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需要公私法划分_关于法律体系结构的从历史到现实的审视
市场经济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市场经济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发表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五期王晨光、刘文(刘升平)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否认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把这种划分作为资产阶级法学和资本主义法制的特有现象的观点被奉为唯一正确的观点。
在当时的条件下,人们几乎是不加思索地接受了这种“不容质疑“的论断,却从未考察过这种划分的由来,更不曾认真考虑过这种划分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有何种作用及实际意义。
时至今日,改革开放的大潮涌动奔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已经确立,人们不禁要问,西方法制中对于公、私法的划分是否与市场经济有什么内在联系。
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由来及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
历史上,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他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这种划分进一步确定为正式的法律分类。
⑴在私有制社会中,与个人利益有关的私法当然和所有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如马克思所说:“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
“⑵可以说,私有制社会中的私法反映了在私有制基础上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各种静态和动态的关系,如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关系。
私有制虽然与私法同时出现,但是它本身并没有推动私法的繁荣。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由于生产方式的落后,商业交往并不发达,加之人的权利主要由人们的身份所确定,私法不仅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反而随着奴隶和封建制度的强化几近湮没。
只是“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制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⑶由此可见,私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资本主义促进了工业和商业的急剧发展。
与此相应,现代的法律体系也开始形成和发展。
法律社会学的先驱韦伯说:“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的最重要划分之一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公私法的划分及二元法律结构的构建
公私法的划分及二元法律结构的构建【摘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认的基本法律分类。
在公私法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现象,使得部分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所质疑,笔者认为应关注私法精神,构建公私法二元法律结构。
【关键词】公私法的划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一、公私法划分的渊源及现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时期,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促进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
而首次提出公私法划分的是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机构;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 [1],这是公法和私法最经典的定义。
而现代意义上的公私法划分是随着于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普遍确立而形成的。
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过度干预,特别是“福利国家”膨胀,给社会经济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于是反对国家干预、主张经济自由的新自由主义学派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这就直接影响到公私法的划分及其理论基础,出现了否认公私法划分的观点。
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张,他们认为公法和私法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公私法划分是不可能的。
[2]到了现在,公法和私法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公法和私法从对立走向融合即所谓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现象。
二、公私法划分的必要性从罗马时期到近代以前,虽然在理论上承认公私法的划分,但均未以此为基础构建整个法律体系,直到近代以后,在自然法学派启蒙思想的引导下,欧洲才掀起了近代的法典编纂运动,这种运动与公私法划分的思想相结合,就出现了以公私法的划分为基础构建整体法律制度的现象。
公私法的划分,也为私人活动和国家活动指明了基本范围和方向。
通过公私法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使私人活动的领域和国家的政治活动领域界限分明,使私人和国家各负其责。
私人活动主要集中于私的领域。
公法、私法与经济法
公法、私法与经济法公法、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时代。
而把这种划分与经济法联系起来,则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我们面临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重新认识公法、私法划分的价值及其对经济法形成的影响。
一、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1.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关于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法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一为利益说(目的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
二为意思说(意志说),即以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管理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则为私法。
三为主体说,即以规定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为公法,规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的则为私法。
