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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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的通知(中价[2008]122号)

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的通知(中价[2008]122号)

各管道燃气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建设安装工程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及计收标准(一)气站及市政管网。

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气站和市政管网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有关折旧、维修维护等费用计入供气运营成本。

(二)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管网配套工程。

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连接支干管、庭院管网及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广东省建筑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管网承建单位协商确定,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新区开发、旧城改建等,应当将管道燃气管网配套工程纳入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后(含计量装置)的设施初始配置管道安装费用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用户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经营管道燃气公司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费用收取标准按实际工程量和国家有关安装工程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双方协议定价。

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配套工程建设费用由所在区域用户共同分摊。

为推动我市城区管道燃气的发展,以及考虑到政策的历史原因,对城区燃气管道气经营企业已将燃气管道配套至楼层户外的一般住宅(多层、高层)用户,且在2002年11月30日前已完成规划报建的小区,其燃气管道配套工程的费用收取标准为1200元/户。

费用项包括:连接管网至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及燃气计量表、调压阀、开关阀、旋塞各一个。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关于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报告

关于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报告
城 市管道燃 气 企业具 有初 期投 资大 、回收期 长 、资本
沉 淀率 高的特 点 ,需 要在 以下几 个方面 投入 大量 的资
金:
定 的风 险 的,有条 件 的城市 已经考虑 使用 其他长 输
管线 提供 的天 然气 ,增 强气 源调 度能力 和安全 保供 系 数 ,南京港 华 在未来 几年 预计将 投资 2亿元建 设 “ I 川 气 东送 ”项 目的 门站 、高压 管线 、调压 设备等 ,切 实 提 高南京天 然气 的保供 能力 。 值 得一提 的是:上述 投资 在财务 上大 多只 能作 为 固定资产 处理 ,这样 带来 的后果 是 :① 于当前 而言 : 有 巨额 的现 金 支 出 而会 计 费用 较 小 ( 因跨 年 摊 销 折 旧) ,使 企业 入 不敷 出而 利 润虚 高 ,燃 气 公司 想 在政
据 ,并结 合行业 发展趋 势和 企业 当前 的 困难 , 向主 管 部 门正确地 反映 了情 况和表 达 了意 愿 。
四 、继 续 收 取 民 用 管 道 燃 气 设 施 工
程 安 装 费 的意 义
我 国城 市管 道燃气 行业 虽然在 近年 来取 得 了较快
日正式 开始营 运 。4年 多来 ,公司先 后投 资近 l亿 元 7
为加快城 市现代 化进程起 到 了应 有 的作用 。
京 港 华 对 此相 当 重视 ,收 集 整 理 了各 种 财 务 经 营 数
二 、 南 京 港 华 燃 气 有 限 公 司 简 介 和
工 程 安 装 费 收 费标 准
南京 港华 燃 气 有 限公 司成 立 于 2 0 0 3年 6月 ,是 由南京 市煤气 总公 司、香港 中华 煤气 ( 南京) 限公司 有 和广州 市恒荣 投资有 限公 司联合 投资 组建 的一家 中外 合 资企业 ,注 册资 本 6亿 元人 民 币,于 2 0 0 3年 9 1 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7•【文号】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

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

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

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

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天津燃气改造收费标准

天津燃气改造收费标准

天津燃气改造收费标准天津市燃气改造收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旨在规范燃气改造收费,保障市民的利益,推动燃气改造工作的有序进行。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燃气改造工程收费标准。

1. 燃气改造工程收费标准按照工程量进行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天津市燃气改造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2. 燃气改造工程收费标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施工单位和燃气改造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3. 燃气改造工程收费标准执行统一的结算方式,施工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发票。

二、燃气改造服务收费标准。

1. 燃气改造服务收费标准包括工程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燃气改造服务机构和燃气改造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2. 燃气改造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合同约定的方式,服务机构应当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发票。

三、燃气改造收费监督。

1. 燃气改造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燃气改造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 燃气改造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业主可通过天津市燃气改造管理部门提供的投诉举报渠道,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

四、燃气改造收费标准调整。

1. 燃气改造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由天津市燃气改造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和听证,并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2. 燃气改造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合理合法,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结,天津市燃气改造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燃气改造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燃气改造工作的有序进行。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燃气改造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共同维护良好的燃气改造市场环境。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2006]62号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2006]62号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价工[2006]62号)
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收取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请示》(锡华润燃气[2005]14号)收悉。

