法警管理制度
法院法警管理制度一、总则法院法警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法院内法警队伍的管理,加强法院安全管理,维护法院秩序,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法官、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安全,完善法院的工作环境,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对法警队伍的管理。
二、法警队伍的构成法警队伍是法院的武装警察队伍,主要负责维护法院的正常秩序,保护法院内的安全,协助法院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应当服从法院的领导,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法警队伍的人员由法院根据需要招聘,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法警队伍的管理1.法警队伍的编制: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法警队伍的编制,包括人员数量、职务分工等。
法警队伍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符合法院的实际情况,确保法警队伍能够履行职责,为法院的工作提供支持。
2.法警队伍的招聘:法警队伍的招聘应当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符合招聘程序和条件。
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筛选人员,保证法警队伍的质量。
3.法警队伍的教育培训:法院应当对法警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包括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纪律要求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应当注重实际操作,提高法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4.法警队伍的考核评定:法院应当对法警队伍进行定期的考核评定,评定对象包括个人的表现和队伍的整体水平。
考核评定应当公正公平,激励表现优秀的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5.法警队伍的激励惩罚: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惩罚制度,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人员给予严厉处理,保证法警队伍的正常运转。
四、法警队伍的职责1.维护法院秩序:法警队伍应当维护法院的正常秩序,防止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法院的安全。
2.保护法院安全:法警队伍应当保护法院的安全,防止各种安全风险的发生,确保法院的正常工作。
3.协助法院工作:法警队伍应当协助法院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确保法院的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4.执行法院领导的任务:法警队伍应当服从法院的领导,执行法院领导的任务,保障法院的工作顺利进行。
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管理制度
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司法警察队伍的队伍建设和职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法院内的司法警察人员,包括法警队伍的组织、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人员培训、人员奖惩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法院司法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全力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司法活动的安全和秩序负责。
第二章组织和编制第四条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司法警察人员的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建立健全的人员分类、登记、档案等制度。
第六条法院司法警察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入职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培训。
第三章人员素质第七条法院司法警察人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职业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
第八条法院司法警察人员应当经常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素养,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法院司法警察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四章人员培训第十条法院应当根据司法警察人员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法院司法警察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警察人员的培训管理,保证培训效果,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章人员评价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司法警察人员评价制度,定期对司法警察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法院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司法警察人员进行嘉奖,并对不合格的司法警察人员进行惩处。
第六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法院应当制定严格的司法警察人员管理规定,明确司法警察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法院司法警察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七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司法警察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和维护司法警察人员的个人信息。
法警规章管理制度
法警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警的管理行为,保障执法效率和法警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警是依法从事公安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执法权和管理职责。
法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法警工作的规定,忠诚履行职责。
第三条法警的管理涉及法警的选拔任用、考核评定、奖惩措施、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较负有法警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法警管理遵循公正、公开、激励和约束的原则,对法警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法警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法警的选拔任用第六条法警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国家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法警的选拔任用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对于法警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择优录取、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法警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公示,确保社会公众知情权。
第十条法警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评定机制,对法警进行岗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法警的考核评定第十一条对法警的考核评定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考核法警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
第十二条考核评定应当注重工作业绩,坚持以结果为导向,量化考核标准,客观评价法警的工作表现。
第十三条对于考核评定结果,应当向法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考核评定工作应当保障法警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对于考核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法警,应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并督促其改进。
第四章法警的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表现突出的法警,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如提拔、晋升、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法警,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法警,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警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第十九条法警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浅谈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
浅谈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作者:常旭东冯金禄来源:《活力》2009年第12期一、制约司法警察专业化的现实问题(一)聘任制导致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检察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在35岁以后,大多数法警都需“转岗”或流向社会。
作为干警个人而言,面对如此情形,谁都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
正所谓“人心不稳,一事无成”,如果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下属必将面临的“出路”问题不闻不问,只片面地强调“职业化”,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必然是徒劳无功的。
(二)“双重领导”对司法警察的束缚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检察院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职能部门的领导。
但在现实中,“双重领导”下的司法警察工作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1.工作任务上的冲突。
