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融网”老赖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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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衡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不履行 不履行 不履行 申请人认为有履行能力,但查 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定代表人:朱广 泉
有履行能力,但长期外出躲债 。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未履行 无 无 无 无 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 没有履行 没有履行 没有履行 15万
故城运达运输有限 (2011)濮中法民一终字 130000元 公司 盛恒雨 第263号民事判决书 薛长海、程富强 (2013)衡民一终字第218 号 民事判决书 114万
19 20
深州市法 院 冀州市法 院 冀州市法 院
(2006)衡桃沼民二初字 1026664.9 未履行 第23号民事判决书 元
6 7
吴立永(曾用名: (2006)衡桃沼民二初字 1026664.9 未履行 吴利永) 第23号民事判决书 元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 (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 98万元 有限公司 第94号调解书 未履行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桃城区法 院 安平县法 院 安平县法 院 安平县法 院 安平县法 院 安平县法 院 安平县法 院 故城县法 院 故城县法 院 故城县法 院 深州市法 院
中航鑫泰州建设工 (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 458611.4 程有限公司 237号民事判决书 元 王彦明 高会学 杜建超 魏文岭 孙会成 张克件 熊忠志 贾兰英 刘凤银 (2012)安民二初字第 2735号判决书 (2013)安民一初字第 1668号判决书 (2010)安民二初字第 635号判决书 (2010)安民二初字第 472号判决书 (2012)安民一初字第 2318号判决书 (2012)安民一初字第 347号判决书 (2011)衡民一终字第 340号 (2005)故民一初字第 766号 27000元 212322.5 元 150000元 46800元 100000元 130000元 103000元 63350元

张国良、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良、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良、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1【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0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良;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国良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国良【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漪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漪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漪【代理律所】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国良【被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9年2月25日,上诉人张国良(乙方,借款人)通过人人贷网络平台与奚跃华等30名自然人(甲方,出借人)、人人贷公司(丙方,见证人/服务商)签订《借款协议》(编号1862047),约定的出借人系奚跃华等30名自然人,人人贷公司系见证人/服务商。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2月25日,上诉人张国良(乙方,借款人)通过人人贷网络平台与奚跃华等30名自然人(甲方,出借人)、人人贷公司(丙方,见证人/服务商)签订《借款协议》(编号1862047),约定的出借人系奚跃华等30名自然人,人人贷公司系见证人/服务商。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赣06民终4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文杰谢秋荣汪福庚【审理法官】黄文杰谢秋荣汪福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当事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当事人-个人】余亮【当事人-公司】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鹏上海锐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鹏上海锐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鹏【代理律所】上海锐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余亮【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余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 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余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余亮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0:00:16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赣06民终4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50896062A。

樊丽丽与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丽丽与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丽丽与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新华【审理法官】胡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丽丽;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樊丽丽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樊丽丽【当事人-公司】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蓉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马天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蓉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马天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蓉马天仪【代理律所】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樊丽丽【被告】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大数有容公司认可其法定代表人梁学东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时亦为小麦公司法定代表人,掌握小麦公司的公章。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大数有容公司与侯冰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大数有容公司为涉案房屋承租人,负有支付侯冰租金等费用的合同义务。

2019年4月30日,大数有容公司与侯冰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前,此时实际租赁期限和租金数额尚未具体确定,樊丽丽即通过银行转账将涉案款项转入大数有容公司的账户,后大数有容公司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出租人侯冰租金、押金等费用。

大数有容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学东时任小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握小麦公司的公章。

拟向媒体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拟向媒体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芝罘区12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牟平 18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莱山15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海阳13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蓬莱18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招远17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莱州91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栖霞16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龙口27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21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6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5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10个)。

兵团法院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信息

兵团法院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信息
北京新世纪鸿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石桥胡同19号
12100万
5200万
(2012)农十二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
周迪
18999160828
32
宋晓冬
6523241980xxxx0039
个体工商户
玛纳斯县文化路2号3栋楼1单元301室
541871
541871
(2011)乌垦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刘从丹
18167971267
33
刘军
6525241973xxxx0911
个体工商户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银河青城小区11号楼3单元
35340
35340
(2011)三垦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
徐世江
18690137537
34
雷松涛
6522011975xxxx4716
第十三师红星四场水管所
第十三师红星四场场部西6栋13号附1号
63863
63863
(2012)新兵提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阿不都
13579397959
5
朱各强
6529011982xxxx5235

暂住阿拉尔市金盾小区
70000
70000
(2012)阿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
陈福建
13094080688
6
彭倩
5129261976xxxx8024

