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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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液化石油气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液化石油气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液化石油气库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液化石油气库的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风险防控,加强事故应急能力,保障液化石油气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管理应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液化石油气库运行的合法、安全、环保。

第二章安全环境管理第四条液化石油气库应选择环境条件适宜的场地进行建设,应避免高风险地区和环境敏感区。

第五条液化石油气库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环评、环境监测、环境应急预案等,确保环境安全。

第六条液化石油气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库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液化石油气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库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液化石油气库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库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检修与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库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做好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库应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库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液化石油气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液化石油气库应及时履行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处理。

第十七条液化石油气库在遇到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024年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气)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液气的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液气是指在常温下具有一定蒸气压的石油产品,包括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

第四条液气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液气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标准。

第二章液气生产与销售管理第五条液气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健全液气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液气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并对液气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

第七条液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建立健全液气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液气销售企业应当对液气产品进行标识,明确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等信息,并保证产品的真实性。

第九条液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制度,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液气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液气产品的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第三章液气储存与运输管理第十一条液气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液气储存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液气储存设施应当设置完善的泄漏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液气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运输许可证,并建立健全液气运输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液气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液气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液气运输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液气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使用液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了解液气的特性和安全使用知识,按照规定使用液气产品。

第十七条液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液气使用的管理制度,制定使用液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第十八条液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液气泄漏报警器材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三章燃气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及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燃气供给调控,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第八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依照章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现发布《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液化石油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液化石油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燃料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和液化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营业单位)和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称非营业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营业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的单位;非营业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液化气、不向社会销售的单位。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液化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用户;单位用户是指液化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液化气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本省液化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液化气工程的建设管理第六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以下称液化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根据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经营性质,按照下列审批程序报批后,办理基建手续:(一)属营业单位的,须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二)属非营业单位的,须向所在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保持设备设施良好,确保操作人员安全生产。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掌握液化石油气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安全事件应对能力。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采购、销售等活动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造成安全事故。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液化石油气设备设施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安全隐患。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液化石油气生产运输使用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以上就是关于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遵守,共同维护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常见的工业燃料和家用燃气,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管理十分重要,以下是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2. 液化石油气储罐、管道等设施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维护,确保其结构完整、使用安全。

3. 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必须具备必要的通风设施和防爆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 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商必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伪劣产品或夹带杂质的产品。

5.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如正确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定期维护设备,注意安全用气等。

6. 液化石油气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 液化石油气的购买、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守相关市场规则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从事价格欺诈等行为。

8. 针对液化石油气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和抢险。

总之,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事故发生。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及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燃气供给调控,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第八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依照章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民用和工业领域的能源,其使用需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据此,制定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规定目的、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要求等方面详细介绍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一、规定目的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制定液化石油气的使用规范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保护环境的安全。

二、管理体制1. 主管部门: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 监督部门: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监督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使用人员。

三、安全生产要求1. 生产环节:(1)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

运行。

(3)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 储存环节:(1)储存场所应满足相关防火防爆标准,设置防火和泄漏报警设备,确保储存安全。

(2)储存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检查结果应有相应的记录。

3. 运输环节:(1)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应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运输标准进行运输。

(2)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3)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控,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4. 销售环节:(1)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窗口,配备销售人员,提供售后服务。

(2)销售单位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组织学习和考核。

5. 使用环节:(1)使用单位应建立液化石油气使用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使用单位应组织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行。

四、安全事故处理1. 安全事故分类:(1)一般安全事故:指存在一定隐患并造成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及规定三篇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及规定三篇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及规定三篇篇一:XX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液化石油气是指居民、餐饮服务业作为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及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和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经营和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省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和安装单位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全监察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质量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运输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液化石油气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承担保证公共安全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民用液化石油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标准和足量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各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将民用液化石油气作为气体燃料的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燃气总体发展规划。

第八条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应当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其中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九条承担民用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责令改正,罚款450元
3
造成较大事故
责令改正,罚款400元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造成一般事故
责令改正,罚款350元
2
影响直径4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300元
3
影响直径3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250元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影响直径2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200元
2
影响直径200毫米以下中压管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造成一般事故
责令改正,罚款350元
2
影响直径4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300元
3
影响直径3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250元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影响直径2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200元
2
影响直径200毫米以下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180元
3
影响直径400毫米以上低压管
3
拒绝给600户及以上用户供气,一年以上未办理开户手续
处16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拒绝给400户及以上用户供气,一年以上未办理开户手续
处14000元罚款
2
拒绝给200户及以上用户供气,一年以上未办理开户手续
处13000元罚款
3
拒绝给200户及以下用户供气,一年以上未办理开户手续
处12000元罚款
处罚标准
130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7•【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95.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现发布《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液化石油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液化石油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燃料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和液化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营业单位)和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称非营业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营业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的单位;非营业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液化气、不向社会销售的单位。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液化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用户;单位用户是指液化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液化气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本省液化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液化气工程的建设管理第六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以下称液化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根据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经营性质,按照下列审批程序报批后,办理基建手续:(一)属营业单位的,须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2020年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0年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0年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安徽省最新燃气管理条例,下文仅供阅读!20xx年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液化气供应以及液化气用具经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液化气用户。

