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复习要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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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卫生法学是一门涉及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综合性学科,其重点涵盖了卫生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等方面。

以下是对卫生法学重点内容的总结:一、卫生法概述1.卫生法的定义和性质:卫生法是调整卫生领域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

2.卫生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卫生法的宗旨和作用:旨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卫生法律关系1.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调整,在卫生领域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主体特定、内容广泛、客体复杂。

2.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主体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条件而产生、变化或消失。

三、卫生法律责任1.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机关: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3.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和条件:指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四、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1.卫生法的制定:指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等环节。

2.卫生法的实施:指将卫生法律法规付诸实践的过程,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环节。

3.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在卫生行政管理中,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1.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分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一、卫生法的基本概念卫生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维护公共卫生秩序,规范卫生行为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卫生法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的基础性法律。

卫生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的一部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法律。

二、卫生法的来源和内容卫生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卫生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三、卫生法的原则卫生法的原则包括: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公益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保护环境,保护妇幼和老年人健康等。

四、卫生法的主要内容1.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

卫生法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卫生权利,禁止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

2. 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

卫生法规定了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和隔离的措施,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3. 改善环境卫生。

卫生法规定了对环境卫生的保护和改善的措施,保障人民的健康环境。

4. 提高生活质量。

卫生法规定了对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空气质量、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

五、卫生法的监督和实施卫生法的监督和实施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督机构等部门和机构负责。

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法得到有效实施。

六、卫生法的重要性卫生法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品,对于保障人民的健康权利,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才能确保卫生法得到有效实施,为人民创造更加健康、安全、幸福的生活环境。

七、卫生法的发展趋势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凸显,卫生法将不断发展和完善,强化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加强卫生法的监督检查,促进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使人民能够享受到更加健康、安全、幸福的生活环境。

卫生法学期末复习资料重点

卫生法学期末复习资料重点

卫生法学卫生法的特征(一)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二)与医学紧密相关,具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三)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四)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具有社会共同性卫生法的原则(一)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原则(二)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原则(三)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四) 全社会参与原则(五)国家卫生监督原则医疗机构执业规则1.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3.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患者同意权)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家属同意权)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4.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合法合理执业,取得报酬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从事研究参加培训基本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医师执业活动中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知识点归纳归纳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知识点归纳归纳

目录
01.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02.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PART 01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的构成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责任的构成
行政责任的形式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责任的构成
每一个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它们只能单独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卫生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卫生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学科。

大一学生作为法学专业的初级学习者,在学习卫生法学知识时需要重点关注一些基础概念和核心要点。

本文将介绍大一学生需要了解的卫生法学知识点。

一、卫生法学的定义和意义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和规范的一门学科,旨在维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权益,保障社会卫生安全。

卫生法学对于构建健康社会、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卫生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1. 基本原理卫生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公共利益原理、科学性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平衡利益原则等。

2. 基本概念(1)卫生法律制度: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用来调整和规范卫生领域的各种行为和关系的法律体系。

(2)卫生法规范:是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疫情防控、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规。

(3)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包括卫生行政组织机构、行政职能和行政程序等。

三、卫生法律制度体系1. 卫生法律制度的层级关系(1)宪法法律法规:卫生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律地位。

(2)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等。

(3)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管理条例等。

2. 卫生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1)规范卫生行为:确保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卫生领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保障公众健康: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权益。

(3)维护环境卫生安全:法律对环境卫生进行规范,保护公众免受环境污染的危害。

四、卫生法律义务和责任1. 医疗机构责任(1)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信息披露义务: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患者告知诊疗信息、药物使用等相关情况。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1)食品安全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2)食品标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标识信息。

