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列报(草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实操指南财务报表列报目录1总体要求2关于适用范围3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4关于资产负债表5关于利润表6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7关于附注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的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关于适用范围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财务报表列报(ppt 54页)
清算或停止营业(非持续经营)
按预计结算金额计量,产生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有所不同。
◆特别提示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是持续经营条件下的 企业对所发生交易和事项确认、计量及报告。
3.应遵循重要性要求列报
项目是对大量的交易和事项按其性质或功 能汇总后形成的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内容。
判断项目重要性的标准:如果财务报表某 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 决策的,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具体标准有:
编制单位:
资产负债表 年月日
会企01表 单位:元
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本期
上期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本期
上期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上年末余额
应付票据
★上年末余额
应收票据
应付账款
应收账款 应收股利 (略)
预收★账列款报比较信息的目的:为信息使 应付用职者工薪提酬供更多相关信息,更有利于 (略他)们进行经济决策
投资活动 销售费用
生产经营的收益及 成本耗费等情况
B 可以反映企业
费用
★日常 活动实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产经营的成果(净 利润或净亏损)
现部分 加:投资收益
C 有助于使用者判断
收入
二、营业利润
净利润的质量与风险,
★非日 加:营业外收入 分析企业利润的发展趋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1[资料]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目录一、概述二、目的三、范围四、财务报表的目的五、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六、财务报表的组成七、总体要求八、结构和内容九、资产负债表十、收益表十一、现金流量表十二、财务报表附注十三、生效日期一.概述二.目的本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通用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以确保企业自身的财务报表与其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为达到该目的,本准则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要求,提供了有关财务报表结构的指南,还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内容的最低要求。
具体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在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
三、范围1.本准则适用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
2.通用财务报表,指意在满足那些不能要求报告符合其特定信息需求的使用者需要的那类财务报表。
通用财务报表包括单独提供或含在公开文件(如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报表。
本准则对简明的中期财务信息不适用。
本准则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单个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
不过,只要在会计政策说明中清楚地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各自的编制基础,本准则并不阻止在同一份文件中,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列报合并报表,而依据国家会计准则要求列报母公司财务报表。
3.本准则适用于包括银行和保险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的企业。
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且针对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附加披露要求,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中规定。
4.本准则使用适合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的术语,因而公共部门经营企业可运用本准则的要求。
打算运用本准则的非盈利、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企业,可能需要补充对财务报表中某些特定项目以及对财务报表本准则的说明。
这类企业也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财务报表的额外信息。
四、财务报表的目的5.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的结构性财务描述。
通用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员工草案)解读
《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员工草案)解读作者:戴咪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8期2004年4月,FASB和IASB结束了对于财务业绩报告项目各自为政的局面,启动了“财务报表列报”的联合项目。
自此,FASB和IASB共同致力于制定国际趋同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大刀阔斧法的改革,并决定分两个阶段实施该项目:第一阶段提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包括的组成部分和列报所应涵盖的期间。
这一阶段已于2007年9月随着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版的发布而完成了。
FASB则决定将两个阶段同时考虑,因此,没有在第一阶段发布相关文件。
第二阶段目前正在进行中,关注的是与财务报表列报相关的更基本的问题。
包括:分解财务报表信息的原则,总计和小计的列报,是否用单一方法列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
继2008年10月,FASB和IASB联合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初步意见》(讨论稿)后,2010年7月,又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员工草案),联合项目又取得了重要进展。
员工草案作为联合项目的最新进展,反映了FASB 和IASB截至2010年4月的联合会议所累积达成的尝试性决议。
一、《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员工草案)内容解读(一)目标新指南规定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列报的基础是保证同一主体不同时期财务报表的一贯性(Consistency)和不同主体财务报表的可比性(Comparability)。
新指南对财务报表列报、财务报表结构和报表信息的分类和分解准则制定了全面的要求。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核心原则新指南在财务报表列报的一般特征中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的两个核心原则:项目分解性(Disaggregation)和内在一致性(Cohesiveness)。
FASB和IASB认为这两个原则能共同增强财务报表信息的可理解性。
(1)项目分解性。
即分解信息以说明主体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组成部分。
分解和列报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功能(Function),即主体所涉及的主要活动,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生产、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性质(Nature),即经济特性或经济属性,用以区分有些看起来类似的经济事项,却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现金流量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如批发和零售、原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债权投资和权益投资等;计量基础(Measurement),即资产、负债的计量方法,如历史成本或是公允价值。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改进财务报表列报的成本分析——基于《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员工草案》
、
背景概述