2.领导者之间的冲突。
3.存在上级检察院“只用不管”的情况。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一)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人”的思想问题1.“面对现实,主动关心”,即领导者和管理者不仅不能回避问题,而且要明确指出司法警察“年轻化”的要求及其客观原因,让干警正视问题,理解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同时深刻体会到组织上对干警“出路”问题的关心和重视。
2.“讲明道理,因势利导”,要让干警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化压力为动力,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做到在“转岗”之时能以“强者”、“能人”的身份和条件供组织或社会的挑选。
三是“明确责任,严格要求”,要求干警在岗期间,必须适应职业化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自身职责。
要明确这样一个观念:任何消极懈怠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导致个人“在岗”期间就被“淘汰出局”。
(二)应完善用人机制,关注“人”的保障问题聘任制法警的保障问题,涉及体制、经费、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需要检察院系统和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就目前而言,检察院应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任制法警的一整套保障制度。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相关论文8篇)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
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第六条聘任程序(一)最高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
(二)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单位、空缺数额、聘任条件、聘期和聘任方法等有关事项。
(三)公开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参加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张榜公布)。
(五)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六)确定合格人选,签订聘任合同,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三聘任合同的签订第七条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一)聘任合同期限及解聘合同的条件;(二)岗位职责;(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工资福利待遇;(五)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有关争议处理办法;(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不足、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低,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在编干部12%的要求,不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的需要等问题,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积极探索推行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从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法警队伍,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有序稳定进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但同时由于各地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掌握的招聘条件、聘任程序、聘任合同的签订,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管理机制、管理模式、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标准不一,导致了部分聘用制司法警察在接受内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在某些方面也损害了司法警察队伍和人民法院在社会的良好形象,如何管理好这支队伍,最大的发挥好这支队伍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据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谈一下对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管理的一些粗浅看法:一、严把进人关,确保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整体综合素质聘用司法警察的素质高低,决定了这支司法警察队伍是否具有战斗力,人民法院探索实行司法警察聘用制过程中,因没有可依据的规章制度,各地人民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的制定了选聘制度和办法,严把聘任司法警察的入口关,以保证选聘合格、高素质的司法警察人才,这种准入机制的设置,为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因不具有统一性、规范性和法规性,各地人民法院设置的条件和程序差异很大,一些人为因素仍然存在,不能切实保证选聘符合条件的司法警察人才,2001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用程序,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德”和“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5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50号2000年2月25日)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改革的试点意见》已经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批准试行,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没有招收进人渠道过去招收法警,由高级法院与市人事局联合发文,向社会发招警简章,从当年复员军人中择优录用。
1998年后,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中组部、国家人事部组通字[1998]23号文件精神,下发了京组发[1998]5号文件,规定:“市、区、县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暂停从社会上和机关内部的工人中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
”招收新法警已断了来源。
(二)老法警“出口”不通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
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
(三)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全市法院558名法警,平均年龄36岁,其中35岁以上的290名,占52%。
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四)职数已满,缺乏激励机制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警人数确定比例。
绝大多数法院法警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
许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司法武装力量,在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纵观近年来法警的实际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扩展,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司法警察体制的弊端也不断的显现和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警工作乃至审判工作的发展。
因此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解决实质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结合河南南阳法院法警工作,试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做些探索。
一、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法律定位问题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从立警之初就一直被责权不定、身份不明、管理不顺等问题困扰: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权能行使的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强制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法警在司法过程中措施手段也不明确.法警现阶段的职权仅限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在审判长的指令下,才可以对非法行为人强行带离。
在报请院长批准后,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如果不及时下指令制止,那么法警不应擅自制止,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法警的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
如果出现人犯脱逃或者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重大事故,审判长和法警所负责任将会混淆不清。
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法院非开庭的场合下,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概括性地赋予了司法警察全面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职能,对于具体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警察在实施警务保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有时甚至显得力不从心。
科学管理检察院司法检察院如何实施司法警察队伍科学管理
科学管理检察院司法检察院如何实施司法警察队伍科学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科学管理在各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机关也不例外。
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之一,司法检察院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司法检察院的工作需要合理、高效的管理方式,其中司法警察队伍的科学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科学管理在司法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中的实施方式和效果。
