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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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2010]79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5
【实施日期】2010.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失效]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严格查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本办法,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公布举报方式,鼓励支持群众监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矿商贸企业、水陆交通、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及其它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非法开采、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未按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及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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