2 0 1 0年 6月 1日, I A S B和 F A S B联合公布了 《 财务 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员工草案 》 ( s t D r a f t o f a n E x p o s u r e
D r a f t o n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e n t P r e s e n t a t i o n ) 。该 员工 草 案对 财 务报 表列 报 的 目标 、核心 原则 以及列 报模 式提 出 了新 的 要 求 。草 案 规定 财 务 报 表列 报 的 目标 是 一贯 性 ( C o n s i s — t e n c y ) 和可 比性( C o mp a r a b i l i t y ) 。财 务报 表列报 的核心 原则 是 项 目分 解 性 ( D i s a g g r e g a t i o n )和 内在 一 致性 ( C o h e s i v e — n e s s ) 。 提 出的财 务报表分 类格式 ( 见表 1 ) 。 如果 按照员 工草
案 列报 , 必须 重新 研 究 账簿 、 报表 之 间 的逻 辑关 系 , 甚 至 可 能涉及 财务会 计理 论的架 构 。 毫 无疑 问 , 巨额改革 成本
是无 法避 免 的。 表 1 财务报表列报分类规则—— 员工草案
财务状 况报告
S t a t e me n t o f i f  ̄ e i M p o s i d n o
全 面收益报告
S t a t e me n t 0 f c 哪 D 一 ; v e i n o Ⅲ m
现金 流量报告
S t a t e me n t o f c a s hf l o w s
营业 部分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
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特殊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政府会计主体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
如果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影响时,政府会计主体还应当披露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除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除外。
第七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对理解报表具有重要性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本准则适用范围和财务报表组成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的适用范围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一、本准则适用范围和财务报表组成(一)适用范围对包括一般企业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在内各类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结构和内容作了规定,适用于:1.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2.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二)财务报表组成:4表+附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5.附注注意: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成为一张主表,现行利润分配表只是报表附注。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一)列报基础1.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报表列报2.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1)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确定因素。
(2)判断非持续经营:企业在当期已经决定或正式决定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和项目列报性质或功能不同且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判断项目的重要性:——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项目金额大小: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三、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的适用范围原则: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及附注。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以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进行必要调整。
担保公司——以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进行必要调整。
基金公司——以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进行必要调整。
四、资产负债表(一)列示原则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分别列示,金融企业如按流动性列示能提供更可靠相关信息,可以按流动性顺序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 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 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 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 制方法等问题。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下简称 “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 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 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 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 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应当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过去 每年都有可观的净利润,并且易于获取所需的财务资源,则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易于判断, 这表明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而无需进行详细的分析。反之,如果 企业过去多年有亏损的记录等情况,则需要通过考虑更加广泛的,相关因素来作出评价,比 如目前和预期未来的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资的潜在来源等。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 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 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 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 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 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 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为了规 范财 务报表的列报 ,保证同一企业不 同
期 间 和 同一 期 间 不 同企 业 的 财 务 报 表 相 互 可 比 , 据 《 业 根 企
会计 准 则 — — 基 本 准 则 》 制 定 本准 则 。 ,
第十一 条
本准 则规定在财务报表 中单独列报 的项 目,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 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 金
务 报 表 的 , 当予 以 标 明 。 应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表涵 盖 的期 间 短 于一 年 的 ,应 当披 露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的 涵 盖期
间 , 及 短 于 一 年 的 原 因 。 外 提 供 中期 财 务 报 告 的 , 应遵 以 对 还 循 《 业会 计 准 则 第 3 企 2号 — —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 规 定 。 的
其 流 动 性顺 序列 示 。
的特 殊 列 报 要 求 , 用 《 适 企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 1号— — 现 金 流 量
表》 其 他 相关 会 计 准 则 。 和
第二章
第 四条
基本 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 :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归类 为流动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根据实际发生 的
流 动资产 以外 的资产应 当归 类 为非流动 资 负债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 的,应 当归类为流动
第五条
一
财务报表项 目的列 报应 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
产 , 应 按 其性 质 分 类 列 示 。 并
