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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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二、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核准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三、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三)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

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

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民族地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可根据上述原则适当放宽。

四、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向核准行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企业提交)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企业提交)。

(四)营业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会计、出纳员资格证明;经营黄金制品业务人员的简历。

(六)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七)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对多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进行退库有关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晋财煤[2014]5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4.10.20
【实施日期】2014.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对多缴煤炭可持续
发展基金进行退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煤【2014】5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大同经济区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
根据国务院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以及贯彻落实省政府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努力帮助企业度过目前生产经营困境的有关精神,考虑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即,经研究,遵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部分煤炭
企业历年因下文所列原因形成的多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予以退库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本次退库处理的多缴基金:
1、企业取得煤炭管理部门基建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的批复文件,企业取得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文件(文件中须注明准予企业按批复能力组织生产),企业取得国土管理部门煤种发生变更的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后,未根据晋财煤[2009]11号文件要求及时提出申请,导致其未按事实依据形成时间调整征收标准而多缴的基金;
2、企业基建矿井。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利率【发文字号】并银办发[2014]15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4.06.05【实施日期】2014.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并银办发〔2014〕1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汇丰银行太原分行,渣打银行太原分行: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根据人民银行总行2014年工作安排,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就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宣传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宣传的内容和重点宣传内容以近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为主,重点做好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基础利率(LPR)等市场基准利率的宣传指导工作。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辖内金融机构研究本行的贷款基础利率,并不断扩大贷款基础利率应用范围;二是鼓励Shibor 定价的市场化产品创新;三是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做好对企业和居民有关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建设等方面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金融机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相关利率政策,不断完善定价机制,提升利率管理能力,更好地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二是加强对贷款基础利率和 Shibor 定价的研究,扩大市场基准利率应用范围;三是利用营业网点,面向企业和个人客户做好有关利率市场化改革等政策的宣传解释。

二、宣传资料和方式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有关利率文件编写了宣传资料《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解读》、《市场基准利率Shibor简介》、《贷款基础利率(LPR)简介》和《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表》,请结合宣传资料,利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面向企业和居民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解释活动,提升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认知度,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序推进。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8.01.21【实施日期】2008.0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公告如下: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2),办理验放手续。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2843300010 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等〔(包括氰化亚金(Ⅰ)钾(含金68.3%)、氰化亚金(Ⅲ)钾(含金57%)〕2843300090 其他金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7108110000 非货币用金粉7108120000 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7108130000 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7108200000 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7112911010 金的废碎料7113191100 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7。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0.04.08【实施日期】2010.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发挥金融机构在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当前山西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把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2010 年是全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巩固经济企稳回升良好势头的关键一年。

全省已经出台的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一系列刺激经济政策的作用将逐步显现,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显著增强。

但是长期积累的经济结构不够合理、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等深层次矛盾依然突出,特别是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比如装备制造业、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工业和特色食品工业等新兴产业以及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的任务还比较繁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现代农业、民营经济发展亟待加强;就业、助学、扶贫等仍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加快这些薄弱环节的发展是关乎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大事,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可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形成制约经济企稳回升的掣肘因素,从而影响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再贴现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贴现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及《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再贴现的对象、期限和利率第三条再贴现的对象为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且许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再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再贴现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

第三章再贴现业务处理程序第六条再贴现以打包方式申请办理。

申请金额为商业汇票票面汇总金额,再贴现到期日以打包的商业汇票中最短日期一张为准。

申请再贴现的金融机构据此填写《再贴现申请书》,并送交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审核。

第七条申请再贴现的金融机构须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1、再贴现申请书(一式三联);2、商业汇票清单(见附表);3、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4、加盖业务公章的商业汇票查复书原件和复印件;5、贴现凭证复印件;6、再贴现凭证(一式六联);第八条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审查凭证资料正确无误后,经办人员在再贴现申请书及再贴现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业务审批管理办法》(银石发…2008‟228号),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再贴现的审批权限,由原来的1亿元提高至3亿元。

第十条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对每笔再贴现业务处理完毕后,要将留存的该笔业务有关凭证资料的复印件和再贴现申请书一起装订成册,并按发放日或到期日归档备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
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0.04.16
【实施日期】202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2020〕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
2020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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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并银发[2011]7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指导意见(并银发〔2011〕76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晋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驻晋机构:为加快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转型综改试验区)的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助推作用,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总体思路,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的总体推进情况,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金融支持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金融支持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加快发展的重要性。

转型综改试验区是我省面临的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其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国家工程,也是一项重大的创新和改革,试验区建设与转型跨越发展、实施“十二五”规划是一致统一的。

全省金融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各项部署上来,统一到再造一个新山西的重大决策方针上来,充分认识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自觉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找准支持转型综改试验区发展的有效着力点,把资金用足、用活、用好,大胆进行机制和体制创新,千方百计开拓企业融资渠道,在机构设立、信贷审批、汇兑结算、开立账户、征信管理、国际收支等方面改进方法,提高效率,借鉴经验,为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加快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晋财库〔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15〕8号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城市商业银行:为规范我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了《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太原中心支行反映。