从上述学说中可以看出一定的共同性,这就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不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的关系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的关系,于是产生了作为不同调整手段的公法、私法。
但上述任何一种学说都存在难以解决的某些问题。
比如说,作为私法的民法既维护个体利益,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公法的税法既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个体利益,因而利益说就不确切。
企业内部也有管理服从关系,国家机关之间也有平等关系,因而意思说就不全面。
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股东)参加的关系并非公法关系,同一级别的政府机关之间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发生的监督和制约关系并非私法关系,因而主体说就不严密。
2.可否按综合说来划分公法、私法综合上述各种学说,可否按照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给公法、私法的区分确定这样一个标准:公法关系属于国家管理的事务,其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私法关系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事务,其主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假如这种综合说能够吸收上述各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又避免了它们的局限性,那么这个划分标准大体还是可行的。
公、私法 划分和宪政(1)
公、私法划分和宪政(1)【内容摘要】公、私法的划分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普遍意义。
公、私法划分的传统对宪政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不仅为宪政提供了现存的思维方式,孕育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精神,而且还促进了宪法内容和形式的完善,宪法是公、私法划分的最高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应当重视和借鉴公、私法的划分方法。
建立在发达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公、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传统。
这一传统在社会主义国家长期遭到普遍而坚定的排拒。
但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的研究显示:公、私法的划分对法学理论研究和部门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有民法学者已率先提出了公、私法的划分[1](29页)。
有人断言,“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走了一条从私法到公法的道路”,而“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走的将是从公法到私法的道路”[2](13-14页)。
到目前为止,公、私法的划分作为一种法的分类方法及其理论在我国法学界获得了广泛的认同。
其实,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法治的历史早已证明,公、私法的划分,无论对法学理论的研究,还是法律制度的建构,都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现存的法律制度,更要学习其有用的方法(如公、私法的划分)。
或许,这才是一种科学而务实的态度。
进一步言,公、私法的划分并没有包含我们传统理论所认为的那样多的意识形态成份,相反,它实际上具有某种价值上的中立性。
因此,有必要深入系统地研究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及其对法学理论研究、法制建设的意义。
在本文中,笔者尝试解读公、私法的划分与宪政的某些可能的内在关联,以就教于方家。
一、公、私法划分的历史及其普适性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肇端于罗马法。
这种分类方法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3](117页),其依据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前言中选用了他的一句话:“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4](91页)。
不过,罗马法虽然对公法、私法作出了划分,但其发展集中在私法,“几乎所有有关罗马法的文件都只涉及到私法”[4](91页)。
公法学体系与私法学体系的对比
公法学体系与私法学体系的对比公法学和私法学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法学体系与私法学体系的对比进行阐述。
一、法律体系公法学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
它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内容。
而私法学则主要关注个人权利的保护、财产权的分配、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等,以及商业交易的规范。
二、法律原则公法学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它注重权力制衡和法律监督,确保公共权力不被滥用。
而私法学则强调个体权利和自由,主张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和自主决定权,注重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
三、法律实践在公法学的实践中,政府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而私法学的实践中,私人主体是主要的参与者,他们通过签订契约、履行合同等方式进行商业交易和财产管理。
四、法律教育公法学通常被认为是更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学科,因此它在法律教育中的地位也相对较高。
在许多国家,公法学被认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需要学生掌握一定的公法学知识才能进一步学习其他法学分支。
而私法学则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商业法律实务,因此在法律教育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五、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法学和私法学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公法学需要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挑战,如网络犯罪、数据保护等问题,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私法学则需要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挑战,如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商业合同的规范和管理,促进商业交易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法学体系与私法学体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实践、法律教育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然而,它们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相互借鉴、相互补充,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私法划分...