致, 不得 随 意 变 更 ,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但 ( ) 计 准 则 要 求 改 变 财 务 报 表 项 目的 列 报 。 二 ) 业 一 会 ( 企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
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特殊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政府会计主体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
如果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影响时,政府会计主体还应当披露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除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除外。
第七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对理解报表具有重要性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八条财务报表某些项目的省略、错报等,能够合理预期将影响报表主要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发布】(完美版)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1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2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2014-10-16 作者:佚名评论:0阅读:9517•[文库]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讲义•[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文库]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查看更多相关文章>>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新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财务报表列报总则与基本要求
总则
1.新准则制定的目的 1.新准则制定的目的
旧准则 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 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 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 制定本准则。 则》,制定本准则。 新准则
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规范的变迁
2000年12月29日 年 月 日
发布
2006年2月15日 年 月 日
发布
《企业会计制度》统 企业会计制度》 一了对财务表表列报 的处理
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企业会计准则第 ——财务报表列报 财务报表列报》 号——财务报表列报》 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 趋同
施行
2001年1月1日 年 月 日
财务报表列报总则与基本要求
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 附注 适用《 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31 31号 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 和其他相关会 计准则
财 务 报 表 组 成 部 分
财务报表列报总则与基本要求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财务报表列报 财务报表列报
曲靖师范学院经管学院 卢佳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财务报表列报
新旧准则概览 列报总则与基本要求 资产负列报业务流程
财务报表 的目的
新旧准则对比分析
(一)财务报表的定义 旧准则 新准则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新准则突出现金 流量。 流量。 (二)财务报表的内容 旧准则 财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 产负债表、损益 表、财务状况变 动表( 动表(或者现金 流量表)、 )、附表 流量表)、附表 及会计报表附注 和财务情况说明 书。 新准则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权益的增减变动 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 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 增加此部分更全面地反映了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 增加此部分更全面地反映了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 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 书涉及的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 书涉及的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不宜通过会计 准则来规范。此外,新准则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 准则来规范。此外,新准则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 要求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 要求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务报 表列报 》( 以下 简称 “ 国际会 计准 则 ”) 趋 同, 但不是照搬 。与 “ 国际会计准则 ” 仍有一些差
异, 主要体现在 : ( )“ 一 国际会计准则 ” 用较大 的篇幅强 调公
允列报 的总体要求 , 新准 则 ” 虽 也体现 公 允价 “
值 的运用 , 但未 明示于基本要求 中。
( )“ 准则 ” 一 新 体现 公允列 报原 则 , 企业 对 通和合作。
( 文作 者 为全 国首期 高级 会 计人 才培 训班 学 员) 本
眨
报表列报顺序的习惯不同。“ 新准则 ” 要求的列报
顺序 为按照流动性 从大 到小列报 : 流动资产 、 非流
动 资产 、 流动 负债 、 流动 负债 以及 所有 者权益 ; 非
“ 国际会 计准则 ” 列示顺序 正好相 反, 按照流动性 从 小到大列报 : 非流动 资产 、 流动 资产 、 非流动 负
债、 流动负债 以及所有者权益 。
( ) 四 对于 利润表 的列报 , 新准 则 ” “ 只允许 使用 费用功 能法分 析列报 , “ 而 国际会 计准则 ” 允 许选择费用功能法 或费用性质法分析列报 。 ( )“ 五 国际会计 准则” 将现 金流量表 的列报 包括 在内,我 国新会计准 则将现 金流量表作 为独 立的会计准则即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现金 1 流量表 》 来规范 , 新准 则” “ 不涉及 。
曩 实施 新准则’ - 对企业的影响 _ 鼍
的财务报告列报提 出了更 高的要 求 ,要求保证财 务会计报告 的合法性和真 实公允 性。公允列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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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思考】
亿 元
审计署上半年共 审计 14 8 个单位 , 专项审计调查 3 个单 1 位,查 出违规 问题金额 2 3 2 亿 元, 出损 失浪费问题金额 9 查 9 亿元。审计后, 司法、 向 纪检监 察机关移送案件 线索 9 起 , 8 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1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2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第三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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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之间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利润分配表;(四)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五)现金流量表;(六)附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一)财务报表中交易和事项的确认与计量;(二)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三)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具体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发生改变,或者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第七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第八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具体会计准则另有规定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报,不属于抵销。
