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及其修订后案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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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舰用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要求及质量监督要点

舰用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要求及质量监督要点

舰用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要求及质量监督要点摘要:结合国际公约关于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要求演变,梳理了我国相关标准规范的发展走向,发现军用标准已无法满足现行国际公约及国家标准要求。

以某海域舰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用情况为例,详细分析了设备技术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后续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升级换装合同监管工作,结合军事代表合同监管工作职能及现行标准规范,提出了装置试验质量监督要求,对下步升级换装质量监督具有指导意义。

一、引言随着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严格,为促进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颁布了各种船舶污染排放国际公约。

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还结合自身条件在国际防污公约的基础上纷纷制定了更高标准,以更为严格限制所属及过往船只的污染物排放,从而更好地维护和促进本地区海洋环境的健康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对所属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也在日益加强。

近年来,为配合国家系列重要决策,我海军舰船在所属海域执行战备巡航、岛礁补给、演习训练等任务愈加频繁,在其他国家海域参加联合军演、护航任务频次增加,海上航行及停靠港口时间也越来越长。

然而,由于部分舰船在设计阶段所遵循的标准规范已经过时,或者当时的装备水平无法满足现行环保规范的要求,导致这些舰船污染物排放难以达标,对海洋环境形成了污染威胁。

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1973年通过 MARPOL 公约,该公约的附则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简称“附则IV”)是为了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以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几十年来,在 MARPOL 公约的推动下,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有了极大的发展和进步。

海军舰船搭乘人员多,舰员长期生活在船上,与普通民船相比,产生的生活污水数量要大得多。

本文结合国际公约关于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要求演变,梳理国家及军队关于生活污水处理标准规范的发展走向。

以某海域舰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用情况为例,详细分析这些装置排放达标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针对下步要开展的大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升级换装任务,结合军事代表合同监管工作职能及现行标准规范,提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试验监督要点。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及其修订后案文对照表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及其修订后案文对照表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及其修订后案文对照表( 1、 “_________ ” (下划线)原文本中被删去或被替换的内容2、 黑体字为新增加的内容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修正后的《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 1条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1) “新船”系指:(a)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 段的船舶;或(b)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a) 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和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b)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 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d)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第 1条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1 “新船”系指:.1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 合同但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 段的船舶;或.2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 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 孔的排出物;.3 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4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 “最近陆地” :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5) “最近陆地” :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 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 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 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 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 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的简要介绍和对照表: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内容简要介绍: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为后续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

2.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加强了海洋环境监管体制和能力建设,提高了海洋环境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3.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新增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内容,建立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4.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完善了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减少了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5.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新增了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内容,提高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

6.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修订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监管措施,加强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

7.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强化了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8.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完善了船舶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内容,提高了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9.第九章监督管理:新增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了海洋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10.第十章法律责任:修订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内容,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11.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保障。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的简要介绍和对照表。

修订后的法律更加完善、严格,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

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

有关MARPOL73/78《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介绍

有关MARPOL73/78《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介绍

有关MARPOL73/78《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介

张盛海;浦国忠
【期刊名称】《海运科技》
【年(卷),期】1990(000)005
【总页数】2页(P27-28)
【作者】张盛海;浦国忠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123
【相关文献】
1.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地实施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 [J], 汪翔
2.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生效后对船舶的监督检查 [J], 许涛
3.MARPOL73/78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执行要点 [J], 孙云明
4.MARPOL73/78《防止油污染规则》及其结构,设备的技术管理(七) [J], 张盛海;浦国忠
5.MARPOL73/78《防止油污规则》及其结构,设备的管理技术(二) [J], 张盛海;浦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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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

MARPOL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

适 用范 围缩小 ,
修订
理 解
・排放 控约期 限 , 全 面与 协调检 验发证 体系 挂钩 , 等 。 等

少对海洋 环境 的污染 。 然而 , 17 年 MA OL 7/ 在 93 RP 3
7 8附则 I 通 过后 到 2 0 V 0 0年 3月 1 3日的 I MO海 环 会
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

