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附件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简要说明:
一、《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以下称《监管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按照建设程序、制度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三大部分进行编排。
对各行业、各领域不同特点、不同情况的项目,按照《监管清单》监管范围标准有选择性的进行分类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监管事项的,以最新规定为准,《监管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各事项的实施主体按照最新规定和标准化工作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布。
二、《监管清单》监督管理的对象是项目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范围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如企业税务申报、工商登记管理等)。
移民、国家征收土地等工作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不涉及到企业投资主体及其他参建单位,《监管清单》没有纳入该环节监管。
对部分或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除要遵守《监管清单》的监管外,还须遵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的其他监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是《监管清单》落实的首要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监管清单》内容守法经营,依法建设。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9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单位)。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XX]18号)1.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通知抄送:委领导,委内各处(室)。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2月25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粤府[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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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定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投资、以中国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项目;
(三)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机构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或变更的部门;
(四)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指依法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
机关;
(五)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是指按照《外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文件;
(六)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文件是指依法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
的文件。
三、外商投资项目审核办法
(一)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机构
1、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
国家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的有关机构。
2、本省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机构主要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管理职责)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核准、备案范围和权限)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第五条(核准备案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10]1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通知抄送:委领导,委内各处(室)。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2月25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从事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对企业投资项目依法开展的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干扰。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内容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库、统计、审计、行政监察等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在线共享管理服务。
第七条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报建相关手续的办理申请,生成项目代码,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投产阶段全过程使用。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办理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违规处罚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信息生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依照项目代码统一汇集至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外,均应在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粤府办[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本目录印发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7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结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在广东省权限内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进行分类改革,特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适用于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本目录范围内项目的,参照执行。
(五)本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六)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一、农林水利农业:对纳入省级专项规划、涉及开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水库新建: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大、中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按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9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0日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限额以下的装修和修缮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省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省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粤国资规划〔201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31日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重视投资价值,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权责清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五)对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六)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职责包括:(一)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可在集团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对下属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健全投资管理机构;(二)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将相关项目报省国资委纳入项目库管理;(四)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决策后报省国资委审核,自主决策非限额以上投资项目;(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六)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七)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管理制度等材料。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31日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重视投资价值,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权责清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五)对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六)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粤发改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工信规字〔2021〕2号)进行整合修订,形成《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附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3月24日(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龚磊,020—8313417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熊卫鹏,020—83135867)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佚名【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15【摘要】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51-5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22【相关文献】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中医药局2017年11月2日以粤人社规[2017]11号印发) [J],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J], 无;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J], 无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 [J],5.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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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从事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对
企业投资项目依法开展的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干扰。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库、统计、审计、行政监察等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在线共享管理服务。
第七条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报建相关手续的办理申请,生成项目代码,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投产阶段全过程使用。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办理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违规处罚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信息生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依照项目代码统一汇集至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外,均应在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围绕企业投资项目的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规定,在项目开工前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保证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
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
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竣(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鼓励有关部门以联合检查方式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开展联合检查的,有关部门应在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发出联合检查邀请,受邀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经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违规行为应当录入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应通过电子邮箱、专线电话和有关政务服务机构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举报。
第三章监管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底前制定下年度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项目数量及工作计划。
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应当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数据采集等活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
件、合同、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信息,不得拒绝、隐匿或虚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项目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诚信评价较好的项目参建单位,可予以嘉奖和表扬;对于诚信评价较差或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参建单位,应当进行重点监管。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建设禁止准入类项目的;
(二)未经核准建设核准类项目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许可的;
(四)不按照项目核准许可要求建设的;
(五)依法应当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性补助补贴资金安排或其他政府指令性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限制:
(一)项目违法导致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项目核准许可;
(二)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许可的;
(三)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接受或落实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增加、变更清单管理事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由其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涉嫌构成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政府性资金或外商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