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伪造证书求职案
档案学历造假处置案例学历造假是一种社会病
档案学历造假处置案例学历造假是一种社会病导语: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率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学历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但是近年来,学历造假事件屡屡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公信力和人们的信任。
本文将针对档案学历造假的处置案例进行探讨,并强调学历造假是一种社会病。
一、档案学历造假处置案例近日,芜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罪名是利用伪造的档案学历,虚假担任某公司的高管。
该嫌疑人伪造的“学历档案”包括学历证书、成绩单等文件,模拟了某一高校的档案,一度被归入了该高校的名单中。
经过侦查,该犯罪嫌疑人浑水摸鱼已有多年,其主要利用伪造的学历档案来获得更高的职位和薪资。
经查证,其还先后曾担任多家知名公司的CEO、总裁、高管等职位。
经过抓捕,该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公司方面也对该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二、学历造假是一种社会病学历造假是一种社会病。
无论是在职场人员还是学生中,都存在学历造假的现象。
而学历造假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容小觑。
首先,学历造假破坏了择业公平原则。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优秀人才,经常会以学历为基础进行筛选,这就给学历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而这种欺骗行为不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更导致了优秀人才的流失。
其次,学历造假打击了求职者的自信心。
许多人因为自身的学习成绩不够优秀,或是身处于某种特殊情况下,而无法得到自己心仪的工作。
而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会因为自身的拟定学历不符合要求而感到自卑或是无助。
最后,学历造假会影响社会的公信力。
如果常常有人通过伪造学历档案来骗取高薪或是在工作中取得一定优势,这将会破坏社会的公正和公信力。
并且,这种无良行为的存在也将破坏单位的企业文化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结语因此,我们不但需要法律的严厉打击,更需要全社会的重视。
只有当大家都了解到学历造假的严重性并且充分认识到它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的危害时,才能真正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难题。
招聘诈骗案例
招聘诈骗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招聘诈骗案件也频频发生。
招聘诈骗是指利用虚假的招聘信息,通过诱骗求职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进行网上付款,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以下是一起招聘诈骗案例。
一天,张某在网上看到一家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要求招聘普通会计一名,工资待遇很高。
张某对这个职位非常感兴趣,便填写了个人简历并发送给了该公司的邮箱。
过了几天,张某接到了公司的电话,对方自称是该公司的人事部经理,称张某的简历很符合公司的要求,并邀请他面试。
张某非常高兴,便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前往面试。
当张某到达面试地点时,却发现那里并没有这家公司的办公场所,而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区。
这时,一个陌生男子走了过来,称自己是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并要求张某先填写一份录用通知书和一份保密协议。
张某怀疑起来,便拒绝填写,并要求对方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
但对方理直气壮地表示,这些文件在办公室,不便携带。
他还诱导张某交纳3000元的培训费用,承诺工作后会将费用返还。
面对对方的坚持,张某一时迷茫,为了能尽快得到这份工作,便从闺蜜那里借了3000元,并交给了对方。
之后,对方让张某填写了一份假的培训协议,并承诺几天后就会通知工作的具体安排。
然而,两天后,张某却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也没有收到相关的工作通知。
他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他报警后,警方对该案展开了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个“公司”并不存在,他们只是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从求职者身上骗取钱财。
这起案例反映出了招聘诈骗的典型特点。
首先,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虚假的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的注意。
其次,他们会以公司的名义与求职者联系,并试图诱导求职者填写一些虚假的文件。
最后,他们会以培训费用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为了避免成为招聘诈骗的受害者,我们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网上招聘信息。
在面试前,要多方核实公司的真实性,了解公司的背景和经营状况。
如果发现有不合理的要求或其他可疑情况,要坚决拒绝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提供假学历劳动合同无效
提供假学历劳动合同无效■案例2008年7月杨某在向某公司应聘时,称自己毕业于北京某名牌大学并提供学历证明,后公司将杨某录用为公司企划部部长。
2009年7月,杨某被发现学历作假,他原本毕业于某专科院校。
同年8 月,公司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8万元经济补偿金,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诉请求,杨某又向法院起诉,仍然败诉。
■解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以上条款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
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杨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本案中,杨某提供伪造的学历证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旅馆经营者、实际控制人。
