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医尸体检验制度的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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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医尸体检验制度的改革探讨
作者:白云秀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
摘要虽然现阶段国内的法医尸体检验制度已经经过多年的完善与发展,但在某些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体制设置方面的不足、专家见证机制使用混乱等。为不断强化法医工作的有效性,我们应当程序规范、公正,刨除各部门利益为原则,做到高效的犯罪控制。在法医尸检制度的改革中,可借鉴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经验作为改革参考,优化我国的法医尸检制度,强化实践中的权利保护。本文以法医尸检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作为出发点,结合国外尸检制度经验提出几点改革建议,希望能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法医尸体检验制度司法鉴定
作者简介:白云秀,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技术支队,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41-02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保留了侦查机关可构建鉴定机构,并可在该机构中由侦查机关所属法医进行尸检鉴定工作,但在实践中因相关程序方面的缺陷等因素,导致尸检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刑事案件中相关当事人难以接受最终的尸检结果等,引起社会大众及媒体的广泛关注。由此可见,对我国法医尸检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以下本文对现行尸检制度进行分析,阐述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矛盾,同时参考西方相对成熟的法医尸检制度,希望能为国内的法医尸检制度提供一些改革思路。
一、国内现行法医尸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医尸检体制问题
我国司法机关在内部设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这一制度始于建国初,在2005年新制度颁布后,这一制度仍然被保留。随着司法深化改革以及相关理论的探究,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在实际开展中,侦查机关自侦自鉴所带来的弊端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公信力。2005年我国出台的司法新决定中,明确了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均不能设立所属的鉴定机构,但侦查机关则可设立,但只能用于侦查鉴定,不能接受来自社会的鉴定委托。所以侦查机关到目前为止仍然可以自设机构进行法医尸检工作,这样一来,自侦自鉴的不利局面仍未改善。
(二)法医尸检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医鉴定的管理体制长期处在由公安、检察机关、法院、司法部门、卫生部门等多个系统同时管理的管理体制下,这种情况难免会造成不同部门为了各自利益,形成各自为政,模糊事实的不利局面。例如在2003年湖南黄静案,法医鉴定经过当地的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南京医大法医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所以及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中心及人民法院鉴定中心多个部门后,最终生成了多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每个结论都有出入。法医鉴定的真正目的是分析揭露真实情况,反而经过这些部门后,得出的结论更让人疑惑,也就违背了法医鉴定的初衷。
这种多层次的法医尸检管理制度造成了不同部门间为自己利益各自为政,混乱事实,极易对法医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性造成影响。多层次的管理,反而造成了法医鉴定长期处在无序状态,难以开展统一的监管。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鉴定机构所受理的鉴定范围也不够明确,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往往存在随意性,具体表现就是如果有送检的,无论机构本身有没有鉴定权、鉴定能力,更不管是否重复鉴定,只要能够取得利益,就接受送检;或者对于本应受理的鉴定业务,随意拒绝,造成了法医鉴定的混乱。此外因缺少相应的法律限制,不同鉴定机构各自为政、相互扯皮、造成案件鉴定结果模糊,甚至还会出现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使得办案人员无从下手,影响案件侦破,对诉讼效率造成了严重影响,更对公正裁决与社会舆论造成严重负面效应。
笔者认为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都需要保证法医鉴定的真实有效性,制定有序的法医鉴定,我们可借鉴日本的法医管理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由政府主导管理的形式,即政府的一个部门通过法定方式对国家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展开统一管理。除了要细化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的具体规定外,还要考虑怎样平和不同部门利益,真正意义上改变以往各自为政的本位感念,要在统一的司法环境下,实现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
(三)法医尸检专家见证
尸检程序必须具有公正、公开性,当事人如果能参与到这一过程中,那么更易接受并认可尸检结果。所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决定进行尸体解剖,那么应通知家属到达尸检现场。但家属通常不具有专业的解剖学知识,其见证也只是流于形式,即使家属见证了解剖过程,也不能解除其疑虑。因此针对这一情况,会出现死者家属要求聘请尸检专家共同见证尸检过程。但目前理论界对于专家见证存在正反两种态度。否定者认为,尸检为国家权力行使范围的职权活动,不在法定主体范围内的人员是不可参与的。肯定者认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专家见证的明文禁止规定。所以在实际开展中,有的侦查机关允许专家见证,而有的侦查机关则不允许。但如果某个案件已引起了强烈的舆论关注,并上升到公共事件时,那么侦查机关通常会同意家属聘请尸检专家进行见证,还会要求专家公证。
二、法医尸检制度改革原则
(一)利于犯罪控制原则
法医尸检就是为了将明确死者的死因查明清楚,尸检结果往往能够作为侦立案的直接依据,因此法医的尸检制度改革必须以控制犯罪为基本原则,此外还应强化法医尸检的结果检验制度,确保尸检结果的真实可靠。
(二)程序公正原则
法医尸检制度作为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充分遵循程序公正这一原则,实现利用法律程序充分查明事实情况的最终目标。
(三)摒弃不同部门间的利益
制度改革往往是利益博弈与妥协后的结果,而这种妥协通常是强势部门取得更多利益。法医尸检制度不但关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会对社会舆论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从政治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无论哪个部门的利益都比不过一个合理公正尸检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改革时,要充分从大局出发,将各个部门的利益暂且放置一边。
三、我国法医尸检制度的改革探讨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尸检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但会对我国的司法公正造成影响,还会严重影响社会舆论对于侦查机关的不信任,从而影响我国法律公信力,因此,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改革措施,改善以往不良局面。
(一)法医尸检制度的改革
长期以来,自侦自鉴一直是社会舆论以及相关理论界共同关注的主要对象,同时在实践中也的确是不断出现问题的症结。所以法医尸检制度的改革是现今首要的改革重点。要以公正作为改革方向,逐步将法医尸检变得中立化。
对比国外这一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很多国家的侦查机关中也设立有鉴定机构,并保留一部分专业的鉴定人员,以负责侦查活动的特殊需要,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以及各州都设有证据勘查小组,进行现场证据的固定与提取。英国警察署也有少部分的鉴定人员负责现场证据的初级鉴定工作。这时有人会疑问,这些国家都设有鉴定部门,为何偏偏说只有我国的制度存在问题。虽然海外很多国家都设有鉴定部门,但仅仅是进行一些初级现场勘验及分析鉴定,并无权开展法医鉴定工作。法医鉴定工作需要在独立于警察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比如邻国日本的尸体解剖与检验人员都不是警察机构的内部人员,通常是由医科大学、学院等中立化鉴定机构负责解剖,这种方式不但使法医解剖实现中立化,还从侧面上有助于提升医科大学的解剖水平。基于以上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尸检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保留侦查机关中的鉴定部门,专门负责现场取证与一些基础鉴定,法医鉴定与解剖工作则从机构中分离出来,并成立与侦查机关等同地位的法医鉴定机构,由这一机构进行法医尸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