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银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准入管理办法 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明确各层级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经营管理层,对基金运作进行决策。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基金日常运营、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投资策略,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
第九条投资决策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投资审批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预警。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合格投资者管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审查投资者资质,确保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投资组合、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促进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良性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严格按照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履行托管职责,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本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投资基金资产安全,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监管。
第四条本行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流程管理和风险管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所有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托管业务的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本行托管业务所使用的术语及其含义,详见《中国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术语)》。
第二章托管前期准备第七条托管人应按照流程和标准审核托管基金管理人(含基金销售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明确托管范围和职责。
第八条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决定托管的协议。
第九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管理人身份证明、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资产管理计划等资质证明;(二)基金托管人的资质证明;(三)托管业务协议的客观性、平等性、规范性、合法性的共同签署;(四)基金清算方案的编制和提交;(五)托管费用和资产管理方式的约定;(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等。
第十条托管基金管理人(含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签订委托协议,规定其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应在委托书中确认委托业务的类型、范围和服务流程等,并在系统中建立该基金托管人客户档案信息。
第三章托管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二条委托登记:(一)托管人应按规定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委托登记操作,包括基金份额出入库登记、净值计算、报送报表等。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可以代销合法设立并符合有关要求的私募投资基金。
对于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服务的目前尚未涉及的具体内容,银行应根据相关法规和管理政策及时调整,在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能力和代销风险可控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分阶段或按需拓展。
第三章风险控制(一)风险评估银行应该在密切关注投资人的风险偏好的基础上,对所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风险进行全面并及时评估。
评估重点包括:1. 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经过登记批准;2. 私募基金产品所投资的市场是否存在过度诱人的回报承诺、未充分披露重大风险等情形;3. 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管理、投资和退出机制是否合理、公平和充分披露。
(二)风险提示银行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告知投资者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的风险,包括:1. 私募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产品、住房公积金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型的产品,其本质上属于家庭综合资产的高风险类别;2.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可能涉及股票、债券、期货、商品期货、外汇等领域的相关知识点;3. 私募投资基金可能需要面临跨期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模型风险和政策风险等各方面风险。
(三)风险定向银行代销私募基金业务应当具有“定向加强风控”的要求,最大限度地考虑到机构的管理能力和代销风险的可控能力,所有私募基金业务均应当向“明确风险承受能力”、“适当基于实际风险情况的资产安排”、“全面揭示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三大方面发力。
第四章客户管理(一)投资人的认定银行应采取有效的客户风险评估方法,确认投资人的资质、经济收入、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财产配置及资产管理需求等情况,遵守“从业经验不足、收入水平低下,投资能力不足等相关规定和行业准则,严格控制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门槛,避免因销售私募基金给不适当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XX银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业务准入工作,拓展银行理财渠道,加强对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风险投资基金)的企业组织。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三条本行推荐特定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的业务,须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准入制。
符合准入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纳入总行基金管理公司准入名单。
对于仅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向其推介项目、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要求进行项目维护管理、私募基金资金监管等工作不需要实行准入审批,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可直接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第四条业务准入审批流程(一)业务发起:各分行均可作为引荐单位对拟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准入申请。
引荐单位提交《XX银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准入申请及审批表》(附件1)。
(二)引荐单位应提交基金管理公司如下资料:1.公司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公司简介、股权结构。
2.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项目投资与审批流程、风险内控制度,投资风格、偏好、规模、投资要求、投资流程、决策流程等介绍。
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简介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报告。
4.过往投资案例、目前基金管理规模等相关证明材料。
5.在其他银行获得业务准入资格的相关证明(如有则参考他行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与流程)材料。
6.拟与本行开展的业务合作方式、合作内容。
(三)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对引荐单位提交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准入申请就股东背景、资金来源、过往业绩、成功案例和项目合作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附件2)。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别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终审意见,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模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人”)是以集合资金形式从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非公开市场金融工具的一种投资模式。
管理人针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因素,制定本《投资管理制度》,以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一、管理人的基本信息1、管理人名称:XXXXXXXXX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2、注册地点:XXXXXXXXXXXXX3、法定代表人:XXXXXXXXX4、联系方式:XXXXXXXXXXX二、基金募集和管理1、基金的募集1.1 募集对象:本基金仅面向符合法律法规、内部实体资质认证、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及符合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不针对个人投资者、小额投资者、未成年投资者等特定投资者群体募集资金。
1.2 募集方式本基金可采用私募基金募集方式来募集资金,包括下列几种:(1)与潜在投资者一对一协商募集;(2)通过上市公司或其他公开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单位层面配套募集;(3)通过信息中介等渠道发布募集通知、期刊广告、互联网募集、123网和其他网络自媒体等。