2012年,杨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四层钢结构建筑物,其间将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无钢结构施工资质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并委托他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施工图纸和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骗取了公安机关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2016年下半年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且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建筑物发包给他人开展钢结构夹层施工,将建筑物违规增加夹层改建为七层。
2017年11月,杨某将建筑物四至六层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旅馆,并伙同他人采用伪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等方法违规办理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2020年1月中旬,杨某雇佣工人装修建筑物一层店面,工人发现承重钢柱变形并告知杨某,杨某要求工人不得声张暂停施工,与施工承包人商定了加固方案,3月5日雇佣无资质人员违规对建筑物承重钢柱进行焊接加固。
3月7日17时45分,旅馆承租人电话告知杨某称旅馆大堂玻璃破裂,杨某到场查看后离开。
当日19时4分和19时6分,旅馆两名承租人先后赶到现场发现旅馆大堂墙面扣板出现裂缝且持续加剧,再次电话告知杨某,杨某19时11分到达现场查看,旅馆承租人叫人上楼通知疏散,但已错失逃生时机。
19时14分建筑物瞬间坍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旅馆等事故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某无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责任长期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另查明,2012年至2019年间,杨某在建设旅馆所在建筑物、办理建筑物相关消防备案、申办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二、公诉过程及裁判结果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起公诉。
职业资格证书伪造案
职业资格证书伪造案标题:职业资格证书伪造案-一个法律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职业资格证书伪造案。
该案涉及一家培训机构的非法活动,该机构以低价、快速获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为售卖点,吸引了大量求职者。
然而,伪造的证书引起了严重后果,不仅损害了求职者的权益,也对专业行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下面将以相关事件的具体时间和细节为案例展开。
时间节点1:2008年5月某市某培训机构开始涉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并提供与伪造证书有关的服务。
该培训机构以其低廉的价格和快速获取证书的承诺,吸引了大量求职者前来报名。
然而,该机构并未经过任何正规资格认证机构或政府部门认可,却宣称自己有能力提供认证培训。
时间节点2:2009年3月某省某市劳动局接到多起案例关于该培训机构伪造职业资格证书的投诉。
投诉者称培训机构提供的证书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他们找工作的机会。
劳动局开始对涉案培训机构进行调查。
时间节点3:2009年7月劳动局发现该培训机构没有获得任何合法的执照或资质,并在其培训机构内发现了大量伪造证书的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机构的销售行为属于非法活动,是对劳动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
时间节点4:2009年8月劳动局将该案报告给了公安机关,并共同展开深入调查。
同时,劳动局发布了一份公告,明确称涉案培训机构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全部无效,公众应当引起警惕。
时间节点5:2010年1月公安机关对该培训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展开了抓捕行动,并成功捣毁了他们的伪造证书工厂。
同时,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有多个分支机构,并秘密与其他非法组织合作。
时间节点6:2010年5月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培训机构的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参与非法集资、制贩伪造证件等多项罪名。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严重的职业资格证书伪造案,涉嫌组织领导、制贩伪证、非法经营等多个罪名。
虽然该培训机构以低价和快速获得证书吸引求职者,但其提供的证书完全无效,造成了求职者权益的严重损害。
伪造文凭求职的法律后果
伪造文凭求职的法律后果伪造文凭求职的法律后果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假文凭假证件开始泛滥,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找工作的需要。
伪造文凭找到工作,真有本事还就罢了,如果没有真本事,最后肯定会让单位产生怀疑。
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伪造文凭的员工呢?带着这样的问题,让我们一同走进今天的“劳动法三人谈”。
「案件回放」现年三十多岁的男青年小吴一直为自己学历过低找不到好工作而烦恼。
在多次求职碰壁后,他花钱购买了伪造的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拿着假文凭的复印件四处求职。
2002年4月,凭着大学本科的学历,他被某生物科技公司录用。
两年后,他又从该公司调入某著名保健品公司担任培训主管。
双方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吴的月工资为4000余元,公司还支付了7000余元送他去参加市场营销的培训。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保健品公司发现小吴的工作能力欠缺,遂对他的大学本科学历产生了疑问,经与湖南大学核实后才知道,小吴的本科毕业文凭是伪造的。
公司遂与小吴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吴也向公司作出了书面检查,承认其向生物科技公司应聘时使用了虚假的毕业证书。
岂料,小吴在离开公司一个多月后,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自己使用虚假的学历证明应聘的是生物科技公司而非保健品公司。
现保健品公司在自己患胆结石住院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保健品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00余元、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替代通知期工资等合计2 万余元,并支付停工医疗期工资近2万元。
「点评」■扬子江药业集团人力资源总监陈玉民:本案为员工伪造假文凭应聘进入公司后,公司如何进行处置方面的争议,我个人有以下几点看法:1、小吴使用虚假的学历证明应聘生物科技公司,其主观上存在欺诈。
如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发生时,小吴是保健品公司的员工,与保健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保健品公司认为培训主管的职位要求应聘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而小吴以虚假学历骗取该职位。