阿拉尔市明珠小区1号楼3单元402室
26
刘波
3207211989xxxx2832

江苏省赣榆县班庄镇新集村新西四队412号
256532
256532
(2012)奎垦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

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

标题:深度解读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在当今社会,信用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之一,而失信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近日青浦区法院发布了对失信自然人冯玮的执行处理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

通过对这一公告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失信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以及法院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方式,从而引起更多对信用的重视和对失信行为的警惕。

一、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浅析1. 公告概述在青浦区法院发布的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中,详细列出了冯玮的失信行为和相关的处理方式。

冯玮因拖欠债务并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债权人无法正常行使权益,最终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受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处理。

2. 失信行为影响失信行为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个人在失信行为受到处理后,将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而社会也会因为失信行为而导致经济秩序混乱,降低整体信用水平,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深入解读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1. 失信行为的危害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仅对债权人造成损失,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法院对失信行为的处理也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2. 法院处理方式的意义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进行强制执行处理,不仅是对冯玮个人的警示和处理,更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和经济秩序。

只有借助法院这样的权力机构,才能有效地制止失信行为的蔓延,并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回顾与总结通过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的深度解读,我们不仅更好地了解了失信行为的危害和影响,也明白了法院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其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妥善处理自己的信用,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因为失信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也需要不断加强对信用建设和法律执行的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环境。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失信行为,我认为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力是非常重要的。

限制高消费法人名单

限制高消费法人名单

刘复汉
15.00
嘉峪关市家福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
224649212
嘉峪关市建筑公司综合楼
段永成
464.77
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789615992
金昌市邮政局新华路87号
张澎
33.00 金川区人民法院 0935-8337078
金昌市隆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784019665
金昌市泰安路10号
吴军元
10.00 安宁区人民法院 0931-7685026
甘肃壹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72021617-6
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68号
赵明芳
15.00 西固区人民法院 0931-7368735
甘肃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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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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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泰宇绿色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中林汽车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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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金正伟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75659652-9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零售区六栋307号
宋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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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720276662
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滩尖子189号
甘肃省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
77342524-6
陇南市成县宋坪乡


42.37
天水三星精细淀粉有限公司
01391930-4
秦安县蔡店工业小区
杨登九
1.20
秦安县政府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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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微渊与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微渊与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微渊与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0【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6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述梁郭勇梁睿【审理法官】唐述梁郭勇梁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严微渊;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严微渊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严微渊【当事人-公司】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昌满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昌满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莹昌满意【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严微渊【被告】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天乐泰力公司主张与严微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借款协议》、金融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严微渊认可收到了天乐泰力公司向其支付的案涉款项,天乐泰力公司已初步举证证明其与严微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现严微渊上诉称双方系居间关系,案涉款项是居间费用,应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现审查严微渊所提交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和《项目居间服务协议》存在居间合同意义上的直接关联关系。

天津大港老赖李维徐庄子东失信记录公示

天津大港老赖李维徐庄子东失信记录公示

天津大港老赖李维徐庄子东失信记录公示1. 引言天津大港老赖李维徐庄子东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本文将对他的失信记录进行公示。

通过公示,旨在提醒社会各界对其进行警惕,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防范。

2. 李维徐庄子东的个人信息•姓名:李维徐庄子东•性别:男•年龄:45岁•籍贯:天津大港区3. 失信记录概述李维徐庄子东在过去几年中,多次违反法律法规,涉及到以下失信行为:3.1 欠债不还李维徐庄子东在多次借款后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导致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他的欠款数额高达数百万元,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经济状况。

3.2 违约行为在商业合作中,李维徐庄子东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

这些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与之合作的企业的利益,导致经济损失。

3.3 资产转移为逃避债务追偿,李维徐庄子东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以规避债权人的追偿权利。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失信记录详细描述4.1 欠债不还案例1在2017年,李维徐庄子东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约定在半年后还款。

然而,到了还款日,李维徐庄子东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最终不得不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2 违约行为案例1李维徐庄子东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他提供一批商品,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

然而,他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该公司无法按时完成销售计划,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4.3 资产转移案例1为逃避债务追偿,李维徐庄子东将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转移给其亲属,以规避债权人的追偿权利。

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5. 处罚措施针对李维徐庄子东的失信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贷款、出境等活动;•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限制其资金流动;•吊销其相关执照,限制其从事某些行业;•向社会公示其失信记录,提醒公众警惕。