卫生法学重点必考

卫生法学重点必考

卫生法学1、卫生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22、卫生法的特征:P6①卫生法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②卫生法与自然科学尤其是医学紧密相关,具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③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调整手段需要综合性和多样性④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具有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出简答题)P7①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原则②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原则③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④全社会参与原则⑤国家卫生监督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P125、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执业规则:P256、医师的权利:P497、医师的义务:P49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专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8、医师的执业规则:P509、捐献人体器官的条件:P7010、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P88①主体的特殊性: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②损害的客观性:出现损害结果③行为的违法性:行为具有违法性④因果的必要性: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⑤主观的过错性:主观方面为过失11、医疗纠纷的预防:P93①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②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③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12、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P94①公平②公正③及时13、医疗纠纷处理途径:①自行协商②人民调解③行政调解④民事诉讼1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原则》亮点:①确定了一和解两调解的非诉讼处理机制②修改了部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制度16、临时采集血液:P13817.中医药法律制度立法亮点:①保护: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②扶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③发展: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地位和发展方针④规范: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

卫生法重点

卫生法重点

•名词解释•1、卫生法学——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涉及体系广泛,涉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是生命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分支学科。

•2、卫生法——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实现公民的健康权的活动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调整和规范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动或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4、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调整发生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活动或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卫生法的渊源——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我国限于成文法。

)•6、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卫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卫生法律运行过程的基本准则,对所有卫生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

•7、健康公平:•机会公平派:“健康公平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

”•结果公平派:“健康公平指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健康指标如患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该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

”应然性健康公平:主要强调卫生服务产出或结果的公平,表现为在不同人群健康状况的基本相同或实际上的基本相似。

实然性健康公平: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以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获得卫生服务,并达到在社会普遍健康水平上的一致性,而不是取决于其社会地位、收入等因素。

8、卫生法律责任——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法律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而形成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9、卫生法律责任的认定——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因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予以判断、认定、归结和减免的活动。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一、法律法规概述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卫生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

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卫生法等多个层次和方面。

卫生法律法规内容丰富,旨在维护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的权益,保障卫生行业的有序发展。

二、宪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民有保护健康和生存环境的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的卫生服务体系,并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

2. 宪法还对依法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制定健康的卫生法律法规。

三、刑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了一系列与卫生相关的罪名及其刑责。

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包括了故意传播传染病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刑法还对食品安全犯罪、药品犯罪等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卫生法中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法律,全文包括了国家对卫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监督、公民的卫生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主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免受传染病的侵害。

五、其他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1. 除了宪法、刑法和卫生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还有一系列针对特定领域的卫生法律法规。

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法等。

2.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监管和管理做出了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以上仅是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具体细节和条款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加强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完整word版,卫生法学期末重点

完整word版,卫生法学期末重点

卫生法期末重点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1. 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 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卫生法指所有有 关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卫生法指卫生部颁发的 11 部单行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 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红十字会法)2. 卫生法特征:调整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科学技术性,独特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 性,社会共同性,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

3. 卫生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管理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 国际卫生关系。

4.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全民卫生监督原则, 全社会参与原则。

5. 卫生法的渊源: ( 1)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2)卫生及其相关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 (4)卫生部门规章 (5)地方性卫生法规 (6)地方政府卫生法规(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9)卫生标准 (10)国际卫生条约6.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的主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 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人身、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3)内容: 指卫生法主体依法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第二章 卫生立法与实施1. 卫生法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制监督。

2. 卫生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 履行卫生义务的规定,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

3. 卫生执法:指在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 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卫生法律的活动。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卫生法学一:名词解释1: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2: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卫生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5: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经批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机构。

6:公共场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人际交往的需要而设立的,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

7: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执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极其相关权益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药品:是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9: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制度。

二:解答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2: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3:传染病的控制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宣布及封闭疫区;对传染病死者尸体的处理;保障药品器械供应;保护易感人群。

4:护士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位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5: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卫生法 自己归纳 重点

卫生法 自己归纳 重点

1.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

2.卫生法的基本原则:①保护人体健康的原则②预防为主的原则③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④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⑤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3.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监督、医药卫生管理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卫生监督的功能:制约、规范、预防、促进功能。

5.卫生监督的分类:按过程分①预防性卫生监督②经常性卫生监督;行为方式分:一、羁束卫生监督行为;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

二、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依申请监督行为。

三、要式卫生监督行为;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6.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①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为不超越权限③行为内容合法④行为符合法定形式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7.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①确定力②执行力③约束力8.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①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

