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任职资格规定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规定
一、董事
二、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秘书
六、注意事项
一、董事
1. 法定董事会人数五人至十九人(《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但一般为方便表决会是单数。
2.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需由董事会决定。
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监事
1. 法定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但一般为方便表决会是单数。
2. 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 董事和高管不得担任监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4.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规范运作指引)。
5.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一、引言公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公司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任职资格的规定成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二、董监高任职条件1. 法定代表人资格:董监高应为公司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定代表人的权益和义务。
2. 年龄要求:公司法规定,董监高的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方可担任相关职务。
3. 资格要求:董监高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a. 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b. 未被判刑或者正在刑罚执行期间;c. 未被依法宣告破产;d. 未被中国证监会列为市场禁入人员;e. 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职、撤职或者移送监察机关调查。
三、董监高任职程序1. 提名程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由提名委员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名。
2. 选举程序:董监高的选举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普通采取相对多数表决方式。
3. 任职期限:董监高的任职期限普通为三年,但可连选连任。
四、董监高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参预并表决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决议;b. 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c. 要求公司行使自己在公司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d. 要求公司赋予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2. 义务:a. 忠实、勤勉地履行与职务相关的职责;b.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c.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d.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五、董监高任职准则1. 独立性准则:董监高应独立于公司利益、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履行公正、无偏的职责。
2. 背景准则:董监高应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3. 职业道德准则:董监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
4. 能力准则:董监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决策和专业知识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六、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公司章程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3. 董监高选举程序4. 董监高任职期限确认文件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3. 提名委员会:由股东为董监高提名组成的委员会。
任职资格认定管理制度范本
任职资格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员工任职资格管理,规范员工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任职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任职资格认定工作,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任职资格认定第五条任职资格认定分为岗位资格认定和职务资格认定。
第六条岗位资格认定是指对员工在岗位上所需的专业技能、业务知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七条职务资格认定是指对员工在职务晋升中所需的专业技能、业务知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八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由公司根据不同岗位和职务的要求制定,并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员工申请任职资格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三)符合岗位或职务所需的的专业技能、业务知识、工作经验等要求。
第十条任职资格认定程序:(一)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任职资格认定申请表》;(二)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三)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组织相关考核;(四)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认定,并发放资格证书;(五)员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任职资格管理第十一条员工任职资格认定后,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员工在任职资格认定有效期内,如发生职务变动,应重新进行任职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员工在任职资格认定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具备任职资格:(一)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理的;(三)因工作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公司员工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规范员工任职资格,明确任职要求,保障公司业务发展。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员工任职资格分为基本资格和特殊资格。
第五条基本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或相关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特殊资格:(一)根据岗位需求,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或专业技能。
(二)熟悉公司业务,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抗压能力。
第三章招聘与选拔第七条公司招聘员工应严格按照岗位需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招聘流程:(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及待遇。
(二)应聘者提交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司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名单。
(四)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
(五)确定录用名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任职审查与培训第九条公司对录用员工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任职资格。
第十条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业务水平。
(二)团队合作、沟通能力、创新能力。
(三)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晋升。
第六章任职资格变更第十五条员工在任职期间,如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发展,需调整任职资格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任职资格进行调整。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任职资格行为标准
任职资格行为标准
摘要:
1.引言
2.任职资格
3.行为准则
4.总结
正文:
【引言】
在任何机构或公司中,员工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和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
这些标准不仅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也保障了员工的权益。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任职资格和行为准则的相关内容。
【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历要求:不同的职位需要具备不同的学历水平,如本科、硕士或者博士等。
2.专业背景:某些职位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如金融、计算机或者医学等。
3.工作经验:一些职位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如两年、五年或者十年等。
4.技能要求:某些职位需要具备特定的技能,如英语、编程或者驾驶等。
【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是指员工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1.遵守法律法规:员工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2.尊重他人:员工需要尊重同事和客户,不得进行侮辱或者骚扰。
3.诚实守信:员工需要诚实守信,不得撒谎或者欺骗。
4.勤勉尽责:员工需要勤勉尽责,不得偷懒或者玩忽职守。
5.保密制度:员工需要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总结】
任职资格和行为准则是员工在公司中必须遵守的标准。
任职资格保证了员工的专业素质,行为准则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权益。
任职资格与任职资格标准
任职资格与任职资格标准
任职资格是指一个人担任某个职位所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任职资格标准是针对该职位设定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用于筛选和选拔适合的候选人。
任职资格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学历要求:职位要求候选人具备特定的学历背景,例如本科、硕士或博士学位等。
2. 专业知识和技能:职位要求候选人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工作职责。
3. 工作经验:职位要求候选人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特定的职位可能要求特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
4. 语言能力:职位要求候选人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能够进行流利的口语和书面交流。
5. 人际交往能力:职位要求候选人具备一定的人际交往能力,能够与他人良好合作和沟通。
6. 必备资格证书:特定职业可能需要候选人获得特定的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例如医师资格证书或会计师资格证书等。
任职资格标准则是根据职位的具体要求和组织的需求而设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包括以上的要求,并加入一些特定的条件和要求,以便筛选和选拔适合的候选人。
例如,某个职位可能要求候选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特定领域的专业背景,同时还要求候选人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以及熟练掌握特定的软件或工具等。