The essence feature ofdemocracy and nomocracy in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at restricts and controls the public power.Power-right mode of nomocracy thought emphasize the power of states and government out oflaw,
of law system developing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SLim up the
trends of public law to have the characteristic of prirate law,wonder to explore some useful legislation to perfect the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and law system,positively to promote our socialig market
special situation of country.删rd.fi'om the feature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attribute of private law,an of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nail down the special guide principle and legal副丑塔鹤.Finally,though the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前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制和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大陆法系影响的各个法律体系中,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把公法和私法作为一种基本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试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必要性、历史和它们之间相互渗透的趋势等方面做些理论性的探讨。
一、公私法划分之开端——罗马帝国统治的应用(一)罗马公私法划分理论概况大陆法系的公私法划分起源于罗马法时期。
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罗马法学家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他们认为,由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调整方法及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应首先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其中,首次正式提出的还是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纂》中提出的,他说:“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他认为规定国家事务为整个社会整体谋利益的是公法,保护私权为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可见,乌尔比安对公私法的划分基本上是以法律所保护利益标准为基础的。
这标志着公私法理论初步的提出。
乌尔比安的这一分类得到了查士丁尼的肯定。
(二)罗马重私轻公的公私法划分的背景分析罗马人以战争征伐起家,然后约在公元前四世纪形成了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
罗马帝国在其征服地中海沿岸的国家期间,得到了地主和商贩的支持,这种支持使罗马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改变,商贩和地主慢慢进入了主流社会,成了罗马帝国的支柱之一。
自帝国时期以后,罗马逐步从一个单一的农业社会完成了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并重的社会,在帝国中期以后,商品贸易和商业交换活动对罗马社会经济的意义甚至占据了主要地位。
②这是罗马重私轻公的经济原因。
罗马共和国强大后,不停地开疆拓土,同时罗马国家的政体也发生变化,国家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和政体的变化都要求公法也随之变化,否则国家就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危机,于是公法总是处于变动之中的。
也因此,罗马法学家认为,从事公法研究是危险的、无意义的。
必要性浅析我国公私法划分的
浅析我国公私法划分的必要性赵秀芝彭化成摘要:公私法的划分理论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发展,时至今日,各国的学者对于该划分有无必要性仍然存在着异议。
公私法的划分可以说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国,有无划分公私法的必要,学者们也存在着争议。
文章在分析否认此划分的中外学者的观点之后,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现状,提出了在当代中国划分公私法的必要性。
公私法的划分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的划分,这种划分标准至今已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但学者们对这种分类方法的怀疑却一直没有停止过,仍在探讨此问题的价值。
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处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正确认识公私法的划分理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学者对公私法划分问题观点的论述及其失误1. 关于改革开放前我国学者否认公私法划分观点的介绍及评述我国建国后,由于受前苏联法学观点和"左"的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学界普遍否认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公私法的划分,把这种划分作为资产阶级法学和资本主义法制的特有现象。
传统观点的主要理论根据有如下两点:首先,从所有制的性质,"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这一观点认为私法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在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已不复存在,因此相应的私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私法的划分也就自然消失了。
其次,基于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意志的观点,认为"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从来就不存在什么'公法'与'私法'之分。
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抹杀了法律的本质。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的头脑被左的传统观念禁锢,上述观点曾被人们广泛接受不足为奇。
浅谈公私法的划分
浅谈公私法的划分公私法的划分在当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现代社会的发展观赋予其新的领域。
本文就其意义及划分的标准进行简要探讨。
标签:公私法划分标准意义一、公私法的划分的意义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分社会结构中,人具有两种身份,一是国家中的公民,一是社会中的市民,同一个人因不同的身份受到规范的约束程度是不同的。
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关系到我国现如今法律体系的构建,具体到一个部门法,比如将来的民法典定位及内容的选取,因此,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在当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体现了法治的思想,法治最基本特征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私权,而公法的作用主要是配置国家权力并规定行使的程序,限制国家权力对私人利益过分的干预。
私法的作用在于确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以权利本位为核心来确保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公私法划分的作用正体现于法治的这一思想。
其次,当今经济社会发展非常迅速,法律体系也愈加复杂,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有利于当今法制制度的构建。
再次,由于二者法律性质的不同导致违法后果及救济程序不同,法律解释时的自由裁量不同,对二者进行划分更有利于法制的构建。
二、公私法划分的标准(一)利益说最早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内在动力就在于背后所涉及的利益,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区分标准,由古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说:“公法是涉及罗马[公共]事务状态的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
