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风险社会刑法法益的考量研究-word范文模板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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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价值定位模板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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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危险,国家应当以更积极的姿态承担风险管理的任务。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大力发挥保证与促进人类安全的机能。

因而,保障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成为了刑法的一项主要任务。

正如德国学者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提倡,“今天的刑法不单是对侵害作出回应,而它还有另一个任务:使保障安全的基本条件得以遵循。

” 风险社会的到来表面上呼唤着刑法立法及时作出回应,但在深层上要求对支配或指引刑法立法的刑法内在价值观念进行重新定位。

与制度重建这一“肉体上的修补”相比,价值观重构这一“灵魂上的塑造”更具决定性意义。

在刑法价值观重构过程中,需要细致考虑两个基本问题:一是风险社会中更为重要的刑法价值是什么?二是这种刑法价值是否应当动用刑法加以保护?对于第一个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刑法应为了促进自由、安全与平等。

用“安全”代替“秩序”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可能是一种更符合社会现状的表述。

因为在风险社会下,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

但应当看到,自由、安全及平等作为刑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取向都为人们所珍视,没有一种价值在现代社会中能得到绝对高于其他两种价值的超然地位。

现代社会背景下的刑法价值维护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考量,在不同情况下动态协调三大价值,力求使三者处于微妙的共存关系。

第二个问题,安全价值是否应当与必须动用刑法加以保护?安全刑法是否和传统刑法一直主张的谦抑性概念相互矛盾?刑法谦抑性要求发动作为最为严厉国家制裁的刑罚时,必须符合适当性要求,要和动用刑法想要达致的目的本身成正比例关系。

风险社会刑法法益的考量研究

风险社会刑法法益的考量研究

风险社会刑法法益的考量研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风险社会刑法法益的考量研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风险社会刑法法益发展的新动向与传统刑法相比,风险社会刑法法益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动向,具体表现为:传统刑法强调法益的物质化,而风险社会更多的是强调法益的精神化;传统刑法注重保护个人法益,但风险社会则以保护国家、社会法益等超个人法益为原则;传统刑法遵循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的三元法益结构,但生态法益在风险社会备受关注,有将生态法益提升为一种独立的刑法法益的现实需要。

(一)法益精神化获得新的发展契机法益概念在创设之初及后续发展中主要是从物质角度来加以把握的,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法益概念开始呈现精神化的趋向,如霍尼希、休委格、蓝波等人提出以文化、文化权益、文化价值等概念来设定法益质的范围;耶赛克则明显将法益作为纯粹的非物质的价值来加以把握。

因此,法益精神化并不是一个新的课题,诚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所言:法益概念之内容,从其发展过程而言,始由物质化进而精神化。

但在当时,法益概念的精神化由于内容较为抽象并无实际意义。

风险社会为法益精神化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风险社会中所不断展现的新的风险类型具有难以认知性特征:风险所表现出来的往往并非是可认知的、物质化的侵害结果;为数不多的物质化的侵害结果却超越人类当前的认知能力和可控的时空界限,以至于对造成侵害结果的危险行为的追责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

比如环境破坏问题,单个人的危害行为难以对环境造成直接的严重损害,危害结果的出现往往是无数人的危害行为的叠加。

这种危害结果一旦出现,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且难以挽回的。

此时唯有将法益概念精神化,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才能得以实现。

目前,法益抽象化、精神化已成大势所趋,不断出现的刑事立法和解释亦已经远远突破了法益的物质化的限制。

风险社会法益精神化的思想被视为刑法学上一项具有开拓性的清理工作,不仅清理了物质法益观对风险社会刑法发展的羁绊,而且普遍的社会安全价值观这一精神化的法益被开拓性地作为一个规范评价原理运用于风险刑法之中。

风险社会环境下的我国刑法理论调整

风险社会环境下的我国刑法理论调整

风险社会环境下的我国刑法理论调整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工业化文明在给我们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加重了自然环境的负担,同时也把人类社会带入了风险社会。

在风险社会条件下,刑法为维护公共秩序共同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应的也出现一些问题,如何对风险社会下的刑法进行调整,已经成为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实施安全刑法的必要性罪责法属作为传统的刑法,对犯罪的认定是以客观的、现实的以及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行为基础的。

规则的认定也是以明确主观罪过形式为基础的,对罪犯的处置也只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根据罪责刑法中的四要件对其进行认定的。

