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信用卡交易中关于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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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

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

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一、概述1、定义和角色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是指商户提供银行卡支付方式,并负责受理和处理持卡人的支付指令,从而完成交易并获得收益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特约商户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其是指与银行签订合同,加入支付网关,并接受银行的监管和服务,以便在销售点完成银行卡支付的商家。

特约商户在银行卡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和银行之间搭建了一个可靠的桥梁。

2、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的历史和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是指银行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合作关系,特约商户通过银行卡为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银行则向特约商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结算服务。

该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现代支付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当时美国银行开始与商户合作,推广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电子支付技术的发展,该业务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在中国,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

当时,中国银行开始推广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并与一些大型商户合作,使银行卡支付逐渐得到了普及。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子支付技术的不断进步,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在中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目前,中国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的发展阶段。

据统计,截至2019年,中国银行卡特约商户数量已经超过了300万家,覆盖了各行各业。

为了促进银行卡支付的普及和应用,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如《电子支付指引》、《银行卡条例》等。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兴起,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该业务将更加注重用户体验和安全性,同时将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

3、收单业务的重要性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业务在银行卡行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收单业务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银行卡业务特约商户的管理,保障银行卡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以下简称本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是指与本行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在日常经营中受理银联卡,为持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单位。

收单行是指发展特约商户的本行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分支行发展特约商户,需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具备的条件第四条特约商户应拥有所在地工商营业机构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依法经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特色,适于用银行卡消费结算。

第五条愿意遵守本行银行卡章程,履行与本行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第六条接受本行相关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正确掌握受理银联卡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拥有良好的通讯线路,愿意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并适当提供各种优惠。

第三章特约商户手续费率第八条特约商户的结算手续费率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九条各营业机构负责制定特约商户开发计划及市场营销战略。

电子银行部负责商户申报、机具配置、业务咨询、风险监控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条各营业机构与确定的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对特约商户受理卡业务情况进行回访,并对机具的维修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应设置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pos 机具的安装、特约商户及特约商户pos机具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特约商户管理员的培训由电子银行部负责。

(一)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咨询、pos机具的维护、日常对账、交易真实性分析,入账单据的传递、错账核对调整等,确保特约商户受卡工作的顺利、安全进行。

(二)特约商户管理员按《商户日常检查表》内容每月两次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商户日常检查表》上交电子银行部。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特约商户的各类经营信息、业务发展动态和经营风险情况;2.pos机运行情况,是否有故障、若有故障请注明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3.特约商户对pos机使用情况的反映,及对本行卡的意见建议;4.特约商户pos机具是否移机、是否加装有其它非法设备。

银行卡交易主体

银行卡交易主体


• (六)银行卡组织 • 银行卡组织,又称为第三方信息转接机构,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依法为 发卡 银行、持卡人、收单银行、特约商户等进行银行卡交易提供信 息交换、资金清 算及风险防范等服务的组织,如中国银联、维萨、 万事达、美国运通、JCB等。 银行卡组织既可以直接与特约商户签 约,也可以不与特约商户直接签约,而是 通过与发卡银行或收单银 行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间接地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 提供信息转接、 资金清算等服务。 • 银行卡组织在银行卡交易及银行卡产业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发卡银 行通 过银行卡组织(如中国银联)跨行清算系统,实现系统间的互 联互通和资源共 享,推进银行卡跨银行、跨地区和跨境使用。 • 银行卡组织一般有开放式和封闭式之分。
• •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并接受银行卡资金清算 等 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特约商户应当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 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具体而言,应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合法设立的 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2)从事的业务和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 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等等。 在银行卡市场中,银行卡作为交易平台,有效连接特约商户与持卡人双边 市 场,共同为持卡人(消费者)与商户提供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使用银行 卡可以带来支付便利,减少携带现金的不便,而随着受理银行卡的特约商户 的 增加,选择银行卡支付方式的消费者也会越来越多;对于商户而言,银行 卡消 费不但可以使消费者更多的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增加商户的销售 量,并 可以降低商户现金管理的风险和成本,而随着持卡消费数量的增加, 受理银行 卡的商户的收益也随之增加,进而促使更多的商户受理银行卡。