澳 大利 亚海域 的 “ 近陆地 ”基 线 的定 义 细化 , 最 “ 适用 范 围”进一 步 明确 了 “ 国际航 行”—— 第
进 一步 扩大 限制排放 水域 面积 。

16 : ‘ . 条 “ 国际航 行 ’ 系指从 本公 约适 用 的一 个 国家到
员’ 系指船 员与 乘客 ” 。

考 虑 到引入 了协 调检 验发 证体 系 ,规定 了证 书
经修 订 的附则 I ,充 分考 虑 了各 国之 间履 约 的实 V
的 “ 年 日期” 周 —— 第 18 : ‘ 年 日期 ’ . 条 “周 系指 与 《 国 际防止 生活 污水 污染 证书 》期 满之 日对 应 的每年 的该
维普资讯
MA P L附则 Ⅳ( R O 防止 生活污水 污染规 则 ) 的修 订和理解
上 海海事局 胡荣华
[ 内容 提 要 】 介 绍 防止 船 舶 生 活 污 水 污 染 规 则
现在 :
( MAR OL 7 / 8公 约 附则 I 修 订 的 目的、 P 3 7 V) 背景和 所
月该 日” 。
际困难 , 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 并适 当降低了 排放 控制 标准 ,以期 能被更 多 的国家所 接受 而尽 早达 到公 约所要求 的生 效条件 。因此 , 越来 越多 的 国家接受

新旧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差异

新旧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差异

新旧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差异对比一、新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简介: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

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下列是新旧《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差异对比。

二、定义新旧1.动物尸体 1. 垃圾2. 货物残留物 2. 最近陆地3. 食用油 3. 特殊区域4. 生活废弃物5. 在航6. 渔具7. 固定或浮动8. 食品废弃物9. 垃圾10. 焚烧炉灰11. 最近陆地12. 操作废弃物13. 塑料14. 特殊区域三、适用范围新旧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须适用于所有船舶。

适用于一切船舶四、一般规定新旧1除本附则第4、5、6和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无2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五、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新旧食物废弃物: 1≥3nm,经粉碎或研磨,通过筛眼≤25mm 塑料不得入海未经上述处理的,≥12nm 下述垃圾货物残留,≥12nm,对海洋无害垫舱物料等,≥25nm动物尸体,远离最近陆地食品废弃物和其他垃圾,≥12nm含清洗剂的清洗水直排,但对海洋无危害食品废弃物和其他垃圾,≥3nm,经粉碎或研磨,通过筛眼≤25mm混合垃圾,按最严格的要求排放 2混合垃圾,按最严格的要求排放在航六、固定或浮动平台新旧平台包括其停靠船舶或距其500米范围内其他船舶,与新规定同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平台包括其停靠船舶或距其500米范围内其他船舶,对处理垃圾的特殊要求≥12nm,排放食品废弃物,经粉碎或研磨,通过筛眼≤25mm七、特殊区域内排放新旧在航:定义特殊区域食品废弃物≥12nm,经粉碎或研磨,通过筛眼≤25mm;南极区域禁止外来禽产品,除非无菌处理过除第6条规定外(例外)货物残留禁止入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一览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一览表
海事管理机构
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
附表二:
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主要防污染证书、文书一览表
序号
证书、文书名称
签发机关
适用船舶
1
《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2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3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主要防污染证书、文书配备一览表
序号
证书、文书名称
依据
签发机关
适用船舶
1
《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2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海事管理机构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
16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17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附则Ⅱ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
船级社
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C、蒸汽绝对压力超过0.28兆帕的液化气体及其他同类的散装其气体运输船舶
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