罪责刑法的本质针对那些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人制定的。

在风险社会下,一些行为上具有紧迫性的危险行为,一旦发生就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些危害是人们普遍知晓的也是极力反对的,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恐慌。

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法律当中。

对于危险性行为主观罪尚未查清的,行为人又有客观的主观罪的,必须处罚制造危险行为人的,刑法必须对其进行处罚。

因此,也应该将其引入安全法律体系中。

二、安全刑法的预防作用所谓的安全刑法的最高指引是安全,不是单纯的对某个人进行谴责,而是以保证社会安全为前提所提出的。

安全刑法主要针对是行为危险性,如果应受处罚的行为有危害法益的危险,那么刑法就应该及时介入;如果是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只要其行为对法秩序共同体安全构成威胁,刑法就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降低其风险性行为。

三、安全法的优势(一)安全法与罪责法的差异罪责法的性质是以侵害犯为主体的,而安全法的犯罪性质是以危险犯为主体的;奉献社会下的治理模式,应该以罪责刑法上的特殊预防、消极普通预防模式为主;安全法在任务上强调其安全性,是以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目的;依法治国是安全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社会存在趋势;从价值角度来看,罪责刑法以崇尚自由为主,安全刑法则强调其安全性。

(二)传统伦理刑法与安全刑法差异传统伦理刑法在制裁手段上,是以刑事制裁、民事、行政等责任的承担为主的刑法制裁。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摘要】风险社会是指在当代社会中,人们生活在充满各种潜在危险和不确定性的环境中。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刑法的立场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改变。

本文首先介绍了风险社会的概念与特征,然后分析了风险社会对刑法的挑战,探讨了刑法如何回应这些挑战以及在风险社会中的作用。

接着说明了风险社会对刑法立场的影响,进而探讨了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的现实意义,刑法在应对风险社会中的角色,以及未来刑法发展的方向。

通过这篇文章的讨论,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刑法在风险社会中的定位和作用,为未来的刑法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立场、挑战、回应、作用、影响、现实意义、角色、发展方向1. 引言1.1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在风险社会下,刑法所处的立场和作用日益凸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

风险社会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关注已经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风险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刑法的功能和意义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刑法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手段,不仅要承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责任,还必须顺应风险社会的发展趋势,及时有效地回应不断涌现的各种挑战。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考验,需要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

刑法立场的核心应当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保障个人权利和尊严。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不仅要果断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平衡社会安全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确保法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法还要不断创新和完善,适应社会变化和风险挑战,提高惩治效果和法治效率。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实现刑法的根本宗旨和价值。

2. 正文2.1 风险社会的概念与特征风险社会的概念是指在现代社会中,风险成为一种普遍存在并且不可避免的现象,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了深远影响。

在风险社会中,个体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健康风险、环境风险等,这些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还来源于人类活动。

“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刑法理论的论文

“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刑法理论的论文

“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刑法理论的论文“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刑法理论一、问题主义:刑法解释风险在当代中国不期而至随着乌尔里希·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一经提出便获得了广泛的响应。

特别是近些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全球性事件,诸如疯牛病、非典、禽流感以及各种生态灾难等等,都以席卷全球的态势震惊了整个世界,从而也使风险社会理论成为多个学科关注的焦点,法学自然也不例外。

” 同时也对远在中国刑法理论界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已经成为刑法学者津津乐道的刑法理论话题。

在刑法解释的语境中,“由于解释者的价值观不同,对于同样的解释结论,有人认为是正义的,有人可能认为是非正义的,可谓仁者见仁本文由收集整理、智者见智。

” 但是刑法作为生杀予夺的利器,“公器乃当公论,神器更当持重。

” 所以对于刑法不能任意的解释,因为解释结论的不同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刑罚后果。

“无论是中国式的司法解释,还是西方式的司法解释,只要承认它们具有造法的机能,就需要注意‘造法’中的法律风险”。

司法解释只是解释论范畴中的一个侧面,但是任何解释结论的做出都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要求对刑法解释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这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题中之义,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现实情境:刑法解释风险的实证存在(一)解释目标的不确定性导致刑法解释风险“目的解释(或目的论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述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方法”。