”不同类型的利益对公私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这一内在的差别常常很微妙,以致我们很难单独划出公共利益或者私人利益的区域。
即纯粹抽象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虽然公共利益不是由私人利益简单的叠加,但不争的事实是,公共利益是由无数私人利益组成的,可以说没有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存在也就没有意义。
即使能完全区分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私法的区分也不完全基于此。
一方面,私法不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往往同时保护公共利益,如私法保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虽然公法通常涉及公共利益,但也并不是仅仅关系到公共利益,它同样也适当地照顾个人利益。
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要求
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要求[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的软、硬实力上了几个台阶。
但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不和谐之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比较集中。
文章试图通过探讨产权制度、良善法的标准以及公平效率等问题,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论文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产权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写了一本书《资本之谜:资本主义为什么在西方成功而在其他地方失败了?》,书名也就是他要研究的课题。
为了研究这一课题,他们组织了一个来自很多国家经济学家组成的研究小组,分赴发展中国家去了解那里人们的生活。
他们惊讶地发现:那些贫困国家的人均储蓄金是发达国家的几倍。
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其实具备了一个成功的经济所需要的全部财富的总量。
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为什么他们会这么穷?他们的贫困不应该是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资产或财富。
资本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眼光来看,是一种产权,而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
资本与钱财之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资本涉及的是法律。
是法律保障着现有的财富去创造更多财富的能力和权利。
这恐怕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了。
既然法律是资本的保障,那么,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对经济起飞和增长的意义就相当关键了。
可以这么说,以流动性最强的金融资本为配置对象的资本市场(以及整个金融制度)其实就是一个法律执行的系统。
金融制度的问题说到底就是法律的问题。
实际上,贫穷落后国家最落后的东西就是法律制度。
因此,法律问题是构成资本主义在西方成功而在别处失败的主要因素。
从历史来看,在人类社会中,寻找正义、规则之治的法律活动与追求富裕、效益的经济活动都是人类生活所不可或缺、并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
古罗马帝国发达的商品经济孕育了辉煌的罗马法,而近现代的西方法治的建立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为同一过程。
尤其在现代社会,经济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
因为显而易见的,当经济活动的规模日益扩大,它就愈加需要一种稳定的、可预期的制度的保护。
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是国家行使权力、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所有法律、法规、法规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机构、程序和原则等构成的整体结构。
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对于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主要构成部分以及其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是指法律在国家层级中的分层次结构,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其中,宪法是位于法律体系最高层级的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和法规的根本依据和核心。
法律则是在宪法指导下由国家机关制定、宣布并正式实施的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保护力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则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由行政机关或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单行权力的法规。
二、主要构成部分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
民法是调整私人间财产关系及其它非公共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是国家依法规范罪刑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公共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包括立法、执行和司法三个方面。
立法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法规体系和文件,确立法律秩序和构建法律体系的过程。
执行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的过程,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
司法是指通过法院、检察院和审判部门等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力,解决涉及法律和法规适用的争议,保证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实施。
总结起来,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层级关系、法律的领域和范围以及法律的运作方式至关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和遵守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公法与私法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分支
公法与私法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分支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法律的大框架下,公法和私法被认为是两个重要的法律体系分支。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着重于个人、团体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公法与私法的定义、区别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公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和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
公法的范围广泛,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国际法等。
宪法作为公法的基础,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原则和权力运行方式。
行政法则规范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
刑法则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惩罚。
国际法则管辖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活动。
与此相反,私法是指规范个人、团体和企业关系的法律体系。
私法的范围也很广泛,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和家庭法等。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规范了个人之间的关系,涉及财产、债务、合同和侵权等内容。
商法则特别关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劳动法则规定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则规范了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等家庭关系。