信用卡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信用卡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提供一 定额度的信贷 资金, 持卡人凭信用卡到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 买商品或接 受服务。 特约商户 向持卡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并且根据 持卡人的消 费金额要 求发卡银行 向自己划账支 付持卡 人应当支付 的 消费金额。发卡银行则根据特约供应商协议的约定 在扣除一定手续
费的前提下将持卡 人消费的金额余额支付给特约商户, 然后持卡人在
合同的 有效履 行, 也便于行政主管部 门的管理和 争议 受理机关及时解 决信用卡 纠纷。
章是 《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 但该 < , 办法 》也并非针对信用卡专门 而立. 而是将各类银行卡业务纳入问一办法进行 了规范。其具体 内容 对 目前已经出现或可能 出现 的信用卡法律 纠纷 没有做 出比较完善的

持卡人 之间签订的信 用卡领用合 同, 其二是发卡银行与特约商 户之间 签订的特约供应商协议 。根据这两个合 同, 以及持卡人与特 约商户之 间形成 的商 品基础交 易关 系。 发卡银行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 了一个特 定的 三方法律关 系: 即信用卡的发卡银行向信用卡 的持卡人
三 、我 国信 用卡立 法的 完善 建议
主要的 立法问题进行分析 : ( ) 少 调 整 信 用 卡 法 律 关 系 的专 门性 法 律 一 缺 我国 目前在调 整信 用卡方面 的法律最为权威且最具操 作性的规
卡在未来成为像票据和信用证等普遍使用的支付结 算工具, 应首先 将 我国各 大银行的信用卡章程进行整合, 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卡业 务操 作规范 。有关主管部 门还可 以颁布信 用卡合同范 本- 这种合 同范本是 对有关信用卡法规的具体化 可指导各发卡行制定公平 合理 、科学 规 范的信用卡合 同, 防止出现合同内容上的严重遗 漏以及显 失公平的情 况。 且可避 免用语 上的含混模糊或者岐义。 而规范 当事 人对信用卡 并 从

信用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之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交易中的审查义务

信用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之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交易中的审查义务

信用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之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交易中的审查义务摘要】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处进行购物消费、接受服务等行为时,双方形成商品买卖或者劳务供应关系。

【关键词】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审查义务信用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同普通商品买卖和服务消费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并没有直接签订任何协议,但是持卡人按照《领用信用卡协议》的规定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正是特约商户与发卡行之间《受理信用卡协议》的重要内容。

当持卡人的正当用卡行为被特约商户无理拒绝时,持卡人可以要求发卡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而发卡行则可以根据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约定要求特约商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也必须严格遵守《信用卡章程》,通过发卡行的转账结算完成其交易的全部过程。

为保证信用卡交易的绝对安全性,特约商户要履行信用卡交易中的审查义务。

这种审查义务往往是由其与发卡行(专业信用卡组织)之间的受理信用卡协议来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但目前已经失效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曾明确规定了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及其具体内容,而取而代之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则将审查义务交由发卡行通过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受理信用卡协议来约定,这实际上是将审查义务的法律效力从强制性法律规范下调为合同条款。

一般来说,特约商户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是本特约商户可以受理的信用卡;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是否列入止付名单;信用卡是否被打洞、减角、毁坏或者有涂抹痕迹;签名条上是否有“样卡”、“专用卡”等字样;信用卡正面的拼音姓名是否与卡片背面的签名相一致;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相一致等等。

如果发现信用卡刷卡时存在上述问题,特约商户应当拒绝受理信用卡,并在特定条件下及时与发卡行联系,同时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关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特约商户怠于履行审查义务,则应向发卡行承担约定的责任。