制定一条法律条文都是有目的的,任何法律条文的出台都是有其理由,立法目的是刑法解释的方向灯。

立法目的是法条制定的理由,但是这里的立法目的该如何去寻找呢?在中国刑法解释论中有两种方法探寻立法目的,一种是主观说,认为探寻立法目的存在于立法者的意图之中,另外一种是客观说,认为立法目的是客观的,应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法律的目的。

这两种方法在中国学界争论不休,但是现实发生的案件却不得不让我们面对这样的棘手的问题,例如王益民等遗弃案,陈兴良教授以历史解释的方法探寻立法者目的,认为其不构成遗弃罪,张明楷教授以客观说为基础认为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精选资料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精选资料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一、风险刑法之立论基础的质疑(一)风险的人为性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和传统社会中的风险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传统社会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外界,跟人的决策没有关系,比如地震、泥石流、瘟疫等;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则跟人的决策有关,是一种人为制造的风险。

有专家说过,现代风险“是决策和选择,科学和政治,工业、市场和资本的问题。

这不是外在的风险,而是在每个人的生活中和各种不同的制度中内生的风险”。

如今我们的生活中到处都是科技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我们在享受这些成果时,也会发现它给我们带来的风险,比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核泄漏等。

人类是风险的源头,反过来给自然界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现代社会中的风险在人类的彻底渗透和重新整理之后,已经变得日益严峻。

风险的主要来源转化成了人类,这就给风险刑法找到了立法的依据。

我们都知道,刑法是用来规范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样就不能控制和约束传统的自然风险。

而现代社会风险正好给了风险刑法一个用武之地,所以既然现代社会的风险可以通过法律来约束和控制,那我们就可以做到有备无患。

在被刑法约束之前就通过行动来防止它的进入。

因为毕竟现代社会的风险一旦发生就是那种规模特别大的,并且对人类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提前做好风险防备。

尽管这样,人为因素仍然不是当今社会的主要风险源,自然风险的危害依然比社会风险更加恐怖,比如海啸、洪涝、地震等。

我们都知道,2011年日本爆发的大规模的“水俣病”,就是由地震引起的。

只不过当时,人为因素被过分的夸大了,这说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深刻。

当前的社会中,自然风险依然是一种最主要的风险,只不过人们对它的认识比较多,时间长了就习惯了,并且对这些自然风险的忍耐度也很高。

但对一些现代的社会风险,显然没有像对自然风险那样的忍耐。

另外,当今的社会公众对社会风险的态度表现出了极度的恐惧和排斥,但有没有能力去阻止它产生。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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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刑法是与人的性命深切相关的唯一法律,它对于正义的渴求相对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强烈和迫切。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学年论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当时核电普遍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科技发达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世界上拥有核电站的也仅限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

浅析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刑法的应对研究

浅析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刑法的应对研究

浅析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刑法的应对研究[论文摘要]在进入21世纪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既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又带来了一系列难以预测的消极后果,德国风险社会理论应运而出并进一步催生了风险刑法理论。

文章拟从风险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及其对传统罪责刑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出发,进一步简要探讨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刑法的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风险社会风险刑法传统刑法一、风险社会、风险刑法理论的产生现代化这一进程,就好比是一把双刃剑,在其不断加快的同时既给全世界人民带来空前的物质繁荣和社会进步,又给全社会带来了不少难以预测的消极后果。

面对在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大大小小的风险事件,西方学者努力反思在时代变革中诱使各种恶果出现的原因,继而衍生出了风险社会理论。

最先提出并系统阐释“风险社会理论”的,是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克。

他认为,风险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中,诸如政治、经济、环境、科技等领域,并分析了产生风险社会的原因,主要包括了:一是知识与科技的极大发展与进步;二是风险没有可归责的具体对象;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失败。

为应对现代风险社会,在德国刑法学者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乌尔里希·齐白等人的推动下,风险刑法理论也逐步被建构起来。

二、风险刑法的基本立场及传统刑法遭遇的桎梏(一)风险刑法的基本立场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所产生的众多分歧与对立均是源于双方在许多问题上有着不同的立场,笔者认为,探讨风险刑法的基本立场是深入研究两者的重要基础。

风险刑法的第一个基本立场就是刑法的任务是什么?是为了保护法益还是为了遵守规范?这实际就是关于犯罪本质的探讨。

风险刑法坚持认为刑法的任务,应从保护具体的法益上升为防控风险,所以不需要关注和预设具体的法益是否已经被侵害,只要行为创设出一般的危险,并产生了预防的必要性,犯罪就已成立。