杨某某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及档案材料案剖析
杨某某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及档案材料案剖析“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这是《红楼梦》中的一句判词。
现实生活中,这种人是否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
2011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集团公司第一纪检监察中心对某管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副处级干部杨某某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及档案材料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2011年10月,根据相关规定,A公司与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机关算尽终成空,却断了个人前程”,这就是对杨某某的一句定论。
一、基本案情杨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山东潍坊寿光人,大学文化,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99年8月入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齐鲁石化公司氯碱厂工程管理处副处长(副科级)、氯碱厂改造指挥部设备组组长(正科级)。
2004年6月25日,杨某某与齐鲁石化公司氯碱厂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了经济补偿。
2004年6月以后至2007年9月期间,杨某某在北京从事经商活动。
2007年9月,杨某某到A公司应聘,为了以合同化员工身份顺利进入A公司,隐瞒了其系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身份及经商经历;为了尽早被提拔为处级干部,提供了此前在齐鲁石化公司氯碱厂享受副处级待遇的虚假职务信息。
为继续隐瞒真相,杨某某向A公司提供了2007年9月与齐鲁石化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享受副处级待遇等虚假档案材料。
A公司依据杨某某提供的虚假信息及材料,将杨某某录用为合同化员工,并在较短时间内,将杨某某提拔为副处级干部。
在调查期间,杨某某为掩盖错误事实,个人向A公司提交了落款为“中石化齐鲁石化分公司氯碱厂纪委”的虚假证明材料,干扰组织调查。
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人们不禁会问:杨某某为什么费劲心思,弄虚作假呢?又为什么能够蒙混过关呢?(一)私欲膨胀、“三观”发生扭曲,是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诚信乃为人处事之本。
杨某某是受过高等教育、有着多年党龄的党员,本应该懂得这个道理。
按杨某某应聘时的条件,是可以按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身份被A公司录用为市场化员工的。
虚假招聘案件
虚假招聘案件案例:虚假招聘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背景:2010年6月,A先生在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工作,但由于学历不够,他一直希望能有机会获得更好的职位。
一天,A先生在一家招聘网站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声称该公司正在招聘高薪职位,并列出了一系列看似吸引人的福利待遇。
A先生对这个职位表示出浓厚兴趣,并通过提供的联系方式申请。
事件发展:A先生在应聘过程中与招聘代表B女士多次沟通。
B女士在沟通中充满热情,并承诺A先生只需支付2000元作为考察金,就能获得职位并享受到相关福利待遇。
出于对这个工作机会的渴望,A先生同意了这个条件,并于2010年7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2000元考察金。
几天后,B女士告知A先生考察结果通过,邀请他参加面试和签约程序。
A先生兴高采烈地前往指定地点时发现,所谓的公司总部竟是一个简陋的办公室。
更让A先生惊讶的是,那里除了B女士外,只有另一名应聘者。
通过与对方闲聊,A先生得知这名应聘者也是经过同样的面试过程,并支付了考察金。
面试过程中,A先生发现还有其他一些诡异的细节,比如招聘代表提出要求他们交纳额外费用,并要求签署一些涉及保密和承担责任的文件。
A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怀疑,当即要求见公司负责人。
然而,他们被告知负责人暂时有事不在公司,并被耐心劝说继续走下去。
面对眼前的一切,A先生开始怀疑是否落入了一场诈骗陷阱。
法律诉讼:A先生在经过面试后立即与律师联系,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得知A 先生付款给B女士的事实后,认为B女士的行为涉嫌欺诈和诈骗,违反了《刑法》中关于盗窃、诈骗罪的规定。
于是,律师帮助A先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对B女士以及涉事的招聘网站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法庭审理:2011年3月,此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律师在法庭上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转账记录、邮件往来、面试过程中的录音取证等,以证明B 女士和招聘网站对A先生进行了虚假招聘和诈骗。
律师还指出,招聘代表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并向应聘者收取考察费用,是在欺骗求职者的信任,并非按正常的招聘程序进行。
买到假的中级职称判刑案例
买到假的中级职称判刑案例
案情简述:
某市某职称评定机构负责人小张,在其职务上利用职权为一些没有真实能力的人制作
虚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小张与被告人小李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这
一行骗计划。
案发经过:
被告人小张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开始与一些准备参加中级职称评定的人建立了联系。
他向这些人承诺,只要支付一定金额,他就能够提供为他们制作虚假的中级职称证书。
被
告人小张在与被告人小李的共同合作下,为多名申请者制作了虚假的中级职称证书。
证据材料:
1.小张与小李的通信记录,其中包含了有关制作虚假证书的谈话内容;
2.多名申请者的证词,确认他们购买了假的中级职称证书;
3.虚假证书的制作和交付记录。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证件,
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伪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
组织的证件,情节严重,应予以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被告人小张因买卖伪造的中级职称证书被判定犯有伪造、变造证件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小李因参与制作伪造的证书被判定犯有伪造、变造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
本案的判决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司法对制作假中级职称证书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另
