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国发[2015]5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五)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目录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目录(2017年版)一、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类项目。
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限制类项目(不含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投资《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四、禁止投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的项目。
1、禁止投资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投资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3、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投资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换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五、上述目录内项目在XX区域内不得投资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等融资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土地和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六、未列入上述目录且在《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外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实行备案管理。
七、列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八、外商投资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执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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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粤府〔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2015-26附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禁止准入类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
1
描述:
可显示系统发送的通知信息。
2
描述:
按照系统提示步骤完成备案项目申报。
3
描述:
项目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通过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的程序及要求与初次办理项目备案程序相同。重大变化是指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的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股权发生变更,或者决定放弃项目建设的等情况。备案项目的名称和主要备案内容,不得同时变更。同一备案项目最多可变更3次,超过3次的需要重新备案。放弃项目建设或者项目需要重新备案的,原备案证注销。
5.核查准入负面清单3
1)禁止准入类3
2)核准准入类3
3)投资项目备案目录3
6.选择国民行业分类3
7.内资项目备案申报3
1)填写内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
2)内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3
3)上传内资项目备案材料3
4)内资项目备案上报3
8外资项目备案申报3
1)填写外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
2)外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3
3)上传外资项目备案资料3
4)外资项目备案上报3
四、备案系统管理后台3
1.修改信息3
1)修改企业信息3
2)修改登录密码3
2.常用功能3
1)系统通知3
2)备案项目申报3
3)备案项目变更3
4)备案项目延期3
5)项目放弃建设3
3.备案项目管理3
1)草稿箱3
2)待上传材料的备案3
3)待处理的备案3
4)资料复核中的备案3
描述:
点击【延期】按钮。
(
描述:
填写项目延期原因和已办理的相关事项说明(如规划、国土、环保等)。
清单附件(负面清单)
有限公司投资人资格
《公司法》
有限公司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资格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8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附件:
附表一:负面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领域
1
个体工商户投资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公民。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法》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自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开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上海市积极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陆续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前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基本介绍自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以来,有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过适时调整,已经相继出台了三个版本。
前两个版本的负面清单分别是上海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自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来,上海自贸区取得的成效斐然。
上海自贸区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出台及实施,是上海自贸区最具有突破性的亮点,也是上海“先行先试”总结出的制度经验。
全国各地争相学习效仿,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用于本地的外商投资准入实践。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成功经验得到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的肯定。
2015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此次修订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2015年)》的出台背景第三部版本的负面清单是国务院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15年)》)。
这部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一)天津等三个新设自贸区相继成立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的总体方案,第二天,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同步挂牌正式成立。
与此同时,国务院扩展了上海自贸区的地域范围,覆盖了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及张江高科技片区等新增区域。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
技 成果 转 移转化 示 范 区建 设工 作 领 导小组
职责 , 统筹协调 推进示 范 区建设 。 苏 南 五市
明 确 工作组 织推进机 构 制定本 市 示范 区建 ,
设具体方案 。
责 任 部 门 省 政 府 办 公厅 苏
(
:
,
市 南 五
)
20 1 8 年 苏 南 五 市 明 确 工 作组 织 推 进 机
江苏 省 民政府办公厅
年 20 1 7
1 2月 1 9 日
江 苏 省 企 业 投 资 信 用 承诺 制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管 理 负 面 清 i择 年 本 20 17
(
)
一 、 不 适 用 信 用 承诺制 的 投 资项 目 清 单
( 一 ) 《产业 结构调 整 指导
录 目
* 》
科技厅 、 教 育 厅 、 财政 厅 , 苏 南 五 市 )
5 2 江 苏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0 1 8 年 省 各类 科 技 计 划 集 成 支 持 重 大
科技成果研发转化 产业 化 苏南 五市综 合运 ,
用 财政和金融 手段 加 大对 重大成果转 化 以 ,
及新 型 研发机构 等 载体平 台 建设 的 支持 。
( 二 十 三 ) 优 化 发展 环 境。 强 化舆论 宣 传
和 引 导 加 大对重 大科 技创新 成果转 化产业 ,
化 、
创新创 业人才 和创 新 型 企业 的宣 传 营 ,
造有 利 于成果 转移转化 的 浓厚 氛 围 形 成大 ,
二 、 不 适 用 信 用 承诺 制 , 的 审 批事 项 清 单
规 划 用 地 一
(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江府〔2018〕2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江府〔2018〕2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按照管理说明的分工,向有关部门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管理说明为推动我市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一、负面清单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
二、负面清单适用于江门市市域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
三、根据国家、省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四、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准入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它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和园林、质监、公安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五、负面清单所列限制准入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限制投资的其它项目,允许在限制措施范围内投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汕府〔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汕府〔2015〕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1日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为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向纵深推进,继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汕头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改革发展新形势,按照“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持放权、监管、服务并重,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抓住关键环节,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更好地满足人们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工作要点(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推行市、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肇府办〔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5〕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肇庆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26号),扎实推进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肇庆市全面深化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要求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投资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市场监管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总体要求,选择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为我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工作试点单位。
怀集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已经制定并实施的《负面清单》基础上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为我市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提供示范作用。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意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负面清单制度三年后推至全国,下面带来专家解读负面清单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
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不得擅自增减条目记者21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至2017年,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正负面清单制模版模版
x 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项目正负面清单为进一步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司的投资优势,集中优势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建立正面清单。
所有列入正面清单,都是公司计划未来将投资重点领域。