为规范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不高于周边城市标准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为经营性收费,主要用于燃气工程的建设、安装和维护。

二、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按不同的住宅种类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1、普通多层住宅按每户2800元收取;
2、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分散住宅、自建房按普通多层住宅标准加收每户200元;
3、高层及小高层按普通多层住宅标准加收每户500元

三、零星用户管道改造,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商住楼、联排别墅、别墅的收费标准由开发商与燃气公司协商制定,若有争议,由市物价局进行认证。

四、已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的住宅,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进入住宅建设成本,不向业主单独收取。

五、本通知自2006年3月10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执行期间,若国家和
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结束——。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穗价[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0〕89号)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企业:为落实市政府66条惠民政策,推进我市天然气改造,规范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明确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120号)的规定,对已建成住宅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管网建设费用未计入建设开发成本、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由用户负责。

二、需加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用户可自愿委托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

为确保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具备供气条件,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的用户应在委托前向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供气条件确认。

三、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政府指导价为:使用普通煤气表1950元/户、使用智能煤气表2200元/户。

此标准为政府最高限价。

四、上述费用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点火通气等费用,工程内容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庭院及户内明设管道的安装、调试。

其中户内管道安装至燃气炉前,不包含管道与炉具的连接软管、燃气炉及热水器的安装。

五、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惠民措施,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凭区、县级市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到管道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可享受一次免费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的通知
正文:
----------------------------------------------------------------------------------------------------------------------------------------------------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我市现行煤气入户安装费价格是1996年制定的。

多年来,由于原、辅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提高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上涨等原因,致使煤气入户安装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经营。

经过成本测算,同时参照毗邻城市燃气入户安装费标准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5月17日起,调整我市燃气入户安装费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燃气入户安装费包括:室内管及庭院管材料、安装工程费,IC卡表及安装费,道路修复费、设计费。

二、燃气入户安装费,由现行1200元/户,多层调整为2500元/户,高层调整为2800元/户。

三、有工作单位的,个人承担40%,所在单位承担60%;无工作单位的,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仍执行现行入户安装费1200元/户。

燃气入户安装费的调整涉及部分居民的切身利益,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同时,燃气化工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关于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长物价〔20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为发展燃气事业,进一步加强燃气安装工程收费管理,现将长春市煤气(天然气)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住宅煤气(天然气)设计费30元;煤气(天然气)安装费3050元。

占道破路费、道路复原费320元。

原有煤气(天然气)用户恢复安装费每户980元。

上述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O年一月一日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2011-7-26 14:22关键字:燃气管道燃气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2011-7-26 14:22关键字:燃气管道燃气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导读: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完好,正常安全用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气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完好,正常安全用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气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设计、建设、迁移、维修管道燃气设施和经营、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管道燃气管理处负责。

市劳动、公安、环保、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有义务保护城市管道燃气设施,支持、配合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的设计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设计审核的组织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在城市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或改建住宅、饮食服务、公共福利等建筑设施的,城市燃气设施(庭院管道和入户管道)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由产权单位或用户按规定缴纳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政 策 与 法 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d oi:10.3969/j .issn.l 671-5152.2019.08.001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发 改 价 格 〔2 0 1 9 〕1131号
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 价 局 ,住房和 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 0 % , 现行收费标准偏高
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 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人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
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 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
场 竞 争 。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 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
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 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
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 一 律 不 得 收 取 ,并不得变换名
二 、 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各目另行收取费用。
地 要 加 快 建 立 完 善 公 平 开 放 的 燃 气工 程 安 装 市 场 ,鼓
五 、 简化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等收费
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 方式。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
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 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 发 〔2018〕31号 ),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四 、 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 筑 区 划 红 线 内 燃 气 工 程 安 装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等 服 务 和
程 中 ,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

