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股权激励税收新规学习笔记(第四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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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股权激励税收新规学习笔记(第四集) 4.通过持股平台为载体进行股权激励问题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中,既有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实施主体的股票,也有以持股平台为载体来进行间接持股。
(1)直接持股与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比较分析
直接持股的优势主要是激励效果强,激励对象退出转让股权比较方便等,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大股东需要更大程度的直接让渡稀缺的股权,并且导致公司股权分散,控股股东难以控制员工的投票意向,导致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降低,另外也存在激励对象容易直接减持公司股份,长期约束力不足,若是在公司向证监会报材料后辞职,大股东也不能收回股权,
由于直接持股存在的一定的不足,现在很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采用的是以持股平台为载体的间接持股方式,持股平台可以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合伙企业的在税收以及管理效率上更具灵活性,大部分持股平台为合伙企业。
激励对象未来退出转让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票时,通过在合伙企业层面在运作实现。
通过合伙企业为平台,作为持股的载体,主要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解决激励对象人数的限制。
按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也就是说对于发行股份的人数是有限制的,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