液化气供应单位包括营业性供应单位和非营业性供应单位;液化气用户包括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第四条发展液化气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省、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液化气发展规划;(三)负责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液化气工程设施使用审查;(四)组织液化气供应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对液化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五)负责液化气灌装重量、质量的管理和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六)负责液化气用具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七)协助有关部门对液化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省、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省、市、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规划、经贸、工商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工程,应当征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液化气专业规划。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0•【字号】皖市监特设〔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8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0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局落实安徽省安委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举措方案,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制度1. 背景液化石油气(LPG)是一种在工业、家庭和交通等领域广泛使用的燃料,具有高能量密度和清洁燃烧等优点。

然而,LPG 的燃烧性能和易燃易爆的特性也使得其在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

液化石油气站是LPG 储存和供应的关键环节,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LPG 的安全使用和生产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 管理体系针对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管理,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安全环保管理液化石油气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遵守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液化石油气站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方案;应在设计、选择设备、建设等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环保标准,并加强现场环境监测和管理。

2.2 安全生产管理液化石油气站具有易燃易爆、高压、毒性等危险特性,因此其安全生产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在液化石油气站运营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行安全责任制、制定运行规程、开展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健全应急预案等。

2.3 质量管理液化石油气站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保障用户的用气安全和满意度。

管理方面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产品质量标准、采取质量保证措施、实行流程质量控制等。

3. 安全管理制度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气站安全运行的基础,需要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其中包括以下内容:3.1 安全责任制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责任制是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包括各种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3.2 安全管理体系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管理体系是涉及整个气站运营的制度,包括各步骤的安全控制要求、任务分解和安排等。

安全管理体系应该体现企业管理要求、技术标准、安全规程,保障LPG的安全使用和生产秩序。

3.3 安全培训和教育液化石油气站的职工需要经过严格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使职工掌握安全常识,掌握LPG操作规程,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安徽燃气专项整治方案内容

安徽燃气专项整治方案内容

安徽燃气专项整治方案内容一、整治目标为全面推进安徽省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提升燃气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将是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概率,提高燃气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二、整治内容1.燃气设施安全检查(1)对全省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和检查,包括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设施。

重点检查燃气管道的漏气情况,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以及燃气储存和运输环节的安全措施。

(2)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组织,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隐患排查和整改。

要求各燃气公司建立健全设施安全档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处置。

2.安全技术培训(1)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漏气风险的识别和应急措施等。

(2)建立燃气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提升其安全技能水平。

3.紧急应急演练(1)组织燃气公司和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建立燃气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责任和行动方案。

4.加强管理监督(1)加大对燃气公司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相关燃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建立燃气安全监测系统,对燃气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5.宣传教育(1)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确保他们正确使用燃气设施。

(2)利用各种传媒平台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燃气安全的关注度。

6.加强安全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检查体系,加大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

(2)严格执行燃气设施的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7.提高燃气安全标准(1)修订完善燃气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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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现发布《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液化石油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液化石油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燃料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和液化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营业单位)和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称非营业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营业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的单位;非营业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液化气、不向社会销售的单位。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液化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用户;单位用户是指液化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液化气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本省液化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液化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以下称液化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根据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经营性质,按照下列审批程序报批后,办理基建手续:
(一)属营业单位的,须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会
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二)属非营业单位的,须向所在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

第八条液化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营业单位的液化气工程,由省建设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非营业单位的液化气工程,由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液化气工程的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供应单位自身积累外,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

筹集的建设资金应用于液化气工程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液化气供应管理
第十条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本地区液化气发展规划;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液化气;
(三)有符合标准的贮灌站,或有在本省定点贮灌站灌装液化气的供应站;
(四)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防炎、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七)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应根据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经营性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分别由省建设厅或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营业单位,由省建设厅发给《经营许可证》;非营业单位,由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自管许可证》。

省建设厅和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分别向劳动、公安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槽车使用证、危险品准运证和营业执照。

非营业单位凭《自管许可证》申请办理槽车使用证和危险品准运证。

第十三条液化气生产单位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

第十四条液化气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本省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
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订立供气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保证供气。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须提前一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经营单位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气源情况制定的用户发展计划,必须报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八条液化气的零售价格和其他各项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相应的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必须经行署、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二十一条液化气供应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气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必须选用国家有关部门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液化气贮罐、槽车罐体及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行署、市劳动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液化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严格规定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第二十四条液化气供应单位充装液化气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充装站内按工艺流程进行,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和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气瓶;
(二)实行检量复称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液化气气瓶运出充装站。

第二十五条液化气供应单位和用户必须按规定对液化气气瓶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

严禁液化气用户烧、砸或倒卧液化气气瓶,严禁倒灌液化气或随意倾倒、排放液化气气瓶内的残液。

第二十六条发生液化气事故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和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无《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液化气供应业务的,由省建设厅没
收液化气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对无《自管许可证》擅自从事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业务的,由省建设厅或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液化气;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液化气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擅自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的,由省建设厅或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液化气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供气区域或擅自扩大用户规模,以及不按合同规定保证供气的;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气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和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气瓶的。

第三十条液化气供应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收罚款、非法所得和收缴的违法物品,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本省境内申请从事其他液态气化燃料供应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本省境内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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