2、基金账户安排及管理本基金应在募集资金专户并依法开立公法合一的基金账户,不得将基金账户用于非基金交易。
投资管理人应对基金账户的资金流入、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基金账户资金安全。
3、基金份额的发行、交易和持有3.1 基金份额的发行本基金应确保基金份额公开、公平、透明地发行。
投资者在认购之前,应首先了解本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并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文件和合同。
3.2 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交易只发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每笔交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基金份额买卖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和交割,并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3.3 基金份额持有投资者须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开设基金户头即基金账户,并在账户内持有基金份额,不得持有草率。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基金投资出资的权利。
私募银行准入报告制度范本
私募银行准入报告制度范本一、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入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私募银行业务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我国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私募银行准入报告制度。
二、私募银行准入报告制度的目标1. 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投资者在参与私募银行业务时能够充分了解相关风险,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
2. 规范私募银行业务发展:通过准入报告制度,加强对私募银行的监管,促使其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3. 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准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防范私募银行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三、私募银行准入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1. 准入报告主体:私募银行作为报告主体,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提交准入报告。
2. 准入报告内容:私募银行准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包括私募银行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等。
(2)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介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出资情况、背景及业务范围等。
(3)管理团队:介绍私募银行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包括其背景、专业资格、任职经历等。
(4)业务情况:包括私募银行业务的种类、规模、运作模式、风险控制措施等。
(5)财务状况:提交私募银行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6)重大事项:包括私募银行在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变动、合规问题、风险事件等。
3. 准入报告时间:私募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提交准入报告。
四、私募银行准入报告制度的实施与监管1.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负责对私募银行准入报告进行监督管理。
2. 准入报告审查:监管机构应对私募银行提交的准入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3. 监管措施: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交准入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私募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罚款等监管措施。
私募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文
私募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私募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审慎勤勉、公平合理、风险可控原则。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应坚持独立自主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杜绝利益冲突。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程序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公司应制定投资组合的投资政策,明确投资的目标和策略,明确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委员会负责审议审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并根据投资政策和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投资指导方针。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投资委员会达成决策后,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签署。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档案,记录投资决策的过程和理由,作为后续监督和审查的依据。
第三章投资组合的建立和调整第十一条公司根据投资政策和市场情况,建立适当的投资组合,实现资产的多元化配置。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业绩,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和优化。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投资研究和分析团队,负责对投资组合的研究和分析,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和评估体系,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和评估。
第四章投资决策的执行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投资决策的执行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及时执行和落地。
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立投资执行团队,负责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和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投资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决策的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投资风险的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两篇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篇一:XX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 XX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准入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合作的准入管理,防范合作风险,促进我行银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x〕10号)等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以及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xx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xx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我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准入管理遵循“名单准入、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
总行对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实行名单制管理,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准入名单内、按照规定的合作范围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二)综合评价。
总行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从投资业绩、资产管理规模、客户收益贡献、风险管理等综合实力及与我行合作代销、托管等情况对合作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三)分类管理。
总行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公司进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差别化的业务合作策略。
(四)动态调整。
总行每年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合作名单进行调整,并对合作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视情况对合作名单及评价类别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条总行各部门及境内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合作的业务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对于xx境内经xx证监会依法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等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与我行业务合作的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与资产托管部是全行基金管理公司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基金管理公司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合作申请和尽职调查,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综合评价,履行报审报批流程后发布年度基金管理公司综合评价结果,监督评价结果应用,进行分类合作管理与日常合作管理。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防范该业务可能会给我行带来的声誉风险,促进我行代理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暂行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xx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行政法规、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销行为是指我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活动。
