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税收问题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把自己整体划分成两个或更多的独立子
公司运营,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如果公司分立的数量较大,就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子公司的税务
子公司的税务是指子公司在收入、财务会计和资产交易等方面向税务机关交纳税费的税务问题。
在公司分立时,每个子公司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
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
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是指子公司被允许合并纳税,在一个实体的指导下单独纳税的税务问题。
如果公司分立后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可以考虑在母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这样可以更全面地把握和管理子公司的税务状况,并降低纳税负担。
三、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
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是指父公司和子公司在税务上的相互
协作关系。
分立后,父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管理协调,尤其是在票据、会计凭证及税务申报等方面,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父公司和子公司要积极配合,确保按照有关税务法规及时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
本文对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总结,涉及子公司的税务、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以及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等。
公司分立时,
应全面考虑和管理相关税务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合理配置资金,保护企业利益。
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合并或分立来实现业务扩展或优化。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企业合并与增值税处理1.合并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税务登记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合并后的企业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变更,以确保其合法纳税地位。
税务登记变更包括增值税纳税人信息的更新,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
2.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处理在企业合并后,原有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税务法规定,企业合并后,原有的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再使用,需要办理作废手续,并按照新的纳税人信息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3.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如果合并企业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以减轻其合并带来的税负压力。
例如,合并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二、企业分立与增值税处理1.分立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与企业合并类似,企业分立后也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变更。
分立企业需根据新的组织形态(分立后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以确保其纳税人资格的合法性。
2.分立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处理与合并企业类似,分立企业在分立后也需要办理原有增值税发票的作废,并按照新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3.分立企业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划分在企业分立后,原有企业的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分立后的企业可能涉及到新的生产或经营范畴,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对应税项目进行界定。
此外,对于不可分割的应税项目,需协商解决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三、其他税务处理事项1.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分立还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合并后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变更,并根据合并交易的具体情况调整相应的纳税义务。
2.资产重组与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分立常常伴随着资产重组,而对于资产重组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也需要予以重视。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成长,许多企业在一定阶段选择进行分立,以实现更好的管理和增加业务拓展的机会。
然而,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成为了许多企业所面临的挑战之一。
税收筹划技巧在这种情况下变得尤为重要,可以帮助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合法减少税负,提高财务效益。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规划和安排税务事务,降低企业应缴纳的税额,从而在税收管理和税负控制上发挥积极作用。
以下是企业分立过程中可采取的税收筹划技巧。
1. 合理安排财务结构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财务结构进行合理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合理建立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资本结构,可以利用税收抵免和减免等政策,实现税务优惠。
同时,根据不同的财务结构,还可以有效地规避双重征税的风险。
2. 合理划分业务利润在分立过程中,合理划分业务利润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筹划技巧。
通过巧妙调整业务利润的分配方式和金额,可以使得不同公司的利润得到最佳的税务处理方式。
合理划分业务利润,可以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利润分配而导致的税务纠纷,同时也可以优化税务负担。
3. 慎重选择税收政策在企业分立过程中,不同的行业和地域可能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
因此,企业在制定分立计划时应慎重选择合适的税收政策。
例如,有些地区对于新设立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税或减税政策。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减少税务负担。
4. 合理运用跨境税收筹划对于跨国企业分立的情况,合理运用跨境税收筹划技巧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
例如,可以通过恰当的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合理分配到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实现税务优化。
同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合理利用双重征税协议可以避免重复缴纳税款。
5. 注意并合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分立过程中,企业可以留意并合法运用各类适用于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有些企业可以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应用这些政策可以降低税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强管理与经营,或是进行部门改革等原因,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公司,实现部门功能独立、管理灵活的目的。
在企业分立后,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税务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1、分立方式:企业分立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分立、部门分立、业务范围分立等。
不同的分立方式对税务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
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分立和部门分立。
在资产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归属分配。
而在部门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归属分配,以及确定各个部门的所得、所得税等。
2、税务登记:企业分立后,各个分立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登记和发票开具、财务报表、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
同时,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与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3、发票管理:在企业分立后,每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都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发票,也需要进行开票管理的重新安排。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跟踪与监管,避免发票被打骗等情况的出现。
