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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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概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和核算要求而制定的一套会计规范。

该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报表编制、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1、会计科目设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了统一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和收入支出类。

这些科目涵盖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方面,如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

2、会计报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以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这些报表不仅有助于管理层进行决策,也有利于公众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

3、会计信息披露: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披露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包括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

同时,还要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风险管理等信息。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意义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使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利于管理层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

2、保障基金安全:通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和严格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贪污等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3、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公开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公众可以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五、结论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11.28
•【文号】财会〔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我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7年11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讲解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讲解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讲解摘要:近几年,我国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为了能够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能够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速度,并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更加规范化,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财政部针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于二零一七年进一步修订,并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正式实施。

本文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比与启发。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现状分析首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主要针对社会保险的开展来进行,进一步扩大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全面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

事实上,社会保险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通过立法,利用多种渠道进行资金筹集,在参保公民出现生育、失业、疾病等情况时,能够根据相关法制规定获得一定的资金补助。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发点是为参保公民给予一定的保障措施,并直接体现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支出环节。

所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基金依法支付很重要。

社会保险基金依法支出、刚性支出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参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根本目的。

其次,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能够更好的发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于决算功能,全面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

在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方面的编制更加规范化,对于基金预算工作的要求也更高。

在实际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过程中,预算编制与决算编制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状态与运行效益提供重要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中,政府相关部门应提升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宏观调控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工作。

并且,还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增值,发挥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应有的效果。

同时,通过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能够直观的体现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基金风险防控管理的角度深入分析其中的影响因素,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预警能力;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管理中,决算数据实际上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执行效果的汇总和反馈,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编制,全面化、客观化的体现出社会保险基金全面收支状况,能够更好的评价基金预算管理执行情况与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总结其中的不足之处,展开相应的应对策略,避免同类型问题再次出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效果,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提升。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一、概述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制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该制度也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实施时间
1.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财政部于2021年5月6日再次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新制度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需要。

新制度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总结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1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2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 [1999]60 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 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 号 )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帐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2:基本会计制度2.1 会计主体社会保险基金为会计主体,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2.2 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全面贯彻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合规性原则。

2.3 会计核算准则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结合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关会计核算准则。

3.1 业务凭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业务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所有凭证必须经过制证、过账等程序。

3.2 制作会计账簿社会保险基金需根据业务情况制作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工资福利支出台账等会计账簿。

3.3 报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需按照规定期限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会计核算要点4.1 收款核算收到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款项时,需及时核算并入账。

4.2 支付核算支付社会保险金、管理费用等支出时,需及时核算并出账。

4.3 处理凭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必须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凭证管理要规范。

5.1 会计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需按规定制作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公开。

5.2 会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需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6: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附件2: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账簿格式7:法律名词及注释- 社会保险基金:指通过社会保险制度所筹集、积累和储存的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 会计主体: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设立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 会计制度:指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一系列准则、原则和规定。

- 会计核算准则:指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和规则,用于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页码,1/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换页【文献号】1-1458页码,1/5财社字[1999]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6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

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用科目
24
5107
疾病应急救助支出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用科目
25
5201
转移支出
26
5301
上解上级支出
27
5302
补助下级支出
28
5401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第一节 资产类
1003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存款金额。
二、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收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财政部门按照经办机构的缴存明细核算暂收款项。
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就医的预付和清算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暂收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参保地区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异地就医预付金、清算资金,以及就医地区接收参保地区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
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财政部门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备注
一、资产类
1
1003
银行存款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XX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XX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XX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财社字[1999]60号【颁布日期】:1999-06-15【生效日期】:1999-07-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财政部目录*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总则*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基金预算*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基金筹集*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基金支付*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基金结余 *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财政专户 *7 href="#heading_7" class="txt">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8 href="#heading_8" class="txt"> 第八章基金决算 *9 href="#heading_9" class="txt">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10 href="#heading_10" class="txt"> 第十章附则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中华人民 __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6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等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整合和修订,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了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7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8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7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上述“原账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8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经办机构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资产类。

(1)“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 专户”)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社〔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 〔2017〕28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 度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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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 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财政专户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 收入和支出。
六、财政专户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 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八、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九、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 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 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 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 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四)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 误的账簿记录和编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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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财政专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 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 理基础工作规定》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 规章和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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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 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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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一)经办机构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经办机构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十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十三、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1999〕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1号)、《财政部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4〕19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一、资产类二、负债类三、净资产类四、收入类五、支出类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1001 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额。

1002 收入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收入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收入户并办理收入户相关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规定接收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上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收入户利息收入、接收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收入户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基金缴拨基金等时,按照实际划转或缴拨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渠道退回社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

划转后,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1003 财政专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相关业务。

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财政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规定财政专户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收入户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接收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接收委托投资收益、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接收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财政专户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上缴、划拨或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政部门提供的对账凭证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1004 支出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支出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支出户并办理支出户相关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规定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接收支出户利息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接收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支出户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存款余额。

1005 国库存款一、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征收的存入国库、尚未转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款项。

二、国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税务机关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国库,经办机构根据取得的相关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根据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国库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国库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

划转后,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1101 暂付款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付、应收款项,包括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款项等。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缴存省级财政专户的风险基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的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委托上级投资”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投资收益”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方地区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参保地区向就医地区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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