这些任职资格标准将根据不同的职位和组织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一、公司股东资格界定(一)自然人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运作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能力与公司的业绩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随着经济竞争的加剧,专家对公司的治理成为需要。
因此,对其任职资格做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已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民事活动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或者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比较重大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管理人员反应灵敏、及时做出自己的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民事活动意志受到限制,很难对外交往,因此需要限制。
其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没有超过5年的人,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有超过5年的人。
这五种犯罪同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它的首要任务,与钱、物打交道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让犯有上述罪行的人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公司的财产就有可能受到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
正常的经济秩序就难以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犯了上述罪的人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并不是说他犯了其他罪也不能制裁,如果犯了其他罪,照样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犯了其他罪又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则不受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限制。
不论是犯何种罪,只要是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均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任职资格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组织需求和岗位要求,制定针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以便筛选合适的候选人加入组织。
该制度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选拔符合要求的人才,提高组织绩效。
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学历和专业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要求。
例如,某些技术岗位需要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某些管理岗位要求具备管理学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等。
通过学历和专业要求的区分,可以筛选出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候选人。
二、工作经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和职级的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
例如,高级管理岗位可能需要具备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而初级岗位只需要1-2年的工作经验。
通过工作经验的要求,可以筛选出有经验、能够胜任工作的候选人。
三、资质和证书要求:某些岗位可能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和证书,如执业医师证、注册会计师证等。
通过对资质和证书的要求,可以筛选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候选人。
四、技能和能力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技术要求和能力要求,确定相应的技能和能力要求。
例如,某些技术岗位需要具备良好的编程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某些销售岗位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销售技巧。
通过技能和能力的要求,可以筛选出具备相关技能和能力的候选人。
五、其他要求:根据企业的特殊需求,可以确定其他的要求,如年龄要求、语言要求、健康状况要求等。
通过其他要求的确定,可以筛选出符合组织需求和岗位要求的候选人。
任职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利于提高招聘效率和招聘质量,减少不必要的面试和人力资源投入。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规范招聘流程,提高组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然而,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也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制度要科学合理:制定任职资格管理制度时,要结合组织的发展需求和岗位的职责要求,避免过高或过低地设置任职资格要求,以免影响招聘效果。
二、制度要公平公正:任职资格管理制度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个应聘者,不应产生歧视或其他不合理的现象。
公司职务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公司职务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一、职务任职条件公司职务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背景:拥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如管理学、经济学、市场营销等。
2. 工作经验: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职务的各项工作。
3. 技能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如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领导能力等。
4. 业务能力:熟悉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了解市场需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5. 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自律能力。
6. 语言能力:具备流利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与不同背景的人有效沟通。
7. 抗压能力: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和快速适应能力,能够在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下胜任工作。
二、岗位职责公司岗位的职责根据不同的职务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职务的岗位职责:1. 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统筹公司各项业务,监督公司运营情况,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决策。
2. 人力资源经理:负责招聘和选拔员工,制定薪酬方案和绩效考核制度,协助员工培训和发展,维护员工的福利和权益。
3. 财务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编制财务报表和预测分析,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评估。
4. 市场营销经理:负责市场调研和产品定位,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和推广计划,组织市场推广活动和销售团队管理。
5. 技术总监: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和创新,策划和实施技术项目,领导技术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6. 客户服务经理: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组织客户培训和活动,解决客户投诉和问题。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职务的岗位职责,具体岗位职责会根据不同的公司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在担任一项职务之前,应了解和确认公司对该职务的具体要求和期望,将个人能力和经验与之匹配,以便更好地胜任该职务。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会成立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决策。
公司董事会会有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作了相关的规定,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有出现公司法所限制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吧。
▲一、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采取了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董事会的职责有哪些?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高管任职限制规定一览
关于董、监、高任职限制整理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 通报批评;(二) 公开谴责;(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
1、担任独立董事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特别规定,主要见于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指导意见》”);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307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证监会《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和《公务员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和《公务员法》等的相关规定(增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关于兼职任务的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任职限制内容有哪些?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任职限制内容有哪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团队需要优秀的领导人,那么一个公司也需要一套严密的管理系统,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是指一个人公司当中的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另外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是指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他们主要负责承担公司的各种责任,建立起严密的公司管理体系是一个公司良好运作的首要目标;如何使一个公司具有有序的管理和秩序,管理方式是关键,有效的管理方式就需要执行力强的人来运作,保证公司工作人员的执行力与工作效率,在竞争日益增长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公司对高管的要求越来越高,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就由来为大家解读。
一、什么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级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般而言,他们负起公司例行公务的种种责任,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或主要股东所授予之特定的执行权力。
有部份企业为强化他们的职权等,会另外授予他们执行董事的职衔。
而如果他们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股东,执行董事也是他们另一个重要的职称。
虽然他们要负起例行公务的责任,然而主要职司实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执行等。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限制有哪些