4、财税报表:在企业分立后,各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制定各自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税务审计:在企业分立后,需要对拆分后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包括资产分立的税务、部门分立的税务、所得分配等。
税务审计是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通过税务审计可以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二、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整体资产和负债分别分拆成三家独立的公司。
解析:对于这种资产分立的情况,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归属分配,将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企业分立税收筹划1:简介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大型企业拆分成多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以实现税收优惠和筹划的一种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策略和步骤。
2:背景与目的2.1 背景:解释为什么企业分立是有必要的,例如企业规模过大,运营管理困难,税收负担过重等。
2.2 目的:明确企业分立的目标,例如降低税收成本,合理分配利润,优化组织结构等。
3:分立方案选择3.1 分立方式:描述可选的分立方式,例如资产分立、业务分立、投资分立等。
3.2 涉及的企业部门:列出哪些企业部门或业务会进行分立。
3.3 分立的法律程序:概述分立的法律程序和法规要求。
4:分离资产与负债4.1 评估资产负债:详细说明如何评估和划分原企业的资产负债,并列出可能涉及的法规规定。
4.2 重组资产负债:解释如何重新组织资产负债,确保分立后各企业的财务独立性。
5:税务优化策略5.1 所得税考虑因素:列出影响所得税筹划的因素,并提供相应的优化策略,如合理利用各地税务优惠政策。
5.2 交易定价策略:描述如何合理定价分立后的交易,以减少税务风险。
5.3 跨国业务筹划:介绍如何在跨国业务中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全球税负。
6:组织架构调整6.1 分立后的组织架构:详细描述分立后各企业的组织架构,并解释调整的原则和考虑因素。
6.2 人员安排:说明如何调整原有员工的工作安排,确保分立后的企业正常运营。
7:办理手续与文件7.1 分立登记手续:列出分立登记所需的相关手续和文件。
7.2 合同变更与签署:解释如何变更原有合同并签署新的合同。
8:监控和风险管理8.1 分立的监控措施:阐述如何监控分立后的企业运营,确保达到筹划目的。
8.2 风险管理策略:列出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管理策略。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分立登记表、重组财务报表、法律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所得税:根据企业(个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向国家财政交纳的税款。
企业分立后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企业分立后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企业分立后股权转让税收政策1. 引言企业分立是指将原有的一个企业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分割成两个或多个企业的行为。
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不可避免的一环。
针对企业分立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相关交易,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企业分立后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
2. 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在企业分立后,股权的转让意味着分立后企业间的股权交换,以及股权向第三方转移的情况。
3. 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3.1 股权转让的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该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
3.2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股权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的一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综合计算方法和综合计税方法。
综合计算方法:按照股权转让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进行综合计税。
综合计税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的各项收入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将各项应纳税额按一定比例合并计税。
3.3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分立后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该按照相关税法进行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
3.4 股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对于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股权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在企业分立后,股权转让可能产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应按照相关税法进行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
4. 其他注意事项4.1 税务合规性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遵守相关税务法规,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纳税人应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向相关税务机关咨询,明确应缴纳的税款以及相关申报程序。
4.2 税务筹划在企业分立后进行股权转让时,纳税人可以采取一定的税务筹划措施,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流动与税款支付,降低税负。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某某市某某区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在最近的一次重大战略调整中,决定进行企业分立。
该决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同时也牵涉到了复杂的税收问题。
本文将分析该企业分立的背景、原因以及涉及的税收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及原因该企业集团是某某市的领军企业之一,拥有多个子公司在国内外开展业务。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行业变革,企业高层决定进行分立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业务效益。
分立后,原企业将分为两个独立运营的公司,各自负责特定的业务领域。
企业分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分立,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各自的主营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率,同时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求,更加灵活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战略决策与执行:分立后的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制定战略决策,并更好地执行,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二、涉及的税收问题企业分立将涉及到一系列税务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包括:1. 资产转移税务安排:在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到资产的划分和转移。
需要对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并合理分配给两个新成立的公司。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税务安排,如合并报税、过户税以及股权转让税等。
2.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立后,两家新成立的公司可能会失去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重新评估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
3. 跨境业务税务问题:如果企业在国内外都有业务,分立后可能会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和国际税务规划等问题。
需关注合规性和支付税款的时机,以避免涉及税务风险和纠纷。
4. 偷税漏税风险防范:企业分立期间,有可能发生偷税漏税现象。
需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针对性解决方案针对上述涉税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1. 税务专业团队支持:企业应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团队,协助分立过程中的税务规划和处理,确保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减少税务风险。
浅析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承继问题
事项 承继 , 决于 重组 标的是否 按清算 税 取