7378防污公约综合文本(2002) 附则IV

7378防污公约综合文本(2002) 附则IV

(!)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保证在港口和近海装卸站设置能满足到港船舶需要的生活 污水接收设备, 而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 各缔约国政府应将按本条规定设置的设备被宣称不足的一切情况通知本组织, 以便 转告各有关缔约国政府。 第 !! 条 标准排放接头
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的排放管路相连结, 两条管路均应装有符合下表的标准 排放接头:
!" # !$ 防污公约附则 %&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 # !$ 防污公约附则 %&!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第’条 就本附则而言: (’) 新船系指: (()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 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 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或 ( ))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经过 " 年或 " 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 生活污水系指: ( () 任何型式的厕所、 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药房、 病房等) 的面盆、 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 )) 医务室 ( +) 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 或 ( ,)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 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 一词, 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其领海的基线, 但下述 情况除外: 就本公约而言, 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 “距最近陆地” , 系指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 连线而言: 自南纬 ’’/001东经 ’-*/0$1的一点起, 至南纬 ’0/".1东经 ’-’/..1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 ’0/001东经 ’-*/001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 2/’01东经 ’-"/.*1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 2/001东经 ’--/"01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 ’"/001东经 ’--/001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 ’./001东经 ’-3/001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 ’$/001东经 ’-!/001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 *’/001东经 ’."/001的一点, 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 *-/-*1 东经 ’."/’.1 的一点所画的一条连线。 第*条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 ( ()(") *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 小于 *00 总吨且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 ($) 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 和 ( ))(") 本附则生效之日的 ’0 年以后, *0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船舶是人类进入海洋的主要交通工具,在海上行驶时必然会产生生活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船员和乘客的日常生活活动,如餐厅、洗手间、淋浴、厨房等所产生的污水,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微生物,如果不合理处理就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重要性海洋是地球上最大、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它为全球提供着各种生态系统服务,包括空气、食物、水和气候调节等。

船舶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会在短时间内对海洋造成可见的环境影响,如造成水体浑浊、水体腐败、鱼类死亡等,更严重的是其会改变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海洋物种的减少和消失,破坏海洋生态平衡。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是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也是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服务和人类健康的必要保障。

二、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制定为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则》和《船舶排放标准》,其中包括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安装标准等。

各国也根据国际规则和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航行在本国领海、港口及锚地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措施1.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安装船舶在设计和建造时应当考虑生活污水的处理设备的安装,尚未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船舶应在入境前经过必要的准备,按照本国要求装备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有不同的类型和规格,必须在符合海事安全和环保标准的前提下进行设计、选择和安装。

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定期检查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

2.放置便桶有些特殊的船只或旅游船只,在没有生活污水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便桶代替洗手间和淋浴间。

对于这些船只,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并维护便桶,确保便桶的安全、健康、方便和有效使用。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XXXX0101生效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XXXX0101生效
6 、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 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 或部件组合。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 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全文 替代了现行有效的MARPOL附则V内容。
Regulation 1 Definitions 定义
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 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Cargo residues means the remnants of any cargo which are not covered by other Annex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nd which remain on the deck or in holds following loading or unloading, including loading and unloading excess or spillage, whether in wet or dry condition or entrained in wash water but does not include cargo dust remaining on the deck after sweeping or dust on the external surfaces of the ship.
Animal carcasses means the bodies of any animals that are carried on board as cargo and that die or are euthanized during the voyage.
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 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 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第 * 条 适用范围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 (()(") *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 小于 *00 总吨且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 ($) 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和 ())(") 本附则生效之日的 ’0 年以后,*0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 在 *00* 年综合文本出版时,附则 %& 尚未符合生效条件。本附则已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修订。经修订的 文本和 45678 $($ --)决议收入本出版物末尾的补充资料。
(’) 尚未根据本条(&)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证书所载期满之日起至多 " 个月时间的宽限。
(!) 如果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则该证 书即告失效,但对此类设备或附件进行直接替换者不受此限。
(() 除本条($)规定者外,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原发给该船的证书即告失效。 ($) 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证书仍可保持有效但不得超过 ! 个月的期限(如果在这 一期限内未期满),或者直到主管机关换发新证书时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该船原来悬挂其国 旗的缔约国政府在该船改换国旗后,应尽快将该船改换国旗前所持证书的副本 " 份转交主管 机关,如可行,也将相关检验报告副本一并转交。
(%) 该船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 按照本附则第 !! 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通岸接头。
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 定期检验,其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 ( 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设
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但是,如果《国际防止生活 污水污染证书(!)*$)》按本附则第 *(#)或(&)条的规定得到展期,则这种定期 检验的间隔时间也可相应予以延长。 (#) 主管机关对于不受本条(!)规定约束的船舶,应制定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 的规定。 ($) 实施本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 委托给专门指定的验船师或其认可的组织。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 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 按本条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经过检验的设备、 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任何变动,除非直接替换此类设备或附件。