keep trying no matter how hard it seems. it will get easi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限制有哪些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在任职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就包括了积极条件和限制条件。
在限制条件上面就包括了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无贪污、贿赂等行为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具体任职公司高管的限制条件有哪些,下文中为你作分析解答。
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在任职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就包括了积极条件和限制条件。
在限制条件上面就包括了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无贪污、贿赂等行为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具体任职公司高管的限制条件有哪些,下文中为你作分析解答。
结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形,汇总如下:(一)《公司法》和《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仅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累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公司法对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法律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法律要求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的高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战略决策,对公司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为确保公司高管的素质和能力,公司法对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了一系列法律要求。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法律要求,并分析其背后的重要意义。
一、年龄和身份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任职资格首先要求年满18周岁。
这是因为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并对公司负责。
此外,公司高管还必须是中国国籍,并不得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以确保高管的身份与国家的法律关系保持一致。
二、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要求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有明确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高管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并且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
这是因为高管在公司运营和决策中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复杂的管理任务和培育公司的持续发展。
三、经验和职业道德要求除了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公司法还要求公司高管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高管应具备在相关行业从业一定年限的经验,并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备深入了解和认知。
此外,高管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法律、公正经营,并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无不良纪录要求为保障公司高管的廉洁性和诚信性,公司法要求高管在任职过程中不能存在不良纪录。
高管不能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行为,以及严重的道德败坏行为。
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高管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能够诚实守信,维护公司信誉和利益。
五、持股和股份要求在部分情况下,公司法对高管还有持股和股份的要求。
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高管通常需要以持有公司股票或股份的形式来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
这一要求可以有效激励高管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关注,并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在实际应用中,公司法对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法律要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公司治理的不断发展,这些要求也可能会逐步修订和完善。
上市公司的董事任职条件
上市公司的董事任职条件上市公司的董事任职条件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法定任职条件、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以及任职资格限制等。
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些条件以及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与认定过程。
首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一般要求在65周岁以下;3.具备履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如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4.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其次,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包括:1.具备相应的职务资格,如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2.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限,如2年以上工作经验;3.参加过公司规定的培训或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然而,在实际任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任职资格限制,如下:1.犯罪记录,如贪污、受贿、侵占财产等;2.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被判处刑罚,刑罚尚未执行完毕;3.被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禁止从事金融业务;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在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与认定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审核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作出最终决定。
此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还应当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总之,上市公司的董事任职条件既包括法定任职条件,又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与认定,确保董事具备履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公司法对高管任职的要求
公司法对高管任职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明确要求,以下为该法规所列明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任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都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如果一个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都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如果一个人曾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如果一个人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如果一个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也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果出现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此外,根据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挪用公司资金: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
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过同意。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提名经理人选需经股东大会表决吗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提名经理人选需经股东大会表决吗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提名经理人选都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因为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的经理,其实理论上都属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了,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解聘等这些事项股东都是有表决权的。
另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是公司的经理,经理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提名经理人选需经股东大会表决吗?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的1、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原《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长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113条规定董事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而自然人需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董事长,并经工商登记公示,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
我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公司法任职资格规定的限制条件有哪些?《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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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任职资格规定的限制条件有
哪些
公司法任职资格规定的限制条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因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还没有超过三年,因为扰乱社会主义秩序被判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五年的,这些情况不允许担任公司高管。
一、公司法任职资格规定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法董事辞职的原则有哪些?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数〗。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
所谓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委派或者是聘请的这些高管,如果之前就因为侵占财产或者挪用公款等这些行为被判处过刑罚,担任过破产企业的高管等这都不符合高管的任职资格,不管是当事人有哪一条不符合,就算其工作技能是比较优秀的,在法律上来说也是不允许担任高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