务 处 理。
当重 组标 的按 清算 所 得 处理 , 隐含 的 资产增 值 得到实 现, 收 上的债权 债 务 税
同 时 也 结 束 , 组 标 的 的 纳 税 事 项 显 然 全 重
部终止 , 存在 被承 继问题; 不 当重组 标的未 按 清 算所 得税 处 理, 重组 标的拥有 资产的 隐含 增 值 未得 到实现, 重组 标的的企 业所 得 税纳 税事 项必 须被 承 继, 才能 使隐含 增 值 未来 得到实现 。 1 . 重组标 的按清算 处理 的情形 当重组 标的 涉及 企 业 层 面时 , 组标 重 业 重 组 , 指 企 业 在 日 经 营 是 常 J L 活动以外发生的法 律结 构或经
或 变 化 。 一 原 理 体 现 第 一 类 纳 税 事 项 这 承 继 问题 上 。
企 业合 并 或企 业分 立中, 存企 业 一 续 般 情形 下没有 发生 企业 主体 性质 的变化 , 续 存 企 业 当然 可以承 继其 自身 的所 得 税
纳税 事项。
( 第二类纳税事项 承继问题分析 =) 重 组一 方 或 各 方 对 重 组 标的的纳 税
一
、
纳 税事 项 承继 问题 分 类
的按清 算税 务 处理 , 隐含 的资产 增值 得 到
企业 合 并或分 立 业 务中, 业所 得 税 实 现, 收上 的债 权 债 务 同时 也 结 束 。 企 税 因
适 第一 类, 组方 自身纳 税事 项 的承 继, 存 在 承 继 问 题 。 合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重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株洲会计实务汇总相关内容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总结如下: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本文阐述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原则,并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
一、税务处理原则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119号文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
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按照11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企业分立过程中各个股东应该交哪些税
财税实务企业分立过程中各个股东应该交哪些税【问题】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有AB两个股东,A股东占40%,B股东占60%,现甲公司欲分立为甲乙两个公司,甲公司继续存续.经评估甲公司净资产为7000万元,乙公司从甲公司分离出4200万元的房产作为注册资本,乙公司被B股东独资拥有.A股东作为甲公司的独资股东继续经营甲公司.请问B公司在分立中要交哪些税?由于甲公司净资产评估增值,A公司需要交税吗?
【答案】
整个业务流程如果分解为,1、甲公司分立成甲、乙公司;2、再由A以乙公司40%的股权置换B持有的甲公司的60%的股权.
企业分立中,分立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起转移的,不交增值税;分立前后股东没有变化的,不交契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除外);分立企业注册资本中,已交过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选择特殊税务重组的,不交企业所得税(选择特殊税务重组,12个月内不可以进重股权置换),选择一般税务重组的,需由甲企业就分出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置换按产权转移书据由A、B双方公别交印花税,同时,A、B公司需交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留存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进行账务处理,不涉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
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家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
企业分立有新设和存续的分立两种形式。
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新企业的行为。
涉及到税务问题,新设分立企业的流程为:原企业解散;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税务登记;补交税款;分立出来的各方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再按照规定去办理纳税申报。
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行为。
对于存续分立的企业来讲,由于将一部分财产、设备或业务分离出去,会涉及到相关债权和相关税收等问题。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讲,在现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分立,企业应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有混合销售的企业如果企业存在大量混合销售行为,分立经营有利于纳税筹划。
在存在大量混合销售的情况下,无论采用分开合同的方式,还是采用分开记账的方式,都不能有效地解决混合销售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
通过存续分立,企业将混合销售中有关劳务价款的部分分离出去,单独注册公司,单独操作,单独经营,能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
2.分立便于企业性质的确认企业分立会有利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有的企业属于福利企业,但由于设在企业集团内部,税务机关无法认定。
如果将福利企业从企业集团内部独立出去,单独注册,则可以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高科技企业在企业集团内部操作,也不便于税务部门单独认定,如果将该企业从企业集团内部分立出来单独设立公司,单独经营高科技业务,也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无论在征增值税,还是征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对软件生产企业都规定了很多优惠政策。
某软件生产企业含在企业集团内部,从事某一方面技术元件的生产,那么该软件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环节独立出去,单独申请软件产品的认定,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
在分立后便于确认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企业的分立有利于纳税筹划和获得节税收益。
3.含有免税项目的企业如果企业含有免税项目,那么进行分立会有利于纳税筹划。
07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公允计算
特性性税务处理以原来计算
综上,如果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当时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是,在新成立分立企业股权再行转让时,由于计税基础相对低,转让收入会提高,因此,只是递延纳税。
(五)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契税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
(七)印花税
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一、分立的定义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1、新设分立.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2、派生分立.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3.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二、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案例:真彩龙有限公司,由王某彩和郭某龙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王某彩和郭某龙分别占99%和1%的股份.为满足扩大经营的需要,真彩龙有限公司现在打算剥离部分净资产成立金龙有限公司.分立前,真彩龙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100万元公允价值为3600万元,负债1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净资产15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此外公司尚有未分配利配450万元.真彩龙公司剥离的净资产中,资产的账面价值1800万元公允价值为2300万元、剥离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剥离净资产的账面价值1600万元公允价值为2100万元,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800万元的减资手续.金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确认王某彩和郭某龙的投资额分别为792万元和8万元,同时没有分别王某彩和郭某龙支付货币性资金.我们对此案例进行涉税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另据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适用条件的判断:本案例是否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的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分立在符合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二是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三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由于案例中金龙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100%,高于85%的比例,现假定该分立业务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本案例可以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真彩龙来公司的所得税处理: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由于本案例中企业分立业务符合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条件,因此被分立企业真彩龙公司可暂不确认分立资产中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但应确认非股权支付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即真彩龙公司可以不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对于真彩龙未分配利润450万元,财税〔2009〕59号文件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分立时,没有对此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立,理论上不应产生涉税行为.