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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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试车、登记注册、改造、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检查的管理方法和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热电分公司内所有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2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QJ/II-A-512-0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液氨库重大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QJ/II-A-510-08《设备检修管理程序》
《热电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3定义及缩略语
3.1定义
3.1.1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3.1.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1.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
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3.1.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1.5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2缩略语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容规》
4职责
4.1环境安全部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试车、登记注册、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等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审查、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工程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除热电分公司之外的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登记注册、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报废以及日常检查管理工作;负责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外的其它特种设备的设立审查,参与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制造审查工作。

4.3生产部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立审查;负责提供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参数和其他工艺要求,并组织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设计审查;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发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试车方案和运行规程。

4.4供销部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审查工作,确定制造单位,并按照要求采购符合安全要求和设计要求的特种设备;负责组织入库验收工作。

4.5经济运行部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资质审查工作;根据工程设备部提供的材料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电梯、天车)的资质审查工作。

4.6热电分公司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试车、登记注册、改造、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工作。

具体执行《热电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4.7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电梯、天车出外)、使用、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特种设备的设立
5.1.1公司特种设备目录由工程设备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等组织识别、发布。

5.1.2特种设备的设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5.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设立申请上报生产部,由生产部组织工程设备部、环境安全部等部门进行审查。

其它特种设备的设立申请报工程设备部,由工程设备部组织环境安全部、生产部等部门进行审查。

5.1.4审查意见应当长期保存。

5.2特种设备的设计
5.2.1经济运行部组织工程设备部、环境安全部等部门进行设计资质审查,确定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工作。

5.2.2在特种设备设计时,生产部应提出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和其他工艺要求,5.2.3特种设备的设计完成后要组织审查。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审查由生产部组织,工程设备部、环境安全部、供销部以及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

其它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由工程设备部组织,环境安全部、生产部、使用部门等参加。

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5.2.4设计审查应确定是否符合生产要求和安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审查意见应由组织审查部门长久保存,并作为设计依据之一。

修改设计后应重新评审。

5.3特种设备的制造、采购
5.3.1供销部应组织工程设备部、环境安全部等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定采购单位。

5.3.2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生产要求、安全要求进行制造。

供销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5.3.3特种设备的入库验收、检验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在入库验收时应当检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生产许可证〉、〈内部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第三方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

发现问题应当禁止入库,并不得安装、使用。

5.3.4 工程设备部负责气瓶储存过程中危险源的识别,制定并实施控制措施。

5.4特种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5.4.1工程设备部提供安装单位的资质材料,经济运行部组织工程设备部、环境安全部对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确定具有资质的单位从事安装工作。

5.4.2特种设备的安装施工管理由工程设备部具体负责。

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规以及公司设备安装有关规定。

5.4.3安装完成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验收。

并配合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正式验收,包括检测、检验、耐压试验。

5.5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
5.5.1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后30日内报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注册。

5.5.2工程设备部负责准备资料,提出注册计划,进行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

各单位应配合工程设备部开展注册工作。

5.6特种设备的试车
5.6.1试车前应编写特种设备的试车方案。

5.6.2压力容器及其压力管道的试车方案由生产部组织编写。

其它特种设备的试车方案由工程设备部组织编制。

对于试车方案要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包括:工程设备部、环境安全部、生产部以及使用车间。

5.7特种设备的使用
5.7.1特种设备的使用应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规、规定和标准。

5.7.2各使用单位应分类建立部门《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工程设备部应分类建立公司特种设备管理档案。

5.7.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执行检查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7.4公司应编制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中压力容器及其管道的操作规程由生产部组织编制、审查、发布;其它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由工程设备部组织编制、审查、发布;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环境安全部组织编制、审查、发布。

5.7.5环境安全部组织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取得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7.6工程设备部应组织对公司内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每半年检查一次。

并做好记录。

各使用单位应组织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情况作好记录,上报工程设备部、环境安全部等部门。

对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及时处理。

5.7.7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附属仪器仪表应定期校验。

特种设备的测量调控装置以及附属仪器仪表由工程设备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其它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由工程设备部负责进行。

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5.7.8未经定期检验的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停止使用。

5.7.9工程设备部应当组织编制、审查、发布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应当根据预案处置特种设备生产事故。

5.7.10供销部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气瓶充装、运输。

充装、运输时应执行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供销部应对识别气瓶充装、运输、装卸过程的危险源,对气瓶充装、运输、装卸过程提出并执行安全要求。

5.7.11气瓶的使用应执行公司制定的《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液氯钢瓶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5.7.12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行执行公司制定的《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其它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执行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8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5.8.1各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管理台帐》提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申请,报工程设备部,由工程设备部组织环境安全部、生产部、使用单位等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应当长期保存。

5.8.2工程设备部对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

5.8.3电梯、天车的日常维护保养需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工程设备部应当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并会同经济运行部、环境安全部审查其资质,确定施工单位。

5.9特种设备的改造、维修
5.9.1特种设备的改造、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设备部。

大修、改造应当由施工单位到市质监局办理告知。

工程设备部应组织环境安全部、生产部、供销部进行改造、维修意见审查。

审查意见应长期保存,并由施工单位将改造、维修意见报市质监局审查、批准。

5.9.2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工程设备部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会同环境安全部、经济运行部审查其资质,确定承担单位。

5.9.3工程设备部应按照改造、维修审查意见进行施工管理。

5.9.4改造、维修工程完成后由工程设备部组织环境安全部、生产部、使用单位等进行预验收及其它相关工作。

具体按照5.4、5.5、5.6条执行。

5.10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5.10.1各使用单位应将检验检测计划提前一个月上报工程设备部,工程设备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各单位应当配合工程设备部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5.10.2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报告应长期保存。

5.11特种设备的报废
5.11.1各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和特种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提出
申请,报公司工程设备部。

工程设备部组织环境安全部、生产部、使用单位等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规定、标准审查。

对于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特种设备应予以报废。

审查意见应当长期保存。

5.11.2工程设备部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登记手续。

5.12监督检查
环境安全部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试车、登记注册、改造、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执行《安全检查管理程序》,发现违反规定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于每月6日前报综合管理部。

6附录
——
7记录表式
512111《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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