而处罚行为的基础也不是看具体的法益是否被行为侵犯,而是看行为是否违反了特定的义务。

第二个基本立场就是关于刑法本体性的根据,到底是坚持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这其实也就是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的进一步争论。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规制与社会稳定研究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规制与社会稳定研究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规制与社会稳定研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中。

无论是自然灾害、经济危机还是社会矛盾,都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规制在风险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规制起到了风险管理的作用。

风险社会中存在着诸多潜在和实际的风险,例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等,这些风险可能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法律规制可以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规范各方行为,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倒逼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减少环境污染。

这种风险管理的方式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中潜在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法律规制在风险社会中对于解决社会矛盾起着重要作用。

在风险社会中,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会因为资源分配、权益保障等问题发生矛盾和冲突。

法律规制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提供了一个公正的解决矛盾的平台。

例如,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劳资矛盾的加剧。

同时,法律还提供了一套解决矛盾的程序,可以通过法庭等机构进行公正的调解和裁决。

这种通过法律规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再次,法律规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功不可没。

风险社会中安全风险多样且频繁,例如恐怖袭击、网络犯罪等,这些风险不仅威胁到个人安全,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法律规制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同时,法律规制还可以通过监督和管理来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的发生。

例如,交通法规定了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规则,保证了交通的有序进行,提高了交通安全。

这种通过法律规制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措施,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和条件。

最后,法律规制在风险社会中还扮演着社会和谐的推动者。

在风险社会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全球各个国家面临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复杂化。

在这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人们的自由与权益不断受到威胁,因此,刑法理论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反思。

本文将探讨“风险社会”背景下的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并进行一些反思。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刑法的目的和功能是否适应了“风险社会”的需求。

传统上,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利益和实现公正。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社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刑法理论似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期望。

人们对安全和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他们对经济、环境和健康等领域的风险也更加关注。

因此,刑法的目的和功能应该更加关注对风险的管控和预防,以保护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其次,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是否需要重新审视。

在风险社会中,犯罪的形态和手段也在不断演变。

例如,网络犯罪、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但传统的犯罪构成要素未必能准确地适应这些新形态的犯罪。

因此,刑法理论需要对犯罪构成要素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风险社会的需求。

此外,还要更加关注犯罪的危害程度和预防能力,以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刑法规定。

第三,我们需要反思刑罚的作用和效果。

刑罚作为刑法的核心部分,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风险的控制。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传统的刑法理论可能无法有效地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反思刑罚的作用和效果,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更好地处理社会风险。

例如,可以考虑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加强社会教育和引导,以降低犯罪的发生率,从而减少对刑罚的依赖。

最后,刑法执行的问题也需要进行反思。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执行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境。

特别是在处理跨国犯罪问题时,刑法执行的有效性和合作性成为了重要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在刑法执行方面进行反思,探讨如何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司法效率,以更好地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理论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反思。

从风险社会看刑罚目的之理性选择

从风险社会看刑罚目的之理性选择

从风险社会看刑罚目的之理性选择【摘要】随着风险社会的兴起和刑罚目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探讨了风险社会对刑罚目的的影响及刑罚目的在风险社会的理性选择。

重视社会风险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刑罚目的不仅要追求社会效益,也要考虑个体效益。

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确立刑罚目的需要兼顾社会和个体效益,才能在风险社会中取得平衡。

通过对刑罚目的的合理设立和坚定执行,可以实现对社会风险的有效管理和个体的保护,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在风险社会中,刑罚目的的确立需充分考虑社会和个体效益,以实现社会和个体之间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罚目的,理性选择,社会效益,个体效益,社会风险管理1. 引言1.1 风险社会的兴起在现代社会,风险社会的兴起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风险社会指的是由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生活。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人们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例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等问题,这些风险不仅影响到个体的生活质量,也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挑战。

在风险社会中,人们需要面对各种不确定性和复杂的问题,这也给刑罚目的的选择带来了新的考验。

传统的刑罚目的主要包括惩罚、预防和教育,但在风险社会中,这些传统刑罚目的可能无法完全适用。

在面对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时,社会需要重新审视刑罚目的的选择,以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权益。

了解风险社会对刑罚目的的影响,对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刑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社会的兴起,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以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和挑战。

1.2 刑罚目的的重要性刑罚目的的重要性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更是实现社会正义和遏制犯罪的手段。