第九条企业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会计期间所有列报项目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具体会计准则另有规定除外。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化时,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情况;如果企业难以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以下各项:(一)编报企业的名称;(二)财务报表是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三)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四)列报货币及其金额单位。
第十一条企业一般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以下各项:(一)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二)年度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三)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上期比较数据不可比的事实。
第十二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在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第十四条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列报。
第十五条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列报,一般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三)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用于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七条非流动资产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报。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一)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的;(二)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三)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
第十九条非流动负债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报。
第二十条企业对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然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条款,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时,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一)货币资金;(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三)短期投资;(四)存货;(五)长期投资;(六)投资性房地产;(七)固定资产;(八)递延所得税资产;(九)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主要类别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一)短期借款;(二)应付款项;(三)应交税金;(四)预计负债;(五)长期借款;(六)应付债券;(七)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等主要类别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六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八条资产负债表应当列报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利润表第二十九条在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条利润表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一)营业收入;(二)营业成本;(三)营业税金;(四)管理费用;(五)营业费用;(六)财务费用;(七)投资损益;(八)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十)所得税费用;(十一)净利润。
第三十一条在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应当单独列报。
第五章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二条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提取盈余公积以及向所有者(或股东,下同)分配利润的顺序列报。
第三十三条利润分配表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一)净利润;(二)提取盈余公积;(三)应付所有者利润;(四)未分配利润。
第六章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第三十四条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报。
第三十五条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一)净利润;(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三)第(一)项、第(二)项金额合计;(四)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五)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六)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七)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整情况。
第七章附注第三十六条本准则所称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报项目的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报项目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报的项目相互参照。
一般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披露:(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二)对企业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有助于理解财务报表的其他会计政策、以及在采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对财务报表项目金额最有影响的判断等;(三)对企业所做的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四)对更正前期会计差错的说明;(五)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报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六)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重要的资产转让和出售、企业合并和分立,以及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第(五)项所述报表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企业首次按照本准则列报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比较信息进行重新列报;难以对比较信息进行重新列报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重新列报的原因。
第四十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自200×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草案)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现主要就《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草案)的以下问题征求意见,同时欢迎对该准则草案的其他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利润表的单列项目不再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问题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日益多元化,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很难划分,更难以定义。
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简化了利润报表单列项目,直接列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业务成本和其他营业成本。
这一做法对现行实务有所突破,请对此提出意见。
二、关于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支按照大项进行列报问题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取消了“非常项目”的概念,并禁止将收益和费用项目作为“非常项目”在利润表中列报。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取消了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而是按照其中大项进行列报,如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等。
这一做法与现行实务有所不同,请对此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