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业在营改增后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实务运作
53号文件-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解析大全
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解析大全导语: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推广,越来越多的地区加入到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范围之列。
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于营改增试点行业存在很多疑问,例如,何为生产性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如何理解,由此造成诸多企业对其是否在营改增范围之列存在疑惑。
为了使企业对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小编将各试点行业范围进行了深度整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第八条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
以上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如下几种: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问题解答整理的行业范围(四)根据网络上相关资料整理的行业范围(仅供参考)江苏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若干内部参考(供参考)应税服务范围执行口径(一)1、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属于求援服务,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将拖车服务归入“汽车维修业”。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
一
、
引 言
一
蹴而就。面对新 的发展形势,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 在
空间和更加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交 通运输企业需要在合法 的前 提条件下尽量的降低 自身运营成本。企业要想进行科学 、 合法 的纳税筹划工作 , 需要相关人员不仅能够熟练 掌握税务知识 , 同 时还要精通财务、 会计、 法律等各个领域 。 这就要求交通运输企 业必须重视起 日常的财 务管理工作 , 并且要加强对该领域专业 人才 魄引进和培训,加强各个职能部 门同财务部 门的沟通 与交 流, 这些都是进行纳税 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础 , 客观上促使企业更 加重视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规 范。
扣政策。受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 ,我国交通运输业 的车 辆 规模得到 了进一步扩大 , 发展前景更加广 阔, 不少交通运输企
业开始谋划转 型升级 。
二、 交通运输业“ 营改增” 后进 行税 收筹划 的必要性 ( 一) 有助 于交通运输企业 降低企业税负
“ 营 改增” 之后, 我国交通运输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 了较大 的变化 ,一般纳税人 的税率从 3 %的营业税改变为 1 1 %的增 值 税, 并且可 以享受抵 扣进项税额的优 惠政策 , 具体抵扣项 目涵盖 运输工具购置费、 修理 费、 燃油费等等 。 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面 临从价 内 3 %的营业税 向价外 3 %的增值税的转变 , 并且不能够 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经过一 段时间的试运行 , 我们可 以
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当中发挥着经济枢 纽的作用 。 随着
我国社会 的发展 , 各类信 息广泛传播 , 经济往来 日益频繁, 交通
运 输业的重要性和社会地 位都得到 了大幅度 的提 升 。从 1 9 9 4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摘要]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营改增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进项抵扣带来哪些影响,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旨在让原一般纳税人尽快适应营改增有关新政策。
[关键词]营改增;新政策;解析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一)试点行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试点税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施行“营改增”试点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7%或6%;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发生运费怎么处理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为发⽣运费怎么处理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扩围”后的新政,税率规定如下:⼀般纳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6%税率;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的应税服务适⽤于零税率;⼩规模纳税⼈提供应税劳务适⽤3%的征收率。
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为。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般纳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该⾏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为,销售额和运费⼀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不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运输劳务不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应当分别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五条规定,纳税⼈提供适⽤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适⽤税率。
使⽤⾃有运输⼯具完成货物运输有⾃备运输⼯具的企业,在向客户销售货物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所售货物的运输劳务。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其运费应与货物销售额⼀起征收增值税。
例1,甲⽣产企业向⼄⼯业企业销售⼀批货物并负责运输,货物适⽤增值税税率为17%,甲为增值税⼀般纳税⼈。
货物价款100000元,甲向⼄提供所售货物运输劳务同时收取运费111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转账结算,甲向⼄分别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发票。
甲会计处理:借:银⾏存款118110贷:主营业务收⼊100000其他业务收⼊1000[1110÷(1+1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10[100000×17%+1110÷(1+11%)×1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浅议实施“营改增”后现代物流辅助业的账务处理和税务风险
增 值税 的征 税 对 象 是 企 业 的 增 值额 , 在 现 代 物 流 企 业 的 运 营 中。 由于 业 务 繁 忙 等 原 因 导致 供 应 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无 法 及 时 送
l 1 %、 6 %和 l 7 人
包括 : 在 现 行增 值 税 1 7 %和 1 3 %的两 档 税 率基 础 上 , 新增 1 l %和 的 物 流 企业 可 以 采用 抵 扣 制 度 ,即 用 于 生产 经 营 的外 购燃 料 、 外 购 设 备 和 外 购 劳务 等 取 得 的进 项 税 额 允许 抵 减销 项 税 额 . 但 是 支 根据相关规 定 , “ 营改增” 之后 , 从 事 物 流 辅 助 业 务 的 物 流 企 付 的 过 路 费 、 保险费 、 租 赁 费 和 人 工 费 等 成本 费 用 不 得 抵 减 。 总 体 业 按 照 提供 应 税 服 务 的 年 销 售 额 划 分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增 而 言 , 对 于采 用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物 流 企 业 , 采用 的是“ 应 纳 税 增 值 值 税 小 规模 纳税 人 , 适 用 的是 营业 税 差 额 征 税 的 办 法 , 其 区 分 的 额 = 应税 销售 额 × 税率一 抵扣额” 公 式 计 算 增值 税 。
1 . 1 对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增 值 税计 算 税额= 应税服 务的销售额x 3 %” 的公 式 计 算 应 纳 增 值 税 。 具 体 而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 0 4 - 0 8
“营改增”后企业运费的涉税风险及处理
改增” 后, 一 般 纳税 人 在 运 费 处理 上 , 主要 包括 一 般 涉税 风 险 和 处理 、 混 业 经 营 收 取 运 费 的风 险 及 处 理 、 特 殊混合 销售行 为 涉 及 运 费 的风 险及 处理 、 支付 非 试 点 纳 税 人 运 费 的 风 险 及 处 理 、 非 正 常 损 失 中 包 含 运 费 等 涉税 处理 问题 。 对 涉 税 的 纳 税 人 而
货物 、 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 其处理规则是 : 兼有 不 同税率 或征收 率的销售货物 、 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 者应 税 服 务的 , 应 当分别 核算适用不 同税 率或者征收率 的销 售额 , 未 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 按照 以下三种办法分别进行 处理 。
一