代销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开展营销宣传、推介,办理开户、销户等帐户业务,购买(参与)、赎回(退出)等交易业务,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按实现形式划分,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包括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及其它形式。
从产品起点上是指上述形式中起点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代销金融产品。
第四条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构成银行的资产和负债。
法律上,我行对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不承担监督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的责任,对因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信用、市场等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投资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投资发展战略,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网聊,提高投资收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投资业务是指公司及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以货币财产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三)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管理的资产经营规模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项目应进行充分科学论证,具有确凿的投资价值和清晰的投资目的。
第四条公司对投资业务实施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
投资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投资业务人员负责所投资项目发现、立项评估、尽职调查组织、投资项目赢利预测和估值、投资方案设计和评估、投资方案的实施、投资后管理与服务及投资资产运营等过程。
投资业务人员应加强业务分工和协作,推进投资业务发展。
第六条公司综合部门(含行政、财务、人事、法务等)人员依照相关职责,为投资业务人员提供相关支持及服务。
第七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方向、投资战略及投资项目的最终审议决策。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交界的事务。
公司应于年初拟订本年度投资业务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渠道建设与前沿调研第九条为确保投资业务形成较为稳定的项目来源,避免投资项目来源随意性,秘书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战略,依照相关标准建立《投资项目数据库》。
第十条秘书处定期整理发布有关投资信息,汇总投资项目数据库新入库项目及各投资项目的跟踪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投资业务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战略实施前期调研,发现、判断投资机会和投资价值。
银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对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管机构相关行政法规和我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并委托我行代理销售其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对合作机构管理,我行遵循“名单制管理、严格准入、动态考核、合理退出”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名单管理根据职能归口,总行/产品管理分行使用准入和退出打分表对合作机构进行评分,私募投资基金审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作为管理合作机构的日常职能单位依照评分结果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进行归口管理。
未达到准入标准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
第五条动态考核根据职能归口,总行/产品管理分行应持续对已签订代销协议的合作机构进行跟踪评价,掌握合作机构的最新动态。
第六条合理退出根据动态考核结果,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我行合作标准的机构,采取动态退出(临时个案评价)方式,经渠道代销委员会审批同意予以退出。
未发生动态退出的合作机构,定期进行年度例行准入重检评价,对于未达重检准入标准的合作机构,经渠道代销委员会审批同意予以退出。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监控及评价管理第七条对合作机构管理,我行采取“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全流程管控方式。
基金托管银行准入制度范本
基金托管银行准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托管银行准入行为,保障基金市场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活动,包括申请、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基金托管银行准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确保基金市场安全稳定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托管银行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准入条件第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托管银行申请准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性文件;(三)基金托管部门设置情况及人员配置情况;(四)基金从业资格证明;(五)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证明;(六)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七)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证明;(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准入程序第七条基金托管银行申请准入,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检查基金托管银行的经营状况和业务能力,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核准通知。
四、监督管理第十条基金托管银行在准入后,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服从监督管理。
私募合规管理制度模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部门以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等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及其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六条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合规管理制度;2. 监督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执行合规制度;3. 开展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4. 定期评估合规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5. 处理合规违规事件,提出整改建议;6. 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合规工作情况。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落实合规要求。
### 第三章合规制度与流程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合规制度:1. 合规管理制度;2. 风险控制制度;3. 投资决策制度;4. 内部控制制度;5. 信息披露制度;6. 员工行为准则;7. 其他与合规相关的制度。
第九条公司合规流程包括:1. 合规风险评估;2. 合规制度制定;3. 合规培训;4. 合规监督;5. 合规检查;6. 合规违规处理;7. 合规改进。
### 第四章合规培训与宣传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2. 公司合规制度;3. 合规风险防范措施;4. 员工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合规理念,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
###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监督机制,确保合规制度有效执行。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XXX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工作日常流程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所管理资产安全与增值,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公司投资遵循安全性、组合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被投资企业的定位公司的投资重点是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未上市企业。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政策(一)公司使用管理的基金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公司暂未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应在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
(二)公司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限制(一)公司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公司不得投资于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投资的公司股权。