一、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在司法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中,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
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责关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首先,应明确各级警察机构的组织结构,确立各级警察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其次,明确上下级关系和权责关系,保证管理层的指导和监督能够有效进行。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有利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厘清职责分工在司法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中,明确职责分工是科学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不同的岗位和职责需要明确界定,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避免岗位职责模糊和工作交叉。
首先,应对不同岗位进行科学分类,按照各警种和具体工作内容进行划分。
其次,通过合理的人员配置和配备,确保每个警察在自己的岗位上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同时,加强对警察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科学管理需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司法检察院的警察队伍也不例外。
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警察队伍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工作的及时、快捷和准确。
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如警务管理系统和案件管理系统等,方便警察进行工作记录、信息查询和数据分析等。
同时,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确保敏感信息不外泄和被非法篡改。
信息化建设将有效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科学性和现代化水平。
四、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在司法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中,团队协作和沟通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警察队伍由不同警种和岗位组成,需要通过团队合作实现工作目标。
聘任制法警管理制度范文
聘任制法警管理制度范文聘任制法警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聘任制法警管理制度,规范特殊岗位法警的选拔、培训、聘任和管理,确保特殊岗位法警队伍的专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岗位法警是指负责特殊任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特殊岗位的法警包括但不限于反恐怖、护送重点目标、危化品安全监管、重大项目保安、网络安全等。
第三条特殊岗位法警的选拔、培训、聘任和管理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拔到合适的人才,培养出专业能力过硬、责任心强的特殊岗位法警队伍。
第四条特殊岗位法警的管理应当依法依规,既要强调他们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又要保证他们与其他岗位法警的协调与配合,实现公安机关的整体工作效能最大化。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岗位法警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选拔、培训、聘任和管理制度,规范特殊岗位法警的工作。
第二章选拔与培训第六条特殊岗位法警的选拔应当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对特殊岗位法警进行综合考评,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方式进行选拔。
第七条特殊岗位法警的选拔考试应重点测试其相关业务知识、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沟通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特殊岗位法警的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其具体岗位的特点和工作任务进行确定。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反恐怖知识、危化品安全监管、网络安全等。
第九条特殊岗位法警的培训应当注重实战能力的培养,组织专业力量对其进行模拟演练和实地实训,提高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特殊岗位法警的培训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培训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培训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第三章聘任与任期第十一条特殊岗位法警的聘任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公安机关应向外发布岗位空缺信息,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和申请,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察,选拔出合适的人员。
第十二条特殊岗位法警的任期一般为5年,经过考核合格后可以续任。
浅谈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司法警察;看管任务司法警察的重要作用是在办案工作区中运用基本警务技能加强安全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看管工作是确保办案安全的重要环节。
“看管”具有“看守、管理”之意。
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看管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在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看管”就是依托办案区为平台,在专有区域内实现检警联动、人技互动,较好地整合和配置检察资源,实现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相互配合。
看管涉案人员不是一件易事,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其自杀和脱逃。
“看管”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强调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的有效保障。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的规定,司法警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看管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警务区的综合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制定预案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看管场所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数及其危险程度配备警力,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第三,确定对象就是对男性和女性、成年和未成年、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女司法警察看管。
第四,安全检查就是应当对看管场所的地点和门、窗、墙壁、厕所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并予以扣押,由看管对象签字捺指印后,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
应当向案件承办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
看管期间,应当注意掌握看管对象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
浅议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
浅议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项任务,随着检察业务的发展,司法警察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法警的作用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拟就法警这一重要而又经常被忽视的职位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对法警管理的重视。
一、转变观念,充分重视司法警察的作用和地位检察机关的法警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法警不但肩负着参与侦查、送达传唤、提押人犯、执行强制措施、保卫警戒等法定职能,同时还担当着检察机关后勤保障的角色,但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法警的作用并未引起检察人员的足够重视。
过去司法警察作为检察人员的一部分,大都是实行分散管理,人员散落在各个部门,检警混岗,司法警察工作形不成合力,其地位和作用无从显现。
因而很多人心里,久而久之就产生了“法警就是开车、看门的、打杂的、可有可无”的思想观念,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
很多本应由法警履行的职责被检察人员履行了。
这种越俎代庖的现象直接导致了法警职能作用的退化,这既不利于检察人员集中精力办案,也不利于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同时还影响着检察队伍的团队协作精神。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各级检察机关务必提高认识,转变过去的陈旧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司法警察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是加强领导,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始终要把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在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落实“一把手”工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
要配齐配强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在人员上力求配齐、配精、配强,使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形成开创工作新局面的格局。