信用卡相关基础业务知识

信用卡相关基础业务知识

信用卡相关基础业务知识一、信用卡及公司业务涉及部分名词解释说明:逾期金额指银行下发催收委单上所显示客户的欠款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服务费等;特别行动组指部门内部成立的专门负责与公安机关对接,处理已经在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客户的一个小组;委单指银行委托至信用卡部进行催收的欠款客户总表单;可联客户指通过电话催收、到家拜访所能够联系上的客户;失联客户指通过一系列的电话催收、到家拜访以及相关信息搜索暂时无法联系上的客户;账单地址指欠款客户在办卡时所填写的联系地址;信用额度指持卡人可最高使用的金额,由银行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各项付款能力如收入、资产、职业等和信用记录综合评定决定.这一额度是一个贷款上限,持卡人刷卡消费一笔,就是向银行贷款一笔,信用额度会相应减少.只有当持卡人按期还清借款时,信用额度才会恢复最初值;免息期指持卡人刷卡消费而无需支付利息的时间,它是从消费日当天至还款截止日之前的这段时间.最低还款额一般情况下,银行不会要求持卡人在每月还款截止日之前必须百分之百还清所有欠款,而是设定一个最低还款额,即只要持卡人每月还足最低还款额,就被银行视为准时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持卡人只是归还了最低还款额,那他就从这天起支付万分之五的日息;也就是说,只有百分之百还款的情况下,贷款才是免息的;滞纳金对于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期计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是对持卡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惩罚;超限费指如果信用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银行将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计收超限费.即如果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是10000元,但他在某个免息期内累计的持卡消费金额达到11000元,那么银行将对超出的1000元收取额外的费用;账单日银行对你本期花费统计的日期.一般银行信用卡的账单日是被指定的,固定不能修改,比如账单日为10号,那么在10后以后消费将会享受较长免息期,如11号消费,那么在下个月10号进入账单,再过20天左右到还款期可享受总共50或56天,此时就享受了最长免息期;如果10号消费,那当天就进入账单,需要在20天后就还款,这样就是最短免息期;所以消费的话尽量选择10号以后的近期消费,这样可以享受较长免息期;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4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二、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新华网快讯1: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新华网快讯2: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新华网快讯3: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三、信用卡部分使用章程第十四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中信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持卡人的义务: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申请人选择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卡片、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应按照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应付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中信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真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日6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无论信用卡处于何种状态,持卡人应承担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所造成全部的损失.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信用卡诈骗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每家银行都有规定的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进行催收.如果在催收后三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其银行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的支付体系与支付结算

信用卡的支付体系与支付结算

信用卡的支付体系与支付结算信用卡是一种现代化的支付工具,它通过支付体系和支付结算的运作,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和灵活性。

本文将探讨信用卡的支付体系和支付结算机制,分析其对现代经济的作用和影响。

一、信用卡的支付体系信用卡的支付体系是由发卡银行、持卡人和商户构成的。

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行主体,在发卡过程中对持卡人进行实名认证和风险评估,确保信用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持卡人通过信用卡与发卡银行建立起账户关系,并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

商户接受信用卡支付,并通过商业银行与发卡银行进行资金结算。

信用卡支付体系的核心是支付网络,它通过信用卡网络和各方银行之间的协作,实现资金的转移和支付信息的传递。

支付网络的建立为信用卡的支付安全性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提高了支付的效率和便利性。

例如,Visa和MasterCard等国际支付组织通过建立全球性的支付网络,使得持卡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从而实现了支付的无缝衔接。

二、信用卡的支付结算信用卡的支付结算是指商户和发卡银行之间的资金结算过程。

当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支付成功后,商户将支付请求发送给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再与发卡银行进行交互,最终完成资金的划拨和结算。

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涉及到几个主要的参与主体。

首先是商户,他们需要根据信用卡协议与收单银行建立结算关系,并承担支付过程中的一定风险。

其次是收单银行,作为商户的合作银行,承担着信用卡支付交易的处理和结算职责。

最后是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行方,负责与收单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和支付信息的验证。

支付结算的速度是保证支付流程的关键。

传统的信用卡支付结算通常需要一至两个工作日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用卡支付的使用范围。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支付体系的改进,如今很多国家已经实现了实时支付结算,在几秒钟之内完成资金的划拨,大大提高了支付的便利性和效率。

三、信用卡支付体系与支付结算的作用和影响信用卡的支付体系和支付结算机制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个人和商业机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于银行卡支付的三种收单机构的流程分析

基于银行卡支付的三种收单机构的流程分析

基于银行卡支付的三种收单机构的流程分析————————————————————————————————作者: ————————————————————————————————日期:ﻩ基于银行卡支付的三种收单机构的流程分析一、支付总体概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完整的支付过程主要由交易、清算和结算三个环节构成。