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公民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加强对证书真实性的辨别能力。
学历造假涉违法解雇去职没商量
学历造假涉违法解雇去职没商量学历造假涉违法解雇去职没商量2022-12-09 17:10:08公文范文罗某于2021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该岗位要求机械制造相关专业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罗罗某于2021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该岗位要求机械制造相关专业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罗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某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
试用期间,公司发现罗某经常出错,甚至连基本的机械常识都不懂,导致公司顿生疑窦。
随后,公司查知罗某学历证书系伪造,遂以罗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之前与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之前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
罗某又诉至法院。
两审法院均判决公司解除之前与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其一,员工伪造学历证书,其行为构成欺诈,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其二,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的,要求劳动者符合相应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劳动者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罗某采用伪造学历的手段骗取公司信任,使公司作出错误认识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得知后立即解除之前与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行使正常的用工自主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与诚信有关的就业案例
与诚信有关的就业案例
与诚信有关的就业案例:
1. 罗某在求职过程中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信息,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考核并成功入职。
然而,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发现罗某提供的学历和经历信息存在虚假,因此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
罗某认为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
法院认定,由于罗某在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某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2. 邹某为获得北京户口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五年服务承诺协议》,承诺至少为公司服务满五年。
然而,在服务期内,邹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自愿支付公司50万元补偿金。
此案例显示了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承诺服务期限
的重要性以及违反承诺的后果。
3. 肖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期间提交了虚假的休假证明,公司核查后发现该证明系医生违规开具的假证明。
肖某的行为导致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例强调了劳动者在提供个人信息和证明文件时应保持真实的重要性。
这些案例表明,诚信在就业市场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求职过程中,劳动者应诚实守信,遵守雇主的要求和规定,不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对求职者背景和资质的核实,维护良好的招聘环境。
劳动法实用案例:假学历骗简历纠纷案
【案例分析】本案中,刘某在求职过程中向招聘单位提交了伪造的学历证书。
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因为诚信原则要求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此外,使用假学历证书还可能给招聘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因为招聘单位可能会因为信任刘某而给予他职位,但实际上刘某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这会导致招聘单位的损失。
【案例结果】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并判决刘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刘某因使用假学历证书而被解雇,并被要求赔偿招聘单位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使用假学历证书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招聘单位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诚信原则。
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应该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使用虚假材料或证书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法律法规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考核,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使用假学历证书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某使用假学历证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并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
因此,使用虚假材料或证书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是不被允许的。
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使用虚假材料或证书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如果发现有员工使用虚假材料或证书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职工应聘时学历造假单位10年后诉求合同无效遭拒?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职工应聘时学历造假单位10年后诉求合同无效遭拒?