(四)公司不得投资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投资的公司股权。
(五)公司不得向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持有的股权。
(六)公司不得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七)被投资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完全退出被投资公司满一年的时间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被投资公司股票。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
公司的任何投资均需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运作,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公司设立投后管理委员会。
投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已投项目投后管理的决策(包括退出决策),投后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按照《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制度》进行。
第七条投资信息来源(一)公司投资团队成员的发掘(二)其他社会资源第八条公司投资业务管理流程(一)项目源汇报对入选的项目源的简要资料,建立项目库,由项目组完成《项目源报告》的撰写,项目组需要进行项目源情况汇报并组织实施以下工作:-签署保密协议;-进行初步行业研究;-进行投资可行性初步评估。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模版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平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风险,规范投资管理操作,确保投资管理业务与其他自营业务相互独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投资管理业务遵循集中管理、业务隔离、内部制衡、全程监控等原则。
第三条投资管理业务总体目标:(一)建立一套规范、严谨的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制度与风控合规制度;(二)搭建一套安全、高效的集行情、研究、交易、风控为一体的综合性量化交易平台;(三)组建国内一流的量化研究及交易团队。
第二章投资管理业务组织架构第四条投资管理业务授权体系为让投资业务有效推进、平稳开展,公司建立投资管理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决策与授权体系按“公司董事会→经营层→交易部”三个层级的组织架构设立和运行,此外还有其他职能部门为业务执行部门提供辅助支持和监督。
(一)公司董事会依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金等情况1、确定投资管理业务的额度;2、确定投资管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限额;3、审议投资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等;4、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
(二)经营层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总体风险控制的需要,在董事会决议的范围内对交易部进一步具体规定投资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品种、运作管理授权额度。
经营层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发展战略;2、审议投资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3、审批投资管理业务内控制度、相关操作流程、投资管理业务合同标准文本;4、审批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交易部是投资管理业务的执行部门,负责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日常交易和管理。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负责合同标准文本审核、制度和流程执行有效性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组织制订相关风险限额指标体系及调整制度;组织开发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和计量模型;对业务风险进行监督管理;配合交易部和计划财务部做好组合估值准确性的评估工作;第八条信息技术部负责交易系统与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系统数据安全。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范文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期权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的稳健运作。
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良好道德、信息披露和诚信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策略第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应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目标、投资种类、投资期限、投资比例等。
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投资策略的需要,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定具体的投资标的。
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应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应定期对投资策略进行评估和调整,并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应采取科学、合理、审慎的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应按照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决策和操作,并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根据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者的需求,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流程、交易管理、风险管理、投资者合规管理等。
第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应按照制定的投资标准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
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应进行日常的投资决策和操作记录,并及时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
第十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投资操作的合规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制度模版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制度模版1.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业务,确保合法合规性和高效性。
本制度为公司中管理层和投资部门提供了指导和监督。
2.涉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投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销售。
3.投资决策流程3.1 投资部门提出投资方案,经过内部审查和讨论之后,提交总经理批准;3.2 总经理审核投资方案,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批;3.3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投资部门组织实施。
4.投资准则4.1 投资部门按照优化资产组合和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进行投资;4.2 投资部门应该优先考虑政策和法规的适用性,避免违反相关规定;4.3 投资部门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投资违法企业或项目。
5.投资风险控制5.1 投资部门应当根据风险承担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标准;5.2 投资部门应当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并将结果报告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5.3 投资部门应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状况;5.4 投资部门应做好风险控制记录,并定期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汇报。
6.信息披露和保密6.1 投资部门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6.2 投资部门应保障所持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时向其披露关键信息;6.3 投资部门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和客户隐私信息。
7.内部控制7.1 投资部门应遵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投资业务,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7.2 投资部门应确保投资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有私人偏向或利益冲突;7.3 投资部门应做好内部管理,保障信息准确、角色明确、流程规范化。
8.投资业绩评估8.1 投资业务应进行定期业绩评估,定期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投资持有人汇报;8.2 投资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收益和风险等指标,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9.处罚制度9.1 对于违反投资准则、风险规范、信息披露和保密等规定的员工,公司可以采取警告、撤职、解雇等处罚措施;9.2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协议的投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况,启动法律程序;10.制度修订本制度经修改后,须重新报董事会审批,并在公司内部进行知识普及。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制度模版