二是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影响,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没有司法警察机构的检察机关是不健全的检察机关,没有开展司法警察业务的检察工作是不全面的检察工作,并从司法警察工作特殊性、职责范围等角度宣传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关心司法警察工作的新局面。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近年来,我们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从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总体要求的现实需要出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不断加大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拓展履职平台,规范履职行为,创新履职模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打造了一支“拉得出,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现就如何开展好法警工作,浅谈以下几点。
一、要定位于全局,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针对我们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的现状,我们以服务检察工作全局为中心,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定位,全力地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坚持高定位,增强思想认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积极顺应形势的发展,我们深刻领会上级领导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关于依法用好用活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于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深化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组书记、检察长多次强调,规范执法行为,就必须解决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就必须发挥司法警察不可替代的作用。
并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觉从检察机关整体行使检察权的大思路中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
(二)坚持高效率,优化机构设置。
针对过去出警率低、警务保障效果差,不能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办案工作需要等问题。
我院将长期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的司法警察统一编队管理,并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5年和2006年先后招录两名正式法警,充实队伍力量。
目前我院共有司法警察4人,占总数的8.3%,为了把司法警察整合为侦查资源的要素之一,我们将法警大队与反贪局、反渎局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统一管理,强化法警大队作为直属机构的独立性,较好地理顺与其他科室的关系,提高了法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高素质,完善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司法雇员管理制度
司法雇员管理制度一、岗位权限1. 岗位设置司法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合理地分配和执行。
2. 岗位权限司法机关应当在聘用雇员时,明确其岗位权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划分工作职责和权限。
权责一致,明确明确责任。
3. 岗位交接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岗位交接机制,对离职或调岗员工应当全面了解其工作内容、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并安排合适人员进行交接。
二、绩效考核1. 考核目标司法机关在实行绩效考核时,应该设立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目标,明确员工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绩效考核的科学、公正和客观性。
2. 考核标准绩效考核标准应当围绕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业绩、诚实守信、岗位职责履行等方面综合评价。
3. 考核结果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职工晋升、职称评定和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培训和成长1. 培训计划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
确保员工的知识和能力得到不断的提升。
2. 培训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院校进修等方式,加强员工的技能培训和业务素质提升。
3. 成长通道司法机关应当为员工提供明确的职业发展通道,激励和引导员工不断完善自我,提高专业水平,实现自我成长和价值实现。
四、激励和奖惩1. 激励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晋升、荣誉、表扬等多种方式,激励员工积极主动地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奖惩措施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确保奖励和处罚均衡。
3. 员工福利司法机关应当为员工提供完善的福利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福利等,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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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警察管理系07级2班曾佳富摘要: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制度的重要创新,对于加强法院执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的首要前提在于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
这要求各地法院应将管理树人、以人为本、管理制度化等科学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从而服务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工作。
不仅如此,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还应在科学管理理念的指导下实施科学的组织管理。
这要求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要针对自身特点具体地落实到人员录用、警力配备到生活保障全过程中去。
此外,在科学管理理念指导下的组织管理还要不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这要求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在参照任用制司法警察管理制度的同时,结合自身管理实践制定管理制度,以最大程度低发挥工作积极性。
只有全面地解决好管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聘任制警察制度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民法院不断适应变化的执行情况,依法履行职责。
因而,人民法院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必须重视在管理的全过程以科学的管理理念为指导进行组织管理,不断创新管理制度,以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体制。
关键词:司法警察聘任制警察管理近年来,各地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突显出结构不合理,人员不足、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低等问题。
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也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在编干部12%的要求,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现行司法警察实行专职司法警察和聘任制司法警察双轨制度。
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行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这项举措从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法警队伍,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有序稳定进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是,在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实行的过程中也突显出了较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
因而,为了保障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在管理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理念(一)树立“管理治队,管理树人”的理念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属于组织领导工作,在明确工作任务和总体目标之后,要依靠管理来落实和推动。
管理工作的优劣对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建设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基础、保障和动力。
管理工作抓的好不好,是检验司法警察队伍领导责任心和工作水平的重要尺度。
抓好管理,就必须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做到具体任务每人有,每项工作有人抓,每一件事有人管。
创建好的工作环境和管理机制,有利于人才的培养与成长。
这对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同样重要。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它的核心是提高人的素质,发挥人的才能,把调动积极因素与抑制消极因素结合起来。
一方面,从理解、尊重和激励人的角度出发,充分相信和依靠广大聘任制司法警察,坚持民主管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的自身价值通过努力工作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从关心和爱护的角度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规范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言行,达到培养、锻炼、提高的目的。