营业 税实际负担 率为 1 . 3 %,其 中货物运输 业务负担 率平均 为 1 . 8 8 % 。实行“ 营改增 ” 后, 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 扣购进 项 目中 , 全部可 以取得 增值 税专用发票进行 进项税额抵扣 , 实 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 4 . 2 %, 上升幅度为 1 2 3 % 。 这 就在客
一
税务与会计处理
、
“ 营改增” 后 企 业运 费的 一 般 涉 税 风 险 和 处 理
按 照“ 营改 增 ” 后的税 收政策规 定 , 作 为支 付运 费一方 , 其 支付 运费是否 可以抵扣进 项税额 1 司题 , 应满 足五个条 件 , 即一
是发票必 须是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包括税务部 门代开 的 ) 和铁路 部1 - ] 开具 的铁路运 输发票 ; 二 是所 运输 的货物 ( 不包括
面, 要按照税 务机关 的要求 , 通过企业 运费抵 扣税额 占全 部进
一般纳税人运费的财税分析
般纳税人运费的财税分析
谭清风 广 东省电子商务技师学 院 广 东 广州 5 1 0 6 6 3
【 摘 要】 运 费在财税 处理 中一直是值得关注的 问题 。本文针对 “ 营业税 改征 增值税 ”后 ,原一般纳税人和试点一般 纳税人 支付运 费如何抵税及取 得运 费收入如何 计税等 问题进行分析。 【 关键词 】原一般纳税人 试点一般纳税人 运 费 财税 分析 中图分类号:F 8 1 0 . 4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4 0 6 7 ( 2 0 1 3 ) 1 1 - 1 8 3 — 0 1
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税项 目等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等支付运输费用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已抵扣运输费用 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进项税额转 出。 2 . 购进货物 支付 试点纳税人运输 费用 ( 1 ) 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 从提供方取得货物运
征收营业税 的,允许其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给非试
点纳税人 ( 指试点地 区不按照 《 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 的纳税人和 非试点地 区的纳税人 ) 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 以原来 实行差额征税 政策 的运输企业 ,营改增之后还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实行差额征收。 ( 3 ) 试 纳税人 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按照 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
输业统一发票 , 按3 %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 计人 “ 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 目, 在计算所得税时可在所得额中扣除 。
按会计准则 规定 ,无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 , 存货采购途 中发生 的运输费 、装卸费 、 保 险费等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一、免税范围(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免税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三)向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可比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二、免税备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管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年第10号)文件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备案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代理业务情况(经营方式、境内境外业务、费用结算等)。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
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确认书等其他的形式合同;合同较多的以合同清单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形式提供(核查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证明(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解读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和实务问题
解读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和实务问题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很多文章已经有过详细的论述。
今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四小票抵扣增值税的管理,其中对于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特别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出台了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值得大家关注。
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好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我们将详细分析一下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和实务问题。
一、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规定1、基本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行税扣除。
(货运发票增值税的扣除率在1998年7月1日之前是10%,相关政策依据见财税[1994]60、财税[1994]12、财税[1998]114)自2005年4月1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自2007年7月1日,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自2007年7月1日后取得交通运输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
(财税[2007]75)[实务问题]:对于货运发票抵扣我们一般的表述是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运输费,实务中有这么一种情况,部分大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将外购的材料运抵入库后,需要将材料从材料仓库运输到生产地点,对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输费用,取得了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是存在争议的。
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对于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费不是在材料的外购或销售环节,不符合规定。
但是,这一争议自2005年11月28日后就不存在争议了。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纳税管理工作论文
浅谈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管理工作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1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于2012年8月1日起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先后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本文结合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以及参与新旧税制转换的实践,就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注意事项及财务处理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建议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初值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制定并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旨在规范税制、合理设置税制要素,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现象。
本文就营改增后企业如何做好纳税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一、货物运输代理业“营改增”后的所属应税服务种类及税率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货物运输代理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
二、关于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8号),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今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由于营改增的特殊性,为方便企业操作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前期营运状况,直接认定其纳税人资格。
133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上海市(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方法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跨年度业务(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专题答案