培训——新版防止船舶垃圾造成污染规则

培训——新版防止船舶垃圾造成污染规则

新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培训材料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11 年7 月15 日以MEPC.201(62)决议通过了《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经修订的MARPOL 附则V),该修正案将于2013 年1月1 日正式生效,全文替代了现行有效的MARPOL 附则V 内容。

与旧的公约内容相比,修正案主要在以下方面有重大变化:1.修正案重新定义了垃圾的概念,并将垃圾从原来的6类分成了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作业废弃物,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渔具9类。

船舶垃圾扩大至货物残留物、烹饪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

这些新增的垃圾定义原来只包含在附则V的实施导则中或从未定义过。

垃圾收集、分类和储存时建议将垃圾分类为:●non-recyclable plastics and plastics mixed with non-plastic garbage;不可循环利用的塑料和混有塑料的垃圾●rags; 碎布●recyclable material:可循环利用的材料:□cooking oil食用油;□glass玻璃;□aluminium cans;铝质罐头□paper, cardboard, corrugated board纸制品、纸板箱、瓦楞纸板;□wood木头;□metal金属;□plastics; (including styrofoam or other similar plastic material);and塑料;(包括泡沫塑料或其他类似塑料材料);和●garbage that might present a hazard to the ship or crew (e.g. oilyrags, light bulbs, acids, chemical, batteries, etc.).可能对船舶或船员产生危害的垃圾(如:油类抹布、灯泡、酸性物质、化学品、电池等)。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及其修订后案文对照表(摘自http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及其修订后案文对照表(摘自http
3.4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地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保证为履行此项义务作出必要地安排.
4.1应维持船舶及其设备地状况,使其符合本公约地各项规定,以便保证该船在各方面继续适合出海航行而不致对海上环境构成不当地破坏威胁.
4.2根据本条第1款地规定对船舶所进行地任何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对已检验地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概不得变动,除非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置.
(4>“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地舱柜.
(5>“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地基线地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地连线地距离: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地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地一点,
3“生活污水”系指:
.1任何型式地厕所和小便池地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地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地排出物;
.3装有活着地动物地处所地排出物;或
.4混有上述定义地排出物地其它废水.
4“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地舱柜.
5“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地基线地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地连线地距离:
(b> (i>本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200总吨及以上地现有船舶;和
(ii)本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200总吨以下地现有船舶;以及
(iii)本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地现有船舶.

船舶防污染管理

船舶防污染管理
92年7月1日生效,我国94年9月13日加入
附则III包括8条及一个附录
附录: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识别指南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4.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Annex IV-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 2003年9月27日生效,我国2006年11月2日加 入,2007年2月2日生效。 生活污水:
入接收设备。用于冲洗和流回到贮存柜中去的全 部油和水应排入接收设备,除非设有适当的装置 以保证对允许排入海水中的流出物有足够的监测 以符合本条的规定。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修正案:
1983年10月2日生效后,共经历了18次MEPC修 正案,其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修正案有: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1.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 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
南极,禁止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南极以外小于400总吨船舶 •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 船上所设经认可的设备正在运转以保证未经
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 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 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1.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 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在特殊区域外排放条件
• 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 排油监控系统、过滤设备正在运行 • 若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精)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精)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6年4月19日交通部交函外[1996]146号文发布)国际海事组织于1994年11月召开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见附件)。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5年9月3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73/78防污公约》第16(3)(C)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1995年9月3日被视为接受,并于1996年3月3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且我国已接受了上述四个附则,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78/78防污公约》附则Ⅰ和Ⅱ的修正案1.在附则Ⅰ现有规则第8条后增加下列第8A条:“规则8A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1)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

(2)在本规则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

(3)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规则。

(4)本规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2.在附则Ⅱ现有规则中增加下列第15条:“规则15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1)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