公法和私法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其适用的范围和关注的重点。
公法主要关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强调国家机构的权力行使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私法则重点在于个人、团体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强调私人财产、合同自由和个人自由。
此外,公法具有强制性质,违反公法规定将面临国家的制裁;而私法则更注重自愿性和民事责任,通过合同或侵权纠纷解决争议。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公法与私法各自的分支越来越相互渗透。
例如,行政法中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即涉及到私法的内容。
同样地,私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规定,例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这种渗透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法律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公法和私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分支,分别关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团体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尽管它们在适用范围和关注重点上存在差异,并且各自有独特的特点,但在现代社会中,它们不可避免地相互渗透,以适应社会的复杂性和法律环境的变化。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公法和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分类,它们代表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不同方面。
简单来说,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和民事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二、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其中规定,涉及国家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为公法,涉及私人利益和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中还包括一些混合法,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既涉及到公共利益又涉及到私人利益。
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1. 公法的特点公法的主要特点是其强制性和命令性。
公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涉及国家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法的执行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对违反公法的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例如,刑法规定了刑事犯罪的罪名和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2. 私法的特点私法的主要特点是其平等性和自愿性。
私法是由私人主体之间签订的契约和协议构成的法律规范,涉及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商业活动。
私法的执行通常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例如,民法规定了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纠纷;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的方式和规则,商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进行商业活动等。
四、公法和私法的适用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和私法的适用关系是相对独立的。
一般来说,公法的执行和适用由国家机关进行,而私法的执行和适用由当事人自愿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法和私法的适用关系也会发生联系。
例如,在涉及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来保护公共利益;而在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问题,国家也可以进行干预和参与。
公法_私法的划分及其意义
公法_私法的划分及其意义2008年1月第18卷第1期榆林学院学报JOURNALOFYULINCOLLEGEJan.2008.18No.1Vol公法、私法的划分及其意义郑晓琴(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公、私法的划分自罗马法学家提出以来,历经几千年的发展传承至今,无论是对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同时,公、私法的划分对我国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吸收公法、私法划分的合理成份。
关键词:公法;私法;公、私法的划分;罗马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871(2008)01-0051-03一、公法、私法划分之缘起,并不能简单的归众所周知,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发展的影响源远流长。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在《罗马法精神》中写道,“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1](p12-13)影响,。
”,并将这种划分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也是罗马法的首创。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2]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这意味着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私法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
后来的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肯定并继续了这种划分,其规定,“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私法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1](p92)律’”。
罗马法中公法与私法的范围,及其二者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比如,最初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
同时,它还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规范对象。
随着国家管理职能的健全,一些原属于私法的问题,也逐渐纳入了公法的范畴。
但是,总的说来,罗马法私法比公法发达,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私法体系。
而公法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完善程度都远不能与私法相比。
公私法划分标准
(注:本表格参考于大家网论文资源中《公私法划分有关问题探析》)对公私法划分的思考(1)公私法的划分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首先,公、私法的合理划分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的需要。
一个社会如果过分倾向于公法,法律的统治特征便趋向专制,反之,一个社会如过分倾向于私法,则法律的统治特征便趋向于无政府。
因此,一个合理的社会,既不能只推崇私法,也不能只注重公法,否则,社会便难以达到动态平衡,制度便难以实现公平合理,所以公私法划分对于形成一个功能平衡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公、私法的合理划分是法律文明的标志。
从公法与政治文明之间的关系来说,政治文明应当是对公法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取向,但政治文明并不仅限制在法律领域。
政治文明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可以用一个词来说明——法律文明,即法律制度在社会学和政治学层面上的文明和理性。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要求社会制度的法治化,而且要求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质,符合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
但对于公权力的规范完全依赖于法律,甚至完全依赖于公法的完善是不够的。
只有确立法律在社会中的绝对权威后才能够说,法律的完善是实现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