对过剩产业、淘汰产业、高危行业、涉诉企业、限制发展项目等,建立负面清单,实施准入限制。
所有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部门均不予立项。
正负面清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和修订,由董事长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正负面清单制定、修订和审议等具体工作,由风险管理部具体落实。
本清单将随着市场发展变化而动态调整。
一、正面清单在世界新技术、新产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新一轮产业革命即将爆发,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1因其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且具有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等特点,正在成为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加快,传统拉动经济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以及出口拉动内需的方式将会发生彻底转变,未来的改革方向必然是向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并且拉动国内消费需求转变,在此背景下,“十三五”规划中,创新驱动将会上升到核心位置,而新兴产业将持续成为未来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基于此,云能金控计划未来将投资重点领域确定为以下四大战略新兴产业,包括:能源相关产业(含节能环保)、健康医疗、高端装备、金融产业、集团内的产业协同、其他产业(高原农业、绿色生态农业及文化教育等)。
二、行业负面清单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条目;2、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制造、炼焦、电石、铁合金、多晶硅、煤化工、大豆压榨等行业;3、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包括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1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核准准入类)
行业分类子 项范 围管理权限(一)农业1.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3.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其余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4.其余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7.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级行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8.其余不涉及跨县级行政区的水事工程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9.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10.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含)至300万千瓦(不含)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其余水电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五)抽水蓄能电站12.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水库(三)其他水事工程(四)水电站一、农林水利二、能源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核准准入类)行业分类子项范围管理权限(六)火电站13.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14.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15.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16.其余热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八)风电站项目17.所有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九)核电站18.核电站项目报国务院核准19.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20.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余跨地市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以及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21.其余电网工程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十一)煤矿22.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十二)煤制燃料23.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三)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24.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七)热电站(十)电网工程二、能源行业分类子 项范 围管理权限25.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26.其余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7.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28.其余输油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9.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30.省主干管网、跨地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1.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2.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八)变性燃料乙醇33.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4.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6.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37.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8.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收费公路、国道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39.省道、跨县(市、区)的其它公路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40.其余公路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41.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珠江口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4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十五)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十六)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十七)炼油(十九)新建(含增建)铁路(二十)公路(十四)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二、能源三、交通运输行业分类子 项范 围管理权限43.收费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或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不含珠江口)项目,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44.国家、省核准以外的跨县(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45.其余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46.在沿海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含结构预留)且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级及以上的油气专用泊位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47.其余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48.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49.其余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1.其余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3.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报国务院核准54.新建通用航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5.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6.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57.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58.铁矿开发项目,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十八)石化59.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60.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十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二十三)集装箱专用码头(二十四)内河航运(二十五)民航(二十六)电信(二十七)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二十一)独立公路桥梁、隧道五、原材料三、交通运输四、信息产业行业分类子 项范 围管理权限61.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2.新建对二甲苯(PX )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63.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64.冶炼分离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65.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十一)黄金66.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六、机械制造(三十二)汽车67.汽车整车、专用车、发动机生产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七、轻工烟草(三十三)烟草68.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69.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70.6吨/9座及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十五)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7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72.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73.收费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或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不含珠江口)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74.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十七)城市供水75.除涉及跨流域、跨市级行政区域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外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十八)城市供气76.供气管网、加气站(库)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十九)化工(三十)稀土(三十四)民用航空航天(三十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五、原材料八、高新技术九、城建行业分类子 项范 围管理权限7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78.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外的垃圾处理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79. 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80.非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非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十一)污水处理81.污水处理项目、污泥处理项目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十二)其他城建项目82.区域集中供冷、公共交通、排水管网、环卫设施项目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83.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报国务院核准84.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85.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十四)文物、旅游86.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十三)主题公园(三十九)垃圾处理(四十)危险废弃物九、城建十、社会事业备注:(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规定需经批准方可建设的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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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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