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基金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基金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XX基金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的投资管理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金宗旨及业务范围,符合效益优先兼顾资金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项下资金的投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中缅项目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
本制度不包括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第五条基金理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投资:(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以上;(二)交易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以上;(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以上;(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以上;(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七)基金进行风险投资、主业投资以外投资的,每种投资运用资金数额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的。
第六条基金理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外的投资项目由基金理事会下设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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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合作的
准入管理,防范合作风险,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等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以及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私募基金公司)是指在xx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在XX境内依法设立,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阳光私募基金公司不包括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期货资产管理公司。
但前述公司设立、合同中明确约定由阳光私募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非公开募集产品,须遵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先对相关阳光私募基金公司进行合作准入管理。
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非公开募集资金,资
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须遵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先对相关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进行合作准入管理。
阳光私募基金公司申请与我行合作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遵照《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行与阳光私募基金公司的业务合作内容包括标准化代理销售业务、标准化理财委托投资业务(含私人银行标准化多管理人产品管理业务,下同 '标准化产品资产托管业务等。
暂不与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开展非标准化业务合作,包括非标准化产品代理销售、非标准化理财委托投资以及非标准化产品资产托管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仅指我行代理销售由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持有金融牌照并已经过我行准入的合作机构设立,并由经过我行准入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品。
不得代销阳光私募基金公司自主发行的产品。
第四条我行对阳光私募基金公司的合作准入管理遵循“严控风险、名单准入、综合评价、分类管理、限额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严控风险。
对阳光私募基金公司进行严格的准入和存续期管理,严防阳光私募基金公司风险传递至我行,规范、平稳开展业务。
(二)名单准入。
总行对与阳光私募基金公司的合作实行名单制管理,总行各部门
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准入名单内、按照规定的合作范围与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三)综合评价。
总行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从综合实力、与我行合作情况等维度对合作阳光私募基金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四)分类管理。
总行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进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差别化的业务合作策略。
(五)限额管理。
总行核定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合作限额,无限额或限额不足的,不得开展相关新增业务合作。
(六)动态调整。
总行每年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合作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名单进行调整,并对合作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视情况对合作公司名单及评价类别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总行各部门及境内各分支机构与阳光私募基金公司业务合作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与资产托管部是全行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合作准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合作申请、尽职调查审查、提交信用评级材料,实施
阳光私募基金公司综合评价,履行报审报批流程后发布准入名单,监督评价结果应用,核定和调整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进行分类合作管理与日常合作管理,并分别负责与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开展代理销售和资产托管业务合作。
第七条总行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相
关业务管理细则,在总行确定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准入名单中遴选优质机构开展理财委托投资合作,并根据公司在我行评级高低制定差别化的合作准入限制,严格防范业务风险。
第八条各级行负责根据我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对辖内阳光私募基金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章准入评价管理
第九条申请准入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在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为基金业协会会员(若为观察会员,须满足证券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5亿元L
(二)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成立且管理证券投资类产品的时间不短于两年。
(四)与我行只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合作的须满足证券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与我行开展标准化代理销售或标准化理财委托投资业务合作的须满足证券资产管
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
(五)最近一年在监管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七)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核心成员证券从业经历不少于8年,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或阳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在业内具有良好声誉,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良好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八)与我行开展标准化代理销售、标准化理财委托投资业务合作的,原则上要求其在我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总行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根据公司投资业绩、风险管控能力、资产管理规模、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基金业协会分类及公司团队情况、合规及声誉管理能力、获奖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以评价结果作为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准入管理、分类合作管理、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体系各项评价指标、指标分值及权重、指标性质如下:
(-)投资业绩表现。
主要根据基金业协会或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及参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提供的业务数据,参考总行资产托管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相关
业绩评价模型,针对公司旗下产品近三年收益率和成立以来月度胜率等实际投资回报、公司投资理念等定量、定性指标,并区分产品不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计算得
分。
(二)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指标。
根据公司各支产品索提诺比率、夏普比率、最大回撤幅度等定量指标,并区分产品不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以及公司风控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等定性指标,计算得分。
(三)资产管理规模。
根据评价截止时点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计算得分。
(四)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
根据评价期间公司通过我行代销产品规模、我行理财资金投资公司产品规模、公司在我行托管产品规模,近两年与我行业务合作新增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