一个完整的支付体系中又包括了支付服务组织、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体系监管。

涵盖内容如下:如今随着电子金融的蓬勃发展,基于银行卡支付的形式也已经多种多样。

二、银行卡支付的行为主体研究银行卡支付,就得从行为主体研究,包括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机构,银行卡组织等。

2.1、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是银行卡市场的卖方。

2.2、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帐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

2.3、持卡人及潜在持卡人: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2.4、银行卡组织:关键职能在于建立、维护和扩大跨行信息交换网络,通过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和统一的操作平台,向成员机构提供信息交换、清算和结算、统一授权、品牌营销、协助成员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及反欺诈等服务。

2.5、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除银行卡组织以外的信息交换和转接业务机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支付处理支援商等。

2.6、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银行卡收单定义及划分研究支付的整个流程,简单通俗的说就是研究持卡人手里的钱通过什么渠道到了商家的手里?这里,我把主要把渠道的不同划分为收单机构的不同。

3.1银行卡收单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指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交易处理及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

VISA卡商业模式

VISA卡商业模式

VISA卡商业模式VISA卡是一种国际支付卡,由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Association(VISA国际服务协会)发行,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商业交易。

VISA卡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发行商、商户和持卡人三个主要角色。

下面将详细分析VISA卡的商业模式。

一、发行商角色:发行商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他们与VISA国际签署合作协议,获得了发行VISA卡的权利。

发行商的主要职责包括:1.发行和销售VISA卡:发行商将VISA卡发放给持卡人,并负责销售和推广VISA卡。

发行商通过推广VISA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申请VISA卡,并将其牵引到与VISA卡关联的商户进行消费。

2.风险管理:发行商需要对持卡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VISA卡。

他们还需要实时监控持卡人的购买行为,以便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采取相应措施。

3.提供客户支持:发行商负责为持卡人提供客户支持服务,包括账户查询、丢失挂失卡、交易纠纷处理等。

这些服务是提高持卡人满意度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关键。

二、商户角色:商户是指与VISA卡关联并接受VISA卡支付的企业或个人。

商户的主要职责包括:1.接受VISA卡支付:商户需要安装POS机或在线支付系统,以便能够接受持卡人使用VISA卡进行购物和支付。

商户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的商品或服务选择,以吸引更多的持卡人选择使用VISA卡进行交易。

2.费用结算:商户通过与VISA国际和发行商合作,将交易金额结算到自己的账户。

商户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给VISA国际和发行商,作为使用VISA卡支付的成本。

3.安全保障:商户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交易的安全,包括数据加密、防止欺诈等。

商户需要与发行商和VISA国际合作,分享交易风险和欺诈信息,以确保持卡人的账户安全。

三、持卡人角色:持卡人是最终使用VISA卡进行支付的个体或机构,他们的主要权益包括:1.方便快捷的支付:持卡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使用VISA卡进行支付,无论是线下购物还是在线消费。

如何定义信用卡交易中关于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信用卡被盗刷后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如何定义信用卡交易中关于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信用卡被盗刷后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如何定义信用卡交易中关于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信用卡被盗刷后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作者:辜桃来源:《商情》2013年第52期【摘要】对“信用卡”作出定义,目前我国并无关于信用卡的明文立法,仅在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基本的信用卡交易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

上述三者在信用卡法律关系发生的整个过程可概括为:发卡机构发卡予消费者→消费者持卡消费并在签购单上签字→特约商户向发卡机构提交签购单并请求发卡机构付款→发卡机构扣除手续费后付款予特约商户→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寄送账单明细→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给付账款。

简而言之,信用卡交易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持卡人刷卡消费、发卡机构向特约商户付款、持卡人向发卡机构还款。

由此形成三方面的法律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以及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信用卡交易;持卡人、特约商户关系;信用卡被盗后纠纷处理方式一、发卡机构第一,发卡机构的义务主要是对持卡人消费的金额向特约商户先行给付的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消费款项发卡机构均有代持卡人先为垫付的义务,只有当该笔消费金额在发卡银行所授权额度之内,同时该笔消费也符合持卡人指示的情况下,发卡机构才需为持卡人先行垫付款项予特约商户。