(三)树立科学的制度化理念在科学分析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针对司法警察“急、难、险、重”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理想教育。
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引导聘任制司法警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同时,教育聘任制司法警察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自觉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尤其是要教育聘任制司法警察自身不断加强自身工作作风培养。
在保障审判工作中,扎实肯干,任劳任怨;在参与执行工作中耐心细致,机智灵敏;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雷厉风行,英勇顽强。
最重要的是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贴近法警工作实际的各种警务管理制度体系,达到项项工作有标准,言行举止有规范,各方面有章法。
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机制。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一)严格录用制度,保证队伍素质2001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用程序。
首先,它明确了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德”和“才”。
德才兼备是党和国家坚持的用人标准。
“德”是对选聘司法警察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才”是对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在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它为实现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保持队伍的战斗力,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明确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身体条件和体能条件。
再次,它明确了选聘程序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体现。
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给每一位志愿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公民以自愿参加公平竞争的机会。
根据竞争结果,择优选用,把选聘程序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消除聘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
只有改变选聘过程中的地方性、随意性落实选聘制度按规定程度进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用人才,才能切实的保障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素质。
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素质高低,决定了这支司法警察队伍是否具有战斗力。
因而,各地人民法院探索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过程中,应当将相关制度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选聘制度和办法,严格人员录用制度,以保证选聘合格、高素质的司法警察人才,进而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
(二)优化管理体制,科学配备警力各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警工作编队管理的要求,科学地将专职司法警察与聘任制司法警察安排到警务工作中去。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队长、政委、警长、警员三级管理的模式,从而形成警员对警长负责,全体队员对队长、政委负责,队长、政委对分管院长、院长及上级支队负责的组织严密的领导体制。
同时,法警大队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分设中队,中队可设中队长1人,实行队长负责制。
队长人选应当从工作责任心强,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专职司法警察中任命。
中队中,聘任制司法警察在专职司法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其履行法警职责,形成“以专职司法警察为主体,以聘任制司法警察为主力”的人民法院新型用警机制。
依托该组织形式,最终将法警大队担负的刑、民、行政案件的值庭、送达、押解、看管、安检、院机关、审判庭的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执行案件、拘传拘留、财产保全等警务工作合理的分配至各中队完成,遇有重大事件和工作任务可以方便、灵活地调配警力。
这样不仅能理顺各种工作关系,而且能够进一步明确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岗位职责,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干警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此来促进整个法警大队的工作。
(三)建立晋升机制,落实生活保障要想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聘任制,管理和使用好这支武装力量,就必须建立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晋升激励机制,落实聘任制法警的经济保障制度,使聘任制司法警察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首先,应当实行转干晋升制度。
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个职业在工作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的特点。
任务艰巨,要求很高,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一个锻炼和考验,因此对聘任制司法警察中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晋升为正式司法警察。
其次,完善经济保障制度。
经济保障制度是指给聘任制司法警察必要的薪水待遇。
聘任制法警实行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本人与其亲属享受抚恤和优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制度创新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符合法警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
建立和管理好一支司法警察队伍,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符合法警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并抓好制度落实是根本点,各地法警大队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以及上级法院的要求,均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从运作来看,仍有很多问题缺乏和谐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亟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特别是在对聘任制法警的管理和使用上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
因而,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以下制度。
(一)建立业绩档案制度聘任制司法警察本身就有自己的想法:“我是法院的临时人员,不是铁饭碗、工资待遇低、以后无保障”等等,这样易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强,人心不稳定,无论作为聘任制司法警察还是管理者,这种临时的观念要不得,我们应准确的把握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这种想法和心理状态,做好思想工作,建立健全聘任制司法警察的业绩档案制度尤为必要。
从其入警的第一天起,我们便记录好干警的各项工作成绩,记录好其成长的整个过程,对优秀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不再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我们充分发挥法院的社会影响力,极力想法推荐,安排其就业,以此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聘任制法警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心。
(二)建立实行考核,绩效工资制度在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上,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财政拨款,有的法院自筹。
在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资待遇可借鉴企业用工的工资待遇的发放办法,实行考核、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浮动制,设有基础工资,将考勤、值班等警务工作进行量化,对聘任制法警的工作实行每月考核,干得好的全发、奖励,干的差得扣掉、点名批评,以此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建立政治学习制度加强聘任制法警的政治业务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法警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
首先,应当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在法警队内成立党小组,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其次,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尊重法警,信任法警,依靠法警,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四)建立工作训练制度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行为规范》制定工作训练制度。
各司法警察总队、大队、中队每天除正常值班和参加值庭、执行案件外出人员外,其余人员依据训练计划严格按纲施训,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掌握新科目,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警棍盾牌操等训练科目上都能够全面掌握,真正培养出一支随时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综上所述,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和使用上要严格把好进人关建立相对正规的生活、学习、工作训练秩序,构建一套符合法警工作性质和特点的管理体系、管理体制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