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中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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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金城乡中心学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在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学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校长负责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师生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学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组长:校长,统一协调指挥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副组长:安全副校长、教学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员:

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沟通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落实上级指示。

教导处主任、团支部书记、安全干事:负责做好人员的协调工作、负责日常监测、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为学校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报账员: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物资供应;

消杀员:负责学校内外环境的消毒工作。

保健教师:负责上报教师每日健康状况。

校医:是全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主管,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提供日常培训指导。

师生伙食团团长、公寓管理员、图书室管理员、理化生实验员:负责本部门、实验室的卫生、消毒工作。

各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日常监控工作和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分级与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晨、午、晚检监测制度,班主任对本班学生进行监测,对缺勤学生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的标准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达到国务院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标准。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区(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区(县)。

(4)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区(县),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区(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以内。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3)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其他县(县)。

(4)在本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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