如果持卡消费行为未经持卡人许可,如信用卡被盗刷,并且特约商户未尽其审慎核实持卡人签章之义务时,发卡机构有权主张拒绝付款。

第二,发卡机构负有保护持卡人个人资料的义务,也包括保证信用卡系统良好运转和信用卡网络的使用安全义务。

第三,发卡机构有义务管理和培训本行的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保证其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持卡人第一,持卡人应按照约定合理地使用信用卡。

消费者在经申请成为信用卡客户后,为避免信用卡遭到冒用或盗刷,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以供特约商户及发卡机构核对,即申请表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背面、POS回单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

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银行法律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违法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且要受相应的刑责的。

4、《担保法》的规定。

这些法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4.01•【文号】银发[1996]27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月5日实施日期:1999年3月1日)废止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银发〔1996〕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信用卡发卡机构与商户法律关系界定

信用卡发卡机构与商户法律关系界定

北京信用卡套现讯:目前,对于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关系,有委托代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票据转让、独立担保等学说,笔者认为,前四种学说多有不足之处,而独立担保说符合我国实际,应当作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关系最为合理的解释。

一、委托代理说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不同,形成了两种有关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关系的观点。

1.发卡机构为委托人,特约商户为受托人此观点认为特约商户负有为发卡机构处理一定事务的义务,即在与持卡人的交易中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费。

2.特约商户为委托人,发卡机构为受托人此种观点认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约商户将其对持卡人因刷卡消费所生的价金债权委托给发卡机构代为收取。

二、债权让与说该学说认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约商户将其对持卡人刷卡消费形成的债权让与发卡机构,签购单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则成为发卡机构接受债权让与的价金,而发卡机构向持卡人请求还款则是行使其受让的债权。

三、债务承担说该学说认为,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机构介入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承担持卡人对特约商户所负债务。

1.免责的债务承担特约商户同意发卡机构为其处理因持卡人刷卡消费所生账务事项,即同意发卡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与其成立债务承担契约,由发卡机构承担持卡人的债务,此时,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债务将归于消灭。

2.并存的债务承担依并存之义,可认为发卡机构加入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与持卡人并存为债务人,一起对特约商户负清偿责任,因此,持卡人与发卡机构成为连带债务人。

四、票据转让说票据转让说又称票据贴现说,认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约商户将以持卡人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转让给发卡机构。

五、独立担保说该学说认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属于独立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基础关系的担保付款关系。

然而,该学说面临一个疑问:如果把特约商户和发卡机构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独立担保关系,此担保的主合同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合同。

北京信用卡套现公司关于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的关系,观点甚多。

“闪付”信用卡三方法律关系及风险分摊

“闪付”信用卡三方法律关系及风险分摊

“闪付”信用卡三方法律关系及风险分摊金融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带来信用卡“闪付”业务的产生和普及。

在风险社会中,信用卡交易模式里发卡银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三对法律关系围绕着新生的风险而产生变化。

通过对交易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构,具体分析在盗刷等风险出现时所应采取的法律判断规则和归责模式,达成新的法律利益的平衡。

标签:信用卡冒用;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一、“闪付”支付模式的含义2015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等8家银行首批开通信用卡“闪付”业务。

这使得“闪付”这一功能逐步走进人们生活,带来便捷;同时其带来的法律问题与风险亦进入学界研究与探讨视野。

“闪付”(Quick Pass),其本质是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这体现在:其使用非接触式(感应式)的方式完成交付,只要手持金融IC卡、手机在具有“Quick Pass”标识的POS机上挥动便可完成支付,中间不再需要密码与签名这些传统验证方式[1]。

从交易方式上划分,“闪付”又可以分为联机与脱机两种模式[2]。

具体看来这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1.脱机方式较于联机模式更为快捷于方便:可以在无需联网与密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

其使用的是事先”圈存”{1}在金融IC卡中的电子现金余额(账户资金上限为1000元),在特约商户处进行的300元以下金额交易免密免签。

2.联机方式则使用的是金融IC卡中的账户余额,使用时需要联网与密码(部分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除外)。

二、“闪付”支付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分析新型支付模式的新颖在于支付模式,其涉及的最主要法律关系主体为:发卡银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

学界对于这三对法律关系的讨论一直绵延不绝,由于对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关系学界一般认为乃合同买卖或消费合同关系无疑[3]。

故讨论的重点与难点落在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以及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这两对法律关系上。