②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

③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

二、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四、独立审核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9.卫生监督法律特征:①主体法定性②意志单一性③国家强制性。

构成要素: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卫生法律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③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

10.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为什么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11.许可的证效力:证明力、确定力、拘束力。

12.行政法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种类:①申戒罚②财产罚③能力罚④人身罚13.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公正公开原则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权利救济原则⑤一事不再罚14.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①公平原则②公开原则③相对人参与原则④效率原则15.卫生监督检查程序:①进入现场-②表明身份-③说明理由-④提取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现场采样或检测、调阅相关书面材料。

卫生法规重点

卫生法规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科。

2、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综合(选择、大题)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卫生法的含义、本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地位、特征、作用以及卫生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及其制定。

∙卫生法的实施监督。

∙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外国卫生法学理论、卫生立法和司法实践。

∙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解决医学科学发展实践中的新问题。

2、卫生法的特征∙一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调整内容的广泛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较强的科技性∙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概述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住院—医患关系;吊销执照—行政处罚5、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1、国家机关:卫生厅/局 SDA CDC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医学会红十字会4、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因素。

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包括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2、卫生行为:作为:首诊负责制不作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3、物:药品医疗器械6、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产生: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吊销执照—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上册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上册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上册1. 引言卫生法学是指研究卫生法律规范与卫生学与法学交叉的学科,其目的是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卫生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本文将介绍卫生法学知识点,主要涵盖大一上册的内容。

2. 卫生法学基本概念卫生法学是指以卫生法律规范为主线,研究与卫生有关的法学知识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卫生法的基本原理、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律责任等内容。

3. 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律制度是卫生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指以卫生法律规范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一整套法律体系。

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的组织管理、卫生的执法监督等方面。

4. 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在卫生领域中,违法或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卫生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5. 卫生权益保障卫生权益保障是卫生法学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对个体和社会的卫生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卫生权益保障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个人卫生权益保护等方面。

6. 卫生法学的应用领域卫生法学的研究成果广泛应用于卫生管理、卫生政策制定、医疗纠纷处理等领域。

通过卫生法学的研究,可以有效地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7. 卫生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卫生法学与卫生学、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卫生法学借鉴卫生学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同时又受到法学的法律原理和规则的制约。

8. 卫生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卫生法学的研究对于完善卫生法律制度、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卫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卫生法学,才能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卫生权益。

9. 结论卫生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广泛且实用。

大一上册的卫生法学知识点包括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权益保障等内容。

通过学习卫生法学,可以更好地了解卫生法律规范,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卫生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卫生法学重点版

卫生法学重点版

题型:是非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1题)重点一、名词解释:1、卫生:广义的卫生: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等。

狭义的卫生: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等。

2、法律: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作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禁止作的。

3、卫生法学: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日渐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4、卫生法的制定: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5、卫生违法: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其权利行为的约束,或未履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6、执业医师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7、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8、国际卫生法:是调整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9、卫生法实施:是指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与具体施行,是卫生法调整社会卫生关系的活动过程,是卫生法对社会生活实际发生作用的具体形态和方式的总称。

10、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卫生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卫生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卫生法学1.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基于诊疗护理行为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独立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医疗侵权医疗侵权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疗机构诊疗护理过失导致患者损伤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5.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

6.脑死亡是指原发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全部机能不可逆地停止,最终导致人体死亡。

7.安乐死是对患有不治之症而又极度痛苦的病人,在不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由医务人员实施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其痛苦的过程,或为了制止疼痛的折磨而使用药物以加速其死亡的行为或做法。

8.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9医疗事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11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内容:(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7)其他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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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复习要点(2012年)————————————————————————————————作者:————————————————————————————————日期:卫生法学复习重点:1、卫生法学概念:卫生法学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2、卫生法学研究对象:卫生法学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外国卫生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

3、卫生对法律的影响(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医学的发展常常导致人们法律观念的改变(2)对立法的影响众多医学科技成果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卫生发展对立法的最大影响,就是使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自己的结构和体系,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卫生法学也作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应运而生。