所以说,在法律的范围内,我们认为,公、私法的合理划分完全能够说明人们对法律规律的认识程度,也可以说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2)需要注意的是,对公私法的划分必须注意一下几个基本因素:第一,公法制度的存在及公、私法领域的划分有人为因素。
法律制度的存在并非先天的。
就像人类社会存在有法律制度和没有法律制度两种情形一样,公法和私法体系的建立是人为的,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公法体系的存在,都存在公、私法的明确划分。
法律分类的进行,有其客观基础,是一定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也不能否认“某一法律领域和另一领域之间的分界线是人为的,在一定程度上至少是任意的。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不是根据单纯的理论的区别,是现实的国别上的区别,而现实的国法系由种种错综的思想之结果集结而成的,所以把任何单一的标准去区别两者,都不能与现实的国法相适应;第二,公私法的划分是一种传统理论,不易改变。
公私法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
公私法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摘要] 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本文回顾了公私法划分的历史,评析了学者们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根据,对公私法的含义进行了新的阐释,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的内在结构问题,划分公私法的直接根据是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而法律调整的方法,基本上或主要地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
明确这一问题,有利于澄清长期困扰法理学界的一些重要问题,以便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和实际生活的需要,选择最佳的法律调整方法,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人类法律文明的结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建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接受前苏联法学的观点,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法学界逐渐认可了这种划分。
然而对于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划分的根据和意义、二者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具体内容等问题,学界仍缺少深入的研究,尚未能取得必要的共识,这必然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
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问题就是要搞清楚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在结构,即分成几个什么样的部门和其内在、协调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个题目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及启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不是自有法律就出现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般认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是西方法律文明的成果。
早在古希腊时期,在法律领域,就有了“公”与“私”的观念区别。
著名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曾说过“在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
”“一个雅典公民是不会因为照顾自己的事务而忘记国家的”。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他在公元3世纪的著作《学说汇纂》中写到:“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
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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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会经济等word文档中国法律体系构成李林*一、关于中国法律体系的问题什么是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律体系是立法者人为建构而成的,还是在历史发展中自然形成的?根据什么标准、原则来建构、解构或者划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什么是法律体系的协调及其发展?对于此类以及其他一些相关问题,中国学者在1980年代前半期,曾经有过一场大规模的讨论。
①这场讨论对于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起到了无可置疑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目标提出后,在明确提出中国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任务后,过去关于法律体系协调发展大讨论所提供的理论成果和制度设计,显然难以适应和服务于今天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的需要。
从新形势下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和目标要求来看,法学理论界关于法律体系建构②的理论准备明显不足,亟待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以往,中国法学界对于法律体系的理解,一般比较狭窄,认为“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③即使学界现在的理解,基本上也没有能够跳出这个窠臼。
中国学者的上述观点,主要是源于前苏联的关于法律体系的传统理论。
前苏联这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
如众所知,西方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法律体系概念:一是将法律体系视为法系④,如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副所长。
①参见张友渔等著:《法学理论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4年12月第1版。
该论文集收录的30多篇论文、文章,对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深化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推动了当时的法制建设,至今仍有较大影响。
法律体系架构解析
法律体系架构解析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基石,它是通过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来实施和执行的。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所建立的规范和制度的集合,它的结构和组织对于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法律体系的架构进行解析,并深入探讨其内涵和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
法律体系根据不同的层次可以分为国际法、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不同层次。
其中,国际法是指多个国家通过协议和公约形成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它对于国际关系和跨国交流具有重要作用。
宪法则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政体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它对于国家内部的行政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
行政法规则是由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用于规范和引导行政活动。
而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的具体解释和规范。
在法律体系的架构中,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原则,它是其他法律和法规的根基和依据。
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通常需要通过特别的程序和机构,以确保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宪法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它为其他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证。
在法律体系的下一级是法律法规,它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普通法。
