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附件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二、《草案》所列事项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草案》属于试点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四、《草案》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
请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和《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粤国资规划〔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第五章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简要说明:
一、《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以下称《监管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按照建设程序、制度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三大部分进行编排。
对各行业、各领域不同特点、不同情况的项目,按照《监管清单》监管范围标准有选择性的进行分类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监管事项的,以最新规定为准,《监管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各事项的实施主体按照最新规定和标准化工作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布。
二、《监管清单》监督管理的对象是项目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范围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如企业税务申报、工商登记管理等)。
移民、国家征收土地等工作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不涉及到企业投资主体及其他参建单位,《监管清单》没有纳入该环节监管。
对部分或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除要遵守《监管清单》的监管外,还须遵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的其他监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是《监管清单》落实的首要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监管清单》内容守法经营,依法建设。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9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单位)。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XX]18号)1.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通知抄送:委领导,委内各处(室)。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2月25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粤府〔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2015-26附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禁止准入类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管理职责)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核准、备案范围和权限)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第五条(核准备案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
1
描述:
可显示系统发送的通知信息。
2
描述:
按照系统提示步骤完成备案项目申报。
3
描述:
项目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通过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的程序及要求与初次办理项目备案程序相同。重大变化是指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的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股权发生变更,或者决定放弃项目建设的等情况。备案项目的名称和主要备案内容,不得同时变更。同一备案项目最多可变更3次,超过3次的需要重新备案。放弃项目建设或者项目需要重新备案的,原备案证注销。
5.核查准入负面清单3
1)禁止准入类3
2)核准准入类3
3)投资项目备案目录3
6.选择国民行业分类3
7.内资项目备案申报3
1)填写内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
2)内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3
3)上传内资项目备案材料3
4)内资项目备案上报3
8外资项目备案申报3
1)填写外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
2)外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3
3)上传外资项目备案资料3
4)外资项目备案上报3
四、备案系统管理后台3
1.修改信息3
1)修改企业信息3
2)修改登录密码3
2.常用功能3
1)系统通知3
2)备案项目申报3
3)备案项目变更3
4)备案项目延期3
5)项目放弃建设3
3.备案项目管理3
1)草稿箱3
2)待上传材料的备案3
3)待处理的备案3
4)资料复核中的备案3
描述:
点击【延期】按钮。
(
描述:
填写项目延期原因和已办理的相关事项说明(如规划、国土、环保等)。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梳理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2020)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梳理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2020)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根据4月26日省政府稳投资专题工作会议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对项目投资建设的审批环节进行梳理,列出国家、省、市分级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流程、时间节点。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我委对职责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形成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了事项的分级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实行并联审批,试行承诺制改革,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按照简化流程、便捷办理的原则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现将审批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审批事项清单履行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我委制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3个事项(详见附件),对企业投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投资项目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量分级开展节能审查。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批事项清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等审批行为。
二、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对同一部门、同一阶段办理的事项,实行同时受理、同步办理、联合审批、一文出具,对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对跨部门事项,由首家受理单位牵头推进并联审批,加大部门协同力度,提供“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实现投资项目审批协同高效。
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次要申请材料不全且项目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先行收件并开展审核评估工作,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做出审批决定,缩短审批时间。
三、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落实《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粤建改办〔2019〕31号),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节能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建或易地修建防控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等事项,在尊重申请人意愿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文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文件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平台网址为:/gz/index.jsp。
2、《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粤府〔2015〕3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2015-02-16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局),顺德区发展规划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是深入推进企业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有效途径。
认真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工作,有利于企业快捷办理备案手续,切实促进投资便利化;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实施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
全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与备案机关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由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设定。
除以下投资项目外,其余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1.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2.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3.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4.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
按国家和省规定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亦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粤府[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
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粤府办[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本目录印发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7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结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在广东省权限内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进行分类改革,特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适用于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本目录范围内项目的,参照执行。
(五)本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六)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一、农林水利农业:对纳入省级专项规划、涉及开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水库新建: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大、中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按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分工的通知》(穗改组发〔2018〕6号)中关于全面提升企业投资管理效率的要求,就我市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及有关工作一并通知如下:一、压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理时限,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将核准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期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正式受理材料后的办理期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含技改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含技改项目)。
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仅包括:l.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用地(用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将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无关的手续、证明材料等。
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下列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1.银行贷款承诺;2.融资意向书;3.资金信用证明;4.股东出资承诺;5.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6.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7.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8.电网接入意见;9.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10.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11.原材料运输协议;12.燃料运输协议;13.供水协议;14.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15.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16.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17.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18.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意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负面清单制度三年后推至全国,下面带来专家解读负面清单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
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不得擅自增减条目记者21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至2017年,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粤发改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工信规字〔2021〕2号)进行整合修订,形成《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附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3月24日(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龚磊,020—8313417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熊卫鹏,020—83135867)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二年、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日常管理;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设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年第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号);、审批条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德区备案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申请资料、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外商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光伏发电、铅蓄电池、轮胎、钨行业等);、外商投资项目需附上其他材料: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上述材料均须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网上填报,网址:()。
、收取材料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年第号)、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投资和审批服务科(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
办公时间:上午,下午。
、审批决定机关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审批程序、受理;、审批;、领取备案证。
、审批时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发回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要求重新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审批收费无、申请表格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年审或年检无、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咨询机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电话:投诉机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电话:、备注、内资项目:投资额万元(含)以上项目(基建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改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备案,投资额万元(不含)以下项目下放给各镇(街)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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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