刑罚的目的主要包括惩罚、预防、教育和改造。

惩罚是对犯罪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和惩处,预防是为了遏制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教育和改造则是为了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在当今社会,风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的复杂变化以及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种潜在的风险日益增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理论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反思。

风险社会中,不确定性成为了显著特征。

以往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新的风险不断涌现,且往往难以准确预估其影响和后果。

例如,生物技术的发展可能带来未知的生物安全风险,网络技术的普及引发了严峻的网络犯罪威胁。

这些风险不仅具有广泛性,可能影响到众多人群,还具有潜在的严重性,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乃至人类的未来构成威胁。

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预防刑法”的理念逐渐兴起。

传统刑法主要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事后惩罚,以实现正义和威慑。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仅仅依靠事后惩罚似乎难以有效遏制风险的蔓延。

预防刑法强调通过提前介入,对可能导致风险的行为进行规制,以预防潜在的危害发生。

但这种理念的转变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过度的预防性干预可能会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

例如,为了预防恐怖主义活动,对一些尚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但被认为具有潜在危险的人员进行监控和限制,可能会损害他们的人身自由和隐私权。

另一方面,如果刑法的触角过于前置,可能导致对一些尚未明确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定罪,从而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风险社会中的刑法还面临着如何界定“风险”的难题。

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很难对其进行精确的定义和衡量。

什么样的风险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是那些具有高度可能性和严重后果的风险,还是只要存在一定可能性的风险都需要刑法介入?这需要在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寻找平衡。

如果对风险的界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使刑法的适用范围过度扩张,从而影响到公民的正常生活和自由;反之,如果界定过于狭窄,则可能无法有效应对现实中的风险挑战。

此外,风险的分配和责任承担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风险的产生并非由单一的个体行为导致,而是由多个主体的共同作用或者社会系统的缺陷所引发。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摘要】风险社会是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对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分析了风险社会的特点对刑法的影响,指出刑法面临的挑战和改革。

接着探讨了刑法如何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以及在这个背景下刑法的角色和责任定位。

最后对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原则的调整进行了探讨。

结论部分强调了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风险社会对刑法的影响。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需要不断加强研究和改进,以应对风险社会所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立场、影响、挑战、改革、角色、责任、定位、原则、调整、重要性、展望未来1. 引言1.1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涉及对社会中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处理,这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在当今风险社会中,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风险不断增加,传统的刑法体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深入探讨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的立场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更需要兼顾对风险的管控和应对。

刑法在风险社会中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

刑法也应当发挥其规范和引导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应对风险,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对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立场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当前社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也有助于为刑法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在未来,我们需要继续关注风险社会对刑法的影响,不断完善和优化刑法体系,为建设更加安全和稳定的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2. 正文2.1 风险社会的特点对刑法的影响风险社会的兴起使得犯罪的形式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化。

传统的刑法在面对新型犯罪行为时可能会显得束手束脚,难以有效打击。

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频现,这些犯罪行为常常具有跨国性和隐蔽性,传统刑法难以覆盖这些领域,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和完善。

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给刑法的预防和处罚带来了挑战。

刑法学中的法益保护问题研究

刑法学中的法益保护问题研究

刑法学中的法益保护问题研究法益保护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它关注的是在刑事犯罪活动中,如何通过刑法的制裁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刑法学中的法益保护问题,即法益的内涵与分类、法益保护的原则,以及法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首先,我们来谈谈法益的内涵与分类。

法益是指法律与公共道德要求保护的各种利益,它包括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是指刑事犯罪活动对个体权益的侵害,如生命权、财产权等。

集体利益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群体的利益造成的损害,如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

社会公共利益则是指法律法规所追求的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如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

只有明确了法益的内涵和分类,才能更好地进行法益保护工作。

其次,关于法益保护的原则,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最大化原则,即在法益保护中要尽量达到最大的效益。

这意味着在刑罚的规定上,要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力度,以实现对法益的最大保护。

其次是平衡原则,即在法益保护中要实现利益平衡。

这意味着在刑罚的适用上,要考虑到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和动机,以及被告人的人格特点等因素。

最后是实效原则,即法益保护必须能够取得实际效果。

这意味着在刑罚执行上,要注重对被害人的赔偿和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达到预防和惩罚并重的效果。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法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法益保护主要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环节来实现。