重庆市燃气收费标准

重庆市燃气收费标准
8、凡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空调和中央热水机组的商业、集体用户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实际工程量,根据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三、燃气工程设计费收费标准
1、居民用气工程设计费为每户20元,商业、集体用气工程设计费按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2、主支干管设计按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五、经营管理及服务性收费标准
1、居民用户户内迁装收费200元/户;户外迁装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每户1000元执行。商业、集体用户迁装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每立方米700元计收。
2、放空费:在已用气管道上新安装天然气,每户收取放空费10元;次高压或高压接口放空费按所带民用气户与实际放空时间,每户每小时放空收费2元。
3、场镇居民用户安装收费:场镇居民安装天然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每户收费3500元。
4、热水器安装收费:直排式由原每台210元降为180元;烟道式由原每台304元降为250元;容积式收费每台350元。
5、天然气安装超长费及特殊材料价差费计收标准:居民(除场镇居民)、集体、商业用户安装收费标准中,均含户内管道(镀锌管)5米,户外调压箱后的低压埋地管3米。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加收超长费。场镇民用户不再收取超长费。对使用特殊材料的用户,按材料进价加收5%的管理费。
1、对违章、偷气等罚款标准仍由供气部门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
2、以上规定执行的范围为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凯源实业总公司所属供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公司所属供区的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局在不超过以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
3、本通知下发后,我局重价工发[1996]277号、重价工发[1996]332号、渝价[1998]295号文件同时废止。

渝价【2000】409天然气收费

渝价【2000】409天然气收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09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有利于西部大开发中重庆经济的发展,经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取消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1、取消原规定的对外咨询并提供接气点收取的咨询费。

2、取消原规定的通气费。

3、取消原规定的堵户费。

4、取消原规定的新安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的进场费。

5、取消原规定的过户费(过户只收工本费5元/户)二、降低及合并部分安装工程收费标准1、城市居民安装收费:初装费每户由1200元降为1150元,安装费每户10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户2150元。

2、商业、集体用户(含场镇)安装收费:初装费分别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2500元、16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200元。

安装费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10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700元。

两项合并收费每立方米900元。

商业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5立方米、集体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3立方米计算。

3、场镇居民用户安装收费:场镇居民安装天然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每户收费3500元。

4、热水器安装收费:直排式由原每台210元降为180元;烟道式由原每台304元降为250元;容积式收费每台350元。

5、天然气安装超长费及特殊材料价差费计收标准:居民(除场镇居民)、集体、商业用户安装收费标准中,均含户内管道(镀锌管)5米,户外调压箱后的低压埋地管3米。

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加收超长费。

场镇民用户不再收取超长费。

对使用特殊材料的用户,按材料进价加收5%的管理费。

6、热水器安装超长费计收标准:热水器安装收费标准中,含管材3米,烟道1.5米,超过此标准的,管材每米加收15元,烟道每米加收25元。

7、接口费。

新安装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收取接口费,低压管接口250元/口;次高压接口1000元/口;∮108以上管径接口,按被接口管径大小收取1000-3000元/口。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家庭煤气安装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家庭煤气安装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家庭煤气安装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08.25•【字号】沪价经〔1998〕232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家庭煤气安装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232号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你局沪用财(1998)第1477号《关于家庭用户供气管道安装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为适应居民住宅装修的需要,市煤气销售公司改进服务办法和安装方式,经研究,同意修订煤气安装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一、服务办法市煤气销售公司直接受理用户煤气安装申请(•包括电话申请),然后预约上门勘察,确定安装形式;•对居民自排管道作气密测试;约期上门安装。

二、安装方式及收费标准1.安装Ⅰ型:标准型安装,安装内容为装表、排管、•灶前球阀开关、接通灶具。

安装收费为每户120元。

•表具安装在吊厨内或有障碍的另加安装费每户20元。

2.安装Ⅱ型:非标准型安装,安装内容从用户自排管道接口至煤气表具的联接、排管、气密测试等。

安装收费为每户165元。

3.排管长度超过1.3米的,每米加10元,不足1米按1米计算。

4.用户自排管道有泄漏,一般由用户自行堵漏,直至气密测试合格才可安装。

若用户要求煤气销售公司堵漏,另加堵漏费30元。

二、执行时间及其它有关规定1.市煤气销售公司不得受理代办业务,对成批居民用户的煤气安装,若需物业管理部门配合的,由市煤气公司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转嫁给用户。