6. 对社会的影响李维徐庄子东的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用环境恶化:失信行为的存在破坏了社会的信用环境,使得诚信经营变得困难,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
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公告
为警示和震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现公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具体名单如下:
2021年7月15日。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王态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王态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王态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2【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2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丹谌致华李婷婷【审理法官】宋丹谌致华李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王态勇【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王态勇【当事人-个人】王态勇【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柴元盛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丁伶漪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邹青荣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元盛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丁伶漪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邹青荣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元盛丁伶漪邹青荣【代理律所】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王态勇【本院观点】关于应否支付2019年11月工资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直接证据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应否支付2019年11月工资的问题。

本案中,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称已支付王态勇2019年11月工资,主张无需再支付王态勇2019年11月工资,但王态勇称已支付的工资实际已抵扣。

对此,因二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故原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5日终止,二分公司应向王态勇发放2019年11月份工资并无不当,而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二审中亦称该公司系本月工资次月发放,且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2019年11月8日发放给王态勇的工资系2019年11月份工资,故原判不予采信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主张,认定二分公司应支付王态勇2019年11月份工资346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何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何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何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8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何强【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何强【当事人-个人】何强【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何强【本院观点】何强系友众信业公司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强系友众信业公司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2020年5月18日,友众信业公司以何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何强解除劳动关系。

友众信业公司主张何强累计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但双方均认可2020年4月9日友众信业公司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的工作地点开始装修,已不具备办公条件,友众信业公司向何强发出调岗通知书后,何强回复公司领导及人事表示调岗通知系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由于公司方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友众信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友众信业公司相关领导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何强进行协商,因此,何强未前往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工作应不属于旷工,友众信业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另何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友众信业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未就经济补偿金标准达成一致,友众信业公司在仲裁中亦认可双方应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友众信业公司应向何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李众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李众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李众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8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瑷丹郝梦思刘风霞【审理法官】石瑷丹郝梦思刘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李众心【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李众心【当事人-个人】李众心【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李众心【本院观点】关于大东分公司解除与李众心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本院(2019)辽01民终13175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大东分公司提交的职场退租邮件截图、办公用品回收邮件截图、退租说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大东分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存在经营状况不佳,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大东分公司解除与闫宏宇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该判决现已生效。

被上诉人李众心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大东分公司解除与李众心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大东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根据大东分公司提交的职场退租邮件截图、办公设备回收通知邮件截图、退租说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大东分公司在解除与李众心劳动关系前已经存在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尽管双方微信沟通过程中李众心表达了继续工作的意愿,但从二审期间大东分公司确已注销的客观事实看,可以认定双方确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6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当事人-个人】满昌明【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满昌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应额外支付满昌明一个月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应额外支付满昌明一个月工资。

上诉人出具的其与被上诉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第十一项、十四项明确载明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一审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判决上诉人额外支付被上诉人一个月工资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59:1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满昌明于2015年5月5日入职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潍坊第二分公司,工作至2019年6月30日。

姚雷霆与上海睿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雷霆与上海睿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雷霆与上海睿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6【案件字号】(2019)沪01民终143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建潘俊秀李伟林【审理法官】何建潘俊秀李伟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雷霆;上海睿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顺娣;胡志坚【当事人】姚雷霆上海睿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顺娣胡志坚【当事人-个人】姚雷霆周顺娣胡志坚【当事人-公司】上海睿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钱元春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王金妮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元春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王金妮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元春王金妮项荣磊【代理律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姚雷霆;周顺娣【被告】上海睿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志坚【本院观点】上诉人姚雷霆和被上诉人胡志坚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故对上述材料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姚雷霆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其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代表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宾川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告

宾川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告

宾川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告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现本院发布此公告,责令下列被执行人在2017年12月15日前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何光红,**,*******,身份号码*******,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林业局职工住*******。

严红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应当履行执行款*******0元。

二、被执行人杨正权,**,*******,身份号码*******,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

袁方芳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你应当履行执行款*******0元。

三、被执行人张友龙,**, *******,身份号码*******X,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宾川县金牛镇宏强路农资公司。

何鑫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应当履行执行款*******0元。

四、被执行张亚池,**,*******,身份号码*******,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

杨树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应当履行执行款*******0元。

五、被执行人周绍生,**,*******,身份号码*******X,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林业局职工住宿区4栋302室。

被执行人陈雪娇,**,*******,身份号码*******,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李文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们应当共同履行执行款*******0元。

六、被执行人杨水,**,*******,身份号码*******,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

被执行人黎文,**,*******,身份号码*******,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

被执行人张宝美,**,*******,身份号码*******,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吕万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水应当履行执行款*******0元,其中由黎文、张宝美承担借款本金*******0元的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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