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卫妇社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二、妇幼保健机构三、相关机构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儿童膳食三、体格锻炼四、健康检查五、卫生与消毒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八、伤害预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一、卫生评价流程二、卫生评价标准附件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3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附件4 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附件5 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附件6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7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附件8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孩子们在这里度过大量的时间,因此,卫生保健工作至关重要。
它不仅关系到孩子们的身体健康,还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为了给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舒适的环境,保障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我们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一、环境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是基础。
每天定时清扫室内地面、桌椅、玩具等,确保无灰尘、无杂物。
对于室外的活动场地,也要经常清理,去除杂草、垃圾,保证地面平整、无积水。
教室和活动室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每天定时开窗通风,让新鲜空气进入室内。
在气温适宜的季节,可以全天开窗通风;在气温较低或较高的季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通风时间和方式。
定期对室内环境进行消毒,特别是孩子们经常接触的物品,如玩具、餐具、水杯等。
可以采用紫外线消毒、消毒剂擦拭等方法,但要注意消毒剂的选择和使用方法,避免对孩子们的健康造成损害。
二、个人卫生培养孩子们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是关键。
教育孩子们饭前便后要洗手,用正确的方法洗手,如“七步洗手法”。
定期为孩子们修剪指甲,防止抓伤自己和他人。
孩子们的衣物要保持整洁干净,定期更换和清洗。
被褥也要定期晾晒,保持干爽。
工作人员要注意自身的卫生,工作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勤洗手、勤剪指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三、饮食卫生饮食卫生是保障孩子们健康的重要环节。
托儿所和幼儿园要为孩子们提供营养均衡、新鲜卫生的食物。
食品采购要选择正规的渠道,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严格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标签等,不购买三无食品和变质食品。
食品加工要符合卫生标准,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
烹饪过程要煮熟煮透,避免食物半生不熟。
餐具要定期消毒,餐桌要在每餐前后进行清洁和消毒。
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严格遵守食品加工的操作规程。
四、健康检查入园前,孩子们要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血常规、肝功能等项目。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幼机构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环境,保障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是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以下规范:1. 环境卫生。
托幼机构的环境卫生是保障孩子们健康的基础。
托幼机构应定期对室内外环境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清新,避免积水和垃圾滞留。
室内卫生包括教室、卫生间、活动室等各个区域,室外卫生包括操场、花园等区域。
2. 食品卫生。
托幼机构的食品卫生是关乎孩子们身体健康的重要方面。
食品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保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食品加工应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储存应按规定进行,避免食品污染和变质。
3. 个人卫生。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健康。
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体检,避免携带传染病。
工作人员应穿戴清洁整洁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 儿童卫生。
对于托幼机构的儿童,更需关注其卫生保健工作。
定期进行儿童健康体检,保证儿童的身体健康。
定期进行传染病防控工作,避免传染病的扩散。
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如洗手、饮食卫生等。
5. 应急措施。
托幼机构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保障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是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各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照以上规范进行管理,确保孩子们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希望各托幼机构能够重视卫生保健工作,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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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
来源:《幼儿教育·教师版》2012年第07期
卫妇社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详见卫生部网站,编者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解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旨在提高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儿童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一二年五月九日折叠编辑本段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折叠编辑本段工作内容折叠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二○一二年五月九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一、托幼机构1二、妇幼保健机构3三、相关机构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一、一日生活安排5二、儿童膳食6三、体格锻炼9四、健康检查9五、卫生与消毒13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5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6八、伤害预防17九、健康教育17十、信息收集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19一、卫生评价流程19二、卫生评价标准19第四部分附件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4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1、解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5.
无证处罚
第 二 十 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 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失职处罚
第 二 十 一 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
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 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教育行政 部门
第一责任人
第 九 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保健室或卫生室要求
第 十 条
根据规模、接收儿童 数量等设立
卫生室
符合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取 得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的《医 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保健室
不得开展诊疗 活动,其配置 应当符合保健 室设置基本要 求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
第 十 八 条
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 人离园(所)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
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所)。
罚则
第 十 九 条
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 正,通报 批评
逾期不改 的,给予 警告
情节严重 的,由教 育行政部 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 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办法》和《工作规范》介绍
略阳县妇幼保健站 二0一八年四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二○一○年九月六日
目的
第 一 条
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工作水平 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适用范围
第 二 条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是指经幼儿园幼儿园长指导,由保健医师、保健员等专职人员负责,全面保护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预防传染病传播,确保幼儿安全的工作。
第二条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保健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科学、合理使用药物,杜绝滥用抗生素等行为。
(四)高效管理,健全制度。
第二章幼儿园环境卫生第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良好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消毒、废弃物垃圾的分类处理、空气质量监测等。
第四条幼儿园应设置干净、安全的洗手间和饮水设施。
洗手间应定期清洁,保障幼儿使用的卫生条件。
第五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对幼儿园教室、活动室、食堂、卫生间等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
每日打扫环境、定期进行大扫除,确保幼儿活动的卫生环境。
第三章幼儿园饮食卫生第六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供应管理制度。
第七条幼儿园食堂应配备专业厨师和食堂服务人员,做到食材新鲜、加工卫生,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幼儿园餐具、餐桌、饭菜等应定期消毒清洁。
第四章幼儿园医疗卫生第九条幼儿园应聘请专业保健医师和保健员,进行幼儿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
第十条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幼儿医疗卫生档案,记录幼儿的健康信息和接种疫苗情况。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控制度,对疫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急救制度,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培训专人进行急救操作和常见病常见伤处理。
第六章幼儿园家长卫生教育第十四条幼儿园应积极开展家长卫生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卫生素养和健康意识。
第十五条幼儿园家长应配合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及时汇报幼儿健康问题,接种疫苗等工作。
第七章问责与监督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卫生保健工作责任人,对工作不到位或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问责。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08•【文号】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0月8日附件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9月6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
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领域,是我国儿童保健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颁布已有26年。
随着社会的进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
在此期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卫生部、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规章制度。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因此,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和内容,于2022年起,卫生部妇社司组织专家修订1985年的《制度》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第八条也指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规范》的修订以《管理办法》为指导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依据。
目的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水平,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