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页脚内容1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完整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担保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增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例,联合公路工程建设实质状况,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推行一致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舞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一定依法进行。
严禁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担保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察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察与管理工作;拟订本行政地区公路工程施工分担保理的实行细则、分包专项类型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一致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该依照本方法例定和合同商定增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成立健全分担保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执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察检查,并成立台账,实时遏止承包人的违纪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该分别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许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该拥有与承包或许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此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一定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能够将合适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拥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拥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拥有从事近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拥有(自有或租借)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施。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2010年上海大火事件•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
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起火点位于北侧10层楼左右的脚手架•不幸遇难的人员数量58人。
另外还有65人住院。
•建筑位于上海市胶州路728弄1号,28层,高度85米,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18472平方米,1997年12月竣工,1998年3月入住。
大楼底层为商铺,2至28层为住宅,其中有5家单位、156户居民,实有人口440余人•火灾发生时,该建筑正在实施静安区政府实事工程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总包方为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分包方为上海佳艺装饰公司。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11】6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等法律等法律、、法规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一、综述随着我国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施工难度,公路工程的分包管理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围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相关内容展开探讨。
二、分包管理的意义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一般需要将施工任务分解为若干个分包任务,由不同的施工单位承接,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施工。
分包管理不仅可以提高施工效率,还可以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三、分包管理的原则1.合理性原则:分包单位应具备承接相应工程任务的能力和资质。
2.公平竞争原则:选择分包单位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家施工单位有机会竞标。
3.协作共赢原则:分包单位应与主承包单位协同工作,共同完成工程任务,实现互利共赢。
4.法律合规原则:分包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分包合同签订及履行。
四、分包管理的流程1.确定分包范围: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分包的内容和任务范围。
2.发布分包通知:主承包单位向符合要求的承包单位发布分包信息,包括工程内容、要求及投标时间等。
3.分包单位评选:分包单位根据分包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由主承包单位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4.签订分包合同: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分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工程标准等。
5.施工监管: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五、分包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资质审核不严格:应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2.合同管理不到位:要加强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防范合同风险。
3.施工监管不充分: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六、结语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对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施工难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应该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落实分包管理要求,推动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完整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一、总则公路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施工分包管理是推动工程施工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范和指导,保障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成本,经营企业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三、组织机构1.设立专门的分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分包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领导和监督分包工作的开展。
2.分包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价,确定分包商的信誉评级,以及对已有的分包商进行监督和考核。
3.设立分包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协助分包管理部门制定关于分包业务的政策、规划和工作计划,对分包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分包资格审查1.分包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营能力,有丰富的公路工程施工经验和一定的施工规模。
2.分包商须具有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承包范围覆盖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线路勘测设计、路基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等。
3.分包商须提交完整的资料,包括公司注册文件、资质证书、业绩经验、技术人员情况、施工设备等,经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取分包资格。
五、信誉评级1.对分包商的信誉评级主要包括合同履约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水平等方面的评价。
2.根据分包商的信誉评级,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分别授予合格分包商、优秀分包商、重点分包商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3.信誉评级结果将作为分包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信誉等级低的分包商,需进行提醒和管理,直至取消分包资格。
六、分包管理制度1.制定分包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分包的程序、条件、要求和标准,规范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强对分包商的监督和考核。
2.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每一份分包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包括合同内容、签订时间、履行进度、质量评估等信息,便于随时查阅和监控。
3.定期开展分包商的信誉评价和绩效考核,对于信誉等级低或绩效不达标的分包商,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或处理。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是指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分包工作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定和办法。
下面是一份典型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内容:一、分包的依据和要求1. 根据项目需求和合同规定,确定需要进行分包的工作内容及范围。
2.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分包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二、分包管理的原则和措施1. 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信誉评估,确保其技术能力和施工质量。
2. 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督,确保双方权益。
3. 对分包单位进行工序计划和进度控制,确保施工进度。
4. 对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5. 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6. 对分包单位进行费用管理和结算监督,确保费用合理。
三、分包工程的管理流程和程序1. 甲方组织招标或邀请分包单位进行投标。
2. 甲方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信誉评估。
3. 甲方与中标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4. 分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按照要求提交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
5. 甲方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并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
6. 甲方对分包单位进行结算,并进行费用审核和监督。
四、分包管理的责任和监督1. 甲方负责监督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和费用目标的实现。
2. 分包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3. 双方必须进行定期的会议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协调意见。
五、分包管理的制度和文件1. 分包管理责任制和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2. 分包资格审核和信誉评估制度。
3. 分包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制度。
4. 分包工程验收和结算审核制度。
以上是一份典型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际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规范公路施工分包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引导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下我部将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内容、特点等进行解读。
•《办法》出台的背景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分包活动,是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重点工作。
《办法》的出台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规范公路建设市场分包行为的需要,是完善公路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
工程分包的产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是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在国外工程管理中也普遍存在。
规范引导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分包、既有利于施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结构调整,也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对工程分包进行了相应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公路工程中的违法分包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我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现状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正常的工程分包,即合法分包,主要体现为经业主同意后依法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二是业主违法指定分包;三是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即施工单位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特别是以劳务合作、劳务作业分包、设备租赁等形式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包工头";四是分包单位非法再分包或转包。
做好工程分包行为管理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治违法转包分包等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有效预防腐败。
目前,全国虽已有部分省(市)制定了分包管理办法,但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受到种种限制。
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30%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公路建设管理发展的需要,从而影响到了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大部分专业分包以劳务合作之名存在,游离于监管之外.这也是导致地方办法出台后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一大原因.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公路工程施工需要分包,特别是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无论是从质量、安全上考虑,还是从进度、费用上考虑都更适合由专业分包人完成.为了统一指导全国各地的分包管理行为,解决有关规章制度与公路行业分包管理活动之间的矛盾,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考点2:《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四)行为管理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2)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3)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4)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5)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6)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7)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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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
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
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五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
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
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包资格中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