在立法上,要完善刑法制度,明确和界定法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在司法上,要依法公正地审理刑事案件,保障被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执法上,要加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和监管,提高刑罚执行的效果。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以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刑法学中的法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研究课题。

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刑法学要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

通过对法益的内涵与分类的明确,法益保护的原则的制定和法益保护的实现途径的探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刑法学中的法益保护问题,为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贡献力量。

最新-风险刑法的法益侵害原理研究 精品

最新-风险刑法的法益侵害原理研究 精品

风险刑法的法益侵害原理研究摘要在目前我国压缩的现代化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面临着颠覆性的冲击。

基于法益侵害的过程———状态论,并借鉴前苏联学者布哈林的平衡论观点,再运用数学函数的研究方法,以法益侵害原理的风险刑法犯罪本质就可以得到揭示,即刑法所不可容忍的风险状态之本质内容。

风险刑法所规制的行为就是打破风险社会中处于相对均衡状态下的风险状态并使法益处于刑法所不可容忍境况的行为过程。

因此,风险刑法坚守了法益保护主义。

关键词风险刑法;风险;法益侵害转型时期的中国不仅而临着传统的风险,如疾病、自然灾害,而且又出现了新型的风险类型,如安全事故、劳资冲突等也大量涌现。

这些新出现的风险类型,预示着新型的后现代社会风险已经初现倪端。

正如邓正来等学者认为的,当下中国的现代化同时拥有工业化和自反性现代化的特征[1]。

贝克用压缩的现代化来表述当前中国所处的形势。

一方面第一次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传统的风险尚未解决,另一方面又迫不及待地向第二次现代化推进,现代化风险如生态风险、经济风险、科技风险、政治风险等接踵而至。

因此,可以说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对的风险是集传统工业和现代工业一身的风险,因而也展现出比后现代化的西方社会更大的复杂性。

在应对风险的形势上,我国要比后现代化的西方国家更加严峻。

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制度支持与制度创新[2],而法律作为一个良好的社会控制手段[3]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作为调控社会关系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更为重要。

事与愿违的是,风险行为似乎丝毫没有为传统刑法的权威所屈服,相反却造成以规制实害为核心的传统刑法近乎颠覆性的毁灭,尤其是法益理论。

因此,风险刑法问题的讨论在我国逐渐兴起,尤其是风险刑法中法益侵害的问题。

一、风险刑法问题的争议实质法益与规范之间风险刑法的讨论首先是从刑事政策开始的,而且大多数学术成果都是围绕刑事政策进行讨论。

国内第一篇关于风险刑法学术论文的作者劳东燕的《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主张将公共政策作为刑法解释工具而对风险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以达到应对风险的目的。

从风险社会看刑罚目的之理性选择

从风险社会看刑罚目的之理性选择

158906社会其它论文从风险社会看刑罚目的之理性选择一、问题的提出自上世纪40年代以来,人类在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表征着社会经历的巨大变迁,内含着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

刑罚目的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其价值观必然随着社会的转型而发生转型。

而我国现在的刑罚目的包括基本理念、价值追求以及制度规范却是在后现代社会之前的现代化过程中逐步形成,而且受到风险社会的挑战。

资讯社会、风险社会、后工业社会、后物质主义社会是对当代社会从不同角度的不同诠释,对现代行政法提出的挑战、冲击的程度、面向是不同的,都需要分别加以仔细研究。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刑罚目的面临哪些冲击和挑战?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二、贝克眼中的风险与风险社会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

他们指出与传统风险相比,现代风险在本质、表现形式和影响范围上,已经有很大的不同,它们更难预测、更难琢磨,并且影响的范围上更加宽广,带来的破坏性更为严重。

更为重要的是,风险社会的到来导致了社会理念基础和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对增长的盲目乐观必将被更加审慎和全面的发展观所取代;过去的经验已不足成为当前行为的依据和理由,人们当前的行为选择同时还受到对未来预期的影响。

i可以上,现代风险已经从制度上和文化上改变了传统现代社会的运行逻辑。

产生于风险的分配和增长,某些人比其他人受到更多地影响,这就是说,社会风险地位应用而生了。

在某些方面。

这些现象伴随着阶级和阶层地位的不平等,但它们带来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分配逻辑。