【案例简介】
张某原系某名牌大学学生,2003年读大四时因为期末考试舞弊被开除学籍。
后张某办理了一张假大学毕业证,然后顺利应聘到某公司。
张某进入公司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做起,5年后,因为工作能力突出已升任人事部经理。
2014年,公司打算提拔副总经理,抽调张某的人事档案时,无意中发现他在应聘时提供的是虚假的学历证明。
公司认为遭到欺骗,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后又诉至法院。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张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10年以上,已经以自己的能力证明他完全有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没有学历并不影响他的工作能力。
当然,张某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产生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况且,公司当初录用张某时,负有审核、校验张某学历的职责,当初未能查明的事,不能等到10年后再来由张某埋单。
故此,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买到假的中级职称判刑案例
买到假的中级职称判刑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学历和职称的提升,以此来增加自己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然而,由于职称考试的难度较大,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非法手段。
这种现象在一些地区已经引起了警方的重视,并在一些案例中,买到假的中级职称的行为已经被判刑。
下面列举了一些相关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1. 案例一:某市一名职员李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职称,找到了一家非法的职称代考机构,通过支付高额费用,购买了一张中级职称证书。
然而,在一次组织的职称考试中,李某的作弊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随后李某被警方逮捕。
最终,李某因买到假的中级职称被判刑三年。
2. 案例二:某大学教师张某在职称评审中遇到了困难,为了顺利通过评审,他与一名职称代考机构的人员合谋,购买了一张中级职称证书。
然而,后来张某的同事发现了他的行为,并向学校举报了他。
经过调查,张某因买到假的中级职称被判刑两年。
3. 案例三:某省一位公务员刘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职业地位,决定通过购买中级职称证书来实现目标。
他通过网络联系到了一家职称代考机构,并支付高额费用购买了一张中级职称证书。
然而,刘某的行为被上级机关发现,并将其移交给了警方。
最终,刘某因买到假的中级职称被判刑一年。
4. 案例四:某市一名企业职员王某,由于职称评审的失败,为了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决定购买一张中级职称证书。
他在网络上找到了一家职称代考机构,并支付了一大笔费用购买了证书。
然而,不久后,王某的行为被公司的安全监控摄像头拍下,并向警方报案。
最终,王某因买到假的中级职称被判刑一年半。
5. 案例五:某省一名教师杨某,在职称评审的关键时刻,决定采取非法手段来提升自己的职称。
他找到了一名职称代考机构的人员,并支付了一大笔费用购买了一张中级职称证书。
然而,后来杨某的行为被同事发现,并向学校举报。
经过调查,杨某因买到假的中级职称被判刑两年。
6. 案例六:某市一名公务员张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职业地位,购买了一张中级职称证书。
劳动者败诉典型案例:伪造学历入职单位随时解聘
劳动者败诉典型案例:伪造学历入职单位随时解聘【案情介绍】
某公司招聘职员要求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
2012年10月,王某应聘并提供某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证书。
2012年10月22日,王某入职公司并担任绘图员。
2012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本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王某工作能力未能达到标准。
2014年3月,公司经查询,得知王某学历证书系伪造。
此后,公司以王某伪造学历、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我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王某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故我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随着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也越发自由。
而劳动者的学历和过往履历成为双方互相选择的重要依据。
劳动者如果采取欺诈的手段,以虚假学历入职,事实上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买到假的中级职称判刑案例
买到假的中级职称判刑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高级职称,希望通过获得职称的认证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薪资待遇。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这个商机,开始制造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以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更是对职称评定制度的严重侵犯。
下面将列举十个案例,探讨买到假的中级职称的问题。
案例一:张某买到了一份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他利用这个假证书在面试中蒙混过关,成功获得了一份高薪工作。
然而,不久后他被公司发现,被解雇并被诉至法院。
案例二:李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份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他不仅成功获得了晋升机会,还得到了丰厚的薪资待遇。
然而,公司后来调查发现他的证书是伪造的,李某被公司辞退。
案例三:王某在职称评定中购买了一份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他通过这个假证书提升了自己的职级,并获得了更高的工资待遇。
但是,后来他被同事举报,被公司调查发现,最终被判刑入狱。
案例四:刘某购买了一份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他利用这个证书成功转岗到一家知名企业,并得到了高薪的职位。
然而,不久后,他因为工作能力不符合实际要求被公司辞退。