(一)持卡人与发卡银行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无疑。

具体来说,持卡人签订《信用卡领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形成信用卡领用合同关系。

[信用卡风险类型]信用卡风险:信用卡风险

[信用卡风险类型]信用卡风险:信用卡风险

[信用卡风险类型]信用卡风险:信用卡风险篇一: 信用卡风险:信用卡风险-风险种类,信用卡风险-欺诈形式广义上,信用卡风险是指在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各种不利因素而导致的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方损失的可能性。

狭义上,信用卡风险是指因信用卡无担保循环信贷的产品特性和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无固定场所、授贷个体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导致发卡机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卡风险危害很大,需要加以防范。

信用卡风险管理_信用卡风险-风险种类[)1、2、3、4、信用卡风险管理_信用卡风险-欺诈形式恶意透支:以套取资金为目的,超出透支限额或故意不按期还款的行为。

信用卡欺诈: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资金欺诈的行为。

欺诈行为通常有以下形式。

1、冒用丢失卡或冒用被盗卡。

一旦卡片丢失或被盗,欺诈者便会用其获取商品、服务或现金。

只有在丢失或被盗被报告之后才能采取防范措施。

所以通常在卡片刚刚丢失或被盗时,欺诈活动最多。

2、截取信用卡。

卡片在邮寄过程中被截取,之后被欺诈使用。

卡片可能在邮寄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被截取,这皮鼓环节通常是:发卡行的分发中心,运输商的大批运输过程中、邮件的分检系统、持卡人所在处。

这些欺诈类型的平均损失一般比丢失或被盗卡片的损失要高,这是因为卡片被截时还未签名,欺诈者可随意地在卡上签名,并在交易单据上使用他自己的签名。

3、滥用账号。

由其他人,而不是真正的持卡人,使用账户号,来获得商品、服务或现金。

这种欺诈通常出现在不需出示卡片的交易中,如邮购或电话订购以及网络购物。

这1类型在虚假特约商中很普遍。

4、伪造卡。

伪卡欺诈使用模仿真卡的有关账户数据的卡片,但这些卡片不是由发卡行或被授权的卡片制造商生产的。

通常有4种伪造卡:全部重新制造、改动/重新凸印、重新编码、白卡。

5、虚假持卡人申请。

指持卡利用虚假信息申请信用卡。

产生原因1、中国信用体系不完善。

中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更是薄弱环节。

信用卡会计知识点

信用卡会计知识点

信用卡会计知识点信用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

对于信用卡的运作机制和账务处理,在使用信用卡的同时,了解一些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信用卡会计相关的重要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信用卡背后的会计处理过程。

1. 信用卡的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一种消费工具,它的核心机制就是借贷关系。

当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实质上是向发卡银行借款,而每月还款日之前还清消费金额可以避免利息的产生。

发卡银行则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设定信用额度,并计算相应的利息。

2. 信用卡的账户分类信用卡账户可以分为两类:个人账户和商户账户。

持卡人的信用卡消费往往属于个人账户,而商户账户则是商家通过刷卡收款时产生的。

这两类账户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会计处理。

3. 信用卡账户的计息规则信用卡账户的计息规则通常是按日计息。

具体来说,发卡银行会根据每天的借款金额和利率计算每日利息,然后累计到账户余额中。

因此,如果持卡人在还款日之前还清全部欠款,就可以避免产生利息。

4. 信用卡欠款的分类信用卡欠款可以分为两类:本期应还款和逾期欠款。

本期应还款指的是持卡人在每个还款周期内产生的消费额,一般需要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清。