(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执法和司法是否公正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是否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医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堕胎、人工受精、试管婴儿、代理母亲、变性手术、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2)国家卫生监督(3)预防为主(4)依靠科技进步(5)中西医协调发展(6)动员全社会参与5、卫生法的渊源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技术性卫生规范;卫生国际条约6、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卫生法律关系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3)卫生法律关系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7、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8、卫生立法的概念卫生立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职权及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卫生法律的活动。

9、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律,实现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的活动。

10、医师资格的取得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作期满一年的;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③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④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⑤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士从业时间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5年;⑥ 7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医学硕士生和8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年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1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的,注销注册: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12、、医师治疗特权在一些极特殊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医师职业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被称为治疗特权,或称为医师治疗豁免权、医疗干预权。

包括:保护性医疗措施;对急症抢救治疗中的默示同意;为社会公众利益而行使的治疗特权;人体实验中的治疗特权;患者意思表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患者的意思表示有悖于医师执业操守。

1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体必须是过失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良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发生在诊疗活动中1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5、病历管理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医务人员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应即时书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6、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17、尸检的有关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8、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2)行政调解;(3)人民调解;(4)诉讼解决19、医疗事故中下列因素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关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20、医疗事故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21、法定传染病分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监测报告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

23、《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殊药品种类包括:(1)麻醉药品(2)精神药品(3)医疗用毒性药品(4)放射性药品24、《献血法》有关采血的规定一般采200毫升,最高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2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例(2)2002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3)受理下列人员的复印或复制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4)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例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5)封存及保存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26、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1、医护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医疗纠纷(1)医疗过失引发医疗纠纷①责任心不强②技术有限,临床经验不足③规章制度不落实④违反诊治操作常规(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①因服务态度粗暴引起的纠纷②言语不当引起的纠纷③违反制度开假诊断书引起的纠纷④向患者收红包2、患者原因引起医疗纠纷(1)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2)不配合治疗(3)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4)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5)缺乏医学知识(6)有意嫁祸医方3、医疗体制的因素(1)政府投入不足,医疗行业的公益性弱化(2)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3)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4)发生医疗纠纷后,缺乏完善的处理机制4、医患关系现存的信任危机(1)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①医患关系物化趋势②医患关系分解趋势③患者与疾病分离趋势(2)患者对现有解决机制不信任①患者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②患者不信任诉讼③患者不信任行政调解④患者不信任行政处理27、医疗纠纷的防范1、国家制度健全(1)国家尽快立法(2)国家司法公安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可依,执法必严(3)采取社会救济补偿,建立医疗意外保险2、医院加强管理(1)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法制宣传(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实施科学管理(3)强化设备管理(4)做好后勤保障工作3、提高医护人员整体素质,树立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1)医务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以病人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2)学习法律、法规,增强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意识(3)加强责任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4)加强和患者的沟通(5)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加强病案的管理(6)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28、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29、护患纠纷的产生1、护理过失引发纠纷(1)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①药物查对失误药名查对失误药物剂量查对失误②病人姓名、床号查对失误因查对失误发错药因查对失误造成新生儿调换(2)执行医嘱不严格①盲目执行错误医嘱②执行医嘱错误执行医嘱失误擅自改变医嘱(3)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①静脉穿刺输液时忘松止血带②洗胃操作不当造成胃穿孔③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④导尿忘记松夹(4)护理工作不负责任①擅离职守②不仔细观察病情③交接班不仔细2、非护理行为引发纠纷(1)护士原因①法制观念淡薄②缺乏沟通能力③服务理念落后(2)患者原因①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②不配合治疗③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④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3)国家、医院等客观原因①医院方面:管理制度不合理就医环境恶劣、设计不合理护理人员配备不足纠纷发生后处理不当缺乏医护人员的职业培训②社会及国家方面:现代医疗技术发展改变护患关系社会舆论导向影响护患关系医疗体制不健全医疗保险发展缓慢相关立法不完善30、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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