2021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专题答案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专题〔4分〕营改增-电信业专题〔4分〕营改增-局部现代效劳业专题〔3分〕“营改增〞专题〔2分〕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方法比拟〔2分〕1. 营业税与增值税相比,最大的缺陷是〔〕。
计算复杂征税本钱高避税情况多重复计征2. 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在营改增后适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错误正确1. 不属于营改增中交通运输业税目内容的是〔〕。
陆路运输效劳航空地面效劳铁路运输效劳水路运输效劳以下不属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的是〔〕。
纳税对象不同是否属于流转税适用税率不同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 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应税效劳年销售额500万元。
〔〕错误正确2. 运输效劳业中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可自行选择是否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错误正确1.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本钱金额减少,减少金额主要取决于〔〕。
扣除的销项税额应税效劳销售额减少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抵扣的进项税额3. 营改增后不再计提营业税,该变化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
利润总额增加或减少视营业税与增值税金额大小而定利润总额不变利润总额减少利润总额增加2.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效劳,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错误正确1. 利润表中净利润的计算公式正确的选项是〔〕。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2. 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增加。
〔〕错误正确1. 销售方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后向购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中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凭证的是〔〕。
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税款抵扣联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2. 购进的生产用货车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将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本钱转出。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某A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2016年5月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当月支付承运方运费21.2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
1.A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2.A公司支付承运方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2000
贷:应付账款212000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
营改增在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中应用
营改增在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应用摘要:本文寻求物流企业在营改增的改革中税收筹划的新思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发展能力。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物流企业1营改增概述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营改增的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一方面,营改增可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效益。
另一方面,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增值额越大,产生的税款缴纳越多,解决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的问题。
2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2.1促进物流企业发展物流外包已成为物流业发展趋势,但现行的营业税是实行多环节、全额征税,交易次数越多税负就越重,重复征税问题凸显。
营改增能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物流企业存在大量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若企业不能很好地区分并正确纳税,会使企业的税负悬殊,也会增大纳税风险,营改增将会改变这一局面。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外购的燃料、修理费和设备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企业发展。
同时,中小物流企业可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由原来的3%或5%,调整为3%,明显降低中小物流企业税负。
2.2改变传统物流企业模式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税负,在实行营改增后都尽量获得较高的进项税额抵扣。
提供物流服务的增值税率为6%或11%,而提供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率为17%,一些公司为了减税将取消物流中间环节,这将导致物流企业市场份额减少。
另外,部分物流企业为购货方提供配送业务时,同时提供代购代收服务。
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购货方需要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物流企业代收业务必将受阻,冲击传统物流模式。
关于运费的会计核算以及纳税筹划
关于运费的会计核算以及纳税筹划随着物流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运输成本成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部分重要支出,因此有必要对运费进行会计处理和适当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被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本文按运输方式不同进行涉税分析,并通过综合考虑来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同时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发生与运费有关的业务。
购进货物会产生运费,销售货物同样产生运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各种运费相关业务是自己运输还是委托第三方运输,都会产生不同的涉税效果。
如何对运费进行纳税筹划,也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生产经营中运费相关业务处理依据1. 《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二、企业生产经营中运费业务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发生运费相关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说明:甲钢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10日从乙企业购入生产用铁矿石4,000吨,单价2,500元(不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3%,合同中规定每吨铁矿石运费111元(价税合计),另外单独向承运方支付(谁负担运费分不同的情况),款项未付,材料已到达入库。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2014-08-12雁峰区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把握营改增相关政策,现对营改增试点中有关政策业务问题予以解答,供征纳双方执行参考。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现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代理人有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之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这就是说,只有直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一级代理)才能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其他代理人(包括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又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如何开具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又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的,如果与委托方(货主,下同)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按照取得的收入全额开具适用税率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与委托方签订的是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不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按照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开具适用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