(2)在本规则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2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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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及其修订后案文对照表( 1、“_________ ”(下划线)原文本中被删去或被替换的内容2、黑体字为新增加的内容)《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修正后的《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1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1) “新船”系指:(a)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b)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a) 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和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b)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 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d)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第1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1 “新船”系指:.1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 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4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5)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6 “国际航行”系指从本公约适用的一个国家到该国以外的一个港口的航行,反之亦然。

7 “人”系指船员和乘客的数目。

8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中与《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到期日相应月份和日期之日。

第2条适用范围(1)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a) (i) 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第2条适用范围1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1 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ii) 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iii) 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和(b) (i) 本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2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ii)本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2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以及(iii)本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2 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和.3 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4 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

2 主管机关须保证,按本条第1.3和1.4款,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应尽可能按本附则第11条的要求进行装备,以排放生活污水。

第3条检验(1) 凡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规定并从事到其他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程的船舶,应接受下列检验:(a)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本附则第4条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这种检验应能保证:(注:下述(i)(ii)和(iii)与新附则第9条比较)(i) 当该船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臵时,该装臵应符合基于本组织制订的标准和实验方法的操作要求;(ii) 当该船配备对生活污水进行粉碎和消毒的系统时,该系统应为主管机关所批准的类型;(iii) 当该船配备集污舱时,该舱应有主管机关满意的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积,该容积的确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数和其它相关因素。

集污舱应有能通过视觉来观察舱内污水量的第4条检验1 根据第2条的要求需符合本附则规定的所有船舶应受到下列检验:.1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本附则第5条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就本附则所覆盖的船舶而言,应包括对其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的全面检验,这种检验应能保证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要求。

.2 换新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但本附则第8.2,8.5,8.6或8.7条所适用的情况除外。

换新检验应能保证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要求。

.3 附加检验:视情为总体或局部的检验,应在本条第4款规指示方式。

(iv) 该船配备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按照本附则第11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排放接头。

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装臵、布臵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要求。

(b) 定期检验: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装臵、布臵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要求。

但是,如果《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按本附则第7条(2)或(4)的规定予以展期,则这种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也可相应予以延长。

(2) 主管机关应对不受本条第(1)款约束的船舶确定适当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规定。

(3) 关于实施本附则规定的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完成。

但是,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经其认可的机构。

不论那种情况,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和有效性。

(4)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对已检验的结构、设备、系统、装臵、布臵和材料概不得变动,除非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臵。

定的调查所导致的修理之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进行。

这种检验应确保必要的修理或换新已经有效完成,此种修理或换新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合格,船舶在各方面均符合本附则的要求。

2 主管机关应对不受本条第1款约束的船舶确定适当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规定。

3.1 关于实施本附则规定的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完成。

但是,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经其认可的机构。

3.2 指定验船师或认可机构进行本条第3.1款所规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至少应授权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1 要求对船舶进行修理;和.2 应港口国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检验。

主管机关应将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责任和授权条件通知本组织,以便散发给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官员知晓。

3.3 如果经指定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机构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与证书所载情况严重不符,或者在此种状况下船舶出海会对海上环境产生不当的破坏威胁时,该验船师或机构应立即保证纠正工作付诸实施并在适当时候通知主管机关。

如果这种纠正工作没有付诸实施,则应收回有关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果船舶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

在主管机关的官员、经指定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机构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该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该验船师或机构提供履行本规定所赋职责所必需的任何帮助。

在适用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采取措施,保证只有对海上环境不产生不当的破坏威胁时,船舶才能出海航行或离港驶往适当的修理厂。

3.4 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保证为履行此项义务作出必要的安排。

4.1 应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使其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以便保证该船在各方面继续适合出海航行而不致对海上环境构成不当的破坏威胁。

4.2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对已检验的结构、设备、系统、装臵、布臵和材料概不得变动,除非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臵。

4.3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根本影响船舶的完整性或本附则所涉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该船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报告,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在收到报告后,应开始调查工作,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检验。

如果该船系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内,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还应立即向港口国主管当局报告。

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应确定此报告已递交。

第9条生活污水系统1 每艘根据第2条要求符合附则规定的船舶应配备下列生活污水系统之一:.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符合本组织制订的标准和实验方法i,或.2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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