或早或晚,现代化的风险同样会冲击那些生产它们和得以于它们的人。

它们包含着一种打破了阶级和民族社会模式的“飞去来器效应”。

生态灾难和核泄漏是不在乎国家边界的。

即使富裕和有权势的人在在所难免。

它们不仅是对健康的威胁,而且是对合法性、财产和利益的威胁。

与对现代化风险的认知相联系的,是生态的贬值和剥夺。

它们经常而系统地与推动工业化进程的利益和财产权利相矛盾。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探讨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探讨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探讨摘要:近几年,对于“风险社会”的研究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尽管“风险社会”并不是真实的社会形态,但却是文化产业的实际产物,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在刑法理论研究过程中,要对其真实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利用刑法规则对其风险因素进行解构。

本文从立法依据问题、刑法处罚问题、刑法违法根据问题以及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四个层面分析了“风险社会”和刑法各个理论之间的结构和项目反思,旨在为法学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理论;反思一、“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之立法依据问题反思“风险社会”是一种非现实状态,是文化产业治理结构的产物,并且,借助“风险社会”能促进人们对人为制造的风险给予必要的关注,确保整体管理结构符合市场实际需求。

在对立法依据进行综合分析时,要对“风险社会”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进行整合。

其一,人类经历过自然界的外部风险,就会对人为制造的风险有较为明确的认知。

尽管人为风险不会造成大批量的人员伤亡,但是会导致经济损失和社会性负面效应。

其二,在人类认知结构中,风险项目并不都是由事件引起的直接后果,更多的是源于心理结构和社会发展趋势,加之媒体的导向作用,也就是说,人们在对风险产生认知的过程中,也会受到非人为因素的影响。

这就需要相关法学研究人员对立法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管控,提升认知理念的实效性价值,从而建构一种更加贴合于时代发展的法学研究框架[1]。

二、“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之刑法处罚范围问题反思犯罪化和刑法保护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在刑法处罚范围建立的过程中,要确保“风险社会”的整合框架健全完整,法学研究人员就要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2]。

另外,“风险社会”会导致公民产生恐惧心理,甚至会对公民的行为产生影响。

要对“风险社会”进行综合分析,就要对风险防范进行合理化的调控,确保刑法处罚范围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实现风险的最小化,保证刑法维度得到有效回应。

风险社会刑法考察综述

风险社会刑法考察综述

风险社会刑法考察综述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刑法的触角已延伸至风险规制的领域,由此引致风险防控进程的多元化与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刑法特有的最后保障法性质与严厉性更进一步凸显了刑法的重刑化趋势。

要实现在风险刑法羽翼下对法益理论的流变考察与规整梳理,统筹兼顾法益的刑事政策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对现行法益理论进行实证分析与重新解构是必不可少的。

一、风险刑法中法益理论的嬗变肇始于德国学者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本是社会学上的理论命题,主要用来描述后现代社会工业科技的过度发展给人类生存环境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风险与传统危险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由一系列偶然因素组合起来的,风险是一个中性的概念。

危险则沾染上了主体的价值评论,具有消极的价值属性。

风险“潜藏于早已具体存在的混乱无序状态13益显现的过程之中,正是因为这种混乱无序状态使得社会生产管理机制及针对危及人类生存巨大威胁和灾难而设立的预防预警机制等,早已变得乱糟糟一团而一发不可收拾”。

④由于其与当代刑法积极一般预防的刑法思潮相契合,推进了现时法益理论的多元流变,并进而体现在法益内涵的扩展与危险源头对象的扩充方面,因而使得刑法能够及时随风险社会犯罪情势的复杂演变,适时检讨与修正相应的刑法规范,以防控风险。

作为德国刑法学者罗克辛提出的客观归责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危险创设与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和风险升高理论,保护目的理论的归责基础与前提就是风险刑法中的危险行为。

其认为:只要行为人引起或加大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且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规范保护目的及构成要件效力的因果关联范围之内,就能肯定对行为人的客观归责。

该理论将创设或升高风险的行为视为规范的内容(禁止),且大量援引行政取缔规则作为判定风险行为的标准,因而可以说是风险刑法理念的典型反映,其旨趣在于强化风险行为的刑法规制,扩张法益保护法网。

在风险社会中,通过国家公权力管理与控制风险的立法尝试及对一般预防中事前预防功能的强调,使法益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导致了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与法益概念的精神化趋向,不仅将造成法益实害与具体危险的风险行为作为刑罚规制的范畴,而且把为数众多的抽象危险列入可罚性的范围,从社会安全性方面寻求刑罚正当化的根据,有将结果犯或实害犯作为危险犯处罚的危险。