一、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本地区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的地区,应当对照本办法,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三、各部门、各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共同推进本地国库收付电子化业务安全化、规范化开展。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15年2月9日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以及我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深化山西“138金融工程”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深化山西“138金融工程”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深化山西“138金融工程”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深化山西“138金融工程”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汇丰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驻晋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全面深化“138金融工程”,支持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民生金融领域发展,促进山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结合山西经济金融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山西“138金融工程”的重要意义“138金融工程”是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2010年为支持山西民生金融和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启动并实施的一揽子金融系统工程,即一个实施意见、三个指导意见和八个专项推动,简称“138金融工程”,主要包括《关于金融支持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山西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支持山西薄弱环节发展指导意见》和《关于金融促进消费需求的信贷指导意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学生村官创业、棚户区改造、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妇女创业与下岗再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38金融工程”是新形势下金融支持山西经济发展的新探索,实施一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深化“138工程”就是要在“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山西省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综改试验区”)的起步之年,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着力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改善民生,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好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有效信贷投入,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支持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

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

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账户管理【发文字号】晋财库[2009]1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09]12号)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财政国库改革,从根本上遏制“多头开户”和“小金库”现象,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结合我省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制定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督厅山西省审计厅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与其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财务机构人员统一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再贴现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贴现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及《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再贴现的对象、期限和利率第三条再贴现的对象为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且许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再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再贴现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

第三章再贴现业务处理程序第六条再贴现以打包方式申请办理。

申请金额为商业汇票票面汇总金额,再贴现到期日以打包的商业汇票中最短日期一张为准。

申请再贴现的金融机构据此填写《再贴现申请书》,并送交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审核。

第七条申请再贴现的金融机构须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1、再贴现申请书(一式三联);2、商业汇票清单(见附表);3、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4、加盖业务公章的商业汇票查复书原件和复印件;5、贴现凭证复印件;6、再贴现凭证(一式六联);第八条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审查凭证资料正确无误后,经办人员在再贴现申请书及再贴现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业务审批管理办法》(银石发〔2008〕228号),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再贴现的审批权限,由原来的1亿元提高至3亿元。

第十条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对每笔再贴现业务处理完毕后,要将留存的该笔业务有关凭证资料的复印件和再贴现申请书一起装订成册,并按发放日或到期日归档备查。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进口或出口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通关时,应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需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一般贸易;(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需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实行限额审批管理.第五条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

第六条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登记,进口黄金还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初次交易。

第七条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批.黄金制品进出口和个人携带黄金制品进出境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受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易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307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易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307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易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易管理的通知(2008年10月23日银发[2008]3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上海黄金交易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近来黄金价格波动较大,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黄金走私和境外黄金保证金交易等行为,坚决打击黄金走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易管理,保证国内黄金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行严格管理,发现申请出口的黄金来路不明、有疑问情况及出口品种与申报内容不符的,一律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旦发现企业确有隐瞒、欺骗行为的,取消其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各海关应加大对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审核和查验力度,对于企业明显规避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署(政法司);对疑似黄金制品的;加大抽样送检力度,对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交验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通报辖内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要求其及时报告大额黄金交易、可疑黄金交易和异常黄金交易等情况,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黄金交易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及时上报黄金交易的异常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发挥金融机构在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当前山西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把支持山西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2010 年是全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巩固经济企稳回升良好势头的关键一年。

全省已经出台的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一系列刺激经济政策的作用将逐步显现,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显著增强。

但是长期积累的经济结构不够合理、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等深层次矛盾依然突出,特别是经济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比如装备制造业、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工业和特色食品工业等新兴产业以及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的任务还比较繁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现代农业、民营经济发展亟待加强;就业、助学、扶贫等仍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加快这些薄弱环节的发展是关乎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大事,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可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形成制约经济企稳回升的掣肘因素,从而影响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佚名
【期刊名称】《《先锋队》》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省级派出机构,与国家外
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合署办公。

对全省10个市级中心支行和96个县级支行进行
业务管理和指导,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货币信贷政策的外汇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总页数】1页(P32-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
【相关文献】
1.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访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局长王景武 [J],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4.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文化厅中国人
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
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 [J], 无
5.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力支持浙江涉外经济发展——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副局长李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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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并银发[2016]7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6.05.06
【实施日期】201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
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并银发〔2016〕7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晋商银行,汇丰银行太原分行,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太钢集团财务公司,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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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易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易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
易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银发[2008]30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0.23
【实施日期】2008.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易管理的通知
(2008年10月23日银发[2008]30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上海黄金交易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来黄金价格波动较大,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黄金走私和境外黄金保证金交易等行为,坚决打击黄金走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黄金进出口管理和黄金交易管理,保证国内黄金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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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黄金制品进出
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银发[2015]4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并银发〔2015〕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15第1号令),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了《山西省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山西省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内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附1)的黄金制品,通过太原海关及其直属机构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2)。

第三条山西省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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