法律法规通常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用于规范和引导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法律法规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可以约束公民和组织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法规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经济、环境、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的规范和制度。
它们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公众讨论,以保障其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是由政府机关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它是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一、引言在法律领域,公法和私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分类。
公法与国家权力有关,主要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涉及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并对其特点和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二、公法的分类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根据不同的角度和内容,公法可以进一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多个子学科。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组织和权力运行的基本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内容。
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
3. 刑法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等内容。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4. 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职能等内容。
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部分,其中国际公法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国际私法则是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私法的分类私法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内容,私法可以进一步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等多个子学科。
1. 民法民法是调整个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等内容。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2. 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规定了商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商标专利的保护等内容。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标法等。
3. 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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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纵横1998年第6期・法学与经济・市场经济需要公私法划分——关于法律体系结构的从历史到现实的审视 ○李少伟 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是我国确立的既定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而其中的经济法制建设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正常运行问题。
经济法制建设的中心应当是经济立法,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这就涉及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如何建构,即采取怎样的结构形式建立的问题。
通过对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及其内在要求的考察和分析,不难看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一、公私法划分的起源、演变及其成因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并将这种划分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最早提出这种划分的是三世纪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他在其所著《学说汇篡》中讲到:“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 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这一划分后又为六世纪查尔丁尼钦定的《法学阶梯》所确认:“学习法律分为两部,即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 彼德罗・彭梵得在其《罗马法教科书》中进一步对罗马法中的公私法划分作了解释:“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
” 对于这种划分的标准后世学者有诸如利益说、主体说、法律关系说、生活关系说等不同解释。
但在公法关系中所表现的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权力——服从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在私法关系中则表现为主体间的平等——自主关系,所体现的是私人利益,这一点应是明确的。
就这种划分的经济根源而言,却在于古罗马社会商品经济的发达。
罗马人在商品交换中越来越意识到,其相互间应是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人身依附之下的非平等关系,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是应排斥的;并且商品交换者应对其交换的财产拥有自由支配的所有权。
无此前提,商品交换的进行和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于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促使了确认和维护主体平等、契约自由、财产所有权等的私法制度体系的形成,从而也与体现国家与私人间的不平等关系和维护公益为目的公法区分开来。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根本上反映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种社会关系。
政治国家的实质是权力,它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
市民社会作为市民交往的社会,其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却是权利,因此市民社会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是个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形成了在性质、调整方式以及效力特征上均有区别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品经济被消灭,因此私法失去了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随着17至18世纪商品经济在欧洲的巨大发展,私法又获得了新的生命并得到发展;而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则使得公法也得以完善,从而使公私法的划分成为建立其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约翰・梅利曼在论及这个问题时讲到:“十九世纪,在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篡与法制改革过程中,公私法划分得到广泛适用。
十九世纪末,当法学家们开始认真研究现实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时,公私法划分就成为他们重建法律制度的基础。
” 尤其是罗马私法,作为适用于简单商品经济的最完备的法律,在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得到了充分发展,私法体系日臻完善和发达。
二十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和干预力度的加大,改“自由放任主义”为“国家干预主义”,使得私法领域渗入了公权力干预的成份,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从而似乎模糊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
