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县七美乡公所施政计画管制考核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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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七美鄉公所施政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要點壹、澎湖縣七美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推動各項施政計畫之執行,以落實施政績效及提升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本所年度施政計畫及重大案件,經列管有案者。
參、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所秘書室負責策劃、協調及推動。
肆、本所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件,依管考權責實施列管項目:一、重要施政計畫: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單項預算編列300萬
元(含)以上者。
二、計畫型補助案件經縣政府列管有案者。
三、本所重大建設經縣政府列管有案者。
四、重大交辦案件經縣政府列管有案者。
五、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
伍、管制作業程序:
一、重要施政計畫(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
(一)於年度開始時,由秘書室簽請鄉長核定後列入管制。
於年度進行中,上級補助之重大專案計畫陸續核定時,業務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提送列管,並由秘書室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納入管制。
(二)年度計畫一經簽奉核定列入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於二週內完成作業計畫送秘書室彙辦。
年度中各計畫主辦單位應依其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並由秘書室(研考人員)確實掌握、管制計畫執行情形。
二、年度單項預算編列100萬元以上者,其業務性質屬分次辦理之零星及小型修繕工程或補助案等,由各單位簽請鄉長核准免予列管。
陸、為督促各項列管計畫之落實執行,特組成本所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督導考核小組(以下簡稱督導考核小組),由本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督導考核委員(以下簡稱督考委員)由秘書室主任、財政課課長、民政課長、人事管理員、主計、研考人員,加強督導考核工作。
柒、追蹤管制
一、資料填報:
(一)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執行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一),逐級核章、呈判後送研考彙辦。
進度落後者,則應說明進度落後檢討改善。
(二)應於年度內完成卻於年終未能執行完成之案件,執行單位仍須按月陳報執行狀況,直至案件執行完成或解除列管為止。
二、計畫督導:
(一)為嚴格控管各項列管計畫執行進度,督導各計畫主辦單位順利完成計畫之執行,及協助其解決執行過程中之困難問題,本鄉督導考核小組,必要時得召開督導會議討論,以加強督導考核工作。
(二)各主辦單位應針對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於會議中詳實提報,並提出優、缺點及檢討改進意見,對於執行中所遭遇困難問題,尤應於會議中提出因應方案協調解決。
(三)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則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進度檢討:
(一)各項列管計劃執行情形,由計畫室按月陳核後將資料彙提鄉長核示。
(二)進度查證及落後案件檢討(格式如附表二):
1、各項列管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其執行進度發生落後20%以上情況,列管單位應詳述理由。
2、各項列管計畫年度執行中連續3月落後達20%以上者,計畫室陳請鄉長或秘書召開督導會議,俾協助解決困難,並追究相關單位疏失責任。
執行計畫列管之單位主管及承辦人,檢附相關會議資料,送交督導考核小組辦理書面審查,並作成查證報告,簽請鄉長核定,經查證分析如確有疏失者,由研考人員按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三)由本所列管項目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填寫計畫調整說明表(附件三),依下列時程辦理,逾期不得提出申請:
1、當年度列管期程達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應於十月底前簽報鄉長核准。
2、當年度列管期程未滿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應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前簽報鄉長核准。
3、列管案件計畫報請展延,應先加會研考人員表示意見。
4、本所列管項目申請調整奉准後,應將修正後作業計畫及計畫調整說明表送研考。
捌、考核
一、年終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
(一)每年度終了3個月內辦理年終考核,受考單位應於年度終了前提出當年度案件執行情形報告表(如附件四)送研考彙辦。
(二)組織審核小組,由鄉長或秘書召集,會同秘書室室主任、財政課課長、民政課長、主計、人事為考核委員。
(三)考核方式採書面審核,考核時受考(列管)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四)跨年度案件俟其應完成之年度終了時,依前款規定辦理獎懲。
玖、考核方式
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辦理考核(考核評分標準表,格式如附表五、六、七);跨年度列管案件依核定文件認定,並俟其完成之年度終了時,依前點規定辦理考核。
一、考核項目:
(一)行政配合度:佔40%。
(二)計畫執行率:佔20%。
(三)計畫目標達成度:佔20%。
(四)預算執行情形:佔20%。
二、考核成績等第:
(一)90分以上為優等。
(二)80分以上未滿90分為甲等。
(三)70分以上未滿80分為乙等。
(四)60分以上未滿70分為丙等。
(五)未滿60分者為丁等。
拾、獎懲
一、獎懲對象為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
(一)成績優等:分數95分以上,記功二次;分數90分以上未滿95分者,記功一次。
(二)成績甲等: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嘉獎二次;分數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嘉獎一次。
(三)成績乙、丙等:不予獎懲。
(四)成績丁等:
1、分數55分以上未滿60分者,申誡一次。
2、分數50分以上未滿55分者,申誡二次。
3、分數40分以上未滿50分者,記過一次。
4、分數30分以上未滿40分者,記過二次。
5、分數未滿30分者,記大過一次。
二、前項獎懲人員如辦理多項計畫者,其成績獎勵以最優之獎勵標準敘獎;懲處以最重之懲處標準懲處之。
三、獎懲對象以承辦人為原則,其單位主管得依情節連帶獎懲之。
四、連續兩次未依規定填報計劃基本資料、預定進度及各月執行進度者,或填報內容不完整致無法進行進度控管者,其承辦人及單位主管各記書面警告乙次。
五、年終考核結果,得依下列標準予以獎懲:
(一)列管補助計畫因執行進度落後,致計畫註銷或補助款流失者,除特殊原因或正當理由者,得酌情加重議處。
(二)因正當理由致列管計畫年度考核成績不佳者,陳核鄉長同意後不予以懲處。
前述正當理由,係指執行單位執行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單位所能掌握之情事、受天然災害等自然環境因素影響、或執行單位健全財政力行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誤,或預算產生結餘等因素及其他事由經審核小組認定者。
惟計畫擬定時未做完善評估不在此限。
(三)各單位人員之敘獎,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不予敘獎,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酌予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前述規定辦理。
拾壹、一般性補助款執行效能考核,各課室主管應依業務屬性,基於上述原則得辦理獎懲。
拾貳、本要點陳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