风险社会与变动的刑法理论研究

风险社会与变动的刑法理论研究

风险社会与变动的刑法理论研究"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社会的真实状态,而是文化或治理的产物,不应将"风险社会"当作刑法必须做出反应的社会真实背景;刑法不应当盲目增加抽象危险犯,更不能设立过失危险犯;即使当今社会存在大量风险,需要以刑法规制,也是因为风险是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刑法规制的目的依然是为了保护法益,在"风险社会"更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在刑事责任之根据问题上,既不能采取严格责任,也不能主张责任的客观化,而应当恪守责任主义。

摘要:法益论的流变,是风险社会给刑法理论带来的一种影响。

在对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

本篇文章主要从风险社会理论的相关含义入手,对法益论的流变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风险社会;变动;刑法理论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事故及暴力犯罪时间段产生,让风险刑法问题成为了法律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与全球性风险社会的出现,让风险刑法理论问题成为了学者争论的重要问题。

在对法律发展问题的探究过程中,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刑事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让法律研究领域对现实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有了一定的关注。

因此,我们需要对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相关含义从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来看,安全问题是二者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

在对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对风险社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

在学术界领域,风险社会是一种相对模糊的学术概念。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然灾害及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是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1]。

在工业文明影响下的现在社会,工业文明给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现代社会社会风险的实质。

德国社会理论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所援引的“人为制造的不确定”的概念,让这一概念成为了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形成原因,但是由于书中对社会结构、性别身份、婚姻亲子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过多的论述,这就让一些学者对贝克书中所提到的系统性问题产生了怀疑,从贝克所谓的系统性来看,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在工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衍生的一些需要利用政治手段解决的长期性问题和系统性问题,也可以被看做是风险社会中的社会风险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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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刑法法益的考量研究
一、风险社会刑法法益发展的新动向
与传统刑法相比,风险社会刑法法益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动向,具体表现为: 传
统刑法强调法益的物质化,而风险社会更多的是强调法益的精神化; 传统刑法
注重保护个人法益,但风险社会则以保护国家、社会法益等超个人法益为原则; 传统刑法遵循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的三元法益结构,但生态法益在
风险社会备受关注,有将生态法益提升为一种独立的刑法法益的现实需要。

( 一) 法益精神化获得新的发展契机
法益概念在创设之初及后续发展中主要是从物质角度来加以把握的,但在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法益概念开始呈现精神化的趋向,
如霍尼希、休委格、蓝波等人提出以文化、文化权益、文化价值等概念来设定
法益质的范围;耶赛克则明显将法益作为纯粹的非物质的价值来加以把握。

因此,法益精神化并不是一个新的课题,诚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所言: 法益概念之
内容,从其发展过程而言,始由物质化进而精神化。

但在当时,法益概念的精
神化由于内容较为抽象并无实际意义。

风险社会为法益精神化提供了新的发展
契机。

风险社会中所不断展现的新的风险类型具有难以认知性特征: 风险所表
现出来的往往并非是可认知的、物质化的侵害结果; 为数不多的物质化的侵害
结果却超越人类当前的认知能力和可控的时空界限,以至于对造成侵害结果的
危险行为的追责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

比如环境破坏问题,单个人的危害行为
难以对环境造成直接的严重损害,危害结果的出现往往是无数人的危害行为的
叠加。

这种危害结果一旦出现,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且难以挽回的。

此时
唯有将法益概念精神化,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才能得以实现。

目前,法益抽象化、精神化已成大势所趋,不断出现的刑事立法和解释亦已经远远突破了法益
的物质化的限制。

风险社会法益精神化的思想被视为刑法学上一项具有开拓性
的清理工作,不仅清理了物质法益观对风险社会刑法发展的羁绊,而且普遍的
社会安全价值观这一精神化的法益被开拓性地作为一个规范评价原理运用于风
险刑法之中。

( 二) 超个人法益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超个人法益和个人法益划分的依据既不是按法益的质来区分,也不是按法益的
量来区分,而是按照法益的持有者的抽象或形式形态作的划分。

在传统法益理
论中,个人法益是刑法保护的核心,超个人法益处于从属地位。

米雪儿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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