金龙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分立企业真彩龙公司没有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不能按照公允价值2300万元确定被分立资产在美滋公司的计税基础.所以金龙公司在确定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时,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四、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和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33号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转增资本属于个人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分立时呢暂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分立不一定就是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如果将原有投资进行分拆呢另外,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给予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呢在具体操作上,很可能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判定了.附:大连市的相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分立的管理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存续的,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企业的分配,在扣除投资成本后确认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不存续的,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指“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所定义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口径一致.五、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要注意,兼并并不等同于分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个人认为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有些省级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已经做出了规定,例如,青岛市地税局印发<</SPAN>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六、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但是,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则上不应该适用免税的待遇.七、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
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a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号文件第九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分⽴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企业分⽴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包括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当满则⼀下充⾜条件时,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占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收购的股东取得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1、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例。
(三)重组后的连续12个⽉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付⾦额符合本通知规定⽐例。
(五)重组中取得股权⽀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对其交易中的股权⽀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和股权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收购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在该股权收购发⽣时的股权⽀付⾦额不低于其交易⽀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的股东取得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被收购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在该资产收购发⽣时的股权⽀付⾦额不低于其交易⽀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取得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公司分立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公司分⽴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公司分⽴涉及各种税收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店铺⼩编整理了有关公司分⽴税收处理的相关资料供您参考!1、公司分⽴所得税的处理(1)公司分⽴所得税⼀般性处理财税59号⽂将公司分⽴所得税⼀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A、被分⽴企业对分⽴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分⽴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企业分配进⾏处理。
D、被分⽴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所得税处理。
E、企业分⽴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向新设公司分割资产和负债的⾏为,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视同资产和负债的转让⾏为,其中被分⽴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转让⽅,要确认转让所得,新设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受让⽅,要按照转让价格确认资产和负债计税成本。
⽐如:甲公司和⼄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对A公司进⾏分⽴,A公司存续,甲持股100%,新设B公司,⼄持股100%。
A公司资产总值(净值)3000万元,负债1500万元,股东权益1500万元,在评估的基础上资产估值5000万元,负债估值1500万元,企业估值3500万元。
如此分割给B公司的评估“净资产”额应当为1750万元。
经协商甲⼄同意将公司分⽴基准⽇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的⼀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分割给B公司。
在上例中如果适⽤所得税的⼀般性处理,被分⽴的A公司就需要确认1000万元的收益,并⼊主营业务计缴企业所得税,因为它将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的资产作价2000万元“出让”了。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公司分⽴适⽤所得⼀般性处理的情况下:A、只要分⽴作价有增值,就可能使被分⽴公司发⽣所得税的纳税义务;B、但对“受让”资产的新设公司有利,会减少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折旧额会增加);C、存续分⽴⽐新设分⽴会节约所得税(上例如果采取新设分⽴,A公司因分⽴发⽣的收益就会增加⾄2000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债权 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公告及债务清偿程序:第一,在分立决议做 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 告3次,第二,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7
四、企业分立的基本类型
(二)根据税法规定,可分为普通分立与特殊分立。
1、构成条件不同
2、应税所得/损失的确认不同:普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 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而特殊分立中,被 分立企业的股东仅就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部分确认相应的转让所得或损 失。 3、计税基础不同:普通分立中,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接收资产 的技术基础;特殊分立中,分立企业接收资产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 税基础确定。
6、分立登记。分立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分立以后, 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 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9
六、企业分立涉及的税收问题