而逾期欠款指的是在还款日之后仍未还清的欠款,会产生逾期利息和滞纳金。

5. 信用卡账户的核对与调整在信用卡会计中,银行需要定期对信用卡账户进行核对和调整。

核对的目的是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调整则是为了纠正账务记录中的错误和误差。

这种调整通常包括冲账、销账等操作。

6. 信用卡清算和结算信用卡清算是指将信用卡的交易信息汇总,并将款项结算给商家的过程。

一般来说,清算是由清算机构来完成,其通过结算银行将商家的款项划拨到商家账户中。

而信用卡结算则是指持卡人还款的过程,将还款金额从持卡人账户划拨至发卡银行账户。

7. 信用卡欺诈风险的防范信用卡会计中也要关注欺诈风险的防范。

发卡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实时监控交易,建立异常交易预警系统等。

信用卡法律关系

信用卡法律关系

信⽤卡法律关系信⽤卡业务运作中往往涉及多⽅当事⼈,包括持卡⼈、发卡⾏、银⾏卡组织、收单⾏以及特约商户等,由此产⽣多⽅法律关系:1、持卡⼈与特约商户:买卖合同关系2、持卡⼈与发卡⾏委托合同关系:在发卡⾏与持卡⼈之间,发卡⾏的基本义务是为持卡⼈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持卡⼈的基本义务则是向发卡⾏偿还发卡⾏代其⽀付的费⽤,这种权利义务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双⽅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依委托民法典律性质,发卡⾏必须依照持卡⼈的指⽰为其⽀付消费款项,在信⽤卡业务中,持卡⼈的指⽰就是持卡⼈在签账单上的签名,发卡⾏必须审查签账单上的签名是否为持卡⼈的签名。

对持卡⼈⽽⾔,只要发卡⾏尽到审查义务,依照形式上有持卡⼈签名的签账单对外付款,持卡⼈即负有偿还的义务。

另外双⽅还可能涉及消费借贷合同关系:如果持卡⼈在缴款截⽌⽇内须将应付账款全额给付发卡⾏的,则发卡⾏依指⽰⽀付款项属于处理委托事务⽽代垫费⽤,持卡⼈按时将应付账款给付发卡⾏属于偿还必要费⽤,当事⼈间除了委托合同外并不当然发⽣消费借贷的法律关系;如果持卡⼈选择以循环信⽤的⽅式缴款,在当期缴款截⽌⽇前只缴清最低应缴额,剩余未缴款项可以依合同约定延后付款的,则发卡⾏与持卡⼈之间才发⽣消费借贷的法律关系。

3、发卡⾏与银⾏卡组织、收单⾏的关系银⾏卡组织在与特约商户订⽴的受理银⾏卡业务协议中,往往约定特约商户应受理加⼊银⾏卡组织的所有信⽤卡,发卡⾏通过加⼊银⾏卡组织,使得其信⽤卡为特约商户所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与特约商户签订合同的银⾏为收单⾏,其虽直接负有收受应付签账单并⽀付款项的义务,但实质上,其系受发卡⾏的委托。

发卡⾏通过与收单⾏共同参加的银⾏卡组织的章程以及联⽹联合业务规范等⽂件与之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4、发卡⾏与特约商户的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发卡⾏通过银⾏卡组织以及收单⾏共同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协议与特约商户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即发卡⾏委托特约商户按照合同约定受理信⽤卡,并审查持卡⼈签名是否真实。

什么是特约商户

什么是特约商户

什么是特约商户?特惠商户?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签定受理卡业务协议并同意用银行卡进行商务结算的商户。

特惠商户是特约商户中的、为持卡人提供特别优惠服务的商户,可给予持卡人实实在在的价格折扣。

商家联盟简介商家联盟是指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原则,为更好的拓展市场,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以互惠互利长期发展为目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的一种联盟合作。

编辑本段商家联盟范围乐呵网商家联盟涉及银行,餐饮酒店,娱乐场所,美容美发,艺术摄影,医药医疗,等行业。

“商家联盟”是乐呵网联合各行业主流商家联合打造的消费联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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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成长提升:由代理商组建当地企业家俱乐部,定期举办企业家培训,增强联盟商家的竞争力。

8. 合作共赢:共同发展,致力长远。

银行信用卡的基本概念介绍

银行信用卡的基本概念介绍

银行信用卡的基本概念介绍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对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当前对账单日账户透支余额10%的总和,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且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一按发卡机构不同,可分为银行卡和非银行卡1银行卡。

这是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也可以在发卡行所有的分支机构或设有自动柜员机的地方随时提取现金。

2非银行卡。

这种卡又可以具体地分成零售信用卡和旅游娱乐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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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信用卡交易中关于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信用卡被盗刷后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辜桃
来源:《商情》2013年第52期
【摘要】对“信用卡”作出定义,目前我国并无关于信用卡的明文立法,仅在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基本的信用卡交易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