其实,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的区分是客观的事实,并将在商品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情况长期存在。
至于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干预只是辅助的、次要的,它并不能改变私法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和调整的基础的、主要的地位。
产生于古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得以充实和完善的私法,以及私法和公法的划分,不仅有其法律结构形式上的意义,也有其内在精神的体现,私域独立、私权神圣、私法自治是其蕴含和倡导的基本精神。
私域是整个社会的基础,私域由私法调整,私法优位于公法,公法之设在于保障私法上私权的实现;个人权利不可侵犯,非有重大正当理由不得限制和剥夺;私法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形式,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原则上不得干预,而公法关系中由于涉及国家权力和利益,因而“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26—所变通”,或者“私人协议不变通公法”。
这些基本精神,实质上表明了国家和人民、权力和权利、政治和经济的关系及其地位、作用,也正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具备的观念前提和法制内涵。
二、公私法一体——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中国古代社会有重刑而轻民,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的特征。
这一特征反映出了其法律的刑法性、公法性。
对法律的惩罚功能的突出,必须表现出刑事法律地位的突出,而民事法律地位则相对弱下,即使有民事法律规范,其责任承担的方式,也多为刑事性的惩罚,民事法律规范被包容在庞大的刑事法律规范当中,使得其地位未能得以实现,形成法律体系结构形式上的民刑不分、公私法一体的模式。
在中国,从秦律到大清律,均无公私法划分。
被认为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的《法经》,从《晋书・刑法志》所载中可以看出,这部由“王者之道”而来的《法经》,其所涉及的乃“国家利益”,皆为“罪名之判也”,独不见有关涉及私人利益的民法、私法规范,是一部以刑法为主,又包含诉讼法、行政法的法律。
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律之代表的《唐律》,在其十二章(永徽律)中,只有“户婚”、“杂律”涉及民事关系内容,对家庭、婚姻、买卖、债务、保管、侵权等作了规定,但违反这些规范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却仍然是惩罚。
《唐律》中虽已涉及到了对民事关系的规范,但从其规范的法律效果上看却依然是惩罚性的。
而从其两者的结合上看,则是将民事关系刑法化,将在性质上截然不同,调整方法上迥然有异的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行政关系混同起来,从而呈现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一、公私法一体的法律结构特征来。
中国古代法律刑民不分、公私法一体的结构形式,其形成是有必然性的,其经济原因、政治原因都存在。
从经济原因分析,中国古代的自然经济形态,并未对民法、私法的产生提出要求。
自给自足的,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决定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家族。
而家族则是宗法关系,突出的是身份、等级,经济生活完全由家长、族长的意志所支配,家族成员只能服从,没有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可谈,也不允许个人对其所创造的财富的支配权利,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利益目的而在平等基础上依自由意志而创设社会关系的可能。
这就决定了以主体独立、平等、自由为前提的真正民事关系及其与此相适应的民法、私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并未形成其由以产生的经济土壤。
同时,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的封闭性,制约和限制着生产社会化的形成,商品经济不能得以滋生和发达。
即便是有商品交换,也被湮没在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之中,并未能有效、充分地刺激商品生产的发展,作为一种经济形态的商品经济在中国古代社会并未形成。
而民法、私法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其产生的经济条件却是商品经济的活跃和发达。
从政治原因上看,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一体的政治格局,表明家不仅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也是基本的政治组织,对家族关系的维护,是国家社稷稳定的大事。
而其中维护宗法家族和政治国家的却是以“礼”为核心的纲常礼教,“以礼入法”,又使礼成为国家法律规范。
“礼”者法之本,法者“礼”之用,对社会关系规制、调整的手段终归是礼法纲常。
作为专制政体,中国古代统治者所能看到的也只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所看重的也只是政治国家的稳固。
所以以“礼”作为准绳,违“礼”则是对政治国家的危害,而法律所采用的措施则是“出礼则入刑”,用刑罚的方法制裁违“礼”的行为。
而且,在统治阶级心目中,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由必须废私立公。
《韩非子・有度》云:“能去私曲就公法者,则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国家通过强力来干预私人事务以去私,进而实现国治兵强。
把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看作是法律应禁止的行为,是应受惩罚的行为,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废私”。
基于这种分析,或许能够说明中国古代社会有发达的刑法,而无典型的民法,即便在法律规范中有涉及民事关系的内容,但责任形式却又是刑罚。
既然刑事、民事法律规范如此纠结、交合在一起,也就谈不到公、私法的划分了。
而从根本上看,中国古代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格外看重和对私人利益的轻视,决定了其不可能有公私法划分的观念自觉。
上述论述旨在说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没有公私法划分的传统,其缘于这种划分的经济和政治前提并未生成。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由于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认为私法是私有制的产物,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私法存在的经济基础业已丧失,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
而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实践必然导致国家权力的扩大和失控,社会生活,包括经济生活完全被纳入到国家的控制体系之中,经济体制表现为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
这种体制由于违背了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今天我国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转换,作为规制和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私法及其与公法的划分问题的提出就是必然的和必要的了。
三、公私法划分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法律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今天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最重要的区分之一是‘公法’和‘私法’之区分。
” 从古罗马对公私法的划分开始到这种划分被接受、继承,及至被当代世界所广泛采用,从这样一个历史的轨迹中可以发现,公私法的划分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而产生的,也是适应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而被延续和广泛采用的。
在古罗马之所以产生了公私法划分,正因为罗马是古代社会商品经济最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了确保平等自主的商品经济关系的私法的发达,也导致了私法和以国家权力为象征的公法的划分。
从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制的发展可以看出,公私法的划分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这种联系实质上表现了法律对于市场经济关系的反映。
在我国当前围绕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立法过程中,重新认识和把握公私法划分所赖以形成的社会经济根源及其内在精神和价值取向,就可以看出,公私法划分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私法划分,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