3、非货币性资产型分立:
(1)股权型分立:指分立企业以其直接持股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给 被分立企业股东的企业合并。 (2)股权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分立:指分立企业以非股权的非货币性资产 作为对价支付。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6
换股分立的案例: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发展和吉林高速。
1、分立重组上市完成后,龙江发展和吉林高速将按照分立重组上市方案的约定 依法承继原东北高速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原东北高速股票在 分立完成后终止上市,东北高速注销法人资格。 新设分立立 3、东北高速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 股权作为对价; 股龙江发展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 4、本次分立重组上市须经出席东北高速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东北高速股东所持股份将 按照确定的换股比例被转换为龙江发展和吉林高速的股份。 5、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东北高速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东北高速股 份,在东北高速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支付 的按照现金选择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确定并公告的现金 对价,即每股人民币3.73元。 7、本次分立重组上市仍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 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分立重组上市的相关批准。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4
存续分立的两种形式:
让产分股式(spin-off)
A企业 股东1 A企业 股东2 A企业 股东1 A企业 股东2
A企业 A企业1 A企业2
让产赎股式(换股分立 )(split-off)
A企业 股东1 A企业 股东2
A企业 股东1
A企业 股东2
A企业
A企业1
A企业2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专题
第一讲:企业重组的涉税问题概述(3课时) 第二讲:企业重组交易定价的税收问题(1.5课时) 第三讲: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税务问题(1.5课时) 第四讲: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税务问题(3课时) 第五讲:公司合并的税务问题(3课时) 第六讲:公司分立的税务问题(3课时) 第七讲:债务重组的税务问题(3课时) 第八讲:企业清算的税务问题(3课时) 第九讲:跨境重组的税务问题(3课时)
(一)分立企业的涉税问题(分立企业可能是新设企业,也可能是现存企业) 1、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接受被分立企业不动产是否缴纳契税? 2、支付对价是非货币性资产时,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增税?
4、被分立企业弥补期限内的亏损,是否可以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5、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是否可以由分立企业继续享受? 6、分立后,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 7、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未缴清的税款,是否由合并企业继续履行?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问题(被分立企业可能解散,也可能存续) 1、被分立企业解散,其以前未缴清的税款如何处理? 2、转移到分立企业的资产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货劳税和土增税? 3、解散分立,被分立企业清算,是否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转移到分立企业的 资产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所得税? 4、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原税收优惠是否可继续享受? (三)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问题 1、取得的对价是否应按照分配或者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取得对价是非货币资产时,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取得对价为不动产时,是否征收契税? 3、合并时因产权转移而书立的书据是否应征印花税?
6、被分立企业本身不会获得对价,标的资产对价的接受者是被分立企 业的股东。
7、分立重组的后果:被分立企业可以继续存在(存续分立),也可以 不存在(解散分立)。 8、企业分立,不管原企业注销还是继续存在,原企业均不清算。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3
三、企业分立的主要形式
1、存续分立(衍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 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独立法人存在。分立后分立企 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股东持有。 (1)让产分股式分立(split off):是指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出去 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 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 减少,也可保持不变。其后果是: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分立后被分 立企业和分立企业股东一致。 (2)让产赎股式分立(spin off):是指将被分立企业部分资产分立 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 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 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其后果是:不仅企业分家,股东也跟着分家 ,一部分股东依然占有被分立企业,一部分股东占有分立企业。 2、新设分立:是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通常 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股本分割有两种典型做法:(1)企业分家,股 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 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股权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解 散。(2)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被分立企业的不同股东取得不同分 立企业的股票,被分立企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Tax Planning
11
普通分立与特殊分立
财税[2009]59号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 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 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 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 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 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 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 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 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 股”上
1、由于股权支付金额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为80%,本交易应按普通 分立进行处理。 2、A 企业分立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现金与股权所得)公允价值-A企业净 资产的原计税基础=10000-4000=6000万元; 3、B企业接受A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
二、普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13
普通分立的案例1 案例:A企业股东持有的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8000万元,公允价值是 20000万元。A企业净资产总额的计税基础是8000万元,公允价值是 20000万元。A企业股东将A企业平均分为A企业和B企业两家。在分立 交易中,A企业股东将获得2000万现金和8000万元B企业股权。 该分立方案下,各方的所得税影响分析如下: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10
第二节
企业分立的所得பைடு நூலகம்处理
一、普通分立与特殊分立
财税[2009]59号四、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财税[2009]59号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 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 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收筹划
财税[2009]59号 九、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 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 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 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