上述三者在信用卡法律关系发生的整个过程可概括为:发卡机构发卡予消费者→消费者持卡消费并在签购单上签字→特约商户向发卡机构提交签购单并请求发卡机构付款→发卡机构扣除手续费后付款予特约商户→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寄送账单明细→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给付账款。

简而言之,信用卡交易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持卡人刷卡消费、发卡机构向特约商户付款、持卡人向发卡机构还款。

由此形成三方面的法律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以及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信用卡交易;持卡人、特约商户关系;信用卡被盗后纠纷处理方式
一、发卡机构
第一,发卡机构的义务主要是对持卡人消费的金额向特约商户先行给付的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消费款项发卡机构均有代持卡人先为垫付的义务,只有当该笔消费金额在发卡银行所授权额度之内,同时该笔消费也符合持卡人指示的情况下,发卡机构才需为持卡人先行垫付款项予特约商户。

如果持卡消费行为未经持卡人许可,如信用卡被盗刷,并且特约商户未尽其审慎核实持卡人签章之义务时,发卡机构有权主张拒绝付款。

第二,发卡机构负有保护持卡人个人资料的义务,也包括保证信用卡系统良好运转和信用卡网络的使用安全义务。

第三,发卡机构有义务管理和培训本行的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保证其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持卡人
第一,持卡人应按照约定合理地使用信用卡。

消费者在经申请成为信用卡客户后,为避免信用卡遭到冒用或盗刷,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以供特约商户及发卡机构核对,即申请表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背面、POS回单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第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如在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刷后,应及时进行挂失和报警。

如果是由于持卡人自己的过失导致信用卡被盗刷,那么损失应由自己负责。

第三,持卡人应按时清偿消费款项及相关费用予发卡机构。

三、特约商户
在实践中,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的审核往往是防范冒用行为的最为关键环节。

因此,特约商户应派工作人员认真接受银行的专业培训,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仔细审核,控制信用卡冒用的风险,应当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信用卡正面的拼音姓名是否一致。

在信用卡普及使用的过程中,法院受理的因信用卡被盗刷产生的纠纷数量逐渐增多。

信用卡被盗刷的原因不一,主要包括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由持卡人之外的人不法使用。

信用卡被盗刷后的风险在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如何分配,理论及实务界均存在很大争议,但也有一些共性的内容,基本是按下列原则划分盗刷事件中三方主体的风险与责任:
挂失前持卡人承担限额风险;
挂失后发卡机构承担风险,除非持卡人有重大过失;
特约商户负有审查单据签字与信用卡签字相符的义务。

在我国信用卡实务中,原则上以挂失生效与否作为在持卡人和发卡机构之间分担风险和责任的唯一标准和规则显得过于简单,而且缺少对持卡人承担限额责任的规定,缺乏对特约商户审核签名注意义务的基本规定。

诸如此类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显然是把较多的风险推给持卡人。

对此问题,可以适当考虑借鉴一些国家、地区采用的风险分散原则,合理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风险,并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
第一,关于信用卡挂失前责任的承担。

从民法的公平原则来讲,信用卡的持卡人原则上应当对其所持有的信用卡在挂失前的损失承担风险。

但是如果某些损失的产生与持卡人挂失与否无关,也就是说即使持卡人及时挂失,该种损失仍然会发生,则持卡人不必承担责任,因为此时持卡人对损失的产生没有过错。

这些情况主要是指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是由发卡机构的内部人员、特约商户的过错等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关于信用卡挂失后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应由发卡机构承担,发卡机构不应当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将挂失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持卡人。

但在信用卡及时挂失后,也并不意味着一律由发卡机构来承担风险。

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1、第三人冒用是持卡人允许的或者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的;2、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户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恶意串通的;3、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遗失或失窃等情形而怠于立即通知发卡机构等。

第三,特约商户在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上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特约商户应当对冒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特约商户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对信用卡及持卡人的谨慎审查义务。

随着信用卡使用领域的不断拓展,信用卡运作过程中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我国一方面应当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使信用卡发挥其本身具有的功能,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立法或政策,针对信用卡法律问题的特性进行专门立法,使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化,界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淑文.信用卡交易之法律性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之研究,(台)政大法学评论,59
[2]覃有土,邓娟闰.论信用卡持卡人的抗辩权[J].法学,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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