2.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凡9月1日前已收取煤气安装费的仍安原标准执行。

3.我局沪价工(1991)第29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用”收费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用”收费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用”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苏价房地字〔2007〕123号、苏财综学〔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天然气正文关于改革“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用”收费办法的通知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全面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进一步规范“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燃气管网该施的建设。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民用管道燃气设施程安装费”的收费办法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变征收对泉: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由原来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改为直接向片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收取,收费标准不变;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交纳的“民用管道燃气谈施工程安装费”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计入房价内;用户在购房时不再另行交纳“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二、处理好新、老办法的街接:为顺利实施“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的改革和具有可操作性,既要防止重复收费,又要保障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新、老收费办法提出如下政策界限: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物价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价格项目开始执行新办法,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

本办法实施前物价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价格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别墅、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始执行,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

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3.定销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扫起,通过招标拍卖中标的目开始执行,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

本办法实施前的中标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沪价经[1998]第11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沪价经[1998]第11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
(沪价经(1998)第115号)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7)第2289号《关于调整新建工房室外煤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为了防止因房屋沉降导致煤气管道泄漏,市煤气销售公司采用新的工艺施工,致使煤气排管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困难。

为此,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不包括道路规划红线内的道路排管及建筑物室内排管。

二、收费标准
1.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收费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天然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4.50元;煤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

2.施工单位实行定额包干,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室内审图验收费等其它费用。

三、执行时间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规定结算,结算费用
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结算费用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请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向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结束——。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
工程安装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3.11.19
•【字号】宁价工[2003]421号
•【施行日期】200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
装费的批复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宁价工[2003]421号)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减轻消费者的负担,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管道煤气和天然气,以下类同)设施工程安装收费行为,现就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将现行民用管道煤气设施建设费和工程安装费统一调整为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不包括燃气灶具)。

调整后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户2800元。

二、调整后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用户户外地下共用低压管长度若平均每户超出1米的部分,按每米800元另行计收。

三、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调整后,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违反本批复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批复自2003年12月1日签订供气协议起执行。

阜阳市燃气开通标准通知文件

阜阳市燃气开通标准通知文件

阜阳市燃气开通标准通知文件
接阜x网〔20xx〕499号关于网友咨询“燃气开户收费费用的标准”问题,县发改委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了《关于下调我市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商价〔20xx〕484号)文件,文件规定如下:
1、阜阳市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由2380元每户下调为2060元户。

2、燃气企业收取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后,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用户有预留加装燃气设施需要变更管材管道、燃气表额定容量达到2.5m3h、安装物联网表智能设备、使用金属灶具连接软管等特殊材料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另加收材料费、工时费等差价,具体加收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或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3.新建住宅的该项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商品房开发商按照此标准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拆迁安置房的燃气工程安装费政策我县尚未统一制定,经与经开区规划分局联系。

回复:没有纳入成本,故应有业主缴纳。

工作人员已将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向反映人反馈,其表示理解。

如有疑问,请与工作人员蔡x联系,电话:0558xxxx675。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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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价局镇江市建设局镇江市房管局关于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
装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行为,切实保障我市
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
住宅商品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等文
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
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办法
对在市区新建的商品住宅和政策性住房,由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原来
向居民用户收取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改为直接向房地产开
发建设单位收取。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交纳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
程安装费全部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在销售商品房时和购房者入住时
不再另行收取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二、收费标准
(一)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仍维持原民用管道燃气
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标准,即3000元/户,由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
司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二)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房按普通多层商品住房标准加收300元/户,
即3300元/户。

(三)别墅(含连排别墅)、商住楼,由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房地
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制定。

三、政策界限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市区新建的商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交纳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具体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的日期为准;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准。

2010年1月1日之前房产管理部门已经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建设部门已经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及社会零星居民申请安装民用管道燃气的用户,仍按原办法收取。

(二)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主要用于燃气工程建设、安装。

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用是指从管道燃气主干管至各住宅用户进户之间的所有安装、材料等费用(住户的厨房内墙面不超过20厘米,不含灶具)。

四、其它事项
(一)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计入商品房成本后,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应主动会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切实做好工程的建设安装、交接验收以及建设安装费用的结算等相关工作,不得向购房者重复收取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也不得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交房时,户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应随房向购房者同时交付。

(二)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及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对在房价外重复收取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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