案例五:张某通过购买假中级职称证书,成功获得了高薪工作,但他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职称要求,频繁出现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最终被公司辞退。
案例六:李某购买了一份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他利用这个证书成功晋升到管理层,但他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导致公司业绩下滑,最终被公司解聘。
案例七:王某购买了一份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他通过这个证书获得了高薪职位,并在公司中抬头挺胸。
然而,同事们发现他的工作能力不符合中级职称的要求,对他的质疑越来越多,最终公司调查发现他的证书是伪造的,王某被公司辞退。
案例八:刘某购买了一份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他通过这个证书获得了高薪职位,但他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远不及中级职称要求,公司发现他的真实水平与证书不符,最终将其辞退。
案例九:张某购买了一份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他利用这个证书获得了高薪职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 例 评 析
法 院经 审理 认 为 .根据 我 国
及 每 天的餐 费 7元 。被 告在 原告 公 司上 班 至 20 0 9年 3月 底 ,因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以 欺 诈 等 手
编 辑 曹 海 英
2 工 博览. 1 年3 6 会 20 月 0
ht E tp:www i om ghi e ne
元。
f 者 单 位 系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作
院 )口
付 被 告 20 0 9年 3月 1 E至 5月 l
1 1日的工资 4 2 . 6 50 7及 2 %经济 5
审判结果
最终 法 院判 决 :双方 劳 动合
同无 效 ,生 活用 品公 司 仅需 向杨
补偿 金 15 . 162 7元 和 被 告解 除 劳
到 过原 告 的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 另外 ,被 告上 班期 间还存 在 加班 的情 况 。因此 ,要求 原告 公 司支 付 20 0 9年 3月 工资 3 5 .8元及 9 43 2 %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9 86 5 8 .0元 ;
元 的 请 求 . 法 院 予 以 支 持 。被 告
原告拒 绝提 供劳 动条件 ,2 0 09年 1 0月 2 1日 ,双 方 在 仲裁 庭 开 庭 时被 告依法 向原告 送达 解 除 劳动
通 知 书 ,在 此 之 前 ,被 告 并 未 收
动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2 0 0 9年 4月 1日之
在欺 诈行 为 ,根 据我 国劳 动合 同
法 的规 定 ,双方 的劳 动合 同应属 无 效 。故诉 至法 院 ,请求 判令 确 认 双方 劳动 合 同无效 ,并 拒 绝支
2 %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7 8 .7元 ; 5 5 87 支 付加 班 费 5 9 .6元 、解 除劳 9 38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43 . 3 64 4
要 求 原 告 公 司 支 付 拖 欠 公 司 2 % 5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加 班 费 及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请 求 . 于 法
无据 .法院不 予支持 。
支付 20 0 9年 4月 1日至 l 0月 2 1
日 期 间 的 工 资 3 5 .8 元 及 0 350
杨女 士签 订 劳动合 同后 ,发现 杨 女士 的毕 业证 书 系伪 造 ,随 即将 其诉 至西 城 区人 民法 院 。
对被 告 的学历 要求 进行 约 定 , 因
原 告 生 活 用 品 公 司诉 称 ,
20 年 1 08 1月 2 8日,原告 与 被告 签订 劳 动合 同 ,约定 被告 任该 公 司培 训 部 副 经 理 ,月 工 资 4 0 00 元 ,合 同期 为一年 。合 同签订 当 天 ,被告 入职开 始工 作 ,20 0 9年
被 告 大 学 证 书 的 情 况 ,双 方 并 未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无 效 本 案
中 , 双 方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被 告 在 明 知 其 毕 业 证 书 系伪 造 的 情
况 .仍 然 向 原 告 出示 该 证 书 . 使
原 告 陷 入 错 误 认 识 与 其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 因 此 . 法 院 确 认 双 方 签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10 . 647 1
元。
被 告 杨 女 士 辩 称 ,原 告 所 述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情 况 及 岗 位 属
女 士支付 2 0 0 9年 3月 的工 资 。
实 。但 被告 工资 除基 本 工资 外还
有 通 讯 费 10元 、 交 通 费 6 3 0元
治 法 说
@
杨某伪 造证 书求 职案
◎ 韩 涛
身体 状况请 假 ,未 再 上班 ,但 被
段使 对 方在 违背 真 实意 思的情 I 兄
下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由 仲 裁 机 构
案 情 回放
北 京 一 家 生 活 用 品 公 司 与
告通 过 电话 、短信 的形 式 向原 告 公 司 总经理 及 部 门主管 请假 。签 订合 同时被 告 向原 告提 交 了该 学 校毕 业证 复 印件 ,原告 并 未询 问
后 ,被 告 并 未 向 原 告 提 供 劳 动 . 因 此 . 原 告 将 被 告 工 资 发 放 至
20 0 9年 3月 . 故 被 告 要 求 原 告 公 司 支付 2 0 0 9年 3月 工 资 3 5 3 9 4.8
的请 假单 。之后 被告 再未 到 岗工
作 ,属 于 旷工 。原 告 后 来 发 现 , 签订 合 同时 ,被 告 向原告 公 司提 供 的学历 为 某大 学英 语教 育 专业 本 科文 凭 ,但经 原告 公 司与该 大 学联 系得 知 ,被 告 的毕业 证 系伪 造 。 因此 ,原告公 司认 为 被告 存
3月 2 t 原 告 公 司 接 到 被 告 6E ,
此 ,被告 学历 真伪 对 劳动 合 同 的
效力 并无 影 响 。且 大 学档 案馆 无
权 对 毕 业 证 的 真 伪 进 行 鉴 定 